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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醫療社團法人 北新醫院 住院須知 106/07/12 修 訂 壹、醫院環境簡介 一、病房、護理站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操作說明及使用規定由病房工作人員為您說明。 二、設施損害或故障時通知維修,請直接向工作人員反應。 三、本院為健保特約醫院,所有病房均為健保保險病房,其中七病房為急性病房、三至六病 房為慢性病房。急性病床共 60 床、慢性病床共 320 床。 四、醫院之服務電話總機:(02)2620-9199。 五、本院接駁車時刻表及交通路線說明資料,請洽一樓櫃檯索取。 六、醫院設施平面配置圖公布於各訪客電梯等候區。 貳、入院報到 一、住院流程 若醫師已指示您住院接受治療,請持健保 IC 卡、身分證、重大傷病卡至住/出院櫃檯辦理 住院手續。 二、您完成住院手續後,應即向所屬病房之護理站報到。 三、本院之病房依照病床數分為:三人房(急性病房)、六至七人房(慢性病房)兩類,均為 健保床。 參、病房選擇與更換 一、關 於健保病房住院日數之計算,自您住院之日起算,出院之日不算。 二、當您住入病房後,若想更換病房,請向護理站提出申請,本院會做適當安排。 肆、病人權利 一、本院對所有住院病人之權利均一視同仁,不因您的種族、年齡等給予不同之待遇。 二、本院醫事人員均佩戴有名牌或識別證。若未佩戴名牌或識別證者,您可以拒絕其所提供之 醫療服務。 三、秉持「病人為醫療主體」的概念,在您住院期間,本院醫師於診治時,應向您或您的陪病 家屬解釋病情、住院原因、檢驗、檢查相關資訊、治療方針及預後情形。 四、在無違反醫療需要時,您應有權利會客、寄收私人信件、使用付費電話及參加戶外活動。 五、如因照護、訓練需要,安排病人提供服務時,應給予適當獎勵金。 六、若非經得您或保護人同意,不得對您錄音、錄影或攝影。 七、若非醫療行為、復健之目的或防範緊急暴力意外事件,不得對您拘禁,約束身體或剝奪您 的行動自由,並且此項行為僅在醫師醫囑下方得以實行。因醫療保護需要限制您的行動自 由時,應告知您起迄時間及理由等相關事項。 八、若您對本院醫事人員所提供之醫療服務有任何不清楚之處,本院非常鼓勵您向醫師或其他 醫事人員發問、要求說明。 九、因本院於治療及照顧上之限制,當病人有其他身體疾病、自我照顧能力不足、行動能力的 受限或其他特殊狀況等因素之影響,導致本院在後續治療及照顧上確有困難時,本院將會 建議轉院治療或轉介至其他更合適之機構,屆時需請病人/家屬參與討論,並安排相關轉 院及轉介事宜,以令病人能獲得適當的醫療照護。 十、依據精神衛生法第 38 條,本院於住院病人病情穩定或康復,無繼續住院治療之必要時, 應通知病人本人或保護人辦理出院,不得無故留置病人。於病人出院前,本院應協助病人 及其保護人擬訂具體可行之復健、轉介、安置及追蹤計畫。 十一、本院於您就醫過程中所知悉之病情、健康等一切秘密,均依法善盡保密義務。如果您不 5j4m04vm 5 【住院須知】 2 願意讓訪客查知您住院的訊息,請告知本院。 十二、本院應您的親屬、陪病家屬之要求,得適時向其解說您的病情,若您不願特定家屬知悉 您的病情,請事先以書面通知護理站、或您的主治醫師,以利本院處理。 十三、為維護您的醫療自主權,本院對所有住院病人提供「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 意願書」、「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不施行維生醫療同意書」、「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 書」及「撤回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聲明書」,使醫師對不可治癒之末期 病人,得在尊重其意願之情形下,不施予積極性之治療或急救,僅提供減輕或免除其痛苦 之緩解性、支持性醫療照護措施。 十四、為使有限的生命可化為無限的大愛,本院配合國家衛生政策對所有住院病人提供「器官 捐贈同意書」,作為決定器官捐贈之依循,並可讓家屬充分瞭解病人之意願。 十五、若您對本院之住院服務有任何意見反應時,可向本院申訴;申訴電話:(02)2620-9199 分機 123,或利用各病房、會客室及門診之『意見反應箱』。另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申訴專 線:2255-8661。 伍、病人及家屬配合事項 一、當您辦好住院手續後,醫師會依照您的需要,開具膳食種類醫囑,若您不想接受醫院提供 之膳食,請於報到時,向護理站聲明。如要暫停供應或變更膳食種類,請於一天前通知護 理站辦理;但治療性飲食,不在此限。 二、您住院期間,請配合本院規定穿著適當衣物。 三、請您配合維護病房安寧,勿大聲喧囂,以免影響其他病人休息。 四、本院全面禁菸、禁嚼檳榔。 五、為維護病房安全,不得使用未經本院許可之電器品等或其他危險物品(請勿危及醫療行為)。 六、為維護您財物的安全,請勿攜帶貴重物品到醫院。 七、請勿攜帶寵物入院,以預防傳染疾病擾亂安寧。 八、本院禁止攜帶危險物品及法定違禁品。 九、請您將病情及藥物過敏病史誠實告知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以配合提供適當之醫療服務。 十、請您配合醫護人員進行醫療計畫,如果您無法接受醫護人員安排的醫療計畫,請將原因告 知醫護人員,以便安排其他醫療方式。 十一、住院期間請您不要服用非本院提供之藥品,如果您有服用,應請告知醫護人員。 十二、為維護您的權益與健康,如有不明人士推銷任何物品及醫療用品,請告知護理站。 十三、住院期間健保 IC 卡及重大傷病卡暫由一樓櫃檯保管,出院時領回。 十四、經醫師診斷屬於重大傷病,而尚未申請重大傷病卡者,可請工作人員協助辦理之。 十五、本院精神科病房均為無家屬陪床之封閉式病房,凡在本院住院治療之病人,非經醫師評 估同意不能離開病房。家屬僅能在指定的時間和區域內會客,非經許可不得擅入其他病 房區域或將病人帶離院區。 十六、會客時間:每日上午 08:00 起至下午 04:00 止。(若發布颱風警報,則暫停會客。如因 醫院感染管制需要暫停會客,由院方另行通知)。 十七、會客規定:會客前請先至一樓櫃檯換領【會客卡】後方能會客;會客結束時,為維護病 人安全,請將病人送回病房,再至一樓櫃檯換回證件。如病人於會客時出現不假離院之 行為,請即時告知工作人員,必要時家屬需至本院轄區派出所備案。 十八、外出規定:如醫師認為病人病情許可,家屬可以申請帶病人外出離開院區。急性病房病 人請向護理站登記申請,慢性病房病人則須至一樓櫃檯填寫【外出登記簿】,完成手續 後方可帶外出。家屬必須於當天會客時間結束前將病人帶回病房,並通知工作人員。如 病人於外出期間出現行蹤不明、失聯等情形,未能於規定時間內返回本院,則請即時告 知病房工作人員,討論後續處理方式,並依規定補辦相關申請,否則本院得視為自動出 院。並請家屬至最近的派出所,申請「失蹤人口協尋」。 十九、外宿規定:如醫師認為病人病情許可,家屬可以申請帶病人外宿。急性病房住院病人因 為病情不穩定,一般不能外宿。慢性病房住院病人申請外宿時,醫師可能因病人狀況而 有不同的天數限制,一般每個月或每次外宿不得超過七天。能夠外宿更長時間之病人, 5j4m04vm 5 【住院須知】 3 表示其病情已經穩定,即應評估是否辦理出院。擬於週六、日或國定假日前來辦理外宿 者,請於平常上班日提前告知,以利本院準備相關用藥。外宿期間之伙食費可予扣除; 若費用已繳交者,請備回繳費收據至一樓櫃檯辦理退費。如病人於外宿期限屆滿,因故 無法返回本院,請即時告知病房工作人員,討論後續處理方式,並依規定補辦相關申請, 否則本院得視為自動出院。 二十、若醫師認為您的病情不適合但您仍堅持外出外宿,請辦理自動出院。若已按規定申請外 出外宿但無故逾期未歸,或因故希望延長外出外宿時間,但經醫師評估認為不宜延長而 仍未按時返院時,本院得視為自動出院。 廿一、病人會客及外出外宿期間請家屬善盡照顧之責,如果發現病人病情不穩,請聯絡病房工 作人員尋求協助,必要時請立即將病人帶回病房接受治療。 廿二、零用金代保管規定:為避免住院病人之金錢糾紛,病人身上勿存放現金及貴重物品,家 屬可存放零用金至福利社帳戶供病人使用,貴重物品則一律請家屬帶回自行保管。 陸、住院費用負擔 一、本院伙食費由病人自付,其計算自開伙之日起算,並按日計算,180 元/日;具低收入戶 身分者繳交相關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得免繳伙食費。 二、本院洗衣費依病人意願或功能不佳等因素,無法自行清洗衣物者,按自公洗之日起算 1,000 元/月,由本院提供公衣並負責衣物之清洗。若有需要烘衣服務者,烘衣費 300 元/月。 三、本院照顧費以病人自我照顧能力不佳,需由專人協助照顧者,得視個別狀況專案處理。 四、病人因其他疾病,需院外就診,則通知家屬前來陪同就醫。或家屬可付費委託本院代送外 診,費用則依『家屬委託本院代送外診收費標準』辦理。 以上各項費用如有調整,將另行公布並請各位家屬配合辦理之。 五、健保自行負擔費用及不給付項目,依健保局規定。 六、依健保規定,以下各項全民健保不給付須由病人自費(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五 十八條): (一)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 變性手術、預防接種、酒癮及家暴、性暴相關法令入院治療,其診斷不符合健保給 付規定者。 (二)成藥、醫師指示用藥。 (三)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四)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 (五)人體試驗。 (六)日間住院。但精神病人照顧,不在此限。 (七)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八)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九)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柺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器具。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 七、本院所提供全民健保不給付之醫療服務項目,本院均會事先告知病人,並獲得其書面同意。 否則,就該部分,不得向病人收取費用。但緊急情況為治療所必須者,無法事先告知病人 或其家屬,不在此限。 八、若您無力負擔醫療費用,可向本院社會工作科尋求醫療補助事宜。 九、病人住院期間各項費用每月結算一次,請於每月月初前來醫院親自繳付或以郵政劃撥(需 另付 20 元手續費)【戶名:北新醫院、帳號:19752140】之方式繳付。 十、若您是健保身分入院,於診治醫師診斷可出院時,請配合辦理出院手續,經通知拒不出院 者,依規定應自行負擔有關費用。 柒、各類證明文書之申請 一、申請病歷摘要,請您向一樓櫃檯申請辦理,工本費為 400 元整,本院將於三天內交付。 二、本院提供影印病歷,請您向一樓櫃檯申請辦理,費用為 10 張以內,每張 10 元整;10 張 5j4m04vm 5 【住院須知】 4 以上,第 11 張起每張加計 5 元整。檢驗報告原則上當天交付,最遲不超過三天;全本病 歷須三個工作天內交付,最長不超過十四天。郵寄時效不含例假日,郵寄申辦以郵戳為憑。 三、申請乙種診斷證明,請您向一樓櫃檯申請辦理,每份診斷證明 100 元整,本院將於一天內 交付。 四、申請死亡證明者,應備妥申請人及病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請向一樓櫃檯辦理手續即可,本 院將於一天內交付。 五、第一點至第三點文書,應由病人本人、法定代理人或經其授權之人申請。 前項文書於病人死亡或無法表達意思時,由其親屬或家屬提出申請。但病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明示反對特定人申請,並記錄於病歷時,不在此限。 第四點文書,由病人利害關係之親屬或家屬提出申請。 捌、諮詢服務及其他附屬服務 一、諮詢服務:病人或家屬如於醫療過程中,欲尋求可能的替代方案或另外徵詢第二種參考意 見時,由本院諮詢服務窗口協助轉介合適之專業人員提供服務。諮詢服務項目包括: 1.轉診服務諮詢。 2.精神病人照顧相關衛教及諮詢。 3.用藥安全(視問題內容適時轉介予本院藥劑科同仁以提供後續服務)。 4.第二參考意見之諮詢與轉介。 5.健康存摺查詢服務:透過網路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下載自己的「健康存摺」除可 供就醫參考,亦可避免重複醫療,達到民眾、醫療院所及健保三方互信、互助及自我 健康照護管理的目的,請您於就醫前下載健康存摺資料,或備妥戶口名簿之戶號及戶 籍地址(含里鄰),帶至醫院,由醫院協助下載健康存摺資料,供就醫參考。 二、本院為增加您住院期間之生活品質,提供下列之附屬設施及服務,歡迎您多加利用:如 ※會客室:於急性病房內及一樓均提供會客室,以利家人探視會客之用。 ※哺集乳室:位於一樓右側,需要使用之家屬請洽詢一樓櫃檯工作人員。 ※福利社:提供簡便飲品、食品及用品之販賣 ※方便用具:出借輪椅(請洽各病房護理站或一樓樂活服務台) 三、如果您需要申請外勞看護工,可上「勞動力發展署」網站查詢 http://www.wda.gov.tw/home.jsp?pageno=201310280100&flag=E-人力仲介公司及仲介專 業人員項目查詢,勿聽信來路不明人士介紹,聘僱非法外勞看護工,最高可處新臺幣 75 萬元。 玖、出院手續及轉院申請 一、若醫師認為您病情尚未痊癒不應出院,您仍要求出院,依醫療法之規定,您或您的家屬應 簽具「自動出院書」後,辦理出院手續。 二、辦理出院手續前,請至掛號/批價櫃檯辦理相關繳費或退費等事宜,並會提供相關收費明 細表及收據,接著您再將出院手續辦理完畢即完成辦理出院手續。 三、醫事人員於病人出院前,將詳細告知病人出院後之自我照顧上注意事項、門診回診或轉診 事宜,並儘可能提供後續照護相關資訊。 四、本院因限於設備及專長,無法確定病人病因或提供病人完整之治療時,會建議病人轉院, 並填具病歷摘要送交病人。但針對危急病人,本院仍先為適當之急救處置,始將病人轉診。 五、經本院醫師診斷應可轉至其他醫療機構繼續接受治療照護時,醫院會通知您辦理出院並協 助您轉介。 您可持本院開具之轉診單及病歷摘要,至適當照護層級的醫療院所或機構,繼續接受照護。 5j4m04vm 5 【住院須知】 5 病人後續轉介原則說明 本院為地區精神專科醫院,無論人力配置和軟硬體設施,均以照顧一 般急慢性精神疾病導致的情緒和行為干擾為主,故當病人有下列情形而超 過本院的照顧能力時,為了保障病人能夠得到妥善的醫療照顧,需要另外 轉介到更適合的醫療或照護機構,才能真正保障病人的權益: 1.病人生活已無法自理,需要專門看護人員協助。 2.病人行動能力欠佳無法獨立行動或容易跌倒受傷。 3.身體疾病較嚴重,需要較積極的內外科處理、或需要頻繁外診就醫。 4.精神症狀過於嚴重,本院已無能力提供合適的照護:包括嚴重的自 傷、自殺、暴力、破壞行為、拒絕進食、抗拒治療等。 5.其他造成照顧困難的狀況。 當醫療團隊發現病人有上述狀況時,會主動與您聯絡,討論病人狀況,並 協助轉介事宜。 *本人已將『住院須知』發給病人或家 屬,並予充分說明。 工作人員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本人已將『住院須知』閱讀完畢,並充 分了解工作人員的說明。 病人/家屬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
2022年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改革护理专业能力及成果代表作范围与要求…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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