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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伤害:评估、管理和预防复发 NCE2022

2022-10-4 11:02| 发布者: libingccmb| 查看: 236| 评论: 0

摘要: 自我伤害:评估、管理和预防复发 NICE 指南 发布: 2022 年 9 月 7 日护理之声编辑 请勿转载 如NICE 关于您的护理决策的信息中所述,人们有权参与讨论并就他们的护理做出明智的决定。使用 NICE 指南做出决策解释了 ...

自我伤害:评估、管理和预防复发

NICE 指南 [NG225]发布: 2022 9 7

护理之声编辑  请勿转载

 

NICE 关于您的护理决策的信息中所述,人们有权参与讨论并就他们的护理做出明智的决定。使用 NICE 指南做出决策解释了我们如何使用文字来展示我们的建议的强度(或确定性),并提供有关处方药(包括标签外使用)、专业指南、标准和法律(包括关于同意和心智能力)的信息, 和维护。

 

这些建议适用于与自残者一起工作的所有部门的工作人员,除非建议或部分明确说明它是针对某个群体的。由于存在各种各样的刑事司法系统设置,并且需要考虑其他相关的国家指南,因此指南中的建议可能需要在实施过程中针对某些刑事司法系统设置进行调整。

 

将建议付诸实践可能需要时间,具体取决于需要对实践或服务进行多少改变。本指南中的大多数建议强化了最佳实践,如果遵循之前的指南,则不需要额外的资源来实施。如果需要改变当前的当地实践来实施这些建议,则可能需要时间和大量额外资源。

这些建议适用于所有自残的人,除非某项建议明确说明它仅适用于成人或儿童和年轻人。

 

1.1 信息和支持

1.1.1为自残的人提供信息和支持。与家人或照顾者分享信息(视情况而定)。讨论的主题包括:

 

什么是自残

人们为什么会自残,以及在可能的情况下,该人的具体情况,可用的支持和治疗

自我照顾(另见伤害最小化一节中的建议 1.11.12),包括何时寻求帮助,如何处理受伤

如何管理疤痕,护理计划和安全计划,以及它们所涉及的内容,因自残而遭受耻辱的影响

谁将参与他们的护理以及如何与他们取得联系,约会地点,如果他们有任何顾虑怎么办

在紧急情况下怎么办,本地服务以及如何与他们取得联系,包括非工作时间,当地同行支持团体、在线论坛、当地和国家慈善机构,以及如何与他们取得联系。

 

1.1.2为自残者的家庭成员或照顾者(视情况而定)提供信息和支持。讨论的主题包括:

对个人及其家人或照顾者的情感影响,在支持自残人士时如何应对的建议,如果该人再次自残怎么办,如何为自残的身体后果寻求帮助,如何帮助和支持该人

如何识别该人可能自残的迹象,减少未来自残可能性的措施,对家庭和照顾者的支持以及如何获得它,因自残而遭受耻辱的影响,本地服务以及如何与他们取得联系,包括非工作时间

当地同行支持团体、在线论坛、当地和国家慈善机构,以及如何与他们取得联系,他们有权对自己的需求进行正式评估,包括他们的身心健康(称为“照顾者评估”),以及如何获得评估(参见NICE 关于支持成人照顾者的指南)。

 

1.1.3自残者及其家人或照顾者的信息应该是:

根据他们的个人需求和情况量身定制,例如,考虑到这是第一次出现还是重复自残、自残的严重程度和类型,以及该人是否有任何共存的健康状况、神经发育状况或学习障碍,在他们的整个护理过程中提供,敏感和善解人意,支持和尊重,与他们的护理计划一致,如果有的话,以希望和乐观的精神传达。有关沟通、提供信息(包括不同格式)和共享决策的更多指导,请参阅NICE 关于共享决策的指南、成人心理健康服务用户体验、成人 NHS 服务的患者体验以及婴儿、儿童和青少年的医疗保健。

 

1.1.4认识到可能需要针对可能受到歧视的人调整支持和信息,例如,身体残疾的人、有神经发育障碍或学习障碍的人、服务不足群体的人、来自黑人、亚洲和少数族裔背景的人以及 LGBTQ+ 的人。有关委员会为何提出这些建议以及它们可能如何影响实践的简短说明,请参阅有关信息和支持的基本原理和影响部分 .

 

证据和委员会讨论的全部细节在:证据审查 A:自残者的信息和支持需求,证据审查 B:自残者的家人和照顾者的信息和支持需求。

 

1.2同意和保密

1.2.1与自残者接触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和社会保健从业人员应该能够:

了解何时以及如何应用2005 年心理能力法案及其实践准则、 2007年心理健康法案及其实践准则以及2014 年护理法案和 2014 年护理法案法定指南的原则

评估心智能力

决定何时可以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治疗和护理,了解何时以及如何寻求有关同意护理的进一步指导,将人们引导至独立的心智能力倡导者 (IMCA)。另请参阅NICE 关于决策和心理能力、成人心理健康服务用户体验、婴儿、儿童和青少年的医疗保健体验的指南,以及卫生和社会关怀部关于信息共享和自杀预防的共识声明。

 

1.2.2与自残儿童和青少年接触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和社会护理从业人员也应该能够:

了解如何应用1989 年《儿童法》和2014年《儿童和家庭法》关于能力、能力和保密性以及父母责任范围的原则。了解如何将2007 年《心理健康法》的原则应用于年轻人,了解同意的能力和能力问题如何适用于不同年龄的儿童和青少年,评估年轻人的同意能力(包括 Gillick 能力)。

 

1.2.3如果与自残者一起工作的员工需要讨论与能力和同意有关的问题,他们应该可以访问:

随时提供专家建议(例如联络精神病学),并且根据需要提供法律建议。

1.2.4与自残者一起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有关个人治疗和护理信息的保密限制。

1.2.5与自残者一起工作的员工应了解让该人的家人和照顾者参与并共享信息的好处,并应认识到有必要尽早征求该人的同意。另请参阅卫生和社会保健部关于信息共享和自杀预防的共识声明。

 

1.2.6与自残者一起工作的员工应认识到,如果有必要违反保密规定,他们应确保自残者仍参与有关其护理的决定,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被告知违反保密规定.

有关委员会为何提出这些建议以及它们可能如何影响实践的简短解释,请参阅关于同意和保密的理由和影响部分 .证据和委员会讨论的全部细节在证据审查 C:同意、保密和保护。

 

1.3 保障

1.3.1所有与自残者接触的员工都应该:了解何时以及如何应用2014 年护理法、1989 年儿童法和2014 年儿童和家庭法的保障原则,尽早询问保护问题,例如家庭虐待、暴力或剥削,如果合适,当该人独处时,探索是否应根据当地保护程序评估和记录此人的需求

 

了解当地针对弱势成人和受其照顾的儿童的保护程序,并在需要时向当地指定负责人寻求有关保护的建议。另请参阅关于家庭暴力和虐待、照顾儿童和青少年、虐待和忽视儿童以及虐待儿童的NICE 指南。

1.3.2如果根据当地保障程序将自残者转介到当地卫生和社会护理服务机构,请使用多机构方法,包括教育和/或第三部门服务,以确保在进行时考虑到该人生活的不同领域评估和规划他们的需求。有关委员会提出这些建议的原因以及它们如何影响实践的简短解释,请参阅关于保护的基本原理和影响部分 .证据的全部细节和委员会的讨论在证据审查 C:同意、保密和保护中。

1.4涉及家庭成员和照顾者

本节中的建议应与关于同意和保密的建议一起阅读。

1.4.1考虑到建议 1.4.2 中的因素,询问自残者是否以及如何希望他们的家人或照顾者参与他们的护理,并定期审查。如果此人同意,与家人或照顾者(如适用)分享信息,并鼓励他们参与。

1.4.2在考虑让家庭成员或照顾者支持自残者时,请考虑以下问题:该人是否已同意共享信息,如果是,则该同意是否仅限于其护理的某些方面,任何保障问题,人的心智能力、年龄和做决定的能力,个人在决策中的保密权和自主权。自主权(在儿童和青少年中,他们正在发展的独立性和成熟度)与家庭成员或照顾者参与的需要之间的平衡照顾者家属参与的可能利益和风险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平衡。

另请参阅NICE 关于决策和心理能力、成人心理健康服务用户体验以及婴儿、儿童和青少年的医疗保健体验的指南。

 

1.4.3当让家庭成员或照顾者支持自残者时:鼓励采取协作方式:授权和支持自残者;尽量减少人的自残行为和;支持该人的康复以防止再次发生;让他们有机会参与决策、护理计划和制定安全计划,以在最初的自残事件之后以及通过他们的护理途径来支持该人,确保与家人或照顾者保持持续和及时的沟通,定期审查自残者是否仍希望其家人或照顾者参与他们的护理,并确保他们知道他们可以随时撤回同意分享信息。

 

1.4.4请注意,即使此人未同意让其家人或照顾者参与他们的照顾,家人或照顾者仍然可以提供有关此人的信息。

 

1.4.5如果自残者在需要照顾时难以表达自己的痛苦,支持此人及其家人或照顾者(视情况而定)尝试其他沟通方式(如非语言语言、信件、情绪健康护照,以及使用商定的安全词、短语或表情符号)。有关委员会提出这些建议的原因以及它们如何影响实践的简短解释,请参阅关于让家庭成员和照顾者参与的理由和影响部分 .证据和委员会讨论的全部细节在证据审查 D:让家人和照顾者参与管理自残者。

 

1.5心理健康专业人员的社会心理评估和护理

1.5.1自残事件发生后,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应尽早进行社会心理评估,以与患者建立合作治疗关系,开始就该人自残的原因达成共识,确保该人得到他们需要的护理,向此人及其家人或照顾者(视情况而定)提供有关其状况和诊断的信息。

 

1.5.2不要将心理社会评估推迟到治疗完成后。

1.5.3如果自残者因吸毒或酗酒而中毒,请与该人及其同事商定需要立即提供的帮助,例如,关于医疗评估和治疗的支持和建议。

 

1.5.4不要使用呼吸或血液中的酒精水平来延迟社会心理评估。

1.5.5如果此人无法参与社会心理评估,请确保他们定期进行审查,并尽快完成社会心理评估。

1.5.6如果自残者已同意护理计划,请与他们核对并尽可能遵守。

1.5.7在一个私人的、指定的区域进行社会心理评估,这样可以放心地说话而不会被偷听。

1.5.8在进行社会心理评估时,尽可能考虑自残者的需求和偏好,例如:针对该人可能患有的任何学习障碍或身体、心理健康或神经发育状况进行适当调整,以及提供选择让同性别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在当事人提出要求时进行社会心理评估。

1.5.9在社会心理评估过程中,探索自我伤害对人的作用。考虑到:人的价值观、愿望和对他们重要的事情,需要心理干预、社会关怀和支持,或职业或职业康复,任何学习障碍、神经发育状况或心理健康问题,该人的治疗偏好,每个自残的人都是出于自己的原因,每一集的自残事件都应该单独对待,一个人自残的原因可能因事件而异,让他们的家人和照顾者参与是否合适;请参阅涉及家庭成员和照顾者的部分。

 

1.5.10在社会心理评估期间,探索以下内容以确定该人的优势、弱点和需求:

 

历史因素;可变因素和当前因素,未来因素,包括即将发生的特定事件或情况,保护或缓解因素。

1.5.11对于有自残的儿童和青少年,确保在评估自残儿童和青少年方面经验丰富的心理健康专业人员进行社会心理评估。他们应该询问:他们的社交、同龄群体、教育和家庭情况,任何照顾责任。使用社交媒体和互联网与他人联系以及这些对心理健康和福祉的影响,任何儿童保护或保障问题(另见保障部分)。

 

1.5.12对于自残的老年人,确保有评估自残老年人经验的心理健康专业人员进行社会心理评估。他们应该:特别注意潜在的抑郁症、认知障碍、身体健康状况不佳和虚弱,包括对该人的社会和家庭状况的评估,包括他们作为照顾者的任何角色,认识到孤独和孤立的可能性增加,认识到老年人自残后的自杀率更高。

 

1.5.13对于有自残的学习障碍者,确保有评估自残学习障碍者经验的心理健康专业人员进行社会心理评估。

 

1.5.14如果一个人自残并接受服务,但想在进行全面的社会心理评估之前离开,请在他们离开之前评估此人的安全和任何心理健康问题。

 

1.5.15与自残者及其家人和照顾者(如适用)一起,使用社会心理评估中确定的关键需求和安全考虑因素制定或审查护理计划(见建议 1.5.8 1.5.14)。

 

1.5.16向此人提供其护理计划的副本,并尽快与参与此人护理的相关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和社会护理从业者分享该计划。

 

1.5.17如果一个人经常出现自残或治疗无效,请与该人及其护理和支持相关人员以及可能需要参与的其他人进行多学科审查,以达成一项联合计划和接近。这应该包括:

 

确定受过适当培训的专业人员或从业人员来协调该人的护理并充当联络点,审查该人现有的护理和支持,并安排转诊至任何必要的服务,制定护理计划,为未来的自残事件制定安全计划,该计划应与自残者共同编写并同意。有关委员会为何提出这些建议以及它们如何影响实践的简短解释,请参阅心理健康专业人员进行的心理社会评估和护理的基本原理和影响部分 .证据和委员会讨论的全部细节在:证据审查 F:专家环境中的评估证据审查 G:风险评估和制定。

 

1.6风险评估工具和量表

1.6.1不要使用风险评估工具和量表来预测未来的自杀或重复自残。

1.6.2不要使用风险评估工具和量表来确定应该和不应该为谁提供治疗或谁应该出院。

1.6.3不要使用全球风险分层为低、中或高风险来预测未来的自杀或重复自残。

1.6.4不要将全球风险分层划分为低、中或高风险来确定谁应该接受治疗或谁应该出院。

1.6.5将评估的重点(参见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和社会护理从业者的评估和护理原则部分)关注个人的需求以及如何支持他们的即时和长期心理和身体安全。

1.6.6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应将风险制定作为每项社会心理评估的一部分。

有关委员会提出这些建议的原因以及它们如何影响实践的简短解释,请参阅风险评估工具和量表的基本原理和影响部分 ,证据和委员会讨论的全部细节在证据审查 G:风险评估和制定。

 

1.7 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和社会护理从业者的评估和护理

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和社会护理从业者的评估和护理原则

1.7.1当一个人在发生自残事件后向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或社会保健从业者提出建议时,该专业人员应:以尊重、尊严和同情的态度对待他人,并具有文化敏感建立自我伤害的方法,如果该人可以接触到,与治疗合作或协商讨论消除这种方法,以确保该人的安全

评估是否存在对能力、能力、同意或护理责任的担忧,并在必要时向高级同事或适当的临床支持寻求建议;意识到并接受这个人可能有不同的观点,这需要考虑到,寻求同意与参与该人护理的人员(包括家庭成员和护理人员,视情况而定)联络,以收集信息以了解自残的背景和原因,与此人及其家人或照顾者(视情况而定)、他们当前的支持网络、任何安全计划或应对策略进行讨论。

 

1.7.2当一个人在发生自残事件后向医疗保健专业人士或社会护理从业者就诊时,该专业人士应尽快确定以下内容:受伤的严重程度以及需要治疗的紧急程度,人的情绪和精神状态,以及痛苦程度,是否立即担心该人的安全,是否有任何保障问题,该人是否有护理计划

如果需要将该人转介到专业的心理健康服务机构进行评估。

 

1.7.3自残事件发生后,尽快同时进行身体保健和社会心理评估。

1.7.4有关自我中毒的即时急救,请参阅BNF 关于中毒、紧急治疗、TOXBASE和国家毒物信息服务的指南。

1.7.5不要使用厌恶治疗、惩罚性方法或刑事司法方法,例如社区保护通知、犯罪行为令或对高服务使用的起诉作为频繁自残事件的干预.

 

初级保健中的评估和护理

1.7.6当一个人在自残事件后出现在初级保健中时,考虑将他们转介到心理健康或社会护理服务部门进行心理社会评估或通知他们现有的心理健康团队,并征得该人及其家人或照顾者的同意(如合适的)。

 

1.7.7在以下情况下,优先考虑向心理健康专业人士推荐:该人的担忧或痛苦程度正在上升、高度或持续,自残或自杀意图的频率或程度正在增加,提供初级保健评估的人受到关注

该人要求心理健康服务提供进一步的支持尽管试图提供帮助,但家庭成员或儿童、年轻人和成年人的照顾者的痛苦程度正在上升、严重或持续。

1.7.8如果自残者在初级保健中得到支持和照顾,他们的全科医生应确保此人:定期与他们的全科医生会面,以审查自残情况,药物审查。有关可用社会关怀、自愿和非 NHS 部门支持和自助资源的信息,照顾任何并存的心理健康问题,包括酌情转介到心理健康服务。救护人员和护理人员的评估和护理

1.7.9救护自残但不需要紧急身体护理的人时,救护人员和护理人员应该:

与该人讨论救护车服务可以帮助他们的最佳方式,遵循该人的护理计划和安全计划(如果有)

必要时向心理健康专家寻求建议,记录有关以下内容的相关信息,如果该人被转移,则将此信息传递给工作人员,或者如果该人未被转移,则与参与该人持续护理的其他相关人员共享:

家庭环境,社会和家庭支持网络,导致自残的历史,最初的情绪状态和痛苦程度,在他们家中发现的任何药物。

 

1.7.10当照顾一个自残但不需要紧急身体护理的人时,救护人员和护理人员应与该人(和任何相关服务)讨论该人是否有可能由适当的人进行评估或接受治疗替代服务,例如专业的心理健康服务或他们的全科医生。

1.7.11在决定患者是否可以从适当的替代服务中接受治疗时,救护人员和护理人员应评估当前的安全问题,以及当时替代服务的可用性和可及性。

非精神卫生急诊科专业人员的评估和护理

1.7.12当一个人在发生自伤事件后前往急诊科或轻伤病房时,负责初步评估或分诊的急诊科工作人员应尽快确定以下内容:受伤的严重程度以及需要多紧急的物理治疗,人的情绪和精神状态,以及痛苦程度,是否立即担心该人的安全,是否有任何保障问题,个人接受医疗和精神保健的意愿,适当的护理观察水平

 

该人是否有护理计划。

1.7.13当一个人在发生自残事件后前往急诊室或轻伤病房时,提供转诊到适合年龄的联络精神病学服务,或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危机应对服务(或同等的专业心理健康服务或适当的熟练的心理健康专家)抵达后尽快进行社会心理评估(参见心理健康专业人员的社会心理评估和护理部分以及风险评估工具和量表部分),以及与身体保健一起提供的支持和援助。

1.7.14自伤发作后,与年龄相称的联络精神病学专业人员或适当熟练的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应在每次就诊时与该人见面并与之交谈。

1.7.15确保急诊科有一个私人的、指定的区域进行心理社会评估,在那里可以放心地说话而不会被偷听。

1.7.16确保急诊科的自伤等候区靠近能够提供护理、支持和观察的工作人员。

1.7.17确保适当的联合治理安排到位,以便在急诊科同时提供身心保健。这应该包括;在护理点访问心理健康服务和医疗的电子记录系统,共同商定的同时进行身心保健的转诊途径

共同商定的初步评估和分类方法,监测精神卫生法和精神行为能力法的使用情况

 

联合保障程序

 

共同商定的护理观察政策。转介途径到适当的社区服务。

 

1.7.18不要在急诊室使用机械约束来防止自伤或防止人员离开急诊室。另请参阅NICE 关于暴力和侵略的指南,以获取有关机械约束的建议。

1.7.19确保在完成身体保健和心理健康评估和护理之前,为希望离开或已经离开急诊科的自残者制定政策和程序。

 

1.7.20确保制定政策和程序来识别在发生自伤事件后经常去急诊科或轻伤病房的人,以便与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合作安排多学科审查(见第 1.5.17 条建议)心理健康专业人员的心理社会评估和护理部分)。

综合医院环境中的评估和护理

1.7.21当一个人因自残而入院时,应在入院后尽快转诊至适合年龄的联络精神病学服务机构(或同等专业的心理健康服务机构或具有适当技能的心理健康专家)进行社会心理评估(参见心理健康专业人员的社会心理评估和护理部分以及风险评估工具和量表部分),以及与身体保健一起提供的支持和援助。

1.7.22自伤发作后,每次入院时,应由与年龄相适应的联络精神病学专业人员或具有适当技能的心理健康专业人员与该人见面并与之交谈。

1.7.23心理健康和急症病房工作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共同决定密切观察的必要性,同时考虑患者的观点并确保观察:由具备适当技能和训练有素的医护人员,经当事人知情同意或在适当的法律框架内

 

定期审查。

1.7.24在发生自残事件后入住儿科病房的儿童和青少年应该:

全天 24 小时获得专业的儿童和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CAMHS 或儿童和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 [CYPMHS])或适合年龄的联络精神病学,儿科团队与儿童和青少年心理健康团队的联合每日审查,每天接触他们的家人或照顾者,普通儿科团队和心理健康服务部门之间定期举行多学科会议。

 

社会关怀中的评估和关怀

1.7.25在与自残者合作时,社会关怀从业者应酌情与参与该人护理的所有机构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和照顾者建立合作关系。

1.7.26如果在社会关怀评估期间或通过正在进行的工作发现自残,请向当地紧急和紧急心理健康服务寻求建议或转介该人。

 

1.7.27继续为自残者提供社会关怀支持和参与,特别是如果该人可能受到照顾或有持续的社会关怀需求。

另请参阅关于家庭暴力和虐待、照顾儿童和青少年、虐待和忽视儿童以及虐待儿童的NICE 指南。

有关委员会为何提出这些建议以及它们可能如何影响实践的简短说明,请参阅有关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和社会护理从业者的评估和护理的基本原理和影响部分 .,证据和委员会讨论的全部细节在:

 

证据审查 E:非专业环境中的评估

 

证据审查 T:照顾自残者的模式。

1.8 其他行业专业人士的评估和护理

本节中的建议适用于非医疗保健和社会保健环境中的所有员工。由于存在各种各样的刑事司法系统设置,并且需要考虑其他相关的国家指导方针,在刑事司法系统工作的工作人员可能需要在实施过程中针对某些刑事司法系统设置调整建议。

 

其他部门专业人士的评估和护理原则

1.8.1当自残者向非卫生专业人员(例如教师或刑事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时,非卫生专业人员应:以尊重、尊严和同情的态度对待他人,并具有文化敏感性,与该人合作,以确保在做出决定时考虑到他们的观点,根据当地商定的政策,解决因自残导致的任何直接身体健康需求;如有必要,请致电 111 999 或其他外部医疗支持。向医疗保健专业人士或社会保健从业者寻求建议,其中可能包括转诊至医疗保健或心理健康服务机构,确保此人了解当地 NHS 紧急心理健康帮助热线、地方当局社会关怀服务、Samaritans、抗击压力热线、NHS111 和儿童热线等支持来源,并确保人们知道如何及时寻求帮助

 

解决任何保护问题,或将该人转介给正确的团队进行保护。

1.8.2当一个人向非卫生专业人员(例如教师或刑事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提出诉讼时,非卫生专业人员应尽快确定以下内容:

受伤的严重程度以及需要治疗的紧急程度,人的情绪和精神状态,以及痛苦程度,是否立即担心该人的安全,是否有任何保障问题,该人是否有护理计划。如果需要将该人转介到专业的心理健康服务机构进行评估。

 

学校和教育环境中的评估

1.8.3教育机构应制定政策和程序,让教职员工支持自残学生。这些应包括:

如何识别自残行为、如何评估学生的需求、如果他们怀疑学生自残怎么办、如何支持学生的亲密朋友和同伴群体。

1.8.4教育机构应有指定的负责人负责:确保实施自残政策和程序、确保定期审查自我伤害政策和程序并根据当前的国家指导保持最新,确保员工了解自残政策和程序并了解如何实施

如果有任何不确定性,支持员工实施。

1.8.5所有教育人员应:了解识别和评估自残学生需求的政策和程序,知道如何在其角色和职责范围内实施政策和程序,知道向谁寻求支持和监督。

1.8.6对于自残的学生,指定的负责人应寻求心理健康专业人士的建议,以便与学生及其家人和照顾者(视情况而定)制定支持计划,以应对他们在教育环境中的情况。这应酌情包括参与该人护理的其他机构的指导。

1.8.7教育人员应考虑学生的自残如何影响他们的亲密朋友和同伴群体,并提供适当的支持以减少他们和个人的痛苦。

 

刑事司法系统和其他安全环境中的评估和护理

1.8.8刑事司法机构和移民遣返中心等其他安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该意识到,他们所照顾的人自残和自杀率更高。

1.8.9刑事司法机构和移民遣返中心等其他安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了解他们可以使用的支持服务,以支持他们自己的福祉。

1.8.10刑事司法机构和移民遣返中心等其他安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注意以下方面的安排:

 

必要时将人员转移到医疗机构,范围内或现场支持,他们的信息共享责任

 

如何获得医疗服务。

1.8.11刑事司法机构和移民遣返中心等其他安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遵循当地有关评估自残者的指南,这些机构中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和社会护理从业人员也应遵循NICE 关于接触成人的心理健康指南与刑事司法系统。

1.8.12刑事司法机构和移民遣返中心等其他安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确保自伤者在发生自伤事件后有一个安全的地方等待评估或治疗。

有关委员会提出这些建议的原因以及它们如何影响实践的简短解释,请参阅其他部门专业人士评估和护理的基本原理和影响部分 .

证据和委员会讨论的全部细节在证据审查 E:非专业环境中的评估中。

 

1.9 入院和出院

本节中的建议适用于所有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和社会护理从业者。

1.9.1如果出现以下情况,请考虑在发生自残事件后入住综合医院:

存在对人的安全的担忧(例如,该人有遭受暴力、虐待或剥削的风险),并且不建议入院

需要完成保障计划,并且未指示精神病院

 

该人无法进行社会心理评估(例如,因为他们太痛苦或陶醉)。

1.9.2如果 16 岁或 17 岁的人住进综合医院,请确保住进能满足年轻人需求的病房。

1.9.3对于自残后住进综合医院的人的初步善后护理安排,请参阅自伤发作后的初步善后护理部分。

1.9.4如果此人入院或因身体受伤需要治疗,请不要延迟进行社会心理评估或提供心理健康治疗。

1.9.5如果有人在住院期间自残,请按照当地医院政策调查意外事件并进行全面调查。当地应了解NHS 患者安全事件响应框架。

1.9.6自伤患者从综合医院出院前,请确保:进行了社会心理评估,已与所有相关机构和人员制定了进一步管理计划,与所有相关机构和人员举行了出院计划会议,并且已指定善后安排,包括与初级保健团队的明确书面沟通.

有关委员会为何提出这些建议以及它们可能如何影响实践的简短解释,请参阅入院和出院的基本原理和影响部分 .

 

证据的全部细节和委员会的讨论在证据审查 H:入院。

 

1.10 自伤发作后的初始善后

本节中的建议适用于所有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和社会护理从业者。

1.10.1在发生自残事件后,与此人及其家人和照顾者(视情况而定)讨论并同意初始善后护理的目的、形式和频率,以及他们的护理将涉及哪些服务。将此记录在此人的护理计划中,并确保此人及其家人和护理人员拥有该计划的副本以及提供善后护理的团队的联系方式。

1.10.2如果在发生自残事件后该人存在持续的安全问题,则心理健康团队、全科医生、进行心理社会评估的团队或负责他们护理的团队应在心理社会评估后 48 小时内提供初步的善后护理

 

有关委员会提出这些建议的原因以及它们如何影响实践的简短解释,请参阅关于自残事件后初始善后护理的基本原理和影响部分 .证据和委员会讨论的全部细节在:

 

证据审查 I:初始善后、证据审查 T:照顾自残者的模式。

 

1.11 自伤干预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本节中的建议适用于所有医疗保健专业人员。

1.11.1在计划自残后的治疗时,请考虑任何相关的共存疾病和社会心理评估。

1.11.2有关如何治疗可能与自残相关的共存疾病的指导,另请参阅 NICE 指南:

 

酒精使用障碍

 

成人自闭症谱系障碍,19岁以下的自闭症谱系障碍、躁郁症、边缘性人格障碍、照顾和支持患有学习障碍的老年人、挑战行为和学习障碍、成人抑郁症、儿童和青少年抑郁症

16岁以上滥用药物:阿片类药物解毒、16 岁以上的药物滥用:社会心理干预、饮食失调

成人广泛性焦虑症和恐慌症、学习障碍和挑战行为、学习障碍者的心理健康问题、强迫症和身体畸形障碍、成人精神病和精神分裂症、创伤后应激障碍。

 

1.11.3提供结构化、以人为本、以认知行为疗法 (CBT) 为依据的心理干预(例如,CBT 或解决问题的疗法),专门为自残的成年人量身定制。确保干预:尽快开始通常在 4 10 个会话之间;根据个人需要,可能需要更多课程,是根据人的需要和喜好量身定做的。

1.11.4对于有严重情绪失调困难且经常自残的儿童和青少年,考虑适合青少年的辩证行为疗法(DBT-A)。考虑儿童或青少年的年龄以及服务之间的任何计划过渡。

1.11.5医护人员应该在他们为自残者提供的治疗方面接受适当的培训和监督。

1.11.6与该人合作,使用基于优势的方法来确定解决方案,以减少他们导致自残的痛苦。1.11.7考虑与自残者合作制定安全计划。安全计划应用于:建立自我伤害的手段,认识到痛苦增加、进一步自残或自杀危机的触发因素和警告信号,确定个性化的应对策略,包括解决任何可能成为障碍的因素,将社交联系和社交环境确定为分散自杀念头或升级危机的一种手段,确定家庭成员或朋友以提供支持和/或帮助解决危机

 

包括心理健康服务的联系方式,包括非工作时间服务和紧急联系方式,通过合作消除或限制致命的自杀方式来保持环境安全。

 

1.11.8安全计划应采用易于理解的格式,并且:在自残者和参与其护理的专业人员之间通过共同决策进行协作和富有同情心的发展(请参阅NICE 关于共同决策的指南),酌情与家人和照顾者合作开发,使用解决问题的方法,由该人持有,根据个人的决定与家人、照顾者和相关专业人士和从业者分享在危机时刻,参与其护理的人员、专业人员和从业者可以接触到。

1.11.9不要以诊断、年龄、药物滥用或共存状况为理由拒绝对自残进行心理干预。

1.11.10不要将药物治疗作为减少自残的具体干预措施。危害最小化,尽管安全自伤的方法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伤害最小化策略,但本指南并未就使用更安全的自伤提出任何建议。

1.11.11如果一个人正在进行持续的护理和治疗,但还不能抵制自残的冲动,则只考虑伤害最小化策略:本着希望和乐观的精神,减少伤害的严重程度和/或复发,作为个人持续以康复为重点的护理和支持的整体方法的一部分,而不是作为独立的干预和支持,在与此人及其家人或照顾者(如适用)以及更广泛的多学科团队以协作的方式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后。

 

1.11.12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应与个人讨论减少伤害的策略,以帮助避免、延迟或减少进一步的自残事件并减少并发症,例如:分心技巧或应对策略自我保健的方法,伤口卫生和善后护理,提供有关自残潜在并发症的事实信息,酒精和消遣性药物对自残冲动的影响。

1.11.13请注意,伤害最小化策略可能并不适合所有自残的人。治疗风险承担

1.11.14治疗性冒险只能在社会心理评估后使用(参见心理社会评估和心理健康专业人员护理部分),并且应该:使用共同决策,以确保该人能够在所有阶段做出明智的选择,并酌情包括家人和照顾者包括参与照顾自残者的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利用个人的优势和应对策略以及对他们来说重要的事情,专注于积极成果,参与正在进行的评估以重新审视决定。必要时与精神科同时进行。有关委员会提出这些建议的原因以及它们如何影响实践的简短解释,请参阅关于自我伤害干预措施的基本原理和影响部分 .

 

证据和委员会讨论的全部细节在:证据审查 J:心理和心理社会干预,证据审查 K:药物干预,证据审查 L:危害最小化策略,证据审查 M:治疗性冒险策略,证据审查 P:专业环境中工作人员所需的技能,证据审查 R:工作人员在非专业环境中所需的技能,证据审查 T:照顾自残者的模式。

 

1.12 支持人们在自残后保持安全

1.12.1通过尽量减少他们看到的不同工作人员的数量,确保在可能的情况下对照顾自残者的工作人员提供连续性的照顾。

1.12.2有关确保护理连续性的指导,请参阅NICE 指南中关于成人 NHS 服务患者体验的护理连续性和关系部分以及 NICE 指南中关于婴儿、儿童和青少年的护理连续性和协调性的部分医疗保健。

1.12.3不要使用未经临床观察培训的工作人员(例如,保安人员或见习卫生和社会护理人员)对自残者进行此类观察。

1.12.4确保初级和二级护理以及参与护理的其他专业人员和从业人员可以访问自残者的护理计划。

1.12.5确保与自残者一起工作的员工对他们所照顾的人来说是可见的和可接近的,以鼓励互动,特别是在交接班和忙碌期间。

1.12.6评估环境的安全性,在尊重个人自主权与限制需要之间取得平衡。使用限制最少的措施。

1.12.7考虑移除可能用于自残的物品,并让自残者参与此决定。

1.12.8医护人员应尽早帮助自伤者熟悉他们接受护理的临床环境,并告诉他们如何获得支持。

1.12.9工作人员应该知道如何及时提出对自残者的担忧。有关委员会为何提出这些建议以及它们可能如何影响实践的简短说明,请参阅支持人们在自残后保持安全的基本原理和影响部分 .证据的全部细节和委员会的讨论在证据审查 N:支持人们在自残后保持安全。

1.13 更安全的处方和配药。本节中的建议适用于所有医疗保健专业人员。

1.13.1在给曾经自残或将来可能自残的人开药时,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应考虑:处方药对有过量服用风险的人的毒性(例如,含阿片类药物的止痛药和三环类抗抑郁药)他们的娱乐性药物和酒精消费、滥用风险以及与处方药的可能相互作用,该人更广泛地获得为自己或他人开具的药物 在涉及多个处方者的情况下需要进行有效沟通。另请参阅NICE 指南中关于在社区和监护环境中预防自杀的关于减少使用自杀方法的部分。

1.13.2使用共同决策来讨论限制提供给有自残史的人的药物数量(例如每周处方),并要求他们退回不需要的药物以进行安全处置。另请参阅关于共享决策的 NICE 指南。

 

1.13.3考虑在发生自残事件后进行药物审查。考虑药物的药代动力学特性,例如半衰期、毒性风险以及苯二氮卓类药物和阿片类药物的同时使用。如有必要,请联系国家毒物信息服务以获得进一步的建议。另请参阅NICE 药物优化指南。对于有学习障碍或自闭症或两者兼有的人,NHS England STOMP-STAMP 原则可能有用。

1.13.4社区药房工作人员应注意与自残相关的警告信号,例如识别处于严重痛苦中的人、购买大量非处方药或获得大量药物的人。

1.13.5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包括全科医生和社区药房工作人员,应在适当的情况下利用咨询和药物审查作为评估自残的机会,例如,询问自残或自杀的想法、实际的自残以及获得可可能服用过量(包括处方药、非处方药、草药和消遣性药物)。有关委员会提出这些建议的原因以及它们如何影响实践的简短解释,请参阅关于更安全的处方和配药的基本原理和影响部分 .证据和委员会讨论的全部细节在证据审查 O:更安全的处方。

 

1.14 培训

1.14.1与任何年龄的自残人士一起工作的所有员工都应接受培训:让自残者及其家人或照顾者以及员工参与培训的计划、实施和评估,以多种形式提供,包括互动角色扮演、在线、面对面和通过提供资源,探索员工的态度(包括非医疗保健人员)、价值观、信仰和偏见,与工作人员的责任级别相称,定期和持续地提供。

1.14.2与任何年龄的自残人士一起工作的所有员工都应接受针对其角色的培训,以便他们能够提供本指南中概述的护理和治疗。培训应包括:可被视为自残的不同行为的范围,治疗和管理自残事件,包括使用限制最少的措施降级,以开放的方式与该人讨论自残,以探索每一次自残的原因,让自残的人参与所有讨论,并留出足够的时间来决定他们的治疗和后续护理

富有同情心地沟通并促进与自残者的接触,包括使用积极的倾听技巧,通过尊重和欣赏人们生活的文化背景而具备文化能力关于可能导致人们自残的潜在因素、触发因素或动机的教育

关于通常与自残相关的污名和歧视以及避免判断态度的必要性的教育,认识到其他诊断和合并症的影响,以及它们如何与自残相互作用,在为自残者提供护理时平衡患者的自主权和安全性评估自残者的需求和安全(与其角色和环境相关)

 

自残后的正式治疗过程,包括:

治疗和转诊选择、相关护理途径、相关立法、特定于环境的程序,包括布局、政策和协议。

 

1.14.3除了建议 1.14.2 中的培训外,与任何年龄的自残人士一起工作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应接受有关进行社会心理评估和风险制定的培训。

1.14.4所有观察自残者的工作人员也应接受治疗观察方法的培训,包括参与和建立融洽的关系。有关委员会为何提出这些建议以及它们如何影响实践的简短说明,请参阅培训的基本原理和影响部分 .,证据和委员会讨论的全部细节在:

证据审查 P:专业环境中工作人员所需的技能

证据审查 R:工作人员在非专业环境中所需的技能

证据审查N:支持人们在自残后保持安全。

1.15 监督

1.15.1与任何年龄的自残人士一起工作的所有员工都应有机会接受具有相关技能、培训和经验的高级员工的定期、高质量的正式监督。监督应:

考虑到自我伤害对员工的情感影响以及如何最好地支持他们

促进提供富有同情心的护理。专注于持续的技能发展、包括反思练习,增强与自残者一起工作的员工的信心和能力。

 

1.15.2确保所有与自残人员一起工作的员工都能轻松获得具有相关技能、培训和经验的高级员工的持续支持。支持应包括:围绕决策制定明确的责任范围,特别是在自残者的自主权和安全之间的平衡存在挑战的情况下;情感支持或情感支持服务的路标,由工作人员首选。

有关委员会提出这些建议的原因以及它们如何影响实践的简短解释,请参阅监管的基本原理和影响部分 .,证据和委员会讨论的全部细节在:证据审查 问:专业精神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需要监督,证据审查 S:非专业机构工作人员需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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