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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经济利益驱动下的过度医疗

2015-11-18 14:3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222| 评论: 0|来自: 互联网

摘要:   几个月前,阿民(化名)因尿急尿痛,到某民营医院检查,这家宣称“是一所现代化、高标准综合性医院,担负着某市医疗、教学和科研三项中心任务。”医生检查后称,只是小问题,做个激光手术,280元就能搞定了。上 ...
[案例背景]


  几个月前,阿民(化名)因尿急尿痛,到某民营医院检查,这家宣称“是一所现代化、高标准综合性医院,担负着某市医疗、教学和科研三项中心任务。”医生检查后称,只是小问题,做个激光手术,280元就能搞定了。上了手术台,医生又提出需要再做另外一个手术。结果一个下午,阿民花了5827.8元医疗费,医生告诉他,还需要接连治疗五天,每天医药费千元以上。


  “原本只要280元的小手术,为什么最后要花近1万元?”阿民难以理解。


  手术到一半医生要增加手术


  当时医院做检查的情景,阿民至今记忆犹新。


  经过了一系列化验检查后,医生告诉他,是包皮受到感染,做个小小的激光手术很快就好了,只要280元,当天下午手术,完了就可以回家了。


  阿民和妻子小李答应了做包皮手术。


  然而,手术快做好的时候,医生突然把小李叫进去,很恐慌的样子跟她说,阿民的病挺严重,什么充血,要赶紧做一个神经阻断手术。医生告诉她,手术费原价5000多元,医院可以给折后价3800元。小李当时被吓坏了,也拿不了主意,于是和阿民商量。


  阿民跟医生说:“我们不做了,先缝一缝,把包皮手术结束了,我们去别的医院看。”听闻此言,医生说,不做不行,现在不做以后就来不及了。手术中止了十几分钟,最后小李只得签字同意继续做第二个手术,因当时身上钱没带够,还是刷卡付的手术费。


  那时候,阿民还躺在手术台上,麻药已经退得差不多了,医生也没给他再次打麻药,就接着动手术,疼得他第二天几乎走不了路。医院后来还给打了一种药,又花去了1500元,并告诉阿民,接下来还要连续治疗五天,每天治疗费要1000多元。


  换医院 才知手术“被坑了”


  手术结束后,阿民要求医院给病历时,医院称病历需要出院后才能给。他们要求复印时,医院又称复印机坏了。他们希望在收据上写清病情及手术名称,医院也拒绝了。至今,他们仍不知道自己当天做的第二个手术,具体名称到底是什么。


  阿民从医院出来,就拿了4张收费清单票据,价值150元的3小包中药。阿民看了看那三包中药,上面连药物成分、适应症等都没有标注,只见一个四方形小塑料袋里装着黑乎乎的药,塑料袋上写着“中药液”,并写有“精心熬制,祝您健康”的字样以及使用方法,但药是什么成分、生产年月等,都没有标注。而4张收费清单上,也只是很简单地写着手术费、治疗费、中药费等字样。


  过了几天,阿民还是不放心,于是就去了另外一家医院重新进行检查。“医生说只是尿道炎,根本不需要动手术。吃些药、打针、吊瓶就行。”阿民说,医生告诉他发炎是不能直接动手术的,必须先消炎了才能动手术。


  知道真相后,阿民非常生气。随后,阿民向当地卫生局投诉。


  医院退了5300元


  经过协商,阿民和医院经过协商,签订一份医疗协议书,医院给阿民退回了5300元,包括第二次手术的3800元和治疗费1500元。


  医院收回了5827.8元的收据证明,并当场撕碎。而病历,阿民仍然没有拿到手。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第一条即:阿民要“放弃追究这家医院责任的权利,不再追究该医院是否构成医疗纠纷的任何责任”等。


  那么,阿民所做的第二次手术,是什么性质的手术,有没有必要?院方回应称,在事件结束后,阿民的病历等都已经归档。“可能管理人员现在不在,不方便查。”该院一主管称,他们将立刻着手调查此事,查清楚后,会给出一个答复。并表示,他们会认真调查,如果是医生不对肯定会处理。


  听到这一处理结果,阿民实在高兴不起来。


  [案件评析]


  看完关于阿民的案例报道,我想大多数人同样高兴不起来。医疗卫生工作承担着救死扶伤的崇高使命,涉及千家万户,其行为优劣必然受到社会的密切关注。非典时期的医务人员被尊称为白衣天使,现在的医患氛围却非常紧张,各种关于医疗机构的负面报道层出不穷,个别医务人员甚至被妖魔化为“白眼狼”.这其中的成因很多,既有体制缺陷、观念转变、媒体炒作,职业医闹等因素,也有卫生行政监督不力、医院内部管理松懈、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不规范等原因。要改变这一切,使形成和谐医患关系,使医疗行业健康运转,是一个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的系统工程。其中关于卫生行业的自身建设是重要一环。例如阿民这个案例,便凸显了行业内部整改的重要性。


  剖析阿民案例,医院在诊疗过程和后续处理等方面存在一系列不足,具体如下:


  第一、涉嫌夸大宣传、虚假广告。医疗行为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夸张虚假的医疗广告会对患者产生不良诱导。该医院宣称为“一所现代化、高标准综合性医院,担负着某市医疗、教学和科研三项中心任务”,应查证该描述是否属实。目前医疗广告领域存在夸张虚假乱象和监管不力情况,尤以保健产品和民营医院明显,这种现象不单损害群众利益,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会造成负面影响。


  第二、知情同意方面存在不足。当前的医患关系已由传统的“父权式”转变为“平等式”的医患关系,患者的知情选择权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术前的知情告知,应当包括向患者说明病情、手术方式、可能并发症、费用和回避方法等。本案例中,主诊医生术前轻描淡写,术中却惊恐告知病重,在假设医院不存在欺诈的前提下,医院在术前病情评估和知情告知上存在不足。


  第三、涉嫌存在过度治疗。根据“尿道炎”诊疗规范,阿民既不应当进行手术,更不存在所谓的神经阻断手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因此,医院应当对可能涉及的过度治疗,甚至误诊误治过错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可能涉及乱收费问题。“医院第二次手术收取了高额的3800元,打一种药花了1500元”,虽然仍缺少进一步证据证明,但根据案例中所反映的情况,很可能涉及乱收费,应当由卫生和物价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医院拒绝让患者复印病历是违法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即患者要求复印病历资料是其应有的权利,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六、可能涉及假药问题。案例中医院发放的价值150元的3小包中药,不单没有药物成分、适应症等标注,也没有药品批号、生产产家、生产日期等基本标识,我国对于药品的生产流通有严格的审批制度,综上该药品可认定为假药。


  第七、双方签订的协议存在违法性。医患的和解协议属于广义上的民事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双方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医院与阿民签订的和解协议的第一项条款为“放弃追究这家医院责任的权利,不再追究该医院是否构成医疗纠纷的任何责任”,由于该和解合同仅属于双方就纠纷的民事赔偿部分所达成的民事协议,并不能排除患方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医院行政和刑事责任的权利,因此该项条款属于无效。


  以上是案例的初步剖析,深究该纠纷产生的核心点,是医院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产生的过度医疗。类似阿民的遭遇其实近几年在医疗领域并不鲜见,为金钱而丢掉治病救人的宗旨,使本已复杂的医患关系雪上加霜。“大医精诚”,医务人员和患者之间必须建立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帮助的和谐关系,双方共同的目标是战胜疾病,保障健康。在医患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医院若以经济利益为追求,必然出现过度医疗等与正常诊疗行为背道而驰的错误措施。那么,怎样才能破解过度医疗等不正当现象呢?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应加强制度建设。一个好的制度设计,特别是关于卫生服务支付方式的设计,可以对医疗行为的费用控制、资源配置、医疗质量管理等产生正面导向作用。美国卫生经济学家E.O泰斯伯格认为,一旦医师们与医院里的医疗设备和仪器有了经济利益关系,他们为病人多安排化验和治疗的动机就会非常强烈。过度医疗来自于医方的诱导需求,因此应当在制度设计层面切断这一利益链条。例如施行按病种收费等,既避免医务人员诱导需求情况的发生,还可以激励医院合理利用医疗资源,降低医疗成本。


  其次,应加强行业自律。和谐的医患关系是整个医疗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不论公立医院或民营医院,良好的医疗服务质量是和谐医患关系的保障。本案例背景是某民营医院,民营医院系统已经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肩负着健康所系的职业使命,并在丰富活跃医疗市场,提供多元化医疗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民营医院也暴露出一些弊端,重点体现在因逐利性而产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所以,医疗机构应充分认识到医患关系整体氛围对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自觉加强行业自律,不断加强行业内部监督与自纠机制,使整个行业朝着健康稳定的方向持续发展。


  再次,应加强卫生行政监管力度。本案例中阿民到卫生局进行投诉。对于类似的制售假药、过度医疗、非法行医等违法违纪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管、严厉追究,绝不能使医疗变成“谋利”的手段。唯如此,才能肃清歪风,重新树立起卫生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最后,应加强法律保障。“无德不成医”,过度治疗现象的扼制离不开对崇高医德的宣讲,但其根治则更应依赖法律的保障。因此,应当加强医务人员法律知识的普及,使树立依法行医观念;应当完善临床路径管理等工作,以规范医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应当通过对违反诊疗常规行为的监管、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打击,让“过度医疗”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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