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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及案例分析

2015-8-3 11:1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506| 评论: 0|来自: 中国护理之声

摘要: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及案例分析•一 概述•二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三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四 医疗事故的赔偿•五 法律责任•六 常见医疗纠纷原因及防范对策一 概 述•一、 ...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及案例分析

•一 概述

•二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三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四 医疗事故的赔偿

•五 法律责任

•六 常见医疗纠纷原因及防范对策

一 概 述

•一、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的建设

•※二、医疗事故的概念

•※三、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四、医疗事故的分级

•※五、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一 概 述

(一)、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的建设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专门法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2月22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4月4日国务院以第351令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同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他配套规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目录(试行)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二)、医疗事故的概念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三)、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①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③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④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⑤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

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擅自开展医疗、护理、保健、医学美容等活动的、或者超出执业范围、执业种类、执业地点进行医疗活动的,以非法行医论处。

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疗、预防、保健人员;中药、西药人员;护理人员;医技人员),他们必须在其注册的医疗机构中从事其注册专业领域的医疗活动。

医务人员

对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擅自行医、或已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私自在其执业单位以外的部门行医,则为非法行医行为。

1某卫生院值班医生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医生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眼惺忪,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瓶,以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注。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和认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是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班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果值班医生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

2. 某疟疾疫区,一男性青年因高热、全身酸痛两天到当地卫生所就诊,以“重感冒”、“劳力感寒”收住观察,并给予抗感染、解热镇痛药物输液治疗。第三天上午,患者上厕所时晕倒,搬回观察室不久即进入昏迷状态,经多方抢救无效,于下午"3时20分死亡。后经当地防疫部门血检,确定为“恶性疟”。经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不服,请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再次鉴定。

经查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明文规定“在高疟区,凡不明原因发热病人,须作血检,并报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因而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

本例患者,如医生能按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血检,及时确诊、对症治疗,年轻的生命就不至于过早地失去。虽不是医生直接造成病人的死亡,但其却是违规过失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构成了事故,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绝大多数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是因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产生的。

3一位老人因感冒去某医院看病,在挂号处因故换了三次科室,挂号员不耐烦了,就在挂号单上写了三个字:老混蛋。老人候诊时看到这三个字,气得当场心脏病发作,最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中,老人是在候诊时死亡的,按现行的有关规定,老人还未进入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属于医疗事故。本案中,挂号员不但没有协助病员,反而出言辱骂,是典型的违约行为,医院和挂号员应承担对老人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

4某县一小学教师因难产导致内阴严重破裂,接生医生为其做了缝合手术。术后一个星期,她由家人接回学校。回家后,其阴部一直疼痛不止,像针扎一般难受,尤其是夫妻两人偶尔过性生活时更是像触电一样,疼痛难忍。无奈,她只好求助于医院治疗,先后在多家医院求治均未能治愈,但长期用药却使肠胃严重受损。无休止的疼痛使得王某经常请假,晚上睡不好,白天精神恍惚,情绪也越来越差。更严重的是,夫妻正常的性生活根本无法过,造成两人感情不和,夫妻感情破裂,几近离婚。10 年后,王某再次到县人民医院,经检查,发现其内阴左侧黏膜下隐约可见半弧形异物,触及质硬。经处理,竟取出了菱形中号缝合断针一枚。经鉴定,认定为10年前接生医生为其缝合撕裂伤时所留。

本案中,医生的过失行为对患者的肉体伤害不是主要的,通过一个简单的手术即可以使其恢复正常。但10年的折磨,10 年的精神痛苦却几乎要毁掉她一生的幸福,难道这种精神的严重伤害不算是严重的危害吗?因此,医疗事故中的损害事实不仅限于人身伤害,还包括精神损害。

因果关系可分为单因单果、多因单果、单因多果和多因多果。在许多医疗事故中,由于患者病情的复杂性、体质的差异性和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其他一些人为的原因,致使事故的发生多属于多因单果。

5某病员因低热在亲属陪同下去卫生院就诊,接诊医师通过检查后,认为其发热需要静脉输液,即开处方给予输液处理。2小时后,发现病员气喘、抽搐,病员家属大声呼叫医生、护士,但该医生已不在位(不到下班时间),另一位医生叫护士拿强心药和急救药品,但药房没人,10分钟以后,病员死亡。

本案中,接诊医生误开处方和擅离职守、药房人员擅离岗位是造成病员死亡的直接原因。若没有医生的误开处方,则药房人员的擅离岗位并不能造成该病员的死亡,因为没有输液反应也无所谓急救。但若医生误开处方以后,药房人员不擅离岗位,在病员出现输液反应以后,医生组织急救,也有可能挽救病员的生命。由于上述两人同时的过失行为造成了客观上病人的不救而亡,因此,两人均应对此事故承担责任,当然医生要负主要责任。

四 医疗事故等级

一级医疗事故: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二级医疗事故: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 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 一般功能障碍的 ;

四级医疗事故: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它后果的。

※五、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了不良后果的;

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③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⑤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⑥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紧急”的体现

(1)必须是情况紧急,患者存在生命危险,这种危险迫在眉睫;

(2)紧急医疗措施必须是迫不得已的。

构成医疗意外的条件

(1)必须是客观上存在病人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

(2)不良后果发生在医疗活动中;

(3)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防范或避免的。

无过错输血的条件

(1)用血必须有合法的血液来源,一般应在血站拿血;

(2)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确保用血安全。

患方原因的主要体现

◆不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症状、病史,不如实回答医务人员的有关询问;

◆不遵循医嘱,不按照医务人员的要求去做;

◆不按时缴纳医疗费用。

二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一)、医疗事故的预防

(二)、医疗过失的报告

(三)、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处理程序

(一)、医疗事故的预防

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的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和工作人员

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

患者知情权的保护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李某系连云港市新浦区人,2003年11月22日因突发冠心病,急性下后壁右室心肌梗死,被120救护车紧急送至原告连云港市某医院。后经医院及时实施手术抢救,挽回了李某生命,并康复出院。李某在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用6.9万余元,已交纳4.2万元,尚欠2.7万余元至今未付。医院遂诉至法院。

李某则提出,其本人及子女都系下岗职工,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在手术前,其就手术费用问题曾咨询过其主治医师,在得到主治医师亲口承诺手术治疗费用最多只需4.5万元的前提下,才决定实施手术治疗。并且,医院在实施手术时,在没有征求李某任何意见的情况下,给李某用于心脏搭桥手术的支架直接使用了进口支架(国产支架与进口支架价格相差近一万元),

其行为剥夺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造成了患者医疗费用大幅上扬。因此,李某拒绝支付剩余医疗费用。

庭审中,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其在为被告李某做心脏搭桥手术时,使用进口支架已征求李某的意见的证据。患者李某也未能提供其主治医师曾作过口头承诺的证据。



判决

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连云港市某医院与被告李某之间已形成了一种医疗服务合同。该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李某接受了医院的医疗服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李某拒不偿还所欠费用于法无据。但原告医院作为医疗服务性行业,在为患者提供服务时,应该为其提供的重大服务费用支出

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患者对此事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原告在未征求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使用进口支架,对被告医疗费用的大幅增加应承担一定责任。最后,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李某给付原告连云港市某医院医疗费用1.8万元,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法庭支持谁?

国产支架与进口支架价格相差近一万元,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李某给付原告连云港市某医院医疗费用1.8万元,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李某出院后欠医院 2.7万余元。

•2.7-1.8=0.9(万元)说明法院对于医院的不告知行为是不予支持的.医疗执法力度不及民事维权。

(二)、医疗过失的报告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①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

②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③发生医疗事故争议。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处理程序

1.医疗现场实物封存与检验程序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立即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2.病历复印和封存程序

  医疗纠纷发生后,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涂改、隐匿病历资料,患方应立即要求医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将客观病历材料予以复制,由医疗机构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后交给家属,并且医患双方在场下将全部主、客观病历材料装在档案袋中予以封存,在封口处签名盖章并写明封存日期。

3. 尸体解剖程序

  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有冰冻条件的可以延长至七天)做尸检。医方有义务向患者家属说明尸检的必要性并征询家属的意见,由患者亲属决定是否做尸检。拒绝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而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尸检申请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三 医疗技术鉴定

(一) 什么是医疗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是指医疗纠纷发生后,为了明确与纠纷有关的医疗技术问题,委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运用医学与法律知识对这些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活动。医疗技术鉴定具有科学性和主观性双重属性。

鉴定作为一项科学活动,运用科学知识与技能研究解决特定的科学技术问题,属于科学活动的范畴,但鉴定结论最终只是鉴定人主观世界对客观问题的反映,不仅与鉴定人的科学技术水平和认识自然的能力有关,还与鉴定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有关,甚至与鉴定人的道德水准和价值观念有关,具有明显的主观属性。

※ (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方式

1.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两种情况)

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

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

2.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

3.人民法院自行组织鉴定

(三) 鉴定组织

•首次鉴定

•再次鉴定

•中华医学会 疑难

复杂

全国有重大影响

必要

•再次鉴定——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

•重新鉴定——鉴定违反程序性规定被推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内容

①双方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②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③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④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⑤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⑥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⑦医疗事故等级;

⑧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司法鉴定的含义

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不同点 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鉴定的性质不同 医疗过错鉴定 行政鉴定

鉴定的目的不同 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医疗纠纷与事故行政处理引发的行政诉讼以及涉嫌“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诉讼提供技术服务 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提供技术服务

鉴定的决定权不同 司法机关 双方当事人也可共同提请鉴定

鉴定的委托方式不同 一是法院决定鉴定,由法院内的技术部门统一对外委托

二是申请鉴定 一是卫生行政部门转交

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

受理鉴定的权限不同 十分广泛,只要诉讼过程中需要鉴定,都可以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进行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和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

医疗技术鉴定机构的选择  

医学会鉴定多数时候受同行相护影响,参加鉴定医生缺乏法律知识和证据认知能力,鉴定人不署名、不出庭,使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具有致命的程序缺陷。医学会鉴定结论总是注重是否医疗事故,对案件来说往往答非所问。司法鉴定的优势在于中立性强,对证据有认知和审查能力,对案件处理的协调性强,缺点在于医疗技术力量不充分,常常需要聘请专家,费用较高,否则可能因技术不全面而影响鉴定的科学性。医疗纠纷发生后,选择医疗技术鉴定机构需要高度重视,与案件的处理的最终结果息息相关。鉴定机构的中立性与专业水平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

(四)鉴定费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四 医疗事故的赔偿

(一)、医疗事故赔偿争议的解决途径

1.医疗纠纷的协商程序 

2.医疗纠纷的调解程序

3.医疗纠纷的诉讼程序

1. 医疗纠纷的协商程序 

  医疗纠纷协商指医患双方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就医疗纠纷的解决方案进行沟通、谈判取得一致意见的过程。通常是医患双方就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关联性和各自的责任进行交涉,达成一致意见。协商本身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要不违法就受法律保护。协商达成的协议与其他契约一样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虽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

2. 医疗纠纷的调解程序  

调解是指斡旋于双方之间以便使双方和解。医疗纠纷的调解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协调、帮助、促进下,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方在调解中不为独立的意思表示,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前提下,以促成当事人形成一致意思表示为目的,组织调解、促进沟通、提出建议、见证协议。调解协议与协商协议一样具有合同效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3. 医疗纠纷的诉讼程序

  医疗纠纷的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医患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医疗纠纷案件的程序和过程。医疗纠纷诉讼说通俗一点就是打医疗纠纷官司,往往是在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的最后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诉讼与协商、调解相比具有两面性,一方面,诉讼体现国家对民事活动的干预,具有强制性、终局性、权威性,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最有力的程序。另一方面,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一个最严格的程序,也是一个最繁琐的程序,与协商调解相比耗时、费力,且需要诉讼成本支出。

(二)、医疗事故的赔偿考虑因素

•1、医疗事故等级

•2、责任程度

•3、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的关系

•4、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三)、具体赔偿项目

(四)、赔偿方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五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1、医疗事故罪的概念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 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

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是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利,以及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主观上出自过失;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的行为产生了危害结果。

案例讨论

某外科医生与一农村女子李某相爱,为了使李某的户口能够得到解决,外科医生主动要求支援三线调到一个小城镇,李某的户口得以解决,但李某忘恩负义,另找了一个领导干部的儿子结了婚。某日,李某患急性阑尾炎入院,正巧该外科医生值班,只好由他主刀做手术。术中,他在切除了阑尾后,顺势将双侧卵巢切除。术后李某闭经并长期不孕,经反复检查,终于发现了事情的真相。

问:该外科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吗?

六 常见医疗纠纷原因及防范对策

(一)常见医疗纠纷原因

1、服务观念滞后

2、医护人员缺乏法律意识

3、交待病情不到位

4、违反医疗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以及医疗水平不过硬

5、医患关系不良及媒体的恶意炒作

(二)医疗纠纷防范对策

1、严格执行医疗、护理制度、操作常规,打破习惯性思维,做到有章必循,提高服务质量。

2、增强服务意识,掌握沟通技巧,适当的降低患者和家属的期望值。

3、加强学习,提高医护人员观察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具体的说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服务观念滞后:医护人员还没有完全适应改革的新形势,工作缺乏主动性、积极性,服务态度欠佳,说话语气生硬等,缺乏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意识。以前患者与医护人员的关系是需要帮助和给与帮助的关系,患者对医护人员心存感激,医护人员在心里也接受了这种感谢。而现在随着时代的发展,要求医护人员全方位服务而且要服好务,如果医务人员思想跟不上时代的需求,不能适应这种比较大的反差,就容易造成病人及家属的不理解或误解,进而诱发纠纷。体现在对病人服务不周到,对病人提出的问题和困难不能热心、细心、耐心进行解答和帮助上。

2、医护人员缺乏法律意识:医护人员缺乏法律意识,而病人及家属法律意识增强,要求医护人员尊重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有些医护人员,对未婚先孕、性病病人等带有歧视心理,言语中不自觉流露出来,病人难以接受,进而转化为对医生、护士服务方面的不满意,产生纠纷。比如,在采集孕妇病史时,有一产妇生过小孩,但她不想让丈夫知道。我们知道,经产妇和初产妇产程是不一样的,处理方法是不同的。那么医生查房时或在向其家属交待病情时,就要对其丈夫回避此问题。如果因为医护人员的不慎,其丈夫知道了此事,大的麻烦就产生了。再如,在行剖宫产时,发现了有小的子宫肌瘤,以往都是不用告知,顺手做好事切除了肌瘤。但现在必须要在手术切除肌瘤前,停下手术,告知家属并签字同意后,再行手术切除肌瘤。否则就有被患者起诉的风险。

3、交待病情不到位:患者及家属怀着焦急和期盼的心情来到医院,就是希望治好病,解除痛苦,希望医生技术高超,医到病除。但由于医疗水平的局限,如慢性盆腔炎、卵巢癌等一些疾病当前还很难或无法治愈。产科的特殊性是妊娠早期都是正常的,但到妊娠中、晚期,会有一些合并症出现,如前置胎盘、胎盘早剥等,会产生一些不良的妊娠结局。还有一些是分娩期并发症,如羊水栓塞,非常凶险,是造成孕妇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些情况都要求我们要详细的、及时的、客观的交代好病情。让患者及家属充分了解病情,对疾病的发生、发展、结果有个清醒的、全面的认识。很多医疗纠纷就是在出现不良结局时,由于患者或家属的误解或不理解而造成的。如妊娠40周,羊水过少,找熟人入院。因为认识医务人员,当天病情交代的比较简单,没有强调羊水过少会导致胎儿宫内窘迫有胎死宫内的可能,又没有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天晚上出现了胎死宫内情况。患者及家属不理解,认为住院了就安全了,是医院的失误造成的,起诉了医院。法院判医院病未尽告知义务、病情交代不清而给予赔偿。

4、违反医疗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以及医疗水平不过硬:个别医护人员不认真执行医院的规章制度,甚至违反医疗操纵规程,以至在疾病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产生医疗差错,甚至导致医疗事故发生(2)。粗心大意,过分自信,造成对医疗、护理制度和操作常规的漠视,如责任护士常常认为自己刚刚做过同样的事或“这药是自己刚抽的,不会有错”,而不再认真核对,甚至根本不核对。如一例纠纷:在一个房间的两位孕妇,一位是未足月产妇,需静推地塞米松促胎肺成熟;一位是过期妊娠需计划分娩的。护士在执行医嘱时,没有行“三查七对”,导致加药时把两个人的药颠倒了。由于医生及时发现,未产生不良后果。但孕妇及家属非常不满意,产生了纠纷。最后经多次协商,给与赔付后解决了这起医疗纠纷。随着社会的进步,医疗水平及医疗方法不断的提高和改进,如果医疗水平不过硬就会跟不上前进的步伐,盲目的使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3-4),就会产生大的医疗事故。如多年前在某一医院,有一年轻未婚子宫肌瘤患者,预实行腹腔镜手术摘除肌瘤。该院以前并未实施过此类手术,属于新技术,但并未经上级部门审批同意。结果术中出现了输尿管损伤,产生了医疗纠纷。此纠纷处理难度相当大,最后医院拿出了几十万元,方才协商解决了此纠纷。

5、医患关系不良及媒体的恶意炒作:由于医疗费用、个别的“红包”问题及“药品回扣”问题,使得医患关系紧张,相互不信任,导致医患关系不良。近年高新技术不断引进,加之新特药的应用,使医疗费用的增长同病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之间产生矛盾。病人对医疗费用问题很敏感,如果患者医疗费用未做到日结日清,收费项目填写不全甚至错误等,极易造成患者的误解,导致纠纷发生。前几年新闻媒体也热衷于报道和评论医疗问题,个别新闻工作者对妇产科知识并不了解,又要追求轰动效应,有时就难免会出现不客观或者是错误的报道和评论,进而形成恶意炒作。往往会加剧医患矛盾,增加解决医疗纠纷的难度。目前这一原因已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正逐步得到缓解。

防范对策及技巧大体上有以下一些方法:

1、严格执行医疗、护理制度、操作常规,打破习惯性思维,做到有章必循,提高服务质量。

坚决执行三级医师查房、首诊负责、三查七对和消毒隔离等制度,定期进行医疗安全教育和医疗质量教育,随时检查督促制度、常规、执行情况。重视潜在的危险因素,对容易发生问题的人、时间、环境、仪器、操作等实行预防性风险管理,防患于未然。病历书写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十分重要,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所以要认真记录阳性体征,保管好,以备后用。

2、增强服务意识,掌握沟通技巧,适当的降低患者和家属的期望值。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患者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对医疗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医护人员职业道德素质急待提高,医护人员应转变服务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树立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提高患者满意率。以前看病是“求诊”,现在是“来院”!我们说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就要有特定的应对方式。正常的医患沟通要有四次:入院后、手术前、手术后、出院前。我们的服务对象大多是正常待产者,患者及家属对医疗、护理服务的期望值很高,如在待产、分娩过程中出现意外如胎心异常、头位不正等可能需产钳术或剖宫术,若不能及时与患者本人和其家属沟通,让患者有心理调适的过程,也会因其期望与客观现实相比存在一定差距导致不满意情绪。加强院院间、科室间的交流与沟通 病人需要转院、科时,详细书写转院、转科记录, 妥善保管好病案文书等证据资料,病历文档详尽完整(5)。并认真与主管医生交接班,向病人或家属交待病情由主管医生负责,以免病情解释不一致。这是相当重要的!

3、加强学习。

提高医护人员观察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重视学习,利用工作、业余时间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观察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工作中要及时发现病人出现的问题,对病人的状况做出有效评估,尽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用实际行动去体现我们的价值,同时,也可以有效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培养医护人员“情商”,增强工作责任心。情商是指人们调节情绪、控制情绪的理智和能力。管理者应加强对医护人员进行高情商的培养,使之成为具有很强的自信能力、抗挫折能力和良好的心理素质的高“情商”的人。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有条件的单位聘请法律顾问。法律是人们行为规范的准则,作为管理者必须改变纯行政管理的观念,要将法律意识纳入医疗、护理管理的范畴,广大医护人员要认真学法、守法、用法,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4、在医院建立社区警务室,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医院领导以及当事人,都要采取冷静、理智、客观的态度面对纠纷,要以积极的态度解决问题。医方要积极主动,耐心地与患方接触和沟通,尽量消除误解。事件发生后即刻采取补救措施,如与病人及其家属会谈等。实事求是地查明真相,找出问题,分清责任属于医方的,医院要勇于承担责任,以维护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患方无理要求,一定要坚持原则,坚决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遭遇个别不良人士,遇棘手问题,请警务人员参加解决。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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