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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和推荐工作的通 ...

2011-12-26 11:44| 发布者: libingccmb| 查看: 943| 评论: 0

摘要: 卫生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和推荐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www.moh.gov.cn 2011-12-2317:16:50 卫办医政函〔2011〕1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 ...

 
 

卫生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和推荐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11-12-23   17:16:50

 

                        卫办医政函〔201112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动公立医院改革,提高三级医院医疗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卫生部与财政部设立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为做好2012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和推荐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科申报范围

2012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专科范围为呼吸内科、神经内科、肾病科、普通外科、泌尿外科、烧伤科、眼科、皮肤科和急诊医学科。

二、申报要求

(一)专科基本条件。

  1.所在医院为三级医院;

  2.该专科整体实力强,医疗技术水平高;

  3.专科医疗质量和工作绩效好;

  4.专科人才形成梯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

  5.医院积极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并认真完成政府交办任务。

(二)申报和推荐安排。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符合条件的医院(卫生部部属管医院除外)做好申报工作,并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以下要求择优向卫生部推荐:

1.每个专科推荐不超过2所公立医院,其中北京、上海、广东推荐不超过4所公立医院。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推荐1所依法执业、诚信服务的非营利性三级民营医院,参加民营医院项目竞争。已获得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支持的民营医院不再继续推荐。

3.卫生部部属(管)医院等申报工作由卫生部另行通知。

(三)申报材料。

1.《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各个专科的《申报书》可以从卫生部网站医政管理栏目下载。《申报书》全版纸质版一式两份,用于专家评估和存档。

2.《申报书》全版电子版(PDF格式),用于专家评估。

3.《申报书》公示版电子版(PDF格式),即《申报书》中的“专科整体实力”部分,用于公示(在制作《申报书》公示版时要删除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及患者姓名等信息)。

(四)申报和推荐时间。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于20121181700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卫生部报送申报材料,同时将电子版按照要求发送到GJLCZDZK@126.com。申报材料提交后不得更改。

三、评估和项目单位确定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评估工作将委托中华医学会会同有关学会负责。中华医学会组织各相关专科分会,以全体委员会议形式,按照评估标准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完成评估工作。卫生部和财政部以中华医学会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综合考虑医疗资源布局和公立医院改革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确定和公布项目单位。

四、其他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以项目申报和建设为契机,紧密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的各项要求,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技术水平,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财政部门应要求并督促相关医院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申报资料的审核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于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当年该医院所有专科的申报资格。

  (三)各有关单位在申报和推荐前要做好申报材料的公示工作。各医院应当于申报前在本医院网站上公示申报专科名称;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卫生厅(局)网站上公示拟推荐的医院名称及专科名称。公示期不得低于7天。

  (四)申报和推荐工作截止后,卫生部将会同财政部进行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核,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将转交中华医学会。中华医学会对所有医院的申报材料进行为期7天的网上公示。对于公示有异议的,将由中华医学会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评估程序。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  吴少玮、高新强、李大川

  联系电话:010-687922006879273268792211

传真:010-68792196

 

 
 
 
卫生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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