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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建依据 (一)法律法规及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 4.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 (二)国家、部门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2.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商务部、质检总局、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17号); 3.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 4.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关于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238号); 5.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7〕51号)。 (三)相关规划及标准。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2.“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国发〔2017〕13号); 3.“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国发〔2017〕9号); 4.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5〕89号); 5.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民发〔2016〕107 号); 6.全国民政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民发〔2016〕142 号); 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8.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GB/T 13016—2009); 9.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4421—2009); 10.服务标准制定导则考虑消费者需求(GB/T 24620—2009); 11.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第2部分:老年人和残疾人的需求(GB/T 20002.2—2008)。 三、建设思路 结合我国养老服务发展现状与趋势,从老年人自理能力、养老服务形式、服务、管理等四个维度,确定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因素,并制成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构成因素图(见图1)。 第一个维度:老年人自理能力。养老服务以需求为导向,不同自理能力的老年人需要不同的养老服务,将老年人按照自理程度分为自理老年人、部分自理老年人、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三类。 第二个维度:养老服务形式。按照我国养老服务体系构成,养老服务形式分为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三类。 第三个维度:服务。养老服务中涉及到的各类服务项目、领域、类型。 第四个维度:管理。养老服务中涉及到的人员、场所、设施、安全等各类管理要素 。 [img][/img] 四、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框架 按照《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4421—2009)关于标准体系总体结构的规定,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包括通用基础、服务提供、支撑保障三个子体系。结合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构成因素,搭建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框架(见附件1)。 子体系一:通用基础标准,是指养老服务范围内,其它标准普遍使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包括标准化导则、术语与缩略语、符号与标志、分类、评估、数据、质量管理等。 子体系二:服务提供标准,是指涉及养老服务的具体内容及事项。根据老年人的不同服务需求,服务提供标准包括生活照料服务标准、精神慰藉服务标准、健康管理服务标准、医疗护理服务标准、安宁服务标准、社会工作服务标准、休闲娱乐服务标准、文化教育服务标准、权益保障标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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