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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什么是“生前预嘱”?作者:罗点点 来源:lwpa.org.cn 更新日期:2019年01月08日 2005年3月31日,美国女植物人泰利•斯基亚沃( Terry Schiavo )在被拔掉喂食管13天之后死去。 据美联社报道,泰利1990年因医疗事故陷入植物人状态,虽自主呼吸,但只能凭借喂食管维持生命。她的丈夫兼监护人迈克尔•斯基亚沃1998年向法院申请拔除妻子的喂食管。泰利的父母表示反对,并开始了马拉松式的法律诉讼。泰利的喂食管曾两度被拔除,随后又被恢复。2005年3月18日,泰利第三次被拔除喂食管。泰利双亲提出上诉。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国会通过的法案,要求联邦法院重审此案,但联邦法庭最终拒绝了这对夫妇的诉请。3月30日,位于亚特兰大的美国第11巡回上诉法庭做出裁决,拒绝重新为泰利插上维持生命的喂食管。此后不久,斯基亚沃女士在由她而引发的巨大争论中死去。 在报道泰利案时,中国媒体大多使用了“安乐死”(Euthanasia)概念。新浪网组织的一组有份量的文章通栏标题是:美国女植物人“安乐死”之争。但实际上,泰利一案和法律意义上的“安乐死”无关。否则,在法律禁止“安乐死”的美国,就不会出现由法院三次出面判决拔除维持泰利生命的喂食管,最终导致她死亡的事了。 目前世界上仅有荷兰、瑞士、比利时等国家通过了安乐死立法。有关法律允许医生在特定情况下对末期病人施行无痛苦的致死术后不受法律的追究。大多数国家法律所严厉禁止的“安乐死”通常都是指这种情况,即由医生对末期病人施行的主动的致死行为。但是,对于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如心肺复苏、人工呼吸机等人工设备(具体到泰利案就是不使用喂食管)来延长末期病人的生命,则被认为是一种更接近自然状态的死亡。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对这种“自然死亡”不仅不明令禁止,一些国家或地区甚至还通过立法来确认和规范这一权益。 早在1976年8月,美国加州首先通过了《自然死亡法案》(Natural Death Act),允许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来延长不可治愈患者的临终过程,也就是允许患者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然死亡。此后,美国各州相继制订此种法律,以保障患者医疗自主的权利。这项法律允许成年病人完成一份叫作“生前预嘱”(Living Will)的法律文件。只要根据医生判断,该病人确实已处于不可治愈的疾病末期,生命支持系统的唯一作用只是延缓死亡过程,医生就可以通过授权不使用或者停止使用生命支持系统。当然,这项法律还规定“生前预嘱”必须至少有两位成人签署见证。这两个人不能是患者的亲属和配偶,也不能是患者的遗产继承人或直接负担患者医疗费用的人。“生前预嘱”通常应拷贝一份存放在病历中,成为患者的医疗资料。这样,医生根据病人的“生前预嘱”不使用或停止使用生命支持系统,对病人的死亡就不再负有任何法律责任。病人授权医生不使用或停止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而死亡,也不再被看作是自杀,所以不影响其家属领取保险赔偿。 由此可见,泰利一案只与上述《自然死亡法案》中是否停止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的内容有关。也就是说,如果泰利本人能预先依照这个法律签署一份叫作“生前预嘱”的文件,对自己病危或临终时要不要使用生命支持系统,包括要不要使用喂食管来延缓死亡过程这样的事情做出明确指示,那事情就不会这样复杂。不仅父母与丈夫反目闹上法庭,还惊动了全美国和全世界。 在加州通过《自然死亡法案》后,1991年12月,《患者自决法案》(Patient Self - Determination Act)也在全美正式生效。这项法案的内容也是尊重患者的医疗自主权,通过“预立医疗指示”(Advance Medical Directives),维护患者选择或拒绝医疗处置的权利。从这以后,所有参与美国联邦政府社会医疗保险(Medicare)和贫困医疗补助(Medicaid)计划的医院、养老院及各护理机构,都必须以书面告知方式,让成年住院患者知道他们自己拥有这种选择的合法权益。 为引起社会关注并推广这个新观念,1993年,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与夫人希拉里曾双双签下自己的“生前预嘱”。 美国一慈善基金起草的一份“生前预嘱”参考样本里这样写道:“如果在未来某一时刻我无法决定自己临终时的各种问题,我愿这一声明能清楚表达我的意愿:如果我康复无望,那么我要求死亡,不要用人工方式和其他极端方式维持我的生命。我认为,死亡与出生、成长、成熟和年老一样是一种现实,一种必然。我害怕每况愈下、依赖别人和痛苦绝望所带来的屈辱远远超过害怕死亡。我请求从怜悯出发为我缓解晚期痛苦,即使这些作法也许会缩短我的生命。” 到目前为止,美国35个州都通过了《自然死亡法案》。在那里生活的人们只要愿意,都可以通过签署“生前预嘱”,按照个人意愿选择病危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护治疗方法。包括使用或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越来越多的人知道自己享有这种权利,并运用这种权利追求更自然更短暂的“自然死亡”。 由于文献来源繁多,这些文献在使用“Living Will”这一词汇时译法不同,有“生预嘱”、“活预嘱”、“预立医嘱”、“预先嘱托”等等。这种译名多变,尚未约定俗成的现象,恰恰说明了这个观念出现时间不长,不被人们熟悉。我们参照了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改革委员会咨询文件等多种文献,最终采用了“生前预嘱”的译法。 我们现在终于可以给“生前预嘱”下一个尽量简短的定义了:“生前预嘱”是人们事先,也就是在健康或意识清楚时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 《生前预嘱十讲2.0》(2019年修订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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