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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不是安樂死、是給予了「拒絕特殊醫療的權利」

2020-7-7 06:03| 发布者: libingccmb| 查看: 297| 评论: 0

摘要: 病人自主權利法不是安樂死、是給予了「拒絕特殊醫療的權利」病人自主權法不是安樂死,是為尊重病人意願,不強加醫療措施延長生命,讓生命回歸自然善終,是不靠加工醫療的方式去延長生命,它的核心價值是尊重病人,由 ...

病人自主權利法不是安樂死、是給予了「拒絕特殊醫療的權利」


 

病人自主權法不是安樂死,是為尊重病人意願,不強加醫療措施延長生命,讓生命回歸自然善終,是不靠加工醫療的方式去延長生命,它的核心價值是尊重病人,由病人衡量自我生命品質價值觀後,可以自主決定要「接受、撤除、拒絕」對自己無益的醫療措施,為歐美所認可的普世人權。
 

過去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簡稱:安寧條例)推動近20年,許多民眾對於安寧、DNR簽署等略有普及性之概念。在民國108年病人自主權利法(簡稱:病主法)上路之後,為了避免對於「安寧條例與病主法是一樣的概念」之誤解,以下簡單說明幾項差異:

安寧條例之拒絕文件心肺復甦術(DNR)與病主法之預立醫療決定書(AD):

安寧條例下,民眾常說可簽署拒絕心肺復甦術(DNR),其實是拒絕施行心肺復甦術,不是書面文件名稱,而簽署的文件名稱為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在病主法下,可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AD),來保障自身的權益。

安寧條例的「末期病人」與病主法的「五款臨床條件」:

在過去安寧條例下,民眾簽署了「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在判定為末期病人時,可拒絕心肺復甦術(CPR)、維生醫療和接受安寧緩和醫療。

但病主法下,除了在判定末期病人外,新增四款臨床條件,包含「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症」,在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AD)之後,可選擇在以上幾款臨床條件確診後,依照預立醫療決定書(AD)來接受、拒絕或撤除相關醫療照護選項。

拒絕或撤除範圍不同:

在安寧條例下,是可以「拒絕心肺復甦術(CPR)、維生醫療和接受安寧緩和醫療」,但是在病主法的規定下,可以選擇接受、拒絕或撤除「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醫療照護選項,除了新增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外,緩和醫療則改成必要提供項目。

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AD)需要完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

相較過去安寧條例,民眾可以自行到相關窗口或自行列印「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自行填寫完便即可生效。但在病主法的規範下,若要完成預立醫療決定書(AD),依法應先完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且在諮商過後,經過諮商機構在您的預立醫療決定書核章,才能開始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AD)。然後再依法完成見證或公正、掃描上傳存記、中央主管機關註記程序,才能使預立醫療決定書生效。

病人自主權利法強調自主選擇:

過去安寧條例的意願書之精神是「拒絕」維生醫療、心肺復甦術,其理念是僅倡導「拒絕」的概念。但是病主法強調的核心精神是「自主選擇」,也就是說,今天如果您在五款臨床條件時,是「願意接受」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則也是出自於您自身的選擇。我們依然要尊重您的想法與安排,並非一昧認為或倡導「拒絕」一切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就是好的觀念與想法。畢竟,要選擇「接受或拒絕」,這樣知情、選擇與決定的過程,我們任何人都是需要時間思考、需要與家人溝通、甚至跟醫療團隊討論後,基於自我意願的自主選擇才是重要的!

 

看完以上差異比較,您清楚了嗎?

病人自主權利法概念上不是安樂死,也不等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若要在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植物人狀態時、極重度失智時,能夠拒絕特殊醫療。而不是只有簽署安寧條例的意願書(俗稱DNR)就好了,醫師仍然需要確診您成為「末期病人」時,才能不執行維生醫療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所以如果您想要做好事先安排,在未來處於五款臨床條件時,能有明確的醫療指示與決定,無論您想要或不想要接受醫療照護。都歡迎您參加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即時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

給自己與家人一份愛的禮物!

 

 

 

資料來源:台北市立聯合醫院

發布單位 :醫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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