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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Q&A
Q1.為什麼需要《病人自主權利法》?
所有生命都有其獨一無二的價值,而每個人的價值觀更需要受尊重且被保障,
《病人自主權利法》就是基於這樣的基本人權應運而生。
《病人自主權利法》是首部以病人為主體的法案,法案中明確保障每個人的知情,選
擇與決定權,同時確保病人在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時,他的善終意願都能獲得法律的
保障與貫徹。此外拒絕醫療的部分可事先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與醫療團隊討論一旦自身面臨五種臨床狀態時,是否要以「醫療介入」
的方式繼續延長生命,抑或選擇善終並獲得緩和醫療照顧,此即「預立醫療決定」
(Advanced decision, AD)。
透過這樣醫療自主權的表達,是尊重病人醫療自主意願,保障其尊嚴與善終權益;也
讓病人、家屬、醫療團隊三方在「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過程中,了解病人對生死大事的想
法與價值觀,並因為將決定權交還給病人,降低家屬面對病人離世時的決策壓力,進而因
尊重和支持病人的決定,體認到自己是實現病人善終願望的幫助者。
由於病人與家屬經由良性溝通達 【五種臨床狀態】
成治療方向的共識,醫療團隊自可免
除無所適從的壓力,回歸尊重病人自
主權及行善原則,而促進醫病關係和
諧。 《病人自主權利法》同時也保障醫
療人員在病人確診五種臨床狀態,撤
除維生治療及鼻胃管時,有明確的遵
循依歸,並獲得法律完全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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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有何不同?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僅保障末期病人的醫療決定權,而《病人自主權利法》則除
了末期病人外,新增四款臨床條件,包含「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
度失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症」;此外,簽署現行「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
醫療抉擇意願書」時,只須簽署人本身及二位見證人共同填寫即可生效,而《病人自主權
利法》中所保障的「預立醫療決定」須經過醫療機構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過程,且註
記在健保憑證,方具法律效力。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僅保障末期病人(即癌症末期或器官衰竭末期),在生命接近
終點時,可以拒絕心肺復甦術或無效的維生醫療。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則可以在前
五種臨床狀態診斷確定後,拒絕心肺復甦術及有效的治療,如葉克膜、輸血、感染時使用
的抗生素等,以及侵入性鼻胃管灌食及人工營養,拒絕的範圍較廣。
資料來源:安寧照顧基金會《安寧照顧會訊》第 90 期,頁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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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為何不能透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法來保障病人主張善終的權益,而必須另立專法?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關懷的主體是「末期病人」;而《病人自主權利法》是保
障所有國人在醫療情境中的所有權利。現行法令對病人知情、選擇、決策權的保
護並不周延;再者,《醫療法》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規定,「在病人意識
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各項手術、
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的同意書」,因此有時同意書內容並不一定是病人意願! 《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成功立法,可保障病人之知情、選擇、決策權,同時確保國人
善終意願在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時,依然能貫徹執行。
Q4.《病人自主權利法》是否等於將安樂死合法化?
不論是安樂死或醫助自殺,都是藉由藥物主動終結病人生命,目前世界上僅有少
數國家合法,且申請者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查與一段冷靜考慮時間,經審查單位同
意方可執行。我國目前醫助自殺與安樂死均不合法。
《病人自主權利法》保障之拒絕醫療權,則是在尊重病患意願前提下,不透過儀器介
入來維繫生命,乃是歐美各國近年來認同之病人基本權利。中止醫療措施後,即便病人最
終死亡,也是病人自然病程發生的結果,是「讓病人自然地走」(allow natural death),並不
違反醫學倫理。
資料來源:安寧照顧基金會《安寧照顧會訊》第 90 期,頁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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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拒絕醫療就是自殺嗎?
拒絕醫療未必會帶來立即死亡的結果,以最著名的美國紐澤西昆蘭(Karen Ann
Quinlan)為例,1975 年她在一場派對中因嗑藥和喝酒而陷入昏迷,成為植物人,
當時年僅 21 歲,父母不願見她一輩子靠呼吸器維生,經訴訟後,紐澤西最高法院判決定,
為維持其生命尊嚴,獲准拔管,於 1976 年執行。不意拔管後的昆蘭卻維持自主呼吸,且
在安養中心臥床近十年,直至 1985 年才過世。也因而掀起促使社會正視死亡問題,推動
制 訂 新 法 , 讓 病 人 有 權 拒 絕 不 想 要 的 治 療 權 利 ( right to refuse unwanted medical
treatment),而能尊嚴告別人世。
昆蘭並非特例,臨床上常可看到拒絕或撤除維生醫療者並未「立即」死亡,即使拒絕
或撤除時帶來立即死亡,此一死亡往往不是拒絕維生醫療導致,而是病人原本疾病進展自
然的結果,並不能與自殺劃上等號。
Q6.選擇不再繼續接受醫療介入方式來維持生命時,還能做些什麼?
醫療機構或醫師尊重病人在五種臨床狀態下,選擇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
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時,仍應提供病人緩和醫療,透過緩和醫療的舒適照
護、疼痛控制、心理、靈性照護等全人照護方式,引導病人和家屬進行道謝、道歉、道
愛、道別的「四道人生」,讓病人在有限的生命裡保有尊嚴,不留遺憾直到善終。
Q7.哪些時機適合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所謂「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鼓勵大家在健康,可以自主表達意願時,
和家屬、醫療委任代理人一起參加「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充分溝通後預先做好
「預立醫療決定」,以避免無常到來時的措手不及。
專家建議,人生中成年後每 10 年、有新診斷疾病、身體狀況變差、剛從醫院出院回
家、及配偶往生或離婚時,就應該安排時間與家屬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以適時調
整對善終的規劃。
由於罹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無常變故時,很有可能就會喪失行為能力,無法與家屬溝
通,因此若想預先針對病情發展,規劃醫療選項及善終計畫,建議儘快與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以訂定或調整「預立醫療決定」。 4
Q8.「預立醫療決定」與現有「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異同?
資料來源:安寧照顧基金會《安寧照顧會訊》第 90 期,頁 19。
Q9.如何選擇醫療委任代理人?
只要年滿二十歲,且有完全行為能力者,經書面同意後,就可被指定為醫療委任
代理人;但如果是無親屬關係之遺產受贈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因意願
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無法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本人之親屬依法擁有繼承權,可以被
委任為醫療委任代理人。
醫療委任代理人未來將代表您啟動您的醫療決定,所以他最好是非常了解您的想法、
價值觀及需求,也能和家屬溝通的人;此外,代理人最好不要距離自己太遠,必要時才能
陪伴您身旁,甚至有能力處理衝突或為您捍衛權益。與醫療委任代理人的關係需要長期的
信賴與經營,所以也需要不定期審視您們的關係是否如舊,如須更改醫療委任代理人,隨
時可透過書面終止委任。
雖然指定了醫療委任代理人,仍應該與所有家屬充分溝通本人的醫療選項及善終計
畫,以避免家屬的誤解與不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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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每個人可以挑選幾位醫療委任代理人?
可以指定最多 5 位的醫療委任代理人,並可指定優先順序,如某位代理人是第一
優先順位。但是處理委任事務時,須向醫療機構或醫師出示身分證明及書面委任
書。若是指定兩位以上的醫療委任代理人,每位代理人皆可獨立代理病人,不需要所有代
理人同時在場。
Q11.平常人也能註記「預立醫療決定」嗎?
有行為能力,清楚了解拒絕治療的後果與嚴重性的成年人,及未成年但因結婚而
有行為能力的人,經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之後
經過醫療諮商機構核章,見證或公證,就可以註記在健保卡,完成法定程序。最
好是健康時就先討論並做好決定,因為一旦生病或無常到來,可能來不及諮商或完成法定
程序。
Q12.「預立醫療決定書」是否直接到醫院簽署就可?還需證人或家屬同意書嗎?
1.和家屬溝通,向醫院預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2.與二親等家屬至少一人、醫療委任代理人,及醫療團隊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
商」。
3.與家屬達成共識後,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書面文件。
「預立醫療決定書」的後續流程:
1.由醫療機構核章。
2.兩位具行為能力者見證簽署,或法院公證。
3.醫療機構協助上傳「預立醫療決定書」後,註記於健保卡。完成以上法定程序,您的
「預立醫療決定書」即有法律效力。
Q13.「預立醫療決定書」跟放棄急救意願書不一樣嗎?
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由病人本人簽署的「預立安寧緩和及維生醫療抉擇
意願書」,或是在病人無行為能力時,由家屬簽署的「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及維生醫
療同意書」,只能在癌症或器官衰竭末期時,開始拒絕心肺復甦術或無效的維生醫療。
《病人自主權利法》經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後簽署的「預立醫療決定書」,適用
範圍除末期病人之外,還有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性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經政府公告之重
症,而且可以在前五種臨床狀態診斷確定後,拒絕心肺復甦術及有效的治療,如葉克膜、
輸血、感染時使用的抗生素等,以及侵入性鼻胃管灌食及人工營養,範圍較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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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簽過拒絕心肺復甦術了,還需要預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嗎?
之前簽的意願書,只能在末期病人狀態時,拒絕心肺復甦術及無效醫療。
《病人自主權利法》的「預立醫療決定」,可在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
物人、極重度失智、經公告重症時,拒絕有效醫療如葉克膜、輸血、抗生素,及侵入性營
養(鼻胃管灌食),拒絕範圍比較大。
Q15.預立醫療決定後,如果遇到條文中所說五種狀況,醫療人員會主動幫患者找兩位專科
醫師進行評估嗎?還是要家屬提出要求呢?
疑似五種特定狀態發生時,民眾或其家屬、醫療委任代理人可向醫療團隊提出需
求,由兩位相關專科醫師及照會緩和醫療團隊兩次確認診斷,是否符合法定醫療
定義。
五種特定狀態:
1.末期病人。
2.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3.永久植物人。
4.極重度失智。
5.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
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於 Q20.有詳細說明)
Q16.每家醫院都可以諮詢和預立醫療嗎?
政府將指定兩百床以上,通過評鑑之醫院辦理諮商門診。可洽詢各醫院。
Q17.請問都沒有生病的人,也可以掛這個診嗎?
最好是健康的人,未雨綢繆先來諮商,因為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成年
有行為能力者,或未成年但已結婚者即可以來諮商。
Q18.請問門診諮商需要準備什麼嗎?會問哪些內容呢?
正式諮商前,民眾需要來院了解相關規定,及事先委任適合之醫療委任代理人等
相關重要事宜。正式諮商時,須至少一位二等親內家屬參與,並鼓勵醫療委任代
理人一起參加,以了解民眾本人對醫療選擇的價值觀與偏好。醫療團隊會回答有
關問題,譬如什麼情況可以拒絕哪些治療,拒絕治療之後如何繼續照顧病人…等。依照過
去試辦經驗,諮商時間約需一小時。 7
Q19.請問若想預立醫療決定,要掛哪一科?是要找原疾病主治醫師?還是有專門的醫師?
可直接向設有「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的醫療院所預約或掛號,或洽詢原疾病主
治醫師。原則上需找上過相關訓練課程,有開設諮商門診資格的醫師,依照該醫院
的流程預約及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除了醫師之外,還要有護理師、社工師或心理
師,三位專業人員一起諮商。
Q20.請問經政府公告之重症,適用的疾病有哪些?
《病主法》108 年 1 月初上路,第 5 款適用對象中其他經政府公告的重症疾病,經
多日研議,在 108 年 10 月 24 日定案,將漸凍人等 11 種罕見疾病納入《病主法》
,並於 109 年 1 月 7 日由衛福部正式公告。
11 種新增適用《病主法》的疾病,包括裘馨氏肌肉失養症、遺傳性表皮分解性水皰症
(泡泡龍)、亨丁頓氏舞蹈症、肢帶型機失養症、線狀肌肉病變、脊髓小腦退化性動作協
調障礙(小腦萎縮症)、脊髓性肌肉萎縮症(漸凍症)、肌萎縮性脊髓側索硬化症(漸凍
症)、囊狀纖維化、原發性肺動脈高壓共 10 類罕見疾病,及多發性系統萎縮症。 資料來
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第 026 卷第 004 期(2020-01-07)
Q21.請問若意願人參加諮商門診後,預立醫療決定內容想做修改,是否一定要回原諮商機
構辦理重新上傳?
比較建議回原諮商機構做修改,相對比較清楚當初諮商的過程。如因地緣之便
利性,亦可至有開設諮商門診的醫療機構做變更,並依每家醫院之規定酌收上
傳費用。
資料來源:
1. 衛生福利部。
2. 安寧照顧基金會。
3. 楊玉欣前立法委員辦公室。
4.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系兼生命教育研發育成中心主任孫效智教授。
5.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台湾安寧照顧基金會《安寧照顧會訊》第 90 期,頁 15。 |
2022年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改革护理专业能力及成果代表作范围与要求…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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