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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2020-7-7 02:43| 发布者: libingccmb| 查看: 445| 评论: 0

摘要: Apr18Tue2017【藥師瑄|預立醫療抉擇意願書】如何簽署相關文件?什麼是安寧緩和醫療、維生醫療?簽意願書等於同意安樂死嗎?任何相關法條看這裡!分享:在面對死亡的一刻,人人都是脆弱的...请勿转载,违者必究提前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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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對死亡的一刻,人人都是脆弱的...

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提前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讓自己在不得已踏上人生最後一段路時,有尊嚴的善終
並且不讓深愛的人或醫療人員承受一輩子的自責與遺憾


首先各大醫院的社工室可以取得這份抉擇意願書,
也可以上台灣安寧照護協會的網站上下載,
記得要兩份
一份自己留存,一份送回上面這兩個原單位。

表格有幾個部分:

申明
簽名,主要是強調,
這份文件只會在醫生判定末期病患醫療無法治癒、死亡不可避免的嚴重傷病狀況下生效,
這過程需要經過兩個專科醫師和兩次安寧照會等等的流程。

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 者


接下來就是最重要的部分,
勾選
請慎重了解內容後再表態,分別為,

  • 接受  安寧緩和醫療

安寧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以增進其 生活品質。

  • 接受  不施行心肺復甦式

心肺復甦式: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 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等標準急救程序或其他緊急救治行為。

  • 接受  不施行維生醫療

維生醫療:維持生命徵象及延長其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

  • 同意  將上述意願加註於本人之健保憑證(健保IC卡)內

 

勾選完後,
簽屬人資料填寫
如果未滿20歲,下面還需要法定代理人填寫。


兩個見證人
見證人年滿20歲而且具完全行為能力,
也請讓他們清楚了解你所接受的醫療抉擇內容,
未來不得以需要他們出面時,才能清楚表達你的心願。

最後,押上日期就可以了~

再次提醒!!!
這張表單需填寫兩份
一份自己保留,
一份簽完記得送回各大醫院的社工室或是台灣安寧照護協會唷,

繳交文件後,約莫需要2個月的時間,

就可以去各大醫院櫃台進行健保可資料更新,確認已完成全部手續!

建議把自己的那份和健保卡一起放,以免情急之下醫療人員不知道你的醫療抉擇!

另外,即使完成簽屬這份文件,
未來如果想法有改變,
仍然可以填寫撤回意願書,
所以請謹慎填寫但不必太有壓力!



如果,你對簽署這份文件還有甚麼遲疑,
請聽聽安寧緩和醫師-朱為民怎麼說:
2016 TEDxTaipei 朱為民-預立醫療決定,為自己的生命做主
或是罕病天使楊玉欣怎麼說:
2016 TEDxTaipei 楊玉欣-你願意如何死亡?每個人都希望擁有的臨終醫療自主權
或是家庭醫學部主治醫師姚建安怎麼說:
台大健康電子報 姚建安醫師- 從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看緩和醫療如何協助末期病人善終

相關網站連結:
台灣安寧照護協會
臺大醫院社工室-常見問題

文件下載:
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1050314版本) 

更詳細操作流程:
簽署注意事項及查詢流程
 



再來,
想和大家討論,
安樂死預立醫療抉擇意願書的差別,
以下是插畫瑄第一次和和律師談吉他合作的圖文內容,
感謝律師大大們法律知識灌溉


「爾康,你不能恨我,你不能因為我這麼愛你而恨我。 」-《還珠格格》
作家瓊瑤這陣子在臉書上表態支持安樂死,
面臨先生的長期重病,或許任何人都無法狠下心的看另一半受苦。

在台灣可以安樂死嗎?面對重病,沒有其他解決辦法嗎?



什麼是安樂死呢?
讓人 #自己選擇 生命終結,就是安樂死的定義。
仔細一點的話,在歐洲,還分為:
「主動」安樂死(例如注射毒藥)
「被動」安樂死(停止維生系統、停止給藥)



🎸安樂死合法嗎?
目前只有很少數國家的安樂死是合法的,而有些國家只允許被動的安樂死,台灣就是這樣。
#台灣,目前有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讓經診斷 #不可治癒#近期內死亡不可避免 的病人,
可以在 #兩人見證 的情況下簽署(或預立)同意書,
選擇是否要 #心肺復甦#維生醫療(延命)。
如果病人已經陷入昏迷,無法表達,
依 #安寧條例第7條 可由最近的親屬簽署同意書來代替,終止正在進行的醫療行為。
🚑所以,在台灣是不能採取注射等主動安樂死的法律規定,
但也只限於無法痊癒的末期病人。

🎸安樂死會有什麼法律問題?
客觀來說,不管用什麼理由,安樂死就是在結束生命,就是在殺人🔪
那麼,就有可能犯刑法271條的 #殺人罪
就算你說,你是 #得到病人的同意 才下手,但這種 #幫助他人自殺 、#受託而殺人 的行為,
也會被刑法275條 #加工自殺罪 處罰,只是刑度較輕而已。
在台灣的法律完全保障生命,
唯一的例外只有 #自殺,是法律不會(也不願)苛責的。
如果紫薇、爾康兩人選擇殉情雙飛,依刑法275第3項也是不會處罰。

安樂死在台灣其實早有討論,在民國102年與104年都有人民請願,希望安樂死的法案可以進入立法院
然而,立法院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審查後,
以「刑法絕對保護生命、道德與宗教有爭議、安寧緩和條例已經足夠」為理由,而在程序上就禁止安樂死的法案進入議程。
少數人的需求,還是得經過多數人的同意,立法就是這麼的矛盾,吉律們在執業時也常常只能嘆氣。

pharhsuan040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1146)


發表留言
  • 訪客
  • 版主,您好~
    不知道是否可以使用《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的插畫圖呢?
    作為宣導說明使用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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