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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权利法》、《安乐死》与《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不一样!

2020-7-5 06:17| 发布者: libingccmb| 查看: 715| 评论: 0

摘要: 《病人自主权利法》与《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之不同列印内容注音《病人自主权利法》、《安乐死》与《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不一样!许多民众对于安宁、DNR签署等略有普及性之概念在民国108年病人自主权利法(简称:病主法) ...

《病人自主权利法》、《安乐死》与《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不一样!

许多民众对于安宁、DNR签署等略有普及性之概念
在民国108年病人自主权利法(简称:病主法)上路之后,为了
避免对于「安宁条例与病主法是一样的概念」之误解
以下用简单的表格说明几项差异:
签立文件
安宁条例预立安宁缓和医疗暨维生医疗抉择意愿书病主法- 预立医疗决定书(AD)
 
签署拒绝心肺复苏术(DNR),其实是拒绝施行心肺复苏术,不是书面文件名称。而签署的文件名称为「预立安宁缓和医疗暨维生医疗抉择意愿书」。可签署预立医疗决定书(AD),来保障自身的权益,
 
适用对象(临床执行的条件)
安宁条例
民众签署了「预立安宁缓和医疗暨维生医疗抉择意愿书」,在判定为末期病人时,可拒绝心肺复苏术(CPR)、维生医疗和接受安宁缓和医疗。
病主法
除了在判定末期病人外,新增四款临床条件,包含不可逆转之昏迷、永久植物人、极重度失智、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重症」。
 
拒绝或撤除范围
安宁条例
可以拒绝心肺复苏术(CPR)、维生医疗和接受安宁缓和医疗
病主法
可以选择接受、拒绝或撤除维持生命治疗人工营养及流体喂养的医疗照护选项,除了新增人工营养及流体喂养外,缓和医疗则改成必要提供项目。
 
  让我们来做最后的统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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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
    去安宁条例的意愿书之精神是「拒绝」维生医疗、心肺复苏术,其理念是仅倡导「拒绝」的概念
    现在
    病主法强调的核心精神是「自主选择」,也就是说,今天如果您在五款临床条件时,
    是「愿意接受」维持生命治疗或人工营养及流体喂养,则也是出自于您自身的选择
     
    我们尊重您的想法与安排!并非一昧认为或倡导「拒绝」!
    一切维持生命治疗或人工营养及流体喂养就是好的观念与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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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完以上差异比较,您清楚了吗?
      病人自主权利法概念上不是安乐死,也不等于安宁缓和医疗条例所以如果您想要做好事先安排
      在未来处于五款临床条件时,能有明确的医疗指示与决定,无论您想要或不要接受医疗照护
      都欢迎您参加预立医疗照护咨商,并即时签署预立医疗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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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自己与家人一份爱的礼物!
       

      想要进行预立医疗照护咨商?请点我进行预约!

      (以上部分内容感谢病人自主研究中心提供,网页内文由台北市立联合医院整理与撰写,若要引用或使用,请注明来源与出处,请尊重智慧财产权!谢谢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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