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权利法》、《安乐死》与《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不一样!
许多民众对于安宁、DNR签署等略有普及性之概念
在民国108年病人自主权利法(简称:病主法)上路之后,为了避免对于「安宁条例与病主法是一样的概念」之误解
以下用简单的表格说明几项差异:
在民国108年病人自主权利法(简称:病主法)上路之后,为了避免对于「安宁条例与病主法是一样的概念」之误解
以下用简单的表格说明几项差异:
签立文件 | |
---|---|
安宁条例- 预立安宁缓和医疗暨维生医疗抉择意愿书」。 | 病主法- 预立医疗决定书(AD) |
签署拒绝心肺复苏术(DNR),其实是拒绝施行心肺复苏术,不是书面文件名称。而签署的文件名称为「预立安宁缓和医疗暨维生医疗抉择意愿书」。 | 可签署预立医疗决定书(AD),来保障自身的权益, |
适用对象(临床执行的条件) | |
---|---|
安宁条例 民众签署了「预立安宁缓和医疗暨维生医疗抉择意愿书」,在判定为末期病人时,可拒绝心肺复苏术(CPR)、维生医疗和接受安宁缓和医疗。 | 病主法 除了在判定末期病人外,新增四款临床条件,包含「不可逆转之昏迷、永久植物人、极重度失智、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重症」。 |
拒绝或撤除范围 | |
---|---|
安宁条例 可以「拒绝心肺复苏术(CPR)、维生医疗和接受安宁缓和医疗」 | 病主法 可以选择接受、拒绝或撤除「维持生命治疗、人工营养及流体喂养」的医疗照护选项,除了新增人工营养及流体喂养外,缓和医疗则改成必要提供项目。 |
让我们来做最后的统整:


过去
去安宁条例的意愿书之精神是「拒绝」维生医疗、心肺复苏术,其理念是仅倡导「拒绝」的概念
现在
病主法强调的核心精神是「自主选择」,也就是说,今天如果您在五款临床条件时,
是「愿意接受」维持生命治疗或人工营养及流体喂养,则也是出自于您自身的选择。
是「愿意接受」维持生命治疗或人工营养及流体喂养,则也是出自于您自身的选择。
我们尊重您的想法与安排!并非一昧认为或倡导「拒绝」!
一切维持生命治疗或人工营养及流体喂养就是好的观念与想法!
一切维持生命治疗或人工营养及流体喂养就是好的观念与想法!

看完以上差异比较,您清楚了吗?
病人自主权利法概念上不是安乐死,也不等于安宁缓和医疗条例,所以如果您想要做好事先安排
在未来处于五款临床条件时,能有明确的医疗指示与决定,无论您想要或不要接受医疗照护
都欢迎您参加预立医疗照护咨商,并即时签署预立医疗决定书!
给自己与家人一份爱的礼物!
想要进行预立医疗照护咨商?请点我进行预约!
(以上部分内容感谢病人自主研究中心提供,网页内文由台北市立联合医院整理与撰写,若要引用或使用,请注明来源与出处,请尊重智慧财产权!谢谢您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