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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养老机构管理人员法6---继续教育 护理之声李冰 王焓编译,供稿冯莉莉 “继续教育”是指教育机构、协会、专业协会或组织为提供养老院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而开设的任何课程。 (b)本节应规定疗养院管理人续领疗养院管理人执照所需的继续教育要求。 (c)为了延长许可证,申请人应提供符合方案的证据,证明他或她完成了40个小时的方案核准的继续教育课程,其中至少10个总学时应专门用于老年或病人护理。 (d)继续教育课程可包括经认可的学院、大学、社区学院或经该部认可的培训实体提供的下列科目。 (1)住院治疗。(2)人事管理。 (3)财务管理。 (4)环境管理。 (5)管理。 (6)组织管理。 (7)病人护理和衰老。 (e)根据机构的定级决定,未通过的课程不得获得继续教育学分。 (f)如果该方案发现,在该州开展的培训和指导方案在数量或内容上不足以使养老院管理人员满足法律和本章规定的要求,该方案可批准在该州开展和不开展的课程,以满足法律和本章规定的教育要求。 为了这一细分的目的,该方案有权以符合联邦政府要求的方式接收资金。 继续教育 卫生和安全守则第1416.55-1416.57号第1416.55节。(a)培训管理人方案(AIT方案)应由国家保健方案与长期护理行业和宣传团体的代表协商制定。该AIT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教学领域:(1)方向。(2)行政和商务办公室。(3)关于长期护理设施的州和联邦条例。(四)居民权利和虐待预防。(5)人员配置要求和保留劳动力。(6)护理服务。(7)驻地活动。(8)住院治疗。(9)社会服务。(10)饮食管理。(11)环境护理,包括客房管理、洗衣和维护。(12)财务管理。(13)综合管理。(14)政府规章。(15)法律管理。(16)人事管理和培训。(17)顾问和合同。(18)病历。(19)公共关系和营销。(b)凡通过参加职业教育培训方案设法满足取得执照考试要求的人,应首先获得开始职业教育培训方案的批准。 申请人应在程序批准的设施中成功完成AIT计划,并在一名教师的协调、监督和教学下完成该计划,该教师已从该计划获得认证,并继续符合该计划的规章制度规定的资格。 (c)为了有资格参加AIT方案,申请人应以国家健康保险计划提供的表格提交申请材料,并支付本章规定的适用费用。
申请人至少年满18周岁.. 第4条-培训-行政长官培训(AIT)(d)除细分(c)的要求外,申请人应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要求,才有资格参加AIT计划:(1)医学博士学位和目前有效的医生和外科医生执照,具有至少10年的最近工作经验。 (2)学士学位。 (三)具有十年的专职工作经验和注册护士的有效执业证。
在10年的工作经验中,至少最近五年应担任主管或护理主任职位。 (4)10年的全职工作经验,在任何部门的熟练护理设施,中级护理设施,或中级护理设施/发展残疾人,至少60个学期单位(或90个季度单位)的大学或大学课程。在10年的工作经验中,至少最近五年应担任部门经理。
(5)在至少有60个学期单位(或90个季度单位)的大学或大学课程的急性护理医院有10年的全职医院管理经验。
在10年的工作经验中,至少最近五年应担任监督职务。 申请人应提交一份正式成绩单,证明完成了所需的学院或大学课程、学位或两者。
根据工作经验符合AIT计划资格的申请人应提交一份经伪证处罚签署的声明,以核实其工作经验。 本声明书应由有执照的养老院管理员,医师和外科医生,办公室主任,护士主任或注册护士签署,他们可以证明申请人的工作经验.. 1416.57. (a)一个人在符合本节的要求后,可经该方案批准成为一名受教育者,该受教育者有权提供一个培训方案,受教育者在其中协调、监督和教导寻求满足特定要求的人,以便有资格参加本章规定的许可证考试。
根据本节获得的批准应在两年内有效,在此之后,受教者必须延长其受教者地位,并参加该方案提供的受教者培训课程。 (b)为了有资格成为一名受教者,一个人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1)担任现任加州执业护士长。 (2)没有待处理的纪律行动。 (3)担任加州特许疗养院的指定管理员至少两年,或担任加州特许疗养院的指定助理管理员至少四年。 (4)在疗养院的所有行政职能方面取得经验。 (c)申请批准成为受教者的申请人应提交一份程序提供的申请表,其中要求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出生日期、所有专业许可证的发放状态和日期,包括作为疗养院管理员的许可证,以及程序所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d)在提出申请时,为了证实(b)分项规定的条件已经满足,申请人应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教育、经验和知识有资格监督AIT方案参与者的培训,并核实申请人作为管理人直接管理控制的设施在申请人管理期间具有连续的运行历史,没有重大缺陷。(e)申请人在参加由该方案提供或批准的受教者培训研讨会之前,不得被批准为受教者。 (f)(1)为了本节的目的,“AIT”指的是培训管理员。 (2)下列要求应适用于根据本条批准的受教者:(A)受教者应提供直接监督的培训方案,其中包括每周至少20小时和每周最多60小时,并至少在所有其他时间通过电话提供。 在培训计划期间,预受者和AIT之间应定期进行个人接触。 为了本分段的目的,“直接监督的培训计划”是指在执行本节授权的职责时,由AIT的导师监督。 受教者应在AIT履行这些职责期间提供。(B)教员应是进行培训的设施的指定管理人。(C)在同一时间内,教员不得监督两名以上的培训班学员。(D)受训人应将其具体的培训计划的任何重大变化通知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局。(E)教员应评定AIT的训练成绩,并在AIT训练结束时完成AIT评价报告。(F)教员应根据他或她的AIT学员的考试成功和失败历史,由该方案进行评估,该方案可酌情吊销或暂停教员证书。 护理之声版权所有,转载必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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