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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病人有知情、选择、拒绝医疗的权利 台湾地区通过《病人自主权利法》2015-12-30 09:33 为保障病人生命尊严,立法院院会今三读通过《病人自主权利法》,未来民众可在先预立「医疗决定」,若病况符合末期病人、植物人、重度失智等不可逆的昏迷状态,且经医师、缓和医疗团队确认病情不可逆,医师可按预先拟好的医疗决定,选择不急救、撤除维生器具、不灌食,让民众有选择「拒绝医疗」的权利。提案。 新法明订,年满20岁、心智成熟者,可向医疗机构谘询,预立医疗决定,并有医疗团队、家属及医疗委任代理人在场;医疗决定可让民众选择,如病症末期、植物人、重度失智、昏迷状况时,可选择撤除维生器具,家属、委任代理人不得有异议。 杨玉欣举例,当意外、疾病发生后,即便民众签署医疗决定,送医后医疗人员第一件事情仍是急救;但当病人被救活却成为插管的植物人时,经两位专科医师、缓和医疗团队判定属不可逆的昏迷后,医疗团队才可执行拔管、不灌食等作为,让生命善终。 杨玉欣强调,这是首部以病人为主体的法,确保病人有知情、选择、拒绝医疗的权利,但并非「安乐死」,因为医疗人员并没有给病患吃毒药、打针等积极作为;昏迷的条件也需给予医师时间判定,绝非病人送医后就不急救。(郭建伸/台北报导) 为维护病人权利,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病人自主权利法》,病人可「预立医疗决定」,当病况符合末期病人、处于不可逆转的昏迷状况、永久植物人、极重度失智等状态,医疗机构或医师得依照预立的医疗指示,决定不施行急救或撤除维生治疗。该法在公布后3年施行。 长期催生该法的国民党立委杨玉欣表示,这是首部以病人为主体的法,确保病人有知情、选择、拒绝医疗的权利,但并非「安乐死」,而且还可以决定医疗委任代理人,让病人权利获得保障。 民进党立委田秋堇表示,法案绝对不是安乐死、协助自杀的法,而是希望病人能有尊严的离开,不要再加工延长生命,尊重病人的基本人权。 转发百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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