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行业标准《医院护士人力配置》编制说明 编号:20112002 1.编制背景 护理服务是医疗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生命、预防保健等任务。近年来,护理服务需求从单一的治疗需求扩大到预防保健需求,从单纯的满足生理需求扩大到心理需求,从纯粹的技术操作需求扩大到健康教育需求,从满足患者需求扩大到对家属的关怀。护理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是护理质量保证的基础,也是护理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国外护理管理者、研究者通常采取以角色为基础分析方法进行人力配置决策。如:注册护士比例、每患者每日护理工时、护患比、等效全职护士数量、护理人员技术配比等。美国医学研究所IOM于1996年提出确定合理护患比的重要性,护士人力配置测量的两个基本方式为每患者每日护理工时和护患比,所调查的168家医院护患比平均为1:4到1:8。越来越多的研究显示,注册护士与患者比例与护理质量或患者结局正相关。1999年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强制性规定急症医院普通科室最低护患比为1:4或1:5,ICU和CCU最低比例1:2,手术室为1:1,新生儿室则为1:8,康复病房由1:6逐渐过渡为1:5。2001年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开始强制规定护患比为0.4:1,2004年修订为5:20,即将护士配置比例从个人转移到科室水平配置,保持了最低人力配置要求。在许多发展中国家,护理人员缺乏被认为是阻碍医疗服务实施的最严重因素。最常见的人力配置决策方法是以任务为基础的分析,即护士人力配置标准可能以人口、医院、初级保健或公众水平来设定。尽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人力资源配置决策存在差异,护士配置的共同决定因素是质量、成本-效益和安全。 目前我国护理人力资源供给数量不足,每千人口中仅有护士1.4名,与世界大部分国家每千人口护士比>3相比相差甚远。据卫生部对全国400多家医院调查显示,床护比平均为1:0.33,95%以上医院住院患者的生活护理工作依靠家属或护工承担。而世界许多国家都基本保持在1:1以上,美国、日本、德国部分医院床护比例为1:0.52-1:1.2,势必造成护理质量的差距。有些医院即使总体床护比达到了1:0.4,却存在护理人员相对不足的现象,因为非护理岗位及不在岗位的护士数均未排除。护理人员配备的绝对或相对不足,护士超负荷工作,严重影响护理质量及整体护理深入开展。近年来我国护理管理者对护理人力配置方面进行了相关研究,多基于护理工时测算方法,大陆地区不同研究结果显示,三级综合医院的理想床护比平均约为1:0.45-0.73,其中ICU为1:1.24-2.35,CCU或急诊为1:0.58-0.77,神经内/外科为1:0.46-0.89,普通科室为0.32-0.79。然而由于各地区医院的结构、组织形式存在差异,使得研究结果无法被广泛采用。台湾省制定普通病房的床护比约为1:0.62,香港1998年底制订的普通科室护患比为1:0.41-0.62。我国病房护理人力资源配置标准自1978年卫生部颁发《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以来,一直未予更新。近30多年来,护理专业的内涵、职责、范围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该标准不仅已经落后于时代的要求,不能满足护理服务的需求。面对护士配置不足这一问题,卫生部门除了通过加强高等护理教育,增加绝对护理人员数量之外,通过建立合理的护士配备标准也是解决矛盾的重要措施。2008年《护士条例》颁布,将护士的配置要求提升到国家立法的高度。2010年以来,为满足患者全程、全面、专业化和人性化的护理服务需求,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在改革医院临床护理服务模式,推进以患者为中心的岗位管理,满足患者服务需求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改革。卫生部颁布的《中国护理事业发展纲要2005-2010》,《中国护理事业发展纲要2011-2015》,《注册护士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已成为我国护士队伍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但是就医疗机构而言,目前尚缺乏可操作性的护士配置实施标准。基于此,卫生部委托中华护理学会成立研究小组,研究制定三级医院护士配置标准。护士配置标准的制定将有助于卫生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进一步落实《护士条例》,促进护理队伍的建设,保障护理安全,提高护理质量和患者的满意度。 2.工作简况 2.1本标准主要参与单位 中华护理学会、北京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协和医学院护理学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福建省立医院、卫生部北京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 2.2编写主要参与人员 编写人员姓名性别职称职务单位 主要起草人李秀华女主任护师理事长中华护理学会 主要 参加人员刘华平女教授院长北京协和医学院护理学院 李继平女主任护师护理部主任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李红女主任护师、教授副院长福建省立医院 孙红女主任护师护理部主任卫生部北京医院、 张海燕女主任护师护理部副主任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许春娟女副主任护师护理部副主任北京中日友好医院 吴欣娟女主任护师护理部主任北京协和医院 么莉女副主任护师主任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 3.标准的制定与起草原则 本文件旨在贯彻落实《护士条例》,满足三级综合医院实施基本任务和医疗护理服务标准,实现中国护理事业发展的总目标,以客观、科学、专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原则进行起草。 4.标准的制定方法 4.1护理人力编制现状调查研究:2002年9月至2004年9月,由卫生部医政司护理处和卫生部护理中心组织课题小组进行全国范围的调研,了解全国综合性医院普通病房护理工作量及护理人力资源配置状况,为我国综合医院制定宏观的护理人员编配原则提供依据;研究科学、合理的、可操作性的护理人员编制测算方法,并加以推广。对全国整体护理协作网中自愿参与的159所二级以上医院,进行人力资源工时测定培训并收集资料,统一分析,完成《我国护士人力编制现状调查报告》。 4.2文献检索:通过一级文献库中国生物医学文献数据库和WEB OF KNOWLEDGE 两个一级文献库进行文献检索,评判性分析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 4.3专家会议: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编委会召开4次专题会议,对文件的基本框架、内容等方面进行讨论和修改。 4.4专家函询:根据每次专家座谈讨论意见,执笔人进行修改后,采用函询方式征求研究小组成员和相关领域的专家意见。初步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护士配置标准草案。 4.5本标准主要依据: (1)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 (2)卫生部《三级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卫医发(2008)27号) (3)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 (4)卫生部《2005-2010年中国护理事业发展纲要》(卫医发(2005)294号) (5)卫生部《2011-2015年中国护理事业发展纲要》(卫医政发(2011)96号) (6) 卫生部《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78)卫医字1689号) (7)卫生部《继续护理学教育试行办法》(卫继委发(1997)08号) (8)卫生部《医院护士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1年9月9日) (9)卫生部《关于加强临床护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7号) 5.标准的制定计划 5.1 2011年4月编委会讨论框架,启动编写 5.2 2011年5月-2012年2月编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并函询征求意见,形成标准草案 5.3 2012年3月向同行发送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形成送审稿 5.4 2012年4月向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递交《标准(送审稿)》 6.标准内容大纲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配置原则 4.岗位设置 4.1管理岗位 a)护理部主任(护理部副主任) b)科护士长 c)护士长 4.2临床岗位含专科护士岗位和护理教学岗位 4.3其他护理岗位 5.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5.1护理管理岗位 5.1.1护理部主任(副)岗位 5.1.2科护士长岗位 5.1.3护士长岗位 5.2临床岗位 5.2.1专科护士岗位 5.2.2临床教学岗位 5.3其他护理岗位 6.护士数量配置 6.1管理岗位 6.2临床岗位 6.2.1病房护士与患者应配置比例 6.2.2门诊、急诊、手术室、产房等部门护士宜配置数量 卫生部行业标准 2012.4.5发布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政司提出。 本标准第3.4,5.2.1,6.2.2条为推荐性,其余为强制性。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华护理学会、北京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协和医学院护理学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福建省立医院、卫生部北京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秀华、刘华平、李红、孙红、李继平、张海燕、许春娟、吴欣娟、么莉。 医院护士人力配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三级综合医院护士配置基本原则、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护士数量配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1)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 (2)卫生部《三级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卫医发(2008)27号) (3)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 (4)卫生部《2005-2010年中国护理事业发展纲要》(卫医发(2005)294号) (5)卫生部《2011-2015年中国护理事业发展纲要》(卫医政发(2011)96号) (6) 卫生部《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78)卫医字1689号) (7)卫生部《继续护理学教育试行办法》(卫继委发(1997)08号) (8)卫生部《关于加强临床护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7号) 3 配置原则 3.1 应实行岗位管理,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 3.2 应对护士进行分层级管理,根据层级安排在相应的护理工作岗位。 3.3 护理管理岗位任职人员应具有临床护理岗位的工作经历,接受岗位培训,具备护理管理知识和能力。 3.4 宜根据实际护理工作量、患者危重程度和疾病种类、护士能力等因素测算不同岗位护士数量。 3.5 应根据各科室特点、护理工作量实施科学排班,应安排不少于2名护士夜间值班,保障医疗护理工作安全。 3.6 病房应按照责任制整体护理的工作模式配备护士。 3.7 应制定护士紧急调配预案,确保突发事件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护士需求。 4 岗位设置 4.1 管理岗位 a) 护理部主任(护理部副主任) b) 科护士长 c) 护士长 4.2 临床岗位含专科护士岗位和护理教学岗位 4.3 其他护理岗位 5 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5.1 护理管理岗位 5.1.1 护理部主任(副)岗位 全面履行医院护理管理职能,促进医院护理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应具有护理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副主任护师及以上职称。 5.1.2 科护士长岗位 全面履行辖区内护理管理职能、业务指导、培训教学及专科护理发展,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 5.1.3 护士长岗位 履行医院护理单元的护理管理职能、业务指导、培训教学与科研等。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护师及以上职称。 5.2 临床岗位 在病房、门诊、急诊、手术室等场所执业,以患者为中心,直接为患者提供全面、全程、专业的整体护理服务。 5.2.1 专科护士岗位 重症监护、急诊急救、手术室、血液净化等对专科护理技能要求较高的临床护理岗位宜设专科护理岗位。主要负责本专科疑难危重患者护理、护理质量管理、培训和健康教育、护理研究等工作。专科护士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本专科5年及以上护理经验、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经过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行业学会培训并考核合格。 5.2.2 临床教学岗位 承担临床护理教学任务的医院,应设置临床护理教学岗位。承担临床教学护士在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基础上,负责护理专业学生、各级护士、进修生的临床培训、新技术的应用培训等。临床教学老师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本专科5年及以上护理经验、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经过教学岗位培训。 5.3 其他护理岗位 是护士为患者提供间接护理服务的岗位,包括:医院消毒供应中心、医院感染管理部门等。 6 护士数量配置 护理管理岗位和临床护理岗位护士应占全院护士总数的95%以上。 6.1 管理岗位 护理管理岗位人数占全院护理岗位的百分比不应超过10%。 6.2 临床岗位 6.2.1 病房护士与患者应配置比例 6.2.2 门诊、急诊、手术室、产房等部门护士宜配置数量 护理单元 | | | | | | | | | | | 平均每月每15人次分娩产妇配置至少1名护士(不含剖腹产手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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