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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及典型案例分析

2017-5-13 11:29| 发布者: libingccmb| 查看: 1034| 评论: 0

摘要: 医患关系及案例分析班级:广医五院2013护本 学号:2013501347 姓名:黄浩梅陈东平,男,89岁,退休职工。诊断为股骨颈骨折。某二甲医院收入住院,因为股骨颈骨折是老年人的一种常见的疾病,由于股骨颈的血液供应差, ...

医患关系及案例分析

班级:广医五院2013护本 学号:2013501347 姓名:黄浩梅

陈东平,男,89岁,退休职工。诊断为股骨颈骨折。某二甲医院收入住院,因为股骨颈骨折是老年人的一种常见的疾病,由于股骨颈的血液供应差,常常难以愈合,医生对于老年股骨颈骨折病人常用人工股骨头置换术。面对这样一个高龄、高危的病人,医生们给他进行了周密的术前准备:心电图发现病人有心肌缺血、房室交界性早搏;肺功能检查显示有混合性通气功能障碍;内科会诊诊断为肺心病、心功能不全、慢性支气管炎并肺部感染、右上肺结核。在住院期间,老人又2次发生疝嵌顿,都经过值班医师手法复位。二医院外科医生们经过讨论,认为股骨头置换手术中麻醉风险极大。然而,疾病的折磨使老人痛不欲生,曾先后3次在病床上自缢,都被家属和同房的病友发现。自杀不成,老人就绝食,看见老人在无情地自我摧残,家属看在眼里,心如刀绞。按目前技术而言,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并不是难度特别大的手术,该院每年有数十例手术成功的经验,完成这样一例手术应该没有问题。但是,面对这样一例病情复杂的高龄病人,加上日益增多的医疗纠纷,又有谁不害怕呢?最后,患者亲属经协商决定,为了使医生解除后顾之忧,为亲人解除痛苦,明确提出来要进行医疗公证。于是在术前一天病人的儿子周林祥和某医院医务人员一起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随后,医院进行了反复的研究、论证,制定了周密的麻醉和手术方案,顺利地完成了手术。

案例分析:

结合我们的案例来看医患关系实质上是,患者对医疗机构就其特定疾患的治疗提出要约(如案例中患股骨颈骨折后前往医院看病),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要约给予承诺,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了两个以上的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1.人工股骨头置换术,但麻醉风险极大;2.普通药物治疗无法彻底根除病人痛苦),患者选择了其中一种医疗方案(选择第一方案且进行医疗公证)。因此,医患关系是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亲属之间因诊疗护理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即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机构是患者治疗疾病为目的,其治疗方案经医疗机构充分说明,由患者选择其中一种治疗方案,并接受治疗的合同。诚然,医生的压力很大,在这个纷繁复杂的世界,任何人都压力大。没有不烦的人,也没有不烦的事。温总理要照看全国人民,还要关照世界人民,压力大;小学生要考试,还要练习钢琴,压力也很大。当医生确实烦,问题是,我们既然做了这份工作,就要做好。做好工作就要调控压力,所谓压力管理,需要做管理好我们自己的情绪。所以,医患沟通很大一部分重要的内容是做“情绪管理”。从医学伦理学的角度来说,“医”主要是指医疗单位及其医务工作者。医疗单位不仅包括各级各类医院、乡镇卫生院、疗养院和门诊部,还包括各种诊所、卫生所、医务所等;医务工作者包括各级各科医生、护士、医学教学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医技人员和医学科学人员等。“患”是指接受诊疗的人及与其相关的人或组织。如果诊疗护理过程没有导致病人死亡,就必须由病人本人提请医疗纠纷的处理。当然,按照法律的规定,病人可以委托家人、亲友、律师等人充当代理人,以病人的名义,具体实施解决医疗纠纷的工作。如果在诊疗及护理过程中病人死亡,那么他的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取代患者而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等都可以成为利害关系人。

医患关系中,作为承诺方的医疗机构的承诺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并不完全是自愿的,如对无医疗费用保障或危急重病人的就诊要求不得拒绝;医疗行为可能发生患者不期望的后果,如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不能以治疗的效果作为合同是否按约履行的判断依据。由于个体的差异,相同的服务不必然获得同样的成果。所以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定要与一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在我国实行深入改革开放的今天,医患关系日趋复杂,其范围也必将日趋扩大。

医患关系及案例分析

班级:广医五院2013护本 学号:2013501347 姓名:黄浩梅

陈东平,男,89岁,退休职工。诊断为股骨颈骨折。某二甲医院收入住院,因为股骨颈骨折是老年人的一种常见的疾病,由于股骨颈的血液供应差,常常难以愈合,医生对于老年股骨颈骨折病人常用人工股骨头置换术。面对这样一个高龄、高危的病人,医生们给他进行了周密的术前准备:心电图发现病人有心肌缺血、房室交界性早搏;肺功能检查显示有混合性通气功能障碍;内科会诊诊断为肺心病、心功能不全、慢性支气管炎并肺部感染、右上肺结核。在住院期间,老人又2次发生疝嵌顿,都经过值班医师手法复位。二医院外科医生们经过讨论,认为股骨头置换手术中麻醉风险极大。然而,疾病的折磨使老人痛不欲生,曾先后3次在病床上自缢,都被家属和同房的病友发现。自杀不成,老人就绝食,看见老人在无情地自我摧残,家属看在眼里,心如刀绞。按目前技术而言,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并不是难度特别大的手术,该院每年有数十例手术成功的经验,完成这样一例手术应该没有问题。但是,面对这样一例病情复杂的高龄病人,加上日益增多的医疗纠纷,又有谁不害怕呢?最后,患者亲属经协商决定,为了使医生解除后顾之忧,为亲人解除痛苦,明确提出来要进行医疗公证。于是在术前一天病人的儿子周林祥和某医院医务人员一起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随后,医院进行了反复的研究、论证,制定了周密的麻醉和手术方案,顺利地完成了手术。

案例分析:

结合我们的案例来看医患关系实质上是,患者对医疗机构就其特定疾患的治疗提出要约(如案例中患股骨颈骨折后前往医院看病),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要约给予承诺,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了两个以上的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1.人工股骨头置换术,但麻醉风险极大;2.普通药物治疗无法彻底根除病人痛苦),患者选择了其中一种医疗方案(选择第一方案且进行医疗公证)。因此,医患关系是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亲属之间因诊疗护理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即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机构是患者治疗疾病为目的,其治疗方案经医疗机构充分说明,由患者选择其中一种治疗方案,并接受治疗的合同。诚然,医生的压力很大,在这个纷繁复杂的世界,任何人都压力大。没有不烦的人,也没有不烦的事。温总理要照看全国人民,还要关照世界人民,压力大;小学生要考试,还要练习钢琴,压力也很大。当医生确实烦,问题是,我们既然做了这份工作,就要做好。做好工作就要调控压力,所谓压力管理,需要做管理好我们自己的情绪。所以,医患沟通很大一部分重要的内容是做“情绪管理”。从医学伦理学的角度来说,“医”主要是指医疗单位及其医务工作者。医疗单位不仅包括各级各类医院、乡镇卫生院、疗养院和门诊部,还包括各种诊所、卫生所、医务所等;医务工作者包括各级各科医生、护士、医学教学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医技人员和医学科学人员等。“患”是指接受诊疗的人及与其相关的人或组织。如果诊疗护理过程没有导致病人死亡,就必须由病人本人提请医疗纠纷的处理。当然,按照法律的规定,病人可以委托家人、亲友、律师等人充当代理人,以病人的名义,具体实施解决医疗纠纷的工作。如果在诊疗及护理过程中病人死亡,那么他的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取代患者而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等都可以成为利害关系人。

医患关系中,作为承诺方的医疗机构的承诺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并不完全是自愿的,如对无医疗费用保障或危急重病人的就诊要求不得拒绝;医疗行为可能发生患者不期望的后果,如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不能以治疗的效果作为合同是否按约履行的判断依据。由于个体的差异,相同的服务不必然获得同样的成果。所以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定要与一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在我国实行深入改革开放的今天,医患关系日趋复杂,其范围也必将日趋扩大。

范文二:医患关系案例

二、南昌第一医院“械斗门”事件

事件回放:8月23日上午9点55分左右,南昌市第一医院门口发生一起恶性持械斗殴事件。医院医务人员与护工队100多名,手腕扎了红布、佩戴保安防爆头盔和身穿警用背心、手持铁棍和木棍,统一装备,与近100名病人家属发生冲突,导致院方2人、患者家属13人不同程度受伤,四辆面包车被砸毁。以下是描述的画面:

近百名患者家属和邻里在医院门前将聚集。其中,部分人员手持鱼叉和铁棍准备冲入医院内部,还有一部分人手持玻璃瓶在医院大门外准备。此时,一名患者家属从医院冲出,并大喊有人被袭击。随即,近百名家属一齐从医院机动车入口处冲入医院,但在前进了150米左右后,前方突然出现了一群不明身份的打手,并向家属喷射白色烟雾状物体。顿时,冲入的患者家属都被烟雾包围,而从医院里冲出来的打手,趁机对家属人群进行殴打。

此时,刚冲入医院的近百名患者家属,被打手袭击后,都退回到医院门诊大楼前。但身份不明的打手,仍四处追击家属人群,并开始打砸患者家属的车辆,其中有四辆面包被砸毁。双方都有人员在斗殴中受伤。在患者家属被打散之后,打手还继续医院内搜捕“漏网之鱼”,随即便有好几名没有来得及逃脱的患者家属被追,并当场被围殴。

这起械斗事件造成15人受伤,四辆面包受损。医患纠纷引发如此大规模的械斗实在比较罕见。

点评:好一幅活生生的黑社会般的恶斗画面,以前也许只在电影中看过。这起恶性的医疗事件据说由医患纠纷所致,南昌第一医院雇佣打手,有组织有计划提前做好“迎敌”准备。医院不是医生救死扶伤的场所,而变成医生病人群斗的战场,光天化日之下,却发生了一幕骇人听闻的持械打斗事件,这种恶劣行为不但给医院带来极大的负面口碑,还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出现医疗纠纷不是寻求疏导,而是双方对峙组织武力打斗来解决,医院形似黑社会,让病人心寒,医患关系更加恶化!

三、上海交大三院“医跑跑”事件

事件回放:8月24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三人民医院外科大楼3楼手术室突发火灾,一名正在接受截肢手术的全身麻醉病人身亡。医院宣传科负责人称,事发时手术室内至少有6名医护人员在场,发现隔壁房间起火后撤离;手术台上的病人则因无法逃离不幸身亡。

据介绍,“医跑跑”事件中,在发现隔壁房间起火后,这几名医护人员完全有时间将全麻病人挪到推车上带走。可就是这个能给病人带来生命希望的举手之劳,竟然没有一个人想到要去做,导致病人死亡。

目前,这六名医护人员被停职调查,管消防的副院长撤职,院长被行政警告处分,事件发生后警方也介入此事调查。

点评:当一个病人把自己生命交到医生的手上,对医生来说,这本身既是一种信任,更是一份生死契约。救死扶伤,治病救人,这本身就是医生的职责所在。上海“医跑跑”事件的发生,医生逃跑不但跑掉了医德,更跑掉了做人的底线。有学者指出:“医跑跑”事件中的医生抛下病人不能止于道德宣判,还应加以法律上的惩罚,病人家属有权以医疗事故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起诉事件中的医生。

求生是人的本能,面对危难,医生在病人面前紧急避险优先自保性命,而弃病人生命于不顾,医生职业道德又体现在哪?但更希望这一事件带给医务人员的警示不仅是谴责,更应该是反思

四、深圳儿童医院“八毛门”事件

事件回放: 8月24日,出生没到一周的患儿在深圳儿童医院查出患了先天性巨结肠,该院下达“病情告知书”,建议对降生仅6天的婴儿动造瘘手术。8月25日,患儿父亲陈先生带着孩子来到广州市儿童医院求医,该院医生开了8毛钱的石蜡油后,孩子病情好转。陈先生因此认为深圳儿童医院误诊硬要给孩子做手术,并向媒体报料,引起“8毛钱治十万元的病”的讨论。

由于患儿再次大便排出困难,10月11日,陈先生带着患儿来到武汉同济医院就诊,结肠钡灌片初步诊断为先天性巨结肠,并进行手术治疗康复。患儿出院时,其父亲委托武汉同济医院向社会公布了他的一封感谢及致歉信,信中感谢武汉同济医院治好了孩子的病,同时也向深圳儿童医院道歉。

点评:“八毛门”之所以引得舆论大哗,凸显了公众的医疗焦虑,是公众对误诊,过度医疗和乱收费等现象的强烈担心和不满。误诊不是个别现象,有的医院把小病说成大病,还有一些乱收费,相信不少人都深有体会。

信息的不对称、医生与病人缺乏有效的沟通,医患之间的矛盾激化,导致该事件的发生。因此,一方面应强化事前监管,从制度上防范医生过度医疗,根除医生误诊的生存土壤;另一方面,建立完善的第三方核对机制,当患者觉得被误诊或过度医疗时,及时提供救济与帮助。

五、南海早产儿“被死亡”弃厕所事件

事件回放:早产儿的母亲刘冬梅怀孕期间一直在南海区红十字会医院进行检查,B超和彩超都显示孩子一切正常。刘冬梅怀孕32周时感觉腹痛,经检查发现有早产征兆,于是遵从医嘱于10月23日住院观察。

刘冬梅向记者回忆:25日白天,我疼了一整天,也打了一天的吊针。10月26日凌晨3点左右,我觉得这种痛不正常,并发现出血,就马上到处置室找医生。值班的曹医生让我站着检查了一下,开了点药就让我回去。过了一个多小时,护士才给我用药。用药之后更痛了,我老公就再去喊医生,医生听过胎心之后说,小孩子很快就要出来了,之后就出去拿药水。我感觉孩子的头都出来了,医生一看,说已经来不及了,然后让身边的两个护士处理,自己走出了病房,之后再也没有出现过,都是两个护士在接生。

产下孩子后没有听到孩子的哭声,刘冬梅着急地询问孩子的情况,接生的护士告诉她,“你这样生下来的孩子当然是不行的了。”刘冬梅顿时如遭晴天霹雳,“听胎心的时候孩子还是好好的,为什么一下子就没了呢?”她将噩耗告诉了丈夫,王海章一下子也懵了,在病房中大哭。

王海章说,他们按了2次铃,亲自去叫医生叫了5次,但都没有人理他们。“听到孩子的死讯,我们起初都没有质疑,因为他们是医生。”闻讯赶来的姐姐、姐夫坚持要看孩子一眼,他们才在妇产科处置室厕所的地板上见到用塑料袋装着的孩子。打开塑料袋的瞬间,姐姐王和平发现孩子的手脚在动,肚子一上一下,鼻孔里有气泡冒出。她立即喊医生施救,此时离孩子出生已过了半个多小时。

经过一周的治疗,目前孩子的情况良好,没有呕吐等不适症状,只是CT检查显示脑部发育不良,但是孩子的家属十分担心孩子会留下后遗症,毕竟孩子出生时窒息,又在冰冷的地板上呆了半个多小时才得到施救。该事件致该医院对产科主任、当班医生、护士做出停职处理,接受调查。

点评:医院是救死扶伤之地,但在这所医院发生了早产儿“被死亡”事件。医院不仅违规助产,而且轻率判断新生儿为“死婴”而将其弃于厕所。若非家属坚持要看一看孩子,后果不敢想象。这样的医院还是医院吗?这样的医生还配当医生?在卫生局通报中指出,南海红会医院发生的这起严重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暴露出该院存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医务人员责任心缺失等等严重问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这起事件中认真吸取深刻教训,并引以为戒,切实做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卫生部强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注重对患者的人文关怀,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完善医患沟通内容,提高医务人员沟通水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六、浙江医药“回扣门”事件

事件回放:今年8月10日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急诊科主任黄卫东上吊自杀而引发众多媒体争相报道。事件的起因为一名自称杭州海疆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的网友,发帖曝光了该公司代理的依达拉奉注射液回扣问题。这家名为“海疆”的医药代理公司,代理销售的是依达拉奉注射液,各大医院的医生,每开一支,返还给医生的回扣高达20元至25元。同时还曝光了1月份公司统计发给医生的回扣详细清单,其中涉及浙医一院、浙医二院、淅江省人民医院、杭州市中医院、宁波市二医院等共200多名医生,其中不少还是名医、科主任和医院骨干,甚至宁波一名医生1月份的回扣统计数字高达32040元。

鉴于医药回扣的危害,浙江省卫生厅着手对事件进行调查,浙江省卫生厅厅长杨敬说:“从目前查处的几起医药回扣案件来看,收受回扣人员手段多变,性质恶劣,涉及面广,数额巨大,确实让我们震惊。”

随着浙江省卫生系统开展医药回扣专项治理活动,1482家医疗单位实施了廉洁从医承诺制,18.3万余名医务人员签订了廉洁从医承诺书,通过自查自纠主动上交款项2800余万元。该事件导致超百名医生被约谈,浙医一院急诊科主任涉嫌药品回扣,“羞耻感对内心的冲击非常大”而导致自杀。浙医二院副院长徐少文因涉及金额巨大而被“带走”,正式被相关部门起诉。

点评:在国内,药品回扣从就没间断过。回扣腐败现象蔓延不止,造成药价虚高,严重影响医务人员形象。医药界业内人士提到更多的则是“以药养医”的体制。“只要这种体制不变,收取回扣就没法从根源上消失。”一位在浙江从事医疗工作十余年、深谙行业状况的医生告诉记者,加强医风医德教育、督促医务人员自律固然重要,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还是应该从历史根源入手,解决体制弊病。财政对公共医疗的投入需要大幅度增加,提高医生的收入,打破公立医院“以药养医”的局面等,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七、深圳北大医院天价药利润高达9137.5%

事件回放:11月13日,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栏目播出了《招出来的高药价》,关注了一些地方的常用药品医院零售价和出厂价之间的巨大差价,记者随机选取了20种药品,对它们的出厂价、中标价和医院的零售价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这些药品从出厂价到医院零售价之间的中间利润都超过了500%,最高的一种名为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的药品从出厂到医院中间利润甚至高达2000%以上。而这些药品之所以能在医院卖出高价,中间环节形成这么高的利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药品招投标得过程中标价定的很离谱,指出最离谱的二种药,一个是天津药业集团新郑股份公司生产的2ML4毫克的氢溴酸高乌甲素注射液,出厂价为0.52元,中标价为16元,医院零售价为18.4元,中间利润超过3438%,另一种药品是山东方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2毫升20毫克的盐酸奈福泮注射液,出厂价为0.32元,中标价为18.49元,医院零售价为21.26元,中间利润竟达6543%。

另外,记者携带央视曝光的天价药名单走访了包括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南山医院等数家知名三甲医院,以及三家社区医院。在三甲医院,记者发现了包括“注射用辅酶A”、“葡醛酸钠注射液”和“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在内的三种的药品,同一厂家同一规格之下,其价格与央视曝光相比差距不大。其中山东圣鲁制药生产的葡醛酸钠注射液,在北京大学深圳医院竟高达7.39元一支,是央视曝光零售价的10倍之多,而其生产价只为0.08元,其利润高达9137.5%,再次令人震惊。

点评:真的是没有最高,只有更高啊!谁是“暴利药”的幕后推手?本来国家出台药品招投标制度的目的,就是抑制药价的虚高,减轻患者负担。然而由于中间销售环节太多、医生开药拿提成、监管部门定价虚高以及药品招投标环节存在猫腻等,都缘自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不透明,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症下药,公开药品的生产成本、中间销售成本、医院加价比例,公开定价的依据,让患者一目了然,利于社会各界有效监督。

另外,必须加快推进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公立医院取消“以药养医”,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看病贵,药价高”的问题。要加快医药分家的改革进程,公立医院坚持医药分离、管办分离,使医院完全脱离靠药盈利的模式。

范文三:医患关系案例

医患关系案例

1、病人执意出院病情加重 医生未加劝阻担责

案例

**县**镇村民刘某在家中因一氧化碳中毒昏迷,次日被送到县某医院抢救。在医务人员的救治下,刘某于当日上午11时苏醒,病情得到好转,脱离危险。当晚9时,刘某已经可以暂时停药、停氧。看到刘某已完全清醒,刘某亲属主动要求出院。医生同意出院,但当时未与刘某及其亲属办理相关手续,并未告知有关注意事项。

次日,刘某出现反应迟钝、头痛等症状,先后到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重庆市三峡中心医院等地治疗,诊断为中毒性脑病。刘某被法医鉴定为伤残一级。刘某亲属一纸诉状将巫山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该院赔偿33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提交的病历,记录了要求原告刘某住院治疗的内容,原告无充足的证据加以推翻。遂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开始申诉。巫山县法院再审此案。在进行多方面分析后判决该医院因未尽到告知义务,承担一半的责任,赔偿病人4万元。 医患纠纷案例解析与防范要点

解析

尽管家属强行要求未痊愈的病人回家,滞延了后续治疗,与造成病人伤残的严重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是院方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对不宜出院的病员,应进行劝阻;坚持要出院的,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告知病人病情危害性。

该医院仅以病历记录举证,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应承担过错责任。

防范要点

1. 医务人员应做好病历记录,详细记载病人住院治疗的内容。

2. 与患者加强沟通,告知提前出院的危险性。对于不宜出院的患者,应强力劝阻,了解具体原因,多为患者做思想工作。

3. 如患者坚持要出院,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告知病情危害性以及出院后要注意的事项,嘱咐患者定期回医院进行检查。最好获得患者及家属对告知内容的书面确认。

范文四:医患关系案例分析题

研究生学院2013-2014学年(1)学期 班

医患关系学课程考试题

姓名: 学号: 专业: 成绩:

案例分析题

要求:

1、根据案例内容,从医院、医生及患者三方的角度进行分析,结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阐述对该案例的观点及解析,并提出防范医疗纠纷及恶性医闹事件的措施。

2、字数:1000-2000字;A4纸双面打印;案例分析内容打印在第二页。 3、2014年1月13日前以班级为单位交至研究生管理科。

4、案例分析内容如与他人雷同者,成绩记为零分并以作弊论处!!

[案例]

患者吴某系孕妇,因得急性肠炎前往广州市某医院门诊就诊,当晚住院留医观查治疗。第二天,吴某认为病情好转,便要求出院,医生为其开了处方药,胃乃安胶襄等三种药。

出院第二天,吴某服药后出现呕吐并晕倒现象,其家属便打120急救,并送到广州市另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认为某医院开的处方药胃乃安胶襄等三种药属于孕妇慎服药品,家属认为该医院存在过错,索赔50万元未果。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请广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某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该医院为了妥善解决问题,主动提出给予死者家属1万元的安抚费,但死者家属不同意,认为责任在医院。

几天后,数名死者亲友来到医院大厅闹事,再次提出要求该院赔偿死者家属50万元,否则将纠集人员到该院拉横幅、静坐进行抗议,并威胁该医院,如不按死者家属的要求赔偿,将实施暴力打砸行为,让医院无法正常工作。

医患关系是医生和患者之间发生的最基本的人际关系,在医疗过程中占有十分突出的位置,和谐的医患关系是一切医疗活动的基础。然而,当今社会医患双方因为各自的因素误解不断加深,医患纠纷不断发生,从口角之争甚至到暴力伤医事件,医患关系已经成为各种社会群体关系中最难处理的关系之一。因此,为了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构建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作为医生的我们必须从患者、医生、医院三方面深入探索和理解医患关系不断激化的原因,并努力寻找一个能够协调三方利益关系的办法。

从法律角度来看,本案并不属于医疗事故,死者吴某的死亡也并非医院的医疗过失所致。而且吴某的死亡也经广州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并否定了医疗事故这一说法。但是彻头彻尾地分析这一案例,不管是在患者、医生还是医院方面都有过错或者失职,正是因为这些细节上的不认真和不负责,才导致了吴某死亡这一悲剧的发生,这些都应为让我们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

首先,患者吴某在就诊的第二天并没有按照医嘱留院观察,而是认为自己病情好转而自行要求出院,因为患者自己缺乏对疾病科学的认识,所以其出院后病情恶化,她自己要负首要责任。另外,本案已经经广州市医学会鉴定排除了医疗事故,患者家属就应该尊重并服从鉴定结果,而不应该在医院聚集滋事,并威胁医院要实施暴力打砸行为。从人性及道德层面上来讲,吴某的死亡是一个已经发生的悲剧,死者及家属是弱势群体,也理应得到医院及人们的同情,况且院方已经主动要提供给死者家属一万元的安抚费,所以患者家属也应该尽量控制悲愤情绪并对院方心存感激;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吴某的死亡已经经鉴定不是医疗事故,院方就没有责任和义务给患者家属安抚费及任何赔偿,而且患者家属在医院聚集滋事,已经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总体上看,患者及其家属是值得同情的,但是他们的过激行为也是不理智的。

其次,严格地按照医院诊疗规定来看,吴某的主管大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主管大夫应该在吴某入院后对其病情进行仔细认真地评估,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设立相应的诊疗方法。在第二天吴某要求出院时更应该仔细评估其各项生命体征及可能会出现的一系列并发症,如果依据当时病情确实不应该出院,出于人道主义跟医生的责任义务也不应当让患者出院,如果患者坚持要出院,也应就病情跟患者及其家属进行解释沟通,充分遇见可能在院外出

现的严重后果并发症,使患者理性看待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误差。如果上述工作都做的很充分而患者执意要出院,则应该让其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并立即上报医院医务部,请院方领导跟患者及其家属协调沟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只有这样才能做好医生应该做的,并能够对自己和医院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最后,院方作为医疗机构的存在,是医务人员和患者之间的一道桥梁,一方面应该严格规范医院的医疗诊治规范,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专业知识及沟通能力进行培训,尽最大能力减少医疗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要及时化解矛盾,尽量把医患纠纷消灭在萌芽阶段,在出现医疗纠纷时应该做好接待说服解释工作,避免纠纷升级。患者及其家属作为弱势群体,院方对待患者提出的困难和问题,应该在医院能力范围内对患者尽可能地帮助和解决。本案在发生后,院方主动要求给死者家属提供一万元的安抚费,不仅显示了人道主义精神,立场和方法都是值得肯定的。

那么,如何解决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的问题呢?

我认为医生首先要在学术和专业知识上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学习,把医疗事故发生的风险控制到最低。另外,医生还要努力学习并掌握医疗过程中的诊疗规范,并严格按照规范行医。其次,医生还要富有责任心和同情心,对病人真诚的人文关怀一定会赢得病人的尊重和信任,当医患双方互敬互信的时候,医患纠纷一定不会发生。

另外患方转变观念也是处理好医患关系的重要条件。医院是实施有偿医疗行为的机构,而非福利院。医疗技术的提高需要新技术和新设备的使用,而这些势必会引起医疗费用的上涨。因为医务人员专业知识的不同与患者个体体质的差异,相同的疾病在不同患者身上可能会有不同的转归,而且就现在的医疗水平来说大部分的疾病是无法治愈的,所以各方面都需要患方对医生和医院多加理解。

最后,无论对于医生、患者还是院方,加强医患沟通都是密切医患关系的重要策略。在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如果医患双方能够保持良好的沟通,心理距离近,医患关系就会自然和谐起来。如果患方能够多理解医学是一门不断探索前进中的科学,能够理解某些风险和误差是不可避免的,医务人员又能够耐心细致地跟患者沟通,医患关系一定会向着和谐互信不断发展,一定能做到将医患纠纷防患于未燃!

范文五:医患关系案例分析题

研究生学院2014-2015学年(1)学期 班

医患关系学课程考试题

姓名: 学号: 专业: 成绩:

案例分析题

要求:

1、根据案例内容,从医院、医生及患者三方的角度进行分析,结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阐述对该案例的观点及解析,并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措施。

2、字数:1500字左右;A4纸双面打印;案例分析内容打印在第二页。 3、2014年11月13日前以班级为单位,由各班级负责人统一交至研究生管理科。

4、案例分析内容如与他人雷同者,成绩记为零分并以作弊论处!!

[案例]

2004年3月16日,王某某因患精神疾病,被其亲友送至日照市某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王某某被确诊为妄想型精神病,需要住院进行治疗。王某某入院治疗时,医院与王某某的法定监护人签订了一份《住院协议书》。该《协议书》规定:我院除了个别危重病人外,一般不留家属陪伴,王某某不需要留人护理,由医院根据患者的病情进行护理。3月20日12时,王某某在医院的厕所里上吊自杀,此时,其家人根据协议书规定未在医院护理。王某某自杀所用的工具是该医院医护人员打扫卫生时用的抹布。在发现王某某自杀后,医院对王某某进行过抢救,但抢救无效,王某某最终死亡。王某某家属认为,王某某自然身亡当天的值班护士并无医疗或护理资质,由于医院未能尽到治疗、看护职责,致使王某某上吊自杀,故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损失。医院辩称,王某某虽是在医院治疗期间自杀,但其自杀行为属不可预见的偶发事件,与医院无关,医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1

范文六:医患关系案例分析题

杭州出台文件构建平安医院长效机制对医闹伤医事件说NO

近段时间,我市多家医院先后出现了医闹及伤医事件,这对医患双方都是一种伤害。面对频繁出现的医患纠纷,我们应该如何来化解这一顽症?

【事件一】 伤医事件:护士被打致鼻骨骨折

3月7日晚,患儿王某某在市一医院输液室输液,起初输液过程很顺利。但两岁的王某某生性好动,触碰到了注射器,导致盐水滴不出来。当班护士胡莹立即给他调整。在调整的过程中,患儿始终不配合并自行将留置针拔出,随即注射部位出现渗血。

父亲王某见状,在不了解实情的情况下,忽然将手中的饮料瓶砸向胡莹。饮料瓶内的饮料很满,加之王某砸出的力道很大,胡莹瞬时被砸中面部鲜血直流。

经过浙江省中医院急诊处理,胡莹鼻骨X光片检查显示鼻骨骨折,头颅CT显示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软骨骨折,颅内有少许可疑出血点。目前,胡莹在省中医院住院治疗,适时进行手术。由于脸部受创较重,整形科的相关专家可能还要进行会诊。

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上城警方刑事拘留。

【事件二】 医闹事件:未能救活病人医生被打骂

今年2月的一天上午,在我市一家医院当医生的王军(化名)像往常一样去科室上班。到了办公室不久,一群人找到他的办公室,其中一名中年妇女看到王军后就破口大骂。 原来,前一天那名中年妇女的一名家人因病被送到医院抢救,当时王军是值班医生。由于病人病情严重,最后未能救活。尽管王军和同事已尽力抢救了,但死者家属并不认可王军的说法,一定说是医生没有及时抢救,才导致病人死亡,家属要求王军和医院一同承担50万的赔偿责任。

据目击此事的同事介绍,面对中年妇女的辱骂,王军始终没有还口,只是劝说对方别太激动。但中年妇女并不解气,还拿起手中的包打了王军几下,王军觉得很冤枉,心里十分委屈。

【观点】 各医疗机构将强化医患双方沟通协商

市卫生局有关专家分析,“伤医”现象愈演愈烈的背后首先是群众对医学知识,特别是医学局限性等了解不到位。因为从多起医患纠纷来看,患者及家属对疾病及并发症、医学局限性等不了解是导致医患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其次,是医患双方之间缺乏信任,导致彼此沟通出现困难,难以自行协商解决。一旦自行协商失败,患者及家属往往会采取包括“医闹”在内的过激行为。

记者了解到,最近,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和谐医患关系、建设平安医院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市直属各部门,着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卫生部门强化管理、相关部门配合支持、医患双方共同参与”的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长效机制。

各医疗机构将强化医患双方沟通协商,除了在醒目位置公示资质、诊疗科目范围、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以及各项便民服务举措外,还要公示医疗机构治安告示、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告示。建立医疗服务质量互动评价机制,通过发送医疗服务质量测评短信、安装医疗服务满意度评价器等多方式,由患者对医护服务质量进行评价,促进医疗机构完善医疗服务。

目前,杭州9家市属医院已全面开展就诊病人满意度短信测评。

此外,我市将建立“平安医院”的舆论引导机制,新闻媒体要加强医学客观规律的宣传,加深公众对疾病及并发症、医疗意外、医疗感染、医疗缺陷等医学知识的认知,增强医患之间的共识。

【观点】 “医闹”行为可构成违法犯罪

“医闹”对医患双方都会造成痛苦和伤害,这既不利于医患和谐,又容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医闹”现象的频繁发生,主要是源于一些患者和家属“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这一错误观念在作怪。市卫生局相关工作人员说,其实在实际的医患纠纷调解过程中,并不是患者和家属闹得越凶,最后的赔偿会越多。相反,一些患者和家属因为出现“医闹”等过激行为后,反倒构成了违法犯罪。

接下来,我市要建立医警110社会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公安部门与医疗机构共同制定安保措施。医疗机构将加大对安保硬件设施的投入与更新力度,逐步推广设立门禁安检、监控探头、一键式报警装置等现代化安保设施。

各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医疗机构的报警后,会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对一般的医疗纠纷,警方会协助医疗机构对患方进行疏导,劝阻、制止过激的言语和行为;对医疗机构内发生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属地公安机关将果断处置,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

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盗窃、抢夺公私财物以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占据诊疗、办公场所,或者在诊疗、办公场所拉横幅、贴标语,或者拒不将尸体移放殡仪馆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

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公安机关将坚决打击无理取闹、有组织、有预谋的“医闹”和“职业医闹”插手医疗纠纷行为,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或第三方调解。对“职业医闹”插手医疗纠纷,公安机关将采取“零容忍”,坚决打击。患者、患者家属及“职业医闹”扰乱卫生行政部门、医学鉴定机构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等机构办公秩序,影响正常工作开展或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公安机关接警后将立即出警并采取果断处置措施。

此外,我市将建立卫生、公安、法院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三级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卫生行政部门将建立医疗纠纷案件评估分析制度,每半年开展一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综合评估总结。将进一步强化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组建一支有医学背景并具备法律知识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

(资料来源:《杭州日报》2014年3月11日B4健康新闻)杭州出台文件构建平安医院长效机制对医闹伤医事件说NO

近段时间,我市多家医院先后出现了医闹及伤医事件,这对医患双方都是一种伤害。面对频繁出现的医患纠纷,我们应该如何来化解这一顽症?

【事件一】 伤医事件:护士被打致鼻骨骨折

3月7日晚,患儿王某某在市一医院输液室输液,起初输液过程很顺利。但两岁的王某某生性好动,触碰到了注射器,导致盐水滴不出来。当班护士胡莹立即给他调整。在调整的过程中,患儿始终不配合并自行将留置针拔出,随即注射部位出现渗血。

父亲王某见状,在不了解实情的情况下,忽然将手中的饮料瓶砸向胡莹。饮料瓶内的饮料很满,加之王某砸出的力道很大,胡莹瞬时被砸中面部鲜血直流。

经过浙江省中医院急诊处理,胡莹鼻骨X光片检查显示鼻骨骨折,头颅CT显示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软骨骨折,颅内有少许可疑出血点。目前,胡莹在省中医院住院治疗,适时进行手术。由于脸部受创较重,整形科的相关专家可能还要进行会诊。

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上城警方刑事拘留。

【事件二】 医闹事件:未能救活病人医生被打骂

今年2月的一天上午,在我市一家医院当医生的王军(化名)像往常一样去科室上班。到了办公室不久,一群人找到他的办公室,其中一名中年妇女看到王军后就破口大骂。 原来,前一天那名中年妇女的一名家人因病被送到医院抢救,当时王军是值班医生。由于病人病情严重,最后未能救活。尽管王军和同事已尽力抢救了,但死者家属并不认可王军的说法,一定说是医生没有及时抢救,才导致病人死亡,家属要求王军和医院一同承担50万的赔偿责任。

据目击此事的同事介绍,面对中年妇女的辱骂,王军始终没有还口,只是劝说对方别太激动。但中年妇女并不解气,还拿起手中的包打了王军几下,王军觉得很冤枉,心里十分委屈。

【观点】 各医疗机构将强化医患双方沟通协商

市卫生局有关专家分析,“伤医”现象愈演愈烈的背后首先是群众对医学知识,特别是医学局限性等了解不到位。因为从多起医患纠纷来看,患者及家属对疾病及并发症、医学局限性等不了解是导致医患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其次,是医患双方之间缺乏信任,导致彼此沟通出现困难,难以自行协商解决。一旦自行协商失败,患者及家属往往会采取包括“医闹”在内的过激行为。

记者了解到,最近,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和谐医患关系、建设平安医院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市直属各部门,着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卫生部门强化管理、相关部门配合支持、医患双方共同参与”的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长效机制。

各医疗机构将强化医患双方沟通协商,除了在醒目位置公示资质、诊疗科目范围、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以及各项便民服务举措外,还要公示医疗机构治安告示、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告示。建立医疗服务质量互动评价机制,通过发送医疗服务质量测评短信、安装医疗服务满意度评价器等多方式,由患者对医护服务质量进行评价,促进医疗机构完善医疗服务。

目前,杭州9家市属医院已全面开展就诊病人满意度短信测评。

此外,我市将建立“平安医院”的舆论引导机制,新闻媒体要加强医学客观规律的宣传,加深公众对疾病及并发症、医疗意外、医疗感染、医疗缺陷等医学知识的认知,增强医患之间的共识。

【观点】 “医闹”行为可构成违法犯罪

“医闹”对医患双方都会造成痛苦和伤害,这既不利于医患和谐,又容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医闹”现象的频繁发生,主要是源于一些患者和家属“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这一错误观念在作怪。市卫生局相关工作人员说,其实在实际的医患纠纷调解过程中,并不是患者和家属闹得越凶,最后的赔偿会越多。相反,一些患者和家属因为出现“医闹”等过激行为后,反倒构成了违法犯罪。

接下来,我市要建立医警110社会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公安部门与医疗机构共同制定安保措施。医疗机构将加大对安保硬件设施的投入与更新力度,逐步推广设立门禁安检、监控探头、一键式报警装置等现代化安保设施。

各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医疗机构的报警后,会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对一般的医疗纠纷,警方会协助医疗机构对患方进行疏导,劝阻、制止过激的言语和行为;对医疗机构内发生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属地公安机关将果断处置,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

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盗窃、抢夺公私财物以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占据诊疗、办公场所,或者在诊疗、办公场所拉横幅、贴标语,或者拒不将尸体移放殡仪馆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

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公安机关将坚决打击无理取闹、有组织、有预谋的“医闹”和“职业医闹”插手医疗纠纷行为,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或第三方调解。对“职业医闹”插手医疗纠纷,公安机关将采取“零容忍”,坚决打击。患者、患者家属及“职业医闹”扰乱卫生行政部门、医学鉴定机构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等机构办公秩序,影响正常工作开展或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公安机关接警后将立即出警并采取果断处置措施。

此外,我市将建立卫生、公安、法院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三级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卫生行政部门将建立医疗纠纷案件评估分析制度,每半年开展一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综合评估总结。将进一步强化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组建一支有医学背景并具备法律知识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

(资料来源:《杭州日报》2014年3月11日B4健康新闻)

范文七:患方故意拖欠费用案例分析——医患关系案例

患方故意欠费的处理

案件回放

2007年6月17号晚上,71岁的北京市民张月香因突发心脏病被家人送到市某医院心血管诊疗中心,当时老人胸闷,病情危急,经心电图等检查,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而家人只带了三千元医药费,时间就是生命,张月香马上被送入绿色通道,这是目前在很多家医院都开展的一种为简化冠心病患者急诊抢救的流程,即对危及生命的心源性患者不收住院押金,实行先救人后交费的方式,立刻组织进行手术,最后手术成功,老人转危为安,未出现任何并发症。然而就在病人日渐康复的时候,其家属却违背承诺,拖欠医疗费用,开始医院多次向病人家属催交欠款,都被推托费用正在由外地的家属邮寄中。6月23号上午,趁着医生护士抢救其他病人的时候,张月香在家人的安排下,自行离开医院。对经自己和同事们精心救治而恢复健康的患者,竟以恶意欠费的态度对待救自己一命的医院,医生们无论如何也想不通。院方认为对于这种故意欠费的病人,医院在催交欠款无效的情况下,将诉诸法律。

案例分析

作为医疗机构中的医务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为患者看病是一种劳动的付出,同时,他们除利用自己的医学知识为患者看病外,对于患者疾病的检查和治疗,还要涉及到检查设备和药物的应用,这些都是需要一定的费用的。因此,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是需要为医生的劳动和自己的治疗付出费用的。

另外,有法律界的学者提出医疗服务合同行为的概念,将医疗机构中看病缴费的现象解释的更为清楚。医疗服务合同规定了医患双方的义务,即医方尽力给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患方看病需缴费。如果患方拒绝缴费,就属于赖帐,有的甚至具有恶意欠费的行为,这些将给医院造成强烈的打击。

在这个案件中,患者经过医院的治疗,得以康复,但却拒绝缴纳相关的诊疗费用,很明显这是属于故意欠费的行为,这一行为给医院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对于医务工作者来说,2009年6月是一个“黑色六月”。在短短的一个月时间里,先后发生了5起“血溅白衣”事件。其血腥程度,令人惊悚。

6月1日,河南省武陟县一产妇在县妇幼保健院正常生产时,因产中发生羊水栓塞,不幸身亡。据悉,产妇羊水栓塞,属于高风险型病例,抢救的成功率极低。

6月2日一早,亡者家属纠集了五六十人围攻保健院达数小时。几个大汉驾着院长强行让其披麻戴孝,在亡者灵前磕头哭丧,并实施暴力毒打,最后院长被打得倒地不起,蜷缩在水泥地上。

6月8日,浙江临海市白水洋国土分局局长之女金怡彤,在杭州市第一医院门诊公共场所自行坠楼。虽经全力抢救,但终因患者伤势过重,未能挽回生命。 6月9日下午,其父金某率一百余人赶到医院,堵在科室门口围攻打砸,造成医院6人受伤。6月11日,武汉江夏区疾控中心一名护士上班时,被一名男子在接种室内持刀割喉而死。江夏区卫生局证实,凶手此前到疾控中心打过狂犬疫苗,后多次骚扰该护士,称护士给他打的疫苗是“毒血”。

6月16日,北大第一医院某医生因拒绝为病人开虚假证明,被病人家属连刺五刀,身陷血泊。

6月21日,福建省南平市第一医院,一位“肾积水并尿毒症”的重症患者因呼吸功能衰竭、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21日凌晨3时,家属拒绝迁移死者尸体,将泌尿外科全科室封闭,泌尿外科的值班医生、手术医生和所有在院病人,都被关在病房。同时,医闹组织开始在门诊大楼、住院大楼摆放花圈,打砸泌尿外科住院病房。21日8点,整个医院处于瘫痪的状态。最令人不解的是,警察到来后,无所作为,坐观待命。随后,市政府出面调解,医闹组织要求赔偿80万元,调解无效。6月21日下午,医闹组织召集了200多名社会势力,手持木棍及匕首冲至医院,封锁门诊大楼,摆满花圈,并焚烧纸钱,见到穿白大褂的医务人员即大打出手,有一名医生身中6刀,被送进医院抢救,另外有10余名医生、护士全部有不同程度砍伤。在此过程中,警察得到的命令始终是“待命”,市政府给医院指示始终是“尽快调解”。6月21日晚23点,医闹组织再次召集6辆中巴车载满打手至医院,围攻办公楼至22日凌晨3点,声称再不按其要求赔偿,则将医院办公大楼炸毁。市政府经研究决定,责成医院赔款21万。事后,有人看见,家属在门诊大厅公开给医闹发钱。6月23日,医务人员忍无可忍,自发组织到市政府门前请愿,要求市政府作出解释,并严惩肇事凶手„„

范文八:医患关系事例

医生被杀,大部分表示了高兴。随后腾讯新闻关闭了这个评论,删除了结果。小马对此颇不以为然。这已是现实,回避有意义吗?就如脓疮已成,唯有适时挑破,才能放出脓毒。一味拖延,结果只能是毒入骨髓、病入膏肓。

十分客观地说,事情发生后,医学生群体尽管群情沸腾,但鲜见污言秽语;尽管愤怒悲伤,也少有低俗辱骂。这也实实在在地说明,医生群体,确实是一个学历知识水平很高、比较有素质、比较有涵养的群体。

就此事而言,我不想跟大家争论看病是不是难看病是不是贵,因为这不是我们可以操心地了的;我也不想跟大家争论医生有没有药品回扣,医护人员态度怎么样的问题,因为这是没有任何争论的价值的。我只想在此说一个比较专业的法律术语——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已被侵害的民事权利。说通俗一点儿,就是各种各样的自助行为 、自救行为、自卫行为、私了行为、自决行为等。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最初阶段,实行‚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私力救济方式,社会充满了暴力和血腥,秩序一片混乱。如古代国家,在人身权的救济方面曾允许同态复仇,在债权的救济方面曾允许债权人私自关押债务人,将债务人沦为奴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文明化程度越来越高,人类社会由野蛮向文明,公力救济日益取代私力救济,私力救济越来越受到限制。时至今日,在我们国家,刑事领域已经不存在‚私力救济‛这种方式了。

神圣英武的媒体们喜欢把目光聚焦于‚有没有医患纠纷‛、‚医生有没有过错‛。难道医生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患者拿刀捅人这一行为正确有否的决定性因素吗?医生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捅人行为就合法了吗?

1、法制晚报〃患者拔牙送命 北京口腔医院被判医疗过失赔28万

张女士是河北高碑店市人。2009年12月7日,因口内有颗牙疼痛并长时间流脓,她到北京口腔医院住院治疗。

2009年12月8日,医院为张女士进行右下颌骨囊肿刮治术和右眉弓色素痣切除术,并拔掉那颗病牙。手术前,张女士签下了手术同意书,但该手术同意书并未告知此手术有可能引发静脉血栓及肺血栓栓塞症,也未告知怎样预防此病的发生及发生后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施救。

张女士的家属说,2009年12月9日上午,张女士被送回普通病房,她曾多次提示医生双腿针扎似疼痛,但医生均未理睬,下午张女士起床上厕所时突然晕倒在厕所,但医院没有进行有效抢救,结果不治身亡。

经过尸检,张女士的死因为双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

家属认为,针对肺血栓栓塞症,医院没有尽到告知及制定预防方案的义务,为张女士实施的

仅为三个小手术,使用普通的静脉针输液即可,而医院却在手术中对患者三处大静脉穿刺、留臵导管损伤大静脉,没有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违反了相关技术规范,正是医院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了患者的死亡。

于是家属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7万余元。对此,北京口腔医院辩称,患者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导致,医院不存在过错,患者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同意赔偿。

诉讼过程中,此案经司法鉴定,认定北京口腔医院在对张女士手术后保留股静脉留臵针的护理操作存在瑕疵或过错,该瑕疵或过错与张女士术后出现肺动脉栓塞最终死亡的严重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依据司法鉴定结论,北京口腔医院在对张女士的诊疗中存在医疗过失,应承担原告合理损失的20%。口腔医院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于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据此,法院判决医院给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3、京华时报〃3岁男童遭误诊转院病亡 两医院被判赔19万元

2010年6月12日下午,小强突然发烧,口腔黏膜出现疱疹,疱疹周围出现红晕,手部出现红斑,足部出现水疱。王先生和潘女士立即带小强到离家较近的天津市蓟县桑梓镇卫生院就诊。据王先生和潘女士说,卫生院接诊后并没有对小强进行详细认真的体检,也没有作任何常规辅助检查,很快便做出诊断,认定小强是病毒性感冒,并开药让小强注射。回家后,小强仍然持续高热,夫妻俩又再次带小强来到桑梓镇卫生院,此次,卫生院又开具了一些口服药品给小强,并答复称‚过几天就好了‛。

2010年6月14日凌晨,小强仍然高烧且精神逐渐委靡,家人立即带他前往北京儿童医院就诊。儿童医院的诊断为手足口病重症,属于传染病,建议转到传染病医院住院治疗。小强父母怕耽误治疗,要求自行转院,并立即打车前往北京佑安医院。

2010年6月14日凌晨3点多,他们带着小强赶到了佑安医院急诊。他们将儿童医院的相关病历出示给接诊医生。医院仅仅是给小强输液,便让他们带着小强回家。小强的家人将小强带回了家,小强在回家后病情反而持续加重。

2010年6月14日下午3点多,一家人再次从天津返回佑安医院。佑安医院的接诊医生为小强开具了口服及输液药物,小强再次接受近2个小时的输液,之后,医生同样是让家人带着小强回家。一家人再次返回天津。

2010年6月15日上午10点多,在小强病情持续加重的情况下,一家人第三次从天津来到佑安医院。小强又一次6接受输液后,医生和护士第三次要求他们回家。据原告方律师潘光钊介绍,当时,孩子的奶奶跪在医院大厅,哭喊着要找院长、找医生,求医院救救孩子。在这种情况下,佑安医院终于同意对小强急诊留观,但直到当天晚上7点多,佑安医院才将

小强收入院进行治疗。然而,那时的小强已经病得相当严重,最终于6月16日11点59分死亡。

■医院辩解

桑梓镇卫生院不愿赔偿并指出,病毒性感冒与手足口病有相似,作为基层医疗机构,水平有限,故诊断小强为病毒性感冒并无过错。

儿童医院表示,小强被诊断为手足口重症后,医生开具药物,并填写手足口报告卡及传染病转院单

据,准备请传染病医院专家会诊,转传染病医院。

佑安医院称,小强来医院治疗时,并无手足口病重症表现,不够收住院或留观标准。医生每次让小强出院也都是因为小强已经退热或病情稳定。而小强留观、住院期间,他们也根据小强病情发展,给小强家长下达病危、病重通知,而小强的死亡是因为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佑安医院指出,住院病历中2010年6月15日23时06分至次日7时06分的病程记录不详细,所以愿意按照20%的比例赔偿。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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