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群1:85933517护士长 群1:113865183
医护交流群:87220027加微信拉入VIP管理微信群
微信号:ZGHLZS- 01或15572600275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医管发〔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属(管)医院: 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和预警制度,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在贯彻实施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第二章 第五条 卫生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相应权限的数据库。 第六条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一)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二)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第七条
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第九条 (一)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三)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四)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五)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第十条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2小时内进行核对。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进行核对。 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分别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数据库。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应当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补充、修正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四章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对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2022年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改革护理专业能力及成果代表作范围与要求… [阅读全文]
Copyright © 2012-2015 护理之声(http://www.zghlzs.com)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若有转载或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处理 E-mail: zhonggo123@163.com
本网名称及标识均在国家版权商标部门注册,原创图文保护知识产权
举报电话:李老师 15802485829 微信: lizanw20
Powered by Discuz! X3.2 技术支持:护理之声 桂ICP备1801213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