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错把“综合征”写成“综合症”、“适应证”写成“适应症”、“禁忌证”写成“禁忌症”,“症、征、证”这三个字被错误使用的主要原因,是对该术语含义理解的偏差,导致用字的错误。 “综合征”不能写成“综合症”的原因是: ①“综合征”是指一类继发的、原因比较复杂的、表现多样的症候群,亦称综合病征,包括症状与体征两部分。它代表一些(而不是一个)器官一旦发生病变或功能紊乱时同时出现的一群症状,而不是一个独立的疾病。不同疾病可以发生相同的综合征,同一疾病的不同阶段也可以出现不同的综合征。如出现全身水肿、大量蛋白尿、血浆蛋白减低和高脂血症时,称为“肾病综合征”;又如,人们熟知的“更年期综合征”会表现出涉及内分泌、心血管和神经系统的复杂症候群。可见综合征含义是比较复杂的“综合特征”,而不是简单的“综合症状”。相反,感冒时产生的头疼、发烧、咳嗽等简单症状也不是一种“综合征”。 ②“症”与“征”的字义不同,“症”在医学中多指“症状”,而“征”所包含的内容更广一些,如体征和其他异常征象。症状与体征不是一个概念,“症状”是指主观感觉的不适,“体征”是临床客观检查发现的异常表现,所以二者不能混为一谈,这两个字也不能混用,更不能代替。严格地说,医学领域中也没有“综合症”这个术语。有些综合征是因为当初发现这种征候群时未明确病因,如艾滋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虽然后来确定了病因(是由人免疫缺陷病毒引起),后证实这是一种独立的疾病,但综合征的名称仍被继续延用。 “适应证”与“禁忌证”是一对反义词,其含义是适应指征与禁忌指征,亦可俗称为“证据”,它是指诊断、治疗方法或药物在某些条件下适用,但在另一些条件下禁用。这些条件包括症状、体征、生理状态、化验结果和特殊检查结果等其他客观条件。例如,某些药物对成人适用,但对婴儿禁忌;对普通人适用,但对孕妇禁忌。怀孕和年幼显然不是症状或体征,而是一种生理状态。可见,“症状”只是适应或禁忌状况的一部分,把“适应证”写成“适应症”、“禁忌证”写成“禁忌症”,实是对它们的曲解。 明白了“综合征”与“适应证”和“禁忌证”,“症状”这一词就不难理解了。它是指人在患病时所发生的主观异常感觉,例如感冒时出现的头痛、发烧、流涕等,慢性胃炎时的反酸、恶心、呕吐、食欲不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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