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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立法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2015-9-8 11:0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246| 评论: 0|来自: 中国护理之声

摘要: (一)国家宪法是护理立法的最高守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方面,它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护理法的制定必须在国家宪法的总则下进行,而不允许有任何与其相抵之处。护理法规不能与国家已经颁布的其他任何法律条 ...
    (一)国家宪法是护理立法的最高守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方面,它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护理法的制定必须在国家宪法的总则下进行,而不允许有任何与其相抵之处。护理法规不能与国家已经颁布的其他任何法律条款有任何冲突。

    (二)护理法必须符合本国护理专业的实际情况。

    护理法的制定,一方面要借鉴和吸收发达国家的护理立法经验,确立一些先进目标;另一方面,也要从本国的文化背景、经济水准和政治制度出发,兼顾全国不同地区发展水平的护理教育和护理服务实际,确立更加切实可行的条款。假若脱离本国实际,势必难以实施不仅失去其先进性和科学性,且无生命力。

    (三)护理法要反映科学的现代护理观

    近几十年来,护理学从护理教育到护理服务,从护理道德到护理行为。从护理诊断到护理计划的实施,评估乃至护理咨询,护理管理等已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只有经过正规培训且检验合格的护理人员才有资格从事实际护理服务工作。护理法应能反映护理专业的这种垄断性、技术性和义务性特点,以增强护理人员的责任感,提高社会效益的合法性。

    (四)护理法条款要显示法律特证。

    护理法与其他法律一样,应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的特征,故制定的条款措辞必须准确精辟、科学而又通俗易懂。

    (五)护理立法要注意国际化趋势

    当今世界,科学、文化、经济的飞速发展势必导致法制上的共性,一国法律已不可能在本国法律中孤立的长期存在。所以,制定护理法必须站在世界法治文明的高峰,注意国际化趋势,使各条款尽量同国际上的要求相适应。如随着护理服务范围的扩大,社区初期卫生保健护士日益增多,需对护士的种类、职责范围赋予新的规定;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出现了许多与护理相关的潜在性法律问题,也需要从护理法中找到解决的依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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