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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病人住院时摔伤死亡 医院护理有过错被判赔偿:灵川县青狮潭镇妇女周某,因患甲状腺瘤在灵川县某医院做了手术。住院观察期间,她不慎在二楼人行通道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周某家属认为,医院护理有一定的过错,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多次协商无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医院对周某的护理服务不全面,工作上有失误,一审判决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周某死亡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共 20.8万元医院应赔偿周某家属 2.08万元。 案例二:护士用错药七旬翁身亡 院方担责九成赔近13万:70多岁的张某胸口疼痛已经20多年了,今年4月,因为病情加重,他来到市南一家医院就诊,经过医院诊断,张某患有冠心病、心绞痛、高血压等多种病症,医生随即建议他住院治疗。5月,一名护士在给张某打点滴时,错将其他病人含有青霉素的药物加进了他的点滴里,而张某对青霉素过敏。点滴打完后的第二天凌晨,张某病危,医院发现后立即进行施救,但是张某还是经抢救无效身亡。法院判定医院方面医疗过错事实清楚,应当在事故中承担九成责任。据此,市南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家属近13万元的损失。 案例三:病人手术后成植物人 医院被判赔偿36万:患者魏某因患胃癌于2008年5月2日在光山县中医院行胃癌根治术,术后在病人没有完全清醒时,医生让家属将魏某从手术室转入病房,但无护士和麻醉师护送,魏某中途出现呼吸、心跳停止。在等待医生抢救过程中,延误了十多分钟,使魏某因长时间缺氧,导致其脑细胞受损而昏迷不醒。后经武汉同济协和医院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变成植物人。于是魏某亲属将该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250000元。 案例四:女婴医院保温箱夭折 家属获赔1.8万 :赣县妇保院剖腹产生下一个2.46斤的女婴,中午,妇保院几名医生找到他,要他将女儿放进保温箱里去,他开始不同意,认为女儿能吃奶了,没有必要放到保温箱里去,后来有一名医生跟他说,如果不将女儿放到保温箱里去,女儿死了医院是不会开死亡证明。在无奈之下,他只好答应医生将女儿放到保温箱去。当天下午,可能是保温箱温度太高,女儿被热死了。经过协商,医院赔偿了他家1.8万的赔偿金。吴勇认为,如果女儿不放进保温箱可能不会死,医生劝他将女儿放进保温箱是为了赚钱。 例五:孕妇重症转院护士未陪同出意外 索赔11万元 :张某因怀孕临产人住河南省内乡县某卫生院,卫生院对张某采取了相关的急救措施后,由于医疗条件有限,告知张某需转院治疗。张某家人遂自行联系车辆和医院,将张某转至内乡县某医院救治,转院途中,卫生院未派医疗人员陪送。张某人住内乡县某医院后,经检查确诊为:死胎、胎盘早剥、妊娠高血压,需要立即手术。但医院在行手术中发现张某子官不收缩,出血不止,血不凝,即行子官次全切除术。医学会对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卫生院对张某妊娠高血压疾病、胎盘早剥医疗风险认识不足,病情观察不细,处理措施不规范,导致张某子官次全切除,卫生院的处置措施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张某病例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法院判决赔偿张某上述各项费用共计68680元。本案中,卫生院实际上违反了对重症转院患者负有的协助护送的后合同义务。 案例六:病人出走坠楼 哈尔滨某医院赔偿4万:病人夜里出走,医院发现后既没通知患者家属,也未进行寻找,结果患者在第二天被发现坠楼身亡,病人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9月3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医院承担2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4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钱某因病住院,医院除对患者进行医治外,还应对患者按医嘱进行二级护理。6月13日晚,医院明知钱某未经请假而一夜未归,却没有通知钱某家属,放任事态的发展,可见医院管理流于形式,虽然公安部门排除了他杀,但未确认为自杀,故对钱某的死亡,医院应承担20%的责任。 案例七:护士打错针孕妇被迫剖宫产,索赔90万:患者名叫杨芬,今年5月7日晚,她进入该院待产,上午9时45分,杨芬的病床前走来了一名护士,“当时护士张彦没有跟我讲什么便给我打针,我以为是医生嘱咐的也没多问,护士随后在我屁股上肌肉注射了一针。”杨芬说。针打完后杨芬身体产生了强烈的不适。主任在检查后可能感觉有什么不对劲,立即组织人员把妻子送到15楼手术室,准备对妻子进行剖宫产。 医生发现,新生婴儿存在脑病、胃溃疡、肺炎、黄疸等疾病。据医院调查:温医生在护士站口头嘱咐护士张彦给26床刘某打针。然而,张彦却把温医生说的“给26床打针”,听成了“给6床打针”,结果出现了意外。在这一过程中,医生和护士都有过错,按规定,除非在手术中,医生给护士下医嘱必须用手写下医嘱,不能口头交代。护士在打针前也没有按规定核对所用药与病床号、患者姓名是否一致,便匆匆给患者打了针。而且,护士的注射方式也有问题,缩宫素本来应该用点滴慢慢打的,但是护士却用肌注的方式,快速注射给了患者。 案例八:老人自拔呼吸套管死亡 家人向医院索赔31万:6月20日,辽源市的柳大爷因为患有肺上叶囊肿入住吉林省某医院,两天后手术切除右肺上叶。6月25日凌晨,本来术后病情稳定的柳大爷突然感到心悸、胸闷和烦躁等,当日医生为其实施了气管切开术,并进行呼吸机辅助呼吸。上了呼吸机后,柳大爷烦躁不安的症状未缓解,且情绪逐渐激动起来,12个小时后,他突然将身上的气管套管拔掉,不久后去世。 因认为医院措施不当,柳家人将医院告上法庭,并索赔31万余元。 案例九:患者输液后死亡赔偿案例 一起医患纠纷的当事人在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履行了调解协议,被告一诊所将5万元现金交给了原告邱苹。被告在向法庭举证时,只提供了死者邱苹到其诊所治疗的处方及所用药品的说明,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输液所用药瓶及输液器材、输液记录的情况,同时也未供证据证实自己在给死者邱苹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邱苹之死与自己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为,邱苹在就医时,未讲明自己的病情事实有一定的责任;被告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负举证不能责任。 案例十:2岁儿童住院8天身亡 医院承担40%赔偿责任:庭审中,王某的代理律师认为,院方在诊治患儿过程中存在诊断和治疗失误,利用患者及家属不懂医学,愚弄患者及家属胡乱诊断。同时列举了数条院方过失:院方后来提供的临时医嘱单,开单时间、打针时间、执行人全然不同,所提供的病历资料系伪造,并非原始和真实的病历等。而医院的代理人认为,患儿家属的诉讼纯属无理取闹。根据曲靖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报告,此案不属医疗事故,故院方不存在过错责任,不应承担对患儿家属的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虽然本案中患儿小涛的死亡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院方在对患儿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违规及医疗经验不足的行为。同时也认为,患儿家属在治疗过程中不配合医疗诊治,拒绝转院,导致延误对患儿的诊治,也有一定责任,因此应适当减轻院方的民事责任。鉴于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不能按照医疗事故确定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执行,所以只能按过失相抵原则进行确定。 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院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亡童之母王某2.3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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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改革护理专业能力及成果代表作范围与要求…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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