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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嘱是对患者实施治疗给药的依据并具法律作用,而口头医嘱是医疗行为中,紧急及枪救情况下一种医嘱形式,是为了赢得救治生命的宝贵时间而采取的特殊医嘱形式,护士是给药医嘱的直接执行者,是病人用药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医疗病历书写规范中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医师不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下达口头医嘱时,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即刻据实补记"。在医嘱查对制度中规定"抢救患者时,医师下达口头医嘱,执行者须复述一遍,然后执行,并保留用过的空药瓶,经二人核对后,方可弃去"。因口头医嘱不具备文字载体,有发生不吻合时无证可查的特点,所以医疗机构要严格管理口头医嘱行为。但临床医疗实际情况复杂,在非抢救情况时,临床工作中经常可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如医生正在进行无菌操作,不能书写医嘱,患者又急需处理,或患者突然出现病情变化,医生不能立即到达现场给予紧急处理等。因此口头医嘱常成为医护配合中一个纠结问题,甚至引发医疗纠纷,鉴于最近网络中对口头医嘱的讨论,现特就口头给药医嘱为专题分析”非急救时口头给药医嘱的控制与管理”问题,以对基层护士执业之困扰的参考。 一、非抢救情况下产生口头医嘱现状分析: 在临床实际工作中,医生存在着超范围下达口头医嘱的现象,依据医院管理的效果不同,口头医嘱发生频率不同。王敏等研究显示:在日常护理行为中护士有7.6%经常执行口头医嘱,60.6%有时执行口头医嘱。付沫等研究显示,护士每1次/1—3个月会执行一次口头医嘱,占16.9%。执行口头非抢救口头医嘱发生在夜班频率最高,占53.6%,口头给药医嘱排在前三位的是解热镇痛药、降压药、镇静药,以上调研与笔者在网络调研情况基本符合,这些研究数据为口头医嘱管理与控制提供了依据。 我们来分析非抢救情况下发生口头医嘱的六方面因素;1、护士报告病情未引起医生重视;夜间当病人病情 变化或有不适症状时,护士认为需要找医生查看处理,当护士向医生报告后,医生认为没有什么重要问题,可以继续观察。当护士再观察一段时间后,患者病情或症状不见缓解,病人难忍、家属着急,无奈护士只好再次唤叫医生,医生会根据护士的报告,认为无大问题,为了让患者安静,有时会下口头医嘱。2、医生各种原因不在病房;如医生在手术中、医生在出门诊、当病人发生了当班护士处理不了的问题时,会电话请示医生,医生在无法脱身情况下,了解到患者又很需要处理,有时会下口头医嘱。3、专科病房医护惯性思维;在专科病房中病人发生的症状及不适,常常有相对的雷同性,医生护士容易以惯性思维想当然认为可以采取常规用药处理,护士报告病情受到专科系统限制,医生想当然认为是常见表现,容易口头医嘱让护士给予常规药物处理。4、护士专业水平不被医生信任,由于护士年资、学识、经验、能力差异,对疾病观察、判断、表达能力弱,对一些常见病症观察判断不准确,多次与医生报告的病人信息不全面或有误,在医生面前没有信任度,医生怀疑其病情报告过于夸张,无奈时会下达口头医嘱。5、医生法规、法律意识淡漠,对于名令禁止的非抢救非紧急口头医嘱有随意性,当护士发现病人病情严重,多次请查看处理,仍然不查看病人,甚至以叫医生频率论护士能力,常在多次呼叫后直接下达口头医嘱。6、护士法律意识不强,对口头给药医嘱碍于情面不予拒绝,不坚持原则,给医生形成了下达口头医嘱机会及习惯。 或医生连班辛苦,护士不忍心叫起医生休息的医生,认为是常规用药而执行了口头医嘱。 阅读更多请移步至论坛http://www.zghlzs.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9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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