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认识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健全医保体系、编密织牢医疗保障安全网的重要内容。人民群众身患疾病能不能看得好是医疗水平问题,能不能看得上、看得起与医疗保障制度设计密切相关。当前,我国全民基本医保制度的框架已经建立,覆盖13亿多人口,参保率超过95%,编织起世界上最大的基本医疗保障网。但是,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筹资水平和报销水平还相对较低,群众在罹患重大疾病和急危重伤病时,仍存在得不到及时有效诊疗的问题。个别地区甚至发生了极端案例,造成了不良后果,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此,从2012年以来,我国先后建立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其中,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主要解决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急救保障问题。这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部分需要紧急救治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的一项创新型举措,对原有医疗保障体系是补短板、扫盲区。它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慈善救助等各个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编密织牢了医疗保障安全网。
(二)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关注困难群体,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尽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在农村仍有几千万贫困人口,在面临突如其来的疾病时,很多困难群众一筹莫展,城镇不少困难群众也为疾病所困。扶危济困,重在立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生问题,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了全面部署,着力攻坚克难,回应群众期盼。疾病应急救助事关困难群体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平,是一项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称得上是困难群众的“救命钱”,能够让患者罹患急危重病时,得到及时的救治和援助,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温暖,燃起对美好生活的希望。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有利于解除人民群众对急救费用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因此,落实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对于关爱困难群体,维护困难群众切身利益,增强全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三)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加强党风建设,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具体体现。一年多来,全国卫生计生系统积极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始终加强作风建设,着眼于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改善群众的就医感受,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热情支持。当前,活动进入收尾阶段,中央于10月8日召开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总结工作成果时明确指出,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症结难点得到突破,党的执政基础更加稳固。然而,活动收尾绝不是作风建设收场,卫生计生系统仍然要以锲而不舍的决心和毅力,打通联系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把作风建设不断引向深入。落实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做到应救尽救,回应群众关切,是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的具体体现。
二、落实责任,突破瓶颈,务必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
自制度建立以来,国务院领导同志十分关心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进展,李克强总理、刘延东副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此项工作,逐步健全我国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体系。李斌同志专门召开委主任会议,并多次过问进展情况,强调务必要把好事办好,让老百姓得到实惠。为切实做好工作,加强基金管理,财政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印发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我委制定了《需要紧急救助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并发出明传电报,要求各地卫生计生部门主动作为,在2014年9月底前建立当地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并明确经办机构。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各地积极开展了制度建设工作。有的省份开展了前期调研,摸清辖区内医疗机构“三无”病人等人群急救费用的欠费情况,测算了资金需求规模,确定了财政投入的比例和标准;有的省份加强了多部门之间的协调,成立工作组,反复召开会议,研究出台了本省(区、市)的实施意见,指定了经办机构,细化了救助对象的身份确认办法和基金的申请支付流程等;还有的省份创新工作思路,建立了疾病应急救助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了基金支付委员会或协调委员会,提高了基金使用效率。
经过一年多的制度建设和准备,各地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工作基础。同时,2013和2014年度的中央补助资金早已拨付到位,2015年的部分资金也即将拨付,下一步的主要任务就是认真贯彻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及时、规范做好救助基金的申请和使用,尽快让患者受益,让基金发挥效益。为此,我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几点要求:
(一)积极救治急危重伤病患者。“以病人为中心”是医疗服务最基本的理念和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牢记服务宗旨,恪守工作职责,弘扬医疗卫生职业精神,及时抢救每一位患者。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患者,绝不允许见死不救。各医院院长和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急诊科等抢救科室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抓好落实,对于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予以通报。
(二)规范应急救助医疗行为。规范应急救助医疗行为,对于确保困难群众能从疾病应急救助中获益至关重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不规范,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效益就会大打折扣,困难群众也难以真正受益。为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利益,用好基金,各医疗机构要按照《需要紧急救助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救治患者。不能有了救助基金就枉徇私利,开大处方、滥检查、乱用药。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要进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检查指导,加强医务人员教育和管理,做到医疗急救行为规范、有序、有效。这项工作对于医疗管理部门,特别是一线医务人员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目前在急救诊疗过程中,医疗水平和质量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如何用好基金进行管理,我们还没有经验。这里面可能出现两方面的问题,一个是过度使用的问题,一个是不敢使用的问题,都需要引起重视。因此,希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实践、总结经验,也要注意制止一些不良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救助基金的使用管理。各地要按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财务管理制度,用好管好困难群众的“救命钱”,不得挤占、挪用和浪费,切实提高救助基金的使用效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明确责任部门,负责应急救助基金的申请和管理工作。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要在公安部门的协助下查明患者身份。已经明确身份的,要尽责追讨欠费。对于符合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急救费用,要认真整理患者的基本信息、疾病诊断、治疗过程、费用计算等等,按照规定提出救助基金申请。
(四)限时完成救助基金的核报核销。为指导地方做好今年的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支付等工作,我委于2014年10月10日下发了明传电报,提出救助基金实行定期核报核销制度。患者欠费的核报核销制度曾经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史上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1950年至1980年期间,我国医院财务制度管理就执行患者欠费的定期核销制度;1981年之后,我国又不定期地进行了若干次患者欠费的集中核销。患者欠费的核报核销制度有力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也维护了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核报核销制度,与患者欠费的核销制度一脉相承,是新形势下困难群体医疗保障的延续与发展。
2014年的救助基金核报核销工作,确定了两个时间节点,即2013年2月到今年6月30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救助费用,要在10月15日至11月5日间完成申请。2014年7月至11月发生的救助费用要在12月1日至20日完成申请。各地要按照这个时间要求做好落实。在这个过程中,各级医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组织工作。财务、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财务管理要求做好资金管理工作。宣传部门要做好向医疗机构和人民群众的解释和宣传工作。
我知道,完成这项工作有一定难度,需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做大量工作,免不了要付出极大辛苦,克服不少困难。但是,我国急救欠费已延续多年,是个长期不能解决的问题。此次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建立核报核销制度,应该说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重大机遇,也是卫生行业期盼许久、呼吁多年的一件大事。万事开头难,但总有起步的一天。希望大家抓住机遇,积极探索,知难而进,把钱用好、把好事办好。
(五)做好各项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协调衔接。近日,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把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慈善救助等各个齿轮连接起来,输出充沛的保障功能。”各地要按照总理批示的要求,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方针,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和相关保障制度的衔接,使其相互之间既有合作又有分工,形成各项保障制度和救助制度在救急难方面的整体合力。今天参加会议的有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有关部门,我们争取形成合力把这项工作做好。一是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保障制度建立的情况,不断调整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做好与相关保障制度在政策、技术和服务管理等方面的衔接,加强联动互补,形成链条。二是加强疾病应急救助与慈善事业、社会力量的衔接。利用疾病应急救助的平台,积极引导和协助慈善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医疗救助,同时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弥补基本保障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