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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级别应交权 来源:《中国医院院长》 作者:刘勇 发布时发布时间:2013-9-11 护理队伍的自主性很低,已经到了必须改革的时候了,首先需要突破的就是将患者护理级别的决定权交还给护士。 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医嘱决定一切的现象是一致的。虽然临床处置的主体决策应由医师或者医、护合作决定,但是某些应该由护士来决定的问题也在由医生“包揽”着,这严重影响着护理学的发展。 长期以来,护理级别的决定与执行一直是一个悖论。在当下的教育体系框架中,每个护理级别的概念、实施内涵、操作程序和实质问题,在护理学中都讲述得清楚明了;但是,在培养医生的教科书中却从来没有对护理级别的阐述。 其实,医生最不懂或最不“胸中有数”的就是模式化医嘱中的护理级别内涵及每个级别的具体护理常规,只是轮廓式地知道病情最危重时候需要特级护理,病情比较重且生活自理有困难时需要一级护理,依此类推递减为二、三级护理。每个级别究竟干什么、怎么干?医师不知道,而这正是护理学和护士的“专利”和“拿手戏”。 由不熟悉护理级别的医生开出护理级别的医嘱,却由精于各级护理操作的护士来执行,于是悖论现象司空见惯:武断的医生开出不合理的护理级别让护士执行得非常痛苦,惹得护士经常质问医生“这个患者咋能开x级护理呢”,或者“患者都快蹦蹦跳跳出院了,你咋还让我开展x级护理呢”。一旦患者病情发生变化,而医生又忘记开出提高护理级别的医嘱,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嘱上有无护理级别变更则很可能引起医护之间的矛盾。 新医改不仅要从宏观上进行改革,也应该从微观层面切实解决一些长期存在的“别扭”问题,比如理顺专业关系,把患者护理级别的决定权归还给护士,将护理级别的决策、执行、评估、调整一体化理顺到护理学的完整专业结构体系中去。今后医生开医嘱时不指定护理级别,而由护士开护嘱,制定每个患者的护理级别,并根据病情动态变化而自主变更、落实,同时护理部在护理质控中加强护理级别教育、质量控制、管理和督察。 护理级别决定权回归于护士,绝对不是开个会、传达一下就能达成的。系统论的原理告诉我们,系统一旦形成,就具有一定的稳定性。长期的系统运行惯性使得大部分护士习惯了被动工作,护士队伍整体上接受自主性改革的素质和知识储备尚且不足,因而把护理级别决定权交给护士的改革还需要分阶段、过渡性地探索。 作者为四川省自贡市第三人民医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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