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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室病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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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 20:37: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监护室病案管理制度

1、 急、危重症患者入科后经治医生须即时完成病历书写;因抢救而未能及时书写的病历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上级医生查房记录及会诊意见要及时记于病程记录中;患者出科前由进治医生书写转出记录。
2、 在监护室出院的病历由经治医师和护士在当天完成初步整理、装订成册,同时书写好出院小结,填写首页,并交上级医(护)师及科主任、护士长审查签名,在5个工作日内放在科室固定位置上等待病案室工作人员前来收取。
3、 对不完整病历或签名不全病历,经治医生及科室负责人要在患者出院后15天内到病案室完成补充工作,逾期不完成者,将予以惩戒。
4、 再次入科患者需调阅老病历时,应由经治医生出面向病案室借阅,并登记,患者出科或出院后归还病案室
5、 患者或家属需复印病历的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严格把关,经医务科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印。
6、 严守病历资料保密制度。住院病历一般不得外借。如司法机关、合法鉴定组织案情鉴定需要提供病历原件时,须经医务科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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