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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资讯] 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民福〔2015〕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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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3 12:25: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民福〔2015〕173号)
  • 作者:
  • 来源:省民政厅 社会福利与老年服务处
  • 发布日期:2017-07-11
  • 阅读:6506次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环保局、建委(建设局)、卫生计生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已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2013年7月31日前成立的所有养老机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许可条件的,民政部门要督促其申办许可证;不符合设立许可条件的,应当继续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样式见附件一)。经检查整改后仍不符合设立许可条件的,应督促其及时办理《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注销手续,并书面告知相关的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置,在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后终止服务。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对非法设立的养老机构,由当地政府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取缔。

二、明确已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

认真分析养老机构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情形,按“一院一策”办法,妥善处理涉及消防、环评、卫生防疫、食品安全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等事项,明确相应解决办法。

(一)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养老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要求如下:

1、1998年9月1日后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养老院、福利院,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

2、下列养老院、福利院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但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1)1998年9月1日之前投入使用的养老院、福利院建筑;

(2)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养老院、福利院建设工程。

3、已开办运行且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的养老院、福利院,火灾隐患整改后达到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可以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有关申请材料按以下规定处理:

(1)施工许可证明文件。村民自建住宅改建养老院、福利院的,不需要提供施工许可证明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在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的养老院、福利院,以及依法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开办养老院、福利院的,应当依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涉及“退二进三”的养老院、福利院,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供政府、规划部门批准证明文件;村民自建住宅改建养老院、福利院的,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规划等部门出具的用途变更证明材料。前述申报项目的使用性质应当与相关证明材料保持一致。

(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应按房屋当时竣工时间取得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予以办理。如因年代久远,证明材料遗失或没有办理过验收手续的,则应由养老机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房屋质量进行评估,以其提供的鉴定意见为依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房屋产权证明

遗失房屋产权证的,及时到当地房屋登记部门补办房屋产权证;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在补办相关手续后到当地房屋登记部门申领房屋产权证。对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养老机构,以及利用原学校、卫生院、办公楼等兴办的养老机构,或因客观原因难以补办或申领房产证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用途认可证明材料。

(四)卫生要求

养老机构中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许可,并经执业验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

(五)食品安全要求

养老机构食堂应当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取得许可后,按照许可范围合法经营。

(六)环境评价意见

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编制相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履行相应环评报批手续。

三、规范养老机构筹办

新办养老机构,要严格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规定办理许可。

拟筹办养老机构,属地民政部门可以出具《养老机构项目申办联系单》(样式见附件二)。有关部门凭此为举办人提供支持,办理相关手续。

四、加强养老机构监管

(一)暂停、终止服务。养老机构因不能办理许可、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或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安置方案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并及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二)报告年度工作。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三)加强监督检查。民政部门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加强对养老机构设立、服务质量和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卫生监督部门要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要求,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管。民政、公安等部门要依法组织对养老院、福利院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要依法查处。发现未依法办理民政设立许可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发现存在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民政部门、公安消防应联合报告当地政府处理,并协同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等督促养老院、福利院提出关停方案,妥善做好老人安置工作。检查后应记录在案,包括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附件:1、《养老机构限期整改通知书》样式

2、《养老机构项目申办联系单》样式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8月12日


附件1


养老机构限期整改通知书(样式)


           :

    经审核,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许可条件。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有关规定,现正式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自送达之日起壹年为期。到期经检查整改后仍不符合设立许可条件的,将依法撤销《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登记。


签 收 人:(法人签名、盖养老机构印章)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市、县(市、区)民政局

                        年  月  日

附件2


养老机构项目申办联系单(样式)


××××:

你们提交的《×××××××》收悉,经初步核实,符合本市、县(市、区)养老机构布局要求,特发此联系单。具体内容如下:

一、养老机构名称

××××××××

二、项目选址

××××××××

三、基本情况

1、登记性质(营利、非营利)

2、建设性质(新建、改扩建)

3、占地、建设、投资、床位数等

请你们严格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到发改、规划、住建、消防、国土、环保、卫生计生等部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按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相关标准进行建设。


                ××市、县(市、区)民政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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