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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信息] 深圳拟推院前急救条例:现场善意无偿急救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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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16:55: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深圳拟推院前急救条例:现场善意无偿急救免责


     日前,医改步伐一直走在全国城市前列的深圳出台了相关规定:《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应急事件的处置细则和责任义务进行明确:现场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免责。


        现场目击突发疾病等类似事件时,该不该伸出援手进行紧急救护?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南航生死间的张洋案、深圳女白领倒地身亡等事件出现后,“扶不扶、救不救”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每次这种突发事件背后,配套设施、医护人员的短缺是客观事实,还存在全民应急知识的系统培训尚未跟上的主观条件制约。


      新条例要点
1.免除现场施救者善意、无偿的对伤病员实施紧急救护的民事损害责任;
2.强制性地对在公众场合和其他高危场所的务工者实施应急培训;
3.明确响应应急事件的急救人员设备(如救护车、医护人员)的处置细则和责任义务。


       因善意无偿救护造成民事损害的, 责任可免 据《条例》第五款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急救车辆及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之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取得救护员证的人员对伤病员实施紧急救护。现场施救者对伤病员实施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被救护者民事损害的,其责任可予以免除。


       据了解,一直以来在市民现场目击突发疾病等类似事件时,加快相关立法进程,用法律来为好人撑腰的呼声水涨船高。全国已有城市先行探索。杭州、北京相继出台“好人法”,上海也启动了《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的立法工作,拟对公众无偿参与救治免责,以鼓励更多人加入街头急救。


        国家机关等要组织职员考取救护员证 《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员工参加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并组织其员工参加市急救中心组织的考核,取得救护员证。包括:公安机关;学校、公园、机场、客运站、火车站、地铁站、大型商场、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大型农贸市场、风景旅游区、宾馆等人群密集场所单位; 从事高危作业、易发生灾害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如果人数不达标且逾期不整改的,卫生行政部门可处以1万元罚款,并将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其中,公安机关等单位员工人数少于150人的,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员工不得少于1名;员工人数150人以上的,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人数应达到其员工总人数的2%以上。 而从事高危作业单位员工人数少于150人的,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员工不得少于5名;员工人数150人以上的,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人数应达到其员工总人数的5%以上。 职称评聘优先考虑从事过院前急救人员


       此外,《条例》还提到了响应应急事件的急救人员设备(如救护车、医护人员)的处置细则和责任义务。《条例》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向市急救中心申请成为急救网络医疗机构。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应当与市急救中心签订加入急救网络的协议,接受市急救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和业务管理。


       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内部激励机制,保证急救队伍满足院前医疗急救工作需要。医疗机构在职称评聘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晋升从事过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务人员。


       明确院前急救公益性及院前转运要求 《条例》还深圳市细化了院前转运及伤病员交接要求。除坚持就近就能力原则外,伤病员或其亲属、监护人要求送往其指定医疗机构的,告知风险后经伤病员或其亲属等签字确认,可将其送往指定医疗机构。伤病员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其指定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路程距离超过10公里,医疗机构不具备救治该伤病员条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伤病员进行隔离治疗等情况,伤病员或其亲属、监护人不得指定医疗机构。


      《条例》规定,擅自设立院前急救呼救电话或冒用“120”名称、标识,市急救中心拖延、拒绝接听“120”呼救电话,急救站拒绝出诊或拒治、拒运伤病员,医疗机构拒绝、推诿救治伤病员,都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如何让施救者大胆救人?条例已向社会征求意见 深圳市卫计委作为该条例起草单位,表示《条例》中的“免责”在法理上确实存在争论,因此希望在意见征集期间,市民可以向法制部门提意见,“我们已经提起深圳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法制办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深圳市卫计委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陆钰萍表示,深圳是爱心很包容的城市,希望通过这个《条例》能让爱心得到大胆的释放。陆钰萍表示,虽然扶不扶、救不救是道德问题,但要乐于助人。不过,如果救治不当,从而导致被救护人二次损伤,这责任是由施救人,还是政府通过设立基金来承担?上述问题是这个《条例》实施需要考虑的问题。


此外,涉及到急救技术是不是要向社会更广普及的问题,《条例》中已经对一些场所、单位等取得急救证书人数进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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