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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养老管理人员法1---卫生和安全守则

2020-3-24 00:52| 发布者: libingccmb| 查看: 1232| 评论: 0

摘要: 美国养老人员法1---卫生和安全守则护理之声李冰 王焓编译,供稿冯莉莉第1416-1416.61416节。 本章应为人所知,并可援引为《养老院管理人员法》。1416.1.国家卫生服务部特此设立了一个养老院管理人员方案,该方案应授 ...

美国养老人员法1---卫生和安全守则

护理之声李冰 王焓编译,供稿冯莉莉

1416-1416.61416节。

本章应为人所知,并可援引为《养老院管理人员法》。1416.1.国家卫生服务部特此设立了一个养老院管理人员方案,该方案应授权和管理养老院管理人员。1416.2.a)以下定义适用于本章:(1部门指国家卫生部。(2“NHAP”“Program”是指护理院管理人员计划”.3指加州,除非适用于美国的不同地区。在后一种情况下,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和地区.4养老院是指第2章(从第1250节开始)所界定的任何机构、设施、场所、建筑物或机构,或其中的一部分,被许可为熟练的护理设施、中间护理设施或中间护理设施/发育障碍。护理院也是指第2章(从第1250条开始)所界定的中间护理设施/发展中残疾的哈比利特、中间护理设施/发展中残疾的护理或聚集生活保健设施,如果有执照的护理院管理人负责该设施的一般管理。(五)养老院管理人员是指在养老院管理领域受过教育和培训,执行养老院被许可人政策,并按照本章规定持证上岗的个人。养老院管理人员负责养老院的一般管理,无论其是否拥有所有权,以及管理人员的职能或职责是否与其他一个或多个人共享。6培训管理人员计划“AIT计划是指一个由NHAP批准的计划,在该计划中,合格的人员在得到NHAP批准的第1416.57节所述的一名教员的协调、监督和教学下参与,该教员已获得NHAP的批准。(b)本节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允许该方案对中级护理设施/发展中残疾护理设施/发展中残疾护理设施/发展中残疾护理设施的管理人拥有管辖权,如果该设施的管理人没有根据第1276.5节(d)分节使用本章规定的许可证作为管理人。第1----一般设想

c)本节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将中间护理设施/发展中残疾护理设施或中间护理设施/发展中残疾护理设施界定为护理院,但本章规定的护理院管理人员的执照除外。

1416.4.本方案应采用实施本章所需的合理必要的规章制度..条例和细则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分第1部分第3.5章(从第11340节开始)通过、修订和废止。如果200211日之前生效的关于养老院管理人员方案的条例与本章没有冲突,则在本章实施新条例之前,这些条例应继续有效。1416.6.a)任何人以养老院管理人的身份行事或任职,均属轻罪,除非他或她持有根据本章颁发的现行养老院管理人执照。经许可的养老院管理人员授权履行职责的人员,不得违反本章规定。(b)1)在因死亡、疾病或任何其他原因而无法获得许可的管理人时,本章不适用于本细则规定担任代理管理人的任何人。 (2)作为管理人的人应在以此身份行事后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方案,并提供实际资料和需要使用代理管理人的具体情况。 (3)任何人担任管理人的时间不得超过10天,除非已作出安排,由持有本章规定的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的疗养院管理人兼职监督其活动。 监督应包括由持证管理员每周至少8小时的直接现场监督.. 方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安排的性质.. 未经方案书面批准,任何人不得担任管理员超过两个月.. 程序不得批准一个人担任管理员超过六个月。 (4)如果代理管理人是培训管理人,则第(3)款所要求的监督可计入第1416.57(f)款所要求的监督培训总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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