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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单不能随便开!

2018-3-23 22:26| 发布者: libingccmb| 查看: 4186| 评论: 0

摘要: 病假单不能随便开!(法院司法建议+卫生部门正式发文)2018-02-26综合整理劳动合规实务由于劳动法对处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有特殊保护,故病假员工一直是不少用人单位劳动人事管理的难点和痛点。本公众号2017年曾就此 ...

病假单不能随便开!(法院司法建议+卫生部门正式发文) 

2018-02-26 综合整理 劳动合规实务





由于劳动法对处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有特殊保护,故病假员工一直是不少用人单位劳动人事管理的难点和痛点。本公众号2017年曾就此发送若干文章。

如果劳动者确实身体有恙,经医疗机构诊断获得病假单,其遵医嘱进行休息休养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但若劳动者通过各种手段虚构"病假",则有违诚实信用。个别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开具病假单的时候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也让用人单位多有怨言。对此,卫生部门有必要加强管理。



规范开具诊断证明书

妥善化解索赔类纠纷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日期:2018-01-04



在涉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中,受害方往往或短或长地接受过医院的治疗,在处理最终的损害赔偿事宜时,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中有关建议休息时间等内容是计算误工费等的重要依据,最终影响赔偿数额。


诊断证明书内容包括患者疾病诊断、是否需要休息、休息时间或其他医疗建议,是具有等同病历效力的医疗法律文件,是保障当事人病休、索赔等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涉人身损害索赔类纠纷中发现,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对诊断证明书的严肃性和规范出具诊断证明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单纯凭患者简单主诉或因人情关系,衍生了乱开、虚开、补开诊断证明书等现象,给案件的正常审理带来了困扰,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赔偿义务方的合法权益,引发了不必要的上诉、上访,导致案结事难了。


为此,江山市法院专门对涉诊断证明书的相关案例进行了调查归纳、总结分析,向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出司法建议,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建议。



浙江省江山市

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衢江法建〔2017〕4号


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我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江山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我院提交了三份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号码分别为0002050、0002051、0002052,落款时间分别为2016年7月12日、8月12日和9月12日,治疗建议均为休息一个月。庭审中,原告代理人陈述上述诊断证明书系在诉前与原告到医院一次性开具。


诊断证明书作为医务人员在患者治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病情所作的专业证明,应当具有专业性和合理性。但通过对我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案件调查发现,我市部分医疗机构在开具诊断证明书的时候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存在乱开现象。诊断证明书由与医疗关系无关的其他医生开具,比如非主治医生开具患者的诊断证明书。


二是存在虚开现象。诊断证明书中的建议休息时间过长,未能如实反映患者的病情,且建议休息时间多以“月”为单位,因月份有大小月,易引起当事人在天数上的争议。


三是存在补开现象。诊断证明书的出具时间与治疗时间间隔较长,不能准确反映患者实际所需的休息时间。


诊断证明书不仅是劳动者休息、休假的重要依据,也是法院认定当事人误工期限(或停工留薪期)的重要参考依据。医疗机构不按程序、随意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给劳动者小病大休提供了参考依据,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的人事安排,增加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另外,在诉讼中提供该类诊断证明书作为证据使用,相关人员可能涉嫌伪造证据,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规范出具诊断证明书行为,特建议如下


一是完善诊断证明书的出具手续。医生应根据自身的职称、执业范围等出具相应的证明书,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证明书;诊断证明书应由主治医生出具,若确需其他医生出具,必须经相关的审核程序。


二是规范诊断证明书的填写内容。严格按照患者的诊疗情况决定建议休息的时间。休息时间以天或周计算,不要使用“月”来计量;一般不开具回顾性诊断证明书,若有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的,必须经相关的审核程序。


三是加强对诊断证明书出具的监管。出具诊断证明书应留有相应的存根,并做好电子记录,以便医生能够详细了解患者的休息情况,作为患者再次诊疗的参考;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出具诊断证明书的督查,对违规随意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务人员给予警告等处罚。


以上建议请予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函告本院。


○一七年七月十日  




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收到司法建议书后,高度重视,针对建议书提出的有关问题,积极开展进一步调查研究,多次召集有关医疗机构开会进行讨论,研究对策,并已专门制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的通知》(江卫发〔2017〕130号),对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进行规范。


一是强化学习教育。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加强《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广大医务人员充分认识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严肃性和重要性。


二是对诊断证明书进行规范。规定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应由执业助理或执业医师经亲自诊查后出具,禁止无资质人员出具诊断证明;诊断证明要与病历记载内容相符,禁止超执业类别或执业范围出具诊断证明书;分类规定了不同性质疾病出具病休时间的长短,要求病休时间以“日/天”为单位出具;专门设计并下发了诊断证明书格式,对各单位证明书格式进行了统一。


三是强化诊断证明书的业务管理。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明确职能科室审核、登记、管理,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禁伪造证明、弄虚作假、开人情证明等;对特殊诊断证明出具流程也进行了专门规定。


下一步,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出具行为开展不定期督查,并纳入年度考核,对不规范开展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对违法违规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个人将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以确保诊断证明书真实、客观、科学。

 

(作者单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附:


关于进一步规范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08 

信息来源:市卫计局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江山市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诊断证明书的建议》(衢江法建〔2017〕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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