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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进行手术活动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2015-11-23 11:2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185| 评论: 0|来自: 互联网

摘要: 胡XX诉北京市XXXX卵巢附件肿物切除术中误切输尿管未予告知,致患者延误治疗单侧肾功能完全丧失案件 案情简介 10月24日,胡XX因“双侧卵巢巧克力囊肿外院两次术后20余年,发现左附件肿物10年余”收入北京市XXXX医院 ...
      胡XX诉北京市XXXX卵巢附件肿物切除术中误切输尿管未予告知,致患者延误治疗单侧肾功能完全丧失案件
   
      案情简介

      10月24日,胡XX因“双侧卵巢巧克力囊肿外院两次术后20余年,发现左附件肿物10年余”收入北京市XXXX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妇科病区。现病史:1986年因右卵巢巧克力囊肿外院行右附件切除术,术后病理示右卵巢巧克力囊肿;1994年因左卵巢巧克力囊肿外院行子宫全切除术+左卵巢巧克力囊肿剥脱术,术后病理示左卵巢巧克力囊肿;术后定期复查,诉仍有周期性阴道出血,为暗褐色血液,周期同月经周期,出血期间伴有腹痛,外院考虑可能为子宫内膜异位灶引起出血;1998年起,外院复查超声示左卵巢囊性肿物,直径约3-4厘米,考虑巧克力囊肿,随诊至今,8月,复查示左附件区囊肿直径增大为7*5厘米,CA125:61Uml。

      既往史:1993年行阑尾切除术;2002年因左乳癌,行左乳癌改良根治术,外院予化疗6周期,术后病理示左乳癌浸润性导管癌。2型糖尿病史8年。入院诊断:1、盆腔肿物(考虑左卵巢良性肿物可能大);2、双侧卵巢巧克力囊肿外院两次术后20余年;3、左乳腺癌浸润性导管癌外院术后化疗9年;4、2型糖尿病。

      医院被答辩人47岁,绝经,已出现更年期症状,卵巢功能估计已经低下甚至丧失,加之乳癌病史,拟行切除左附件手术。
     
      2012年10月25日15:55时,医院为患者于全麻下行肠粘连松解+左附件切除术。

      2012年10月27日,患者体温高达38.6℃,并持续偏高,并出现尿量少。

      2012年10月29日,病理回报结果:卵巢黄体血肿,伴含铁血黄素沉着。11月2日,超声诊断回报结果:双侧肾盂轻度积水、尿常规示潜血(+)。肾脏功能:BUN正常,肌酐92umol/L。11月4日,出院。医院向患者隐瞒输尿管误切事实。

      2013年7月4日,患者再次就诊被告医院。B超提示左肾肾盂肾盏扩张,约2.4cm,左肾积水。CT提示左肾盂、输尿管积水扩张,梗阻于输尿管下段跨越髂血管处,左肾体积缩小,强化不良。医院向患者隐瞒患输尿管误切事实。

      2013年7月17日,入住外院,肾动态检查结果提示:左肾皮质摄取显影剂及清除显影剂明显异常,左侧肾功能严重受损,右肾功能正常,双肾GFR:左侧13.3 ml/min,右侧54 ml/min(正常值>40 ml/min)。

      2013年7月24日,行左肾穿刺造瘘术,检测尿量,约100ml/L。

      2013年9月5日,外院“逆行尿路造影+肾盂造瘘造影”提示“左输尿管下段不显影段较长”。

      2013年9月7日,肾动态检查提示:GFR:右肾57.52ml/min,左肾7.07ml/min,左肾小,血流灌注及功能极差。

      2013年6月17日,患者就诊于外院,因输尿管损伤,肾功严重受损,于6月20日行左肾开放式切除术。

      患者以医疗损害责任赔偿案由将医院起诉至法院。法院委托X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认定: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失参与度为E级(60-90%);伤残鉴定等级属于七级(赔偿指数为40%);护理期截止左肾切除术后60日,营养期截止至左肾切除术后90日。

      法院酌定医院责任比例为75%,赔偿医疗费45499元、护理费29400元、营养费15825元、交通费2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62元、残疾赔偿金218814元、复印费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343510元。

      案情分析:

      (一)法院未接受‘手术难度大作为减轻手术误伤周围组织的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

      判决分析:“术中见:部分大网膜粘连于侧腹壁,部分小肠多发膜状粘连,部分乙结肠及小肠粘连于盆底阴道残端膀胱腹膜反折处。医院分离粘连,充分暴露盆腔,但未采取预防措施保护输尿管。现代医学较为关注妇科盆腔手术中并发左输尿管损伤的问题,有很多文献报道过此类案例,并提示预防措施。虽然该手术本身存在损伤周围器官的风险性,但医院操作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与风险规避义务,虽腹腔存在多发粘连,医院不能以此手术难度大为由,主张减轻手术误伤周围组织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医院对于输尿管误切事实处理不当,被法院认定该事实致使患者丧失挽救肾脏的机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12年10月27日,患者体温高达38.6℃,并持续偏高,并出现尿量少。11月2日,超声诊断回报结果:双侧肾盂轻度积水、尿常规示潜血(+)。肾脏功能:BUN正常,肌酐92umol/L。11月4日,出院。医院向患者隐瞒输尿管误切事实。

      2013年7月4日,患者再次就诊被告医院。B超提示左肾肾盂肾盏扩张,约2.4cm,左肾积水。CT提示左肾盂、输尿管积水扩张,梗阻于输尿管下段跨越髂血管处,左肾体积缩小,强化不良。医院向患者隐瞒患输尿管误切事实。

      2013年6月17日,患者就诊于外院,左肾功能完全丧失,于6月20日行左肾开放式切除术。

      诊疗规范载:一旦发现输尿管被切除立即进行修补术,成功率高,不会损伤肾功能,即使损伤超过24小时,甚至1周先行造瘘,三个月后在行修补术,肾功能也可以恢复。

      医院在发现输尿管误伤事实,但没有积极处理,致使患者一次又一次地丧失救治机会,左肾功能完全丧失,被迫行左肾摘除术。

      (三)法院认定了医院病理诊断未尽到谨慎义务,未对组织结构进行识别,未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与手术科室进行沟通

      2012年10月29日的病理报告,肉眼所见(1)灰色囊状组织,大小9×4×2.5cm,局灶囊壁表面见迂曲管状结构一段,长4cm,直径1.5cm;(2)管壁一段,长7cm,直径0.5cm,未见伞端。病理诊断为卵巢黄体血肿、输卵管组织。

      手术切除两段管状组织在形态上明显存在差别,且未见输卵管伞端组织,无法确认该组织未输卵管,未进行组织甄别。且医院病理科未对该异常状况与手术科室进行沟通反馈,认定管状组织为输卵管,违反诊疗规范,被认定存在重大过错。

      李圣主任律师点评

      1.不论是公立医院还是民营医院,在手术、特殊检查前必须制定并要求患者或家属签订详尽的、具有法律意义的风险告知书,有条件的可要求患者购买医疗意外保险。

      2.在手术操作过程中一定更要详细记录规范的手术操作流程,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相关常规及指南进行,以促使在纠纷发生后“损害”系并发症,而非手术或医疗操作所导致。

      3. 多数民营医院对于病理的重视程度不足,导致病理诊断依赖临床主观意见。若作为诊断依据的“金标准”都出错,在证据上便不利于医疗机构。

      4. 发生了任何事情都不要不作为。在随诊过程中,如果发现患者有异常,一定要及时处理、及时转诊,以避免更严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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