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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安宁疗护准入标准的研究
进展
崔檬 王玉梅 1 安宁疗护概述
安宁疗护,又称宁养疗护、临终关怀或生命末期疗
护(end⁃of⁃life care)等,是一种提供给患有危及生命疾
病的病人和家庭的,旨在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及面对
危机能力的系统方案,通过对痛苦和疼痛的早期识别,
以严谨的评估和有效的管理,满足病人及家庭的所有
(包括心理和精神)需求。
安宁疗护在 20 世纪 60 年代起源于英国。 半世纪
以来,安宁疗护逐渐在全球发展,可提供安宁疗护服务
的地区、机构及组织不断增加,安宁疗护服务的群体也
不断扩展。 在一个成熟的安宁疗护机构中,医生、护
士、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灵性照顾师、社工、志愿者等
团队成员共同为包括恶性肿瘤、失智及其他非癌症的
末期疾病病人提供身、心、灵服务,以提高生命末期人
群的生活质量。 安宁疗护重视生命并承认死亡是一种
正常过程,既不加速也不延后死亡,为疾病终末期病人
提供解除临终痛苦和不适的办法。
老年安宁疗护目标人群主要为老年临终病人,为
其提供必要的对症支持治疗、舒适护理、家庭照顾指
导、心理舒缓及灵性服务,尽量减少病人痛苦[1]
。 在
全球,安宁疗护机构收治何种病人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在如何明确病人是否适合进行安宁疗护的问题上,各
国家地区根据不同文化特点有着不同的准入标准及流程, 2 部分国家或地区老年安宁疗护的准入标准
2 1 英国的老年安宁疗护 自 1967 年来,作为全球
安宁疗护的起源地及可提供最优秀关怀服务的地区,
英国对于安宁疗护的发展不断完善,相关的政策制定
及流程管理均有成熟的标准,不仅对安宁疗护机构的
建立、团队的建设有明确的要求,对接受安宁疗护病
人、接受安宁疗护服务也有严格的流程。
在英国,一位病人进入临终关怀机构或组织获取
安宁疗护服务标准流程如下[2]
。
(1)家庭或全科医生明确病人患现有医疗技术无
法治愈的疾病;
(2)病人预计生存时间<6 个月;
(3)医生需告知病人本人其病情诊断及疾病所处
阶段,建议接受安宁疗护;
(4)医生清楚明确地告知病人服务相关信息;
(5)在病人有意愿接受临终安宁疗护的情况下转入
附近的临终服务机构,对病人疼痛等症状进行支持治疗;
(6)在安宁疗护服务期间,病人有权选择出院或
转入其他临终服务机构。
以上每一步骤都制定有详细具体的标准来确保安
宁疗护得以规范的实施,确保病人及其家属的身、心、
灵均可在安宁疗护服务中得到平静,获得最大的益处。
2 2 美国的老年安宁疗护 在英国的影响下,20 世
纪 70 年代,美国首家临终关怀医院建立。 1982 年,美
国国会颁布法令在为老年人的卫生保健计划中加入临
终关怀内容。 2011 年一项统计显示,美国接受安宁疗
护服务的病人有 165 万,占总死亡人数的 42 14%
[3]
。
虽然美国的安宁疗护是在英国的影响下逐渐发展
的,但受美国不同文化的影响,很快发展出了自身的特
色,与英国相比,美国更重视志愿者参与服务,着重于
帮助病人及家庭在“离世”这一事件上做好充分的思
想准备[4]
。
在美国安宁疗护的起步阶段,接受服务的病人几
乎都是恶性肿瘤晚期病人,到 1995 年这个比例降至
60%
[5]
。 2014 年,据统计接受安宁疗护服务的病人仅
有 36 6%为恶性肿瘤疾病,诸如失智、心脏疾病、肺部
疾病、卒中、肾脏疾病、肝脏疾病及艾滋病等非癌症疾
病末期的病人占了绝大部分。
由于美国的医保体系的干预,病人如需接受安宁
疗护服务,必须要放弃一切可能延长生命的常规治疗。
通常由病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接受安宁疗护服务,随
后开始启动安宁疗护服务流程。
(1)由两名临床医师(多为原本为病人提供常规
治疗的医师与临终关怀医师) 共同明确,如按照疾病
的自然进程发展,病人生存期<6 个月[6]
。
(2)在病人接受服务期间,每 90 d 进行生存期评
估,明确病人确实处于临终阶段,如病人接受服务时间
>6 个月,需由临终关怀医师再次确认病人确处于临终
阶段,可以继续使用医保支付安宁疗护服务,其后每
60 d 进行生存期评估,明确病人适合继续接受安宁疗
护服务。 由于相当一部分医师出于医保政策考虑以确
保病人接受安宁疗护期间生存期<6 个月,或对常规治
疗效果过于乐观,导致病人接受安宁疗护的时间延后。
因此,美国上世纪 90 年代,接受安宁疗护病人的生存
时间相当短暂[7⁃8]
, 1994 年平均为 26 d, 1998 年为
19 d
[9]
,后因安宁疗护逐渐发展,接受其理念的人群越
来越 多, 2004 年, 该 数 字 为 57 d ( 中 位 生 存 期 为
22 d)
[10]
,至 2014 年提高到71 3 d。
(3)在接受安宁疗护服务期间,病人必须放弃可能延
长生命的一切治疗,如病人明确同意接受安宁疗护,且经
医师判断符合临终病人标准,病人与医院将由第三方主
导签署放弃常规治愈性治疗及临终抢救等法律文件。
(4)病人可根据自身意愿随时停止安宁疗护服
务,转至常规医疗服务机构,安宁疗护服务即可终止。
2 3 中国台湾的老年安宁疗护 台湾作为亚洲安宁
疗护排名最前的地区,同样拥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持、
引导缓和医疗的发展。 Palliative Care 的中文翻译“安
宁疗护”即源于台湾[11]
。
台湾医师在治疗癌症或非癌症的终末期病人时,
将 使 用 安 宁 缓 和 疗 护 状 况 评 估 表 ( palliative
performance scale, PPS)对病人的行动能力、活动与病
况、自我照顾能力、进食水能力及神智情况进行评估,
并使 用 安 宁 缓 和 疗 护 预 后 评 估 指 标 ( palliative
prognostic index, PPI)包括 PPS、饮食情况、水肿症状、
休息时呼吸困难症状及谵妄症状等指标对病人进行预
后评定,对病人生存时间进行预估。
在病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安宁疗护机构将
为病人提供安宁疗护服务。
(1)病人(20 岁以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 或预
立医疗委任代理人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安宁疗护,并
签署选择安宁缓和医疗意愿书或同意书。
(2)癌症末期病人:确定病患对各种治愈性治疗
效果不佳;居家照顾无法提供进一步支持以改善症状
时;病情急剧转变造成病人极大不适时,如高血钙、脊髓压迫、急性疼痛、严重呼吸困难、恶性肠梗阻、出血、
肿瘤溃疡、严重呕吐、发烧疑似感染、癫痫发作、急性谵
妄、急性精神压力等。
(3)末期神经元病患,不接受呼吸器处理,主要症
状有直接相关和(或)间接相关证据者。 或虽使用呼
吸器,但已呈现濒临死亡征象者。
(4)主要诊断为下列疾病,且已进入末期状态者:
老年期及初老期器质性精神病态;其他大脑病变;心脏
衰竭;慢性气道阻塞,他处未归类者;肺部其他疾病;慢
性肝病及肝硬化;急性肾衰竭;慢性肾衰竭。
2 4 中国大陆的老年安宁疗护 1988 年天津医学院
临终关怀研究中心成立,标志着安宁疗护进入中国大
陆。 30 年来,由于受一些风俗习惯的影响,安宁疗护
在大陆并没有得到蓬勃发展。 在 2015 年经济学人智
库统计全球 80 个国家缓和医疗质量评分中,中国位列
第 71 位,处于世界落后水平。
2017 年国家卫计委印发的《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
准和管理规范(试行)》 中对提供安宁疗护的机构床
位、科室设置、人员、建筑要求、设备及机构管理等方面
提出了较为详细的规范要求,但未对安宁疗护机构收
治病人病重提出管理规范标准[12]
。
虽然在安宁疗护发展期间,一些相关从业人士曾
对安宁疗护机构收治病人的准入标准进行了探讨及深
入研究,尝试制定适合我国的准入政策[1,13⁃14]
,但目前
我国可提供安宁疗护服务的各机构及团体对于收治病
人群体尚没有统一的准入标准,各地区机构根据自身
医疗水平及地区医疗发展情况收治病人。 大部分机构
根据其他国家准入标准自行选择,多采用下列标准:
(1)病人所患疾病已经没有被治愈希望,且病情不断
恶化,预期生命小于 3 ~ 6 个月;(2)经医师、家属及病
人确定不再接受治疗性治疗;(3)病人及家属愿意并
同意接受安宁疗护[14]
。
由于目前国内并没有相关法律对“慢性病临终病
人不积极抢救治疗延长生命”这一医疗不干预的选择
提供保障,为避免出现医疗纠纷,大部分综合性医院中
安宁疗护机构收治病人主要仍为肿瘤晚期病人,其他
非癌症疾病终末期病人多于综合医院相关病房接受常
规诊治。
3 小结
综上所述,在发达国家安宁疗护被相当部分人群
接受的今天,我国老年安宁疗护仍有极大的发展空间。
安宁疗护机构收治病人的准入标准尚无国家统一标
准,对于疾病末期病人生存期的评价体系也尚未完全
建立。 随着我国老年人口比例和数量逐渐增加,安宁
疗护将越来越被社会所需要,目前安宁疗护的机构、规
范等急需国家层面统一指导,集合安宁疗护领域专家
及各相关专业的从业人员共同商讨,参考安宁疗护模
式成熟国家条件,去粗取精,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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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7⁃10⁃10) |
2022年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改革护理专业能力及成果代表作范围与要求…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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