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级45-120分钟,2级121-240分钟,3级≧240分钟;以护理人员和老年人数量比例为例,0级为1:7.74,一级为1:4.01,二级为1:2.5,三级为1:1.97。这些针对于养老服务的各项具体要求需每半年组织修订一次。
(2)德国养老服务业标准化成果
德国政府十分重视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工作,是较早开展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国家之一,且承担了ISO大部分服务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随着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德国的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将会得到深入发展。
在国家标准层面,德国发布了2项养老服务业标准,分别是DIN 77800《老年人生活辅助提供者的质量要求》、DIN SPEC 1104*DIN-Fachbericht CEN/TR 15894《建筑五金——考虑儿童、老年人及残疾人的住宅和公共建筑上门配件的使用》德文版指南。
在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管理方面,德国中央长期照料社会保险基金联合会和联邦长期照料服务机构联合会根据法律共同制定了养老服务的原则和标准,对服务质量、质量担保及措施、机构内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等给出具体规定。德国各州均建立了养老院护理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
作为服务业标准化的全球领跑者,德国的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工作非常值得我国借鉴。虽然德国并非ISO9000管理体系系列标准的诞生地,但在德国ISO9000管理体系标准与服务标准配合得相当默契,养老服务业中亦不例外——管理体系标准和服务标准共同构成了德国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的基础框架,从管理体系和服务提供两个维度对养老服务业进行规范,这种标准化建设模式对于养老服务业标准化水平整体不高的我国不失为事半功倍的良好借鉴。
4. 澳大利亚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现状
(1)澳大利亚养老服务业发展特点
作为高福利国家,澳大利亚在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助”方面具有成功经验。一方面,澳大利亚有着比较完善的养老体系;另一方面,澳大利亚专门成立了负责老年事务的服务机构,包括家社部、卫生与老年人关怀部、退伍军人事务部等,这些措施保障了养老服务的有效提供。
(2)澳大利亚养老服务业标准化成果
澳大利亚开展了养老服务相关的立法及政策制定工作、澳大利亚政府于2008年依据《老年人护理法》出台了《老年人的能力评估标准》以及养老机构的认证标准。目前,由澳大利亚政府发布的养老服务业国家标准仅有1项,即AS 2999-1989《老年人及其他人员在危急时的报警系统》。
澳大利亚非常重视借助标准化手段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例如,由澳大利亚健康与老年部指定的老年服务标准和认证代理有限公司(Aged Care Standards and Accreditation Agency Ltd.)是专门从事养老机构资格认证的机构,根据管理体系、人员配臵、组织发展,健康和人员服务,老年人的居住生活方式,实际环境和安全系统4项标准共44项要求对养老机构进行质量认证,老年服务评估小组(Aged Care Assessment Team)则根据医疗状况、身体状况、认知与行为能力、社会因素、物理环境因素、个人选择等标准指标对老年人需求进行全面评估,以确定其是否适合接受社区或机构养老服务,同时审批老年人能否享受由澳大利亚政府补贴的养老服务。
这些标准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标准,但其灵活性和实用性有力地引导了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了老年人权益。此外,除了上述的评估与认证标准外,在养老机构的认证申请、养老机构对不合格服务的持续改进、养老机构的服务记录等方面均有相关标准。
澳大利亚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的最大特点是带有政府色彩的社会力量的介入,这种第三方机构开展的服务质量测评和机构认证工作往往具有其他机构难以媲美的权威性,有效规范了相关认证市场,这为我国规范开展养老服务机构认证和服务质量测评提供了思路借鉴。
5. 日本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现状
(1)日本养老服务业发展特点
伴随着日益严重的老龄化和少子化问题以及家庭养老模式的不断退化,日本早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就着力推进养老服务建设工作,经过不断地发展和完善,目前已形成包括《老人福利法》、《老人保健法》、《介护保险法》、《高龄老人保健福利推进10年战略计划》在内的较为完善的政策和法律支持体系。
日本经验表明,政府不仅为国民提供年金和养老金,同时由日本各级政府与政府资助下的民间组织、民间企业、财团法人或个人(保健护士等)等社会力量一同构建一张严密的服务网络,为老人提供全面、多选择、可满足不同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
在养老服务业标准化与评价方面,目前日本主要实施由厚生省老人保健福祉局制订的养老服务评价标准,涉及日常生活服务、特殊服务、其它服务、与相关业务单位的协作、设施设备与环境、经营管理六方面内容,根据这六方面设定各种问题,组成服务评价项目(详见附件4)。
以日常生活服务中的“膳食”细目标准为例,主要包括下6个评价项目:
——在愉快的气氛中进餐,享受美味的食物;配有合适的餐厅采光和食品器具,专人打扫照明设备和椅子、桌子,饮食盛放恰到好处。
——每日均有多品种膳食供选择。
——设有小型厨房,能提供热菜和冷菜。
——饮食介助时应与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和进食速度相适应;有专人清洁餐具和其它用具;服务人员应在与服务对象交谈的同时仔细
照顾服务对象缓慢进食;每次协助进食的量应确保服务对象能一口吃完;在确认服务对象完成吞咽后,再进行下一次的进食协助。
——注重膳食营养与健康,特别注意根据不同服务对象的需求为其提供不同、合适的膳食;与营养师和医务人员确定调整服务对象患病时的膳食;在服务对象出现发热、牙痛等突发性的病症时,立即采取相应的照料措施;准备种类丰富的主食,如粥、面包、面等。
——对服务对象实施恰当的营养管理;配备专职营养师,依据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疾病特点、咀嚼能力、吞咽能力等进行饮食营养管理。
其中前5项为所有养老机构通用,最后一项专门用于评价老人保健机构。不难看出,该标准对于养老服务的评价内容丰富广泛、要求明确详细,同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非常值得我们学习。
(2)日本养老服务业标准化成果
日本在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工作方面成绩突出,共发布实施29项养老服务业国家标准(见附件3),不过与其它国家一样,这些标准亦多集中于技术和产品领域。作为同样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东方大国,日本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经验似乎与我国标准化工作诉求与社会需求更为相似,标准中处处体现的精细化特点尤其值得我们学习。例如以我国《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关于膳食服务的要求注一和前文中《日本养老服务评价标准》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对比后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养老服务业标准内容应更详细、要求应更具体,可操作性应提高。
注一(1)有主管部门颁发了卫生许可证的专门为老人服务的食堂,配备厨师和炊事员。
(2)厨师和炊事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严防食物中毒。
(3)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根据老人的需要或医嘱制作普食、软食、流食及其它特殊饮食。
(4)为有需要的自理老人、介助老人和所有介护老人送饭到居室,根据需要喂水喂饭。清洗消毒餐具。
(5)每月召开1次膳食管理委员会,征求智力正常老人及其他老人家属的意见,满意率达到80%以上。
(6)照顾不同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