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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业标准体系框架研究报告 2017-03-02 00:00:00来源: 智库养老咨询 重点内容提示: 1、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现状 2、欧盟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现状 3、美国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现状 4、英国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现状 5、德国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现状 6、澳大利亚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现状 7、日本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现状 8、我国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现状(含我国现有养老服务业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汇总) 9、养老服务业标准体系构建的原则、方法、模型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2012年底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亿,2020年将达到2.43亿,2025年将突破3亿。养老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对服务与管理技术研发提出了迫切需求,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 本报告从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的需求出发,依据标准化工作的相关原则,通过广泛调研、科学论证,形成了研究成果。 一、建立养老服务业标准体系的意义 标准化是维护服务对象权益、提升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的重要技术手段。开展养老服务业标准体系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业标准体系,全面梳理规范养老服务业发展所需要的标准制修订项目,是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和必要前提。 二、国际、国外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现状及特点 目前,无论国际标准化组织还是发达国家标准化组织都在养老服务业领域进行着积极的探索,这将为我国开展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工作提供宝贵的经验借鉴。 (一)国际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现状 1.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现状 作为目前世界上最大、最权威的国际标准化专门机构,国际标准化组织(以下简称“ISO”)的主要活动是制定国际标准,协调世界范围的标准化建设工作,组织各成员国和技术委员会进行信息交流,以及与其他国际组织共同研究有关标准化问题。 与工业、农业或其它服务业标准化领域相比,养老服务业是ISO工作的新兴领域,因此标准数量相对较少。ISO目前共发布实施了12项养老服务业国际标准(见附件1),主要涉及信息技术在服务老年人方面的应用以及如何在制定标准时考虑老年人的需求等方面。 随着国际服务标准化的快速发展,作为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领域,养老服务业国际标准化必将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养老服务国际标准也将在不远的未来研制、发布。 ISO标准作为全球范围内普遍通用的标准,具有广泛的普适性,与国家或行业标准相比,所提出的要求原则性较强。我国应在ISO标准基础上和框架内,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实际、满足我国养老服务业标准化现实需求的国家与行业标准,指导有能力的地方和企业积极开展体现本地区、本企业特点的养老服务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形成国行地企多级标准联动的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框架。 2.欧盟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现状 长期以来,以瑞典、丹麦、芬兰等国为代表的欧盟国家非常重视养老服务业,对养老机构建设投入巨大。然而,伴随着出生率的不断下降和人均寿命的不断提高,欧盟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峻,在经历了债务危机的打击后,公共财政难以负担逐渐庞大的养老金支出,欧盟开始对养老服务体系进行改革,围绕提高退休年龄、改革劳动力市场、将现行的公共养老金系统和私人养老金计划相结合、完善养老金基金的运作模式和破产制度等方面出台政策措施,以求使“老有所养”和高质量生活更具可持续性。 早在19世纪末,欧盟的部分成员国就已经迈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作为世界上人口老龄化形势最为严峻的地区之一,欧洲的标准化机构(主要包括欧洲标准化委员会(以下简称“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信标准协会、欧洲各国的国家标准机构以及一些行业和协会标准团体)在养老服务业标准化方面开展了许多工作,包括已发布5项养老服务业标准(见附件2),并在CEN内部成立了一个养老服务业技术委员会——CEN/TC 385“老年人住房服务”项目委员会,开展了相关工作。 虽然国情相差甚远,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亦差别较大,但欧盟与我国同样面临着老龄化趋势加剧、养老金负担日益庞大的巨大挑战。面对挑战,欧盟选择了将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是与其他养老服务业调整或扶持政策紧密结合的工作路径。实施证明,这样的多管齐下,确实收到了良好效果,相关经验值得面对同样难题的我国学习、借鉴。 (二)发达国家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现状 1.美国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现状 (1)美国养老服务业发展特点 早在上世纪40年代,美国便跨入老年型国家行列。相比其它发达国家,老龄化进程较为缓慢,一方面是因为美国一直保有着较高的出生率,另一方面因为美国吸纳着大量的青壮年移民。 在已持续70年的老龄化社会发展过程中,美国在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提供养老服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建立了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已形成由10000多所养老机构组成的机构养老服务网络。同时建立在专业护理服务网络基础上的居家养老服务也逐渐受到生性独立的美国民众的青睐,成为主要养老服务形式之一——据不完全统计,出于健康以及服务需求等方面考虑,目前美国有5%至7%的老人居住在养老机构,其余则选择了社区或居家养老——甚至催生了名为“照护员”(caregiver)的新兴职业。 在美国,养老机构一般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普通老年照护机构,主要为不需要医疗服务及全天生活护理服务的老年人提供膳食住宿和一般照料等服务;第二类为中级老年护理机构,主要为没有严重疾病但需要全天监护和生活护理的老年人提供服务;第三类为专业老年护理机构,主要为需要全天医疗护理和生活护理照顾但不需住院治疗的老年人提供经常性医疗服务和全天生活护理服务等。 (2)美国养老服务业标准化成果 作为世界上养老保险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美国在标准化实践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早在1997年,美国政府就开始对所有提供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实行准入及标准化报告制度,用于获取顾客满意度、评价和检测照料机构的服务质量。 美国卫生部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中心发布实施了两项养老服务标准,分别规定了养老服务的传统和新兴评价指标,作为对于养老机构监督检查的手段和依据。此外,经过长期的经验积累,美国各养老机构都制定了各自的服务标准,涉及服务流程、服务规范、服务技术、设备设施和质量监控等方面的要求。同时,美国医疗保险计划针对服务质量开展了养老机构五星级评估工作,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服务质量管理、从业人员、老年人健康检查等方面,根据评估结果对养老机构评等定级,作为消费者选择养老机构的依据之一。 美国在协会、企业、机构层面丰富多彩的标准化实践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效益,这将为我国未来开展养老服务业第三方评估、服务机构认证等方面工作提供良好借鉴。 尽管美国标准化实践颇为丰富,但发布实施的养老服务业国家标准仅有1项是技术标准,即ANSI/IES-RP-28-07《考虑老年人生活的灯光及视觉环境要求》。 2. 英国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现状 (1)英国养老服务业发展特点 英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比例较高的国家,也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20世纪50年代以来,英国的社会福利体系经历了从逐步完善、迅速发展到陷入困境而又不断改革调整的曲折过程。作为典型的福利国家,英国在社区养老服务方面值得称道。上世纪50年代,以社区养老服务为主的养老服务模式开始在英国逐步确立,到了70年代,社区养老服务在英国各地已相当普及。 英国社区养老服务因其社区化(去机构化)、多样化、专业化以及官办民助、以人为本的特点受到英国民众的广泛好评和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赏,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效仿。具体内容与分类如图1所示: 图1:英国社区养老服务内容与分类 作为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除了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还存在大量私营的、以赢利为目的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体系由原来政府包揽逐渐转移到社区和家庭。一方面满足了人口老龄化条件下,日益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另一方面,体现了政府在经济低迷、财政困难情况下的政策选择。 (2)英国养老服务业标准化成果 在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工作方面,英国政府对于养老服务提供机构的服务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主要依照由英国财政部等颁布的家庭生活标准、居家服务机构指南、老年居家服务标准指南、残疾人居家服务标准指南、健康技术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内容主要涉及服务质量(包括护理质量、生活质量等)、服务机构要求(包括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针对养老机构的评估规范(包括评估流程、评估内容、评估人员要求)等方面。 英国的养老服务业国家标准不多,目前仅发布实施3项相关标准,分别是BS 4467:1991《考虑老年人的住宅设计指南》、PD ISO/IEC Guide 71:2001《标准制定考虑老年人及残疾人的需求》、BIP2072-2005《老年人家庭看护质量》。 英国标准化协会是世界最老牌的标准化专业机构之一,主导研制了ISO9000等世界著名的国际标准,然而在开展服务标准化尤其是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方面缺略逊一筹,但根据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等分类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理念恰恰符合我国实际,尤其是其在居家养老方面的标准化工作成效将为我国居家养老服务的大范围推广提供有力技术借鉴。 3. 德国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现状 (1)德国养老服务业发展特点 德国是欧洲地区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在目前德国8300万人口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约占23%。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德国的养老服务可谓全面开花,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异地养老、以房养老等都是德国老人热衷的养老方式。在德国,老年人个人情况认定与能力评估(包括所需护理等级确定)工作由保险公司完成,养老机构根据保险公司提出的护理级别和信息资料照顾老年人。 德国养老机构(包括老年病医院、老年精神病院、长期照护老人院、老人院等)最大的特点是均已实现公司化运营模式,不依靠政府的直接资助(政府支持主要体现在税率控制和直接资助入住老人等方面),在财务、融资、项目开发等方面具有独立性。 继2002年颁布《老年人护理质量保护法》之后,2003年,德国颁布实施了《老年护理职业法》,规定了老年护理职业从业人员条件与资格及认定程序、老年护理培训与考核规定等9部分内容。鉴于德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重、老年护理从业人员日趋外籍化的现象,该法对非德籍护理人员提出了德语水平等特殊要求,同时鼓励具有工作能力的老年人加入养老服务工作。 在德国,养老机构对于老年人所需服务的等级实施动态管理,每月评估一次,服务内容将根据评估结果随时调整。根据能力评估结果将老年人所需服务分为4级,对于各级别的护理要求和时间以及老年人和护理人员数量比例都有明确规定。以护理时间为例,0级≦45分钟,1级45-120分钟,2级121-240分钟,3级≧240分钟;以护理人员和老年人数量比例为例,0级为1:7.74,一级为1:4.01,二级为1:2.5,三级为1:1.97。这些针对于养老服务的各项具体要求需每半年组织修订一次。 (2)德国养老服务业标准化成果 德国政府十分重视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工作,是较早开展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国家之一,且承担了ISO大部分服务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随着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德国的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将会得到深入发展。 在国家标准层面,德国发布了2项养老服务业标准,分别是DIN 77800《老年人生活辅助提供者的质量要求》、DIN SPEC1104*DIN-Fachbericht CEN/TR 15894《建筑五金——考虑儿童、老年人及残疾人的住宅和公共建筑上门配件的使用》德文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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