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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秋天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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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病房的重要性与重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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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1-12-21 06:52:53 | 只看该作者
修正:2009年卫生部已经重新下发分级护理批导原则:分级护理巡视时间已经调整:特级护理要求严密监测病情变化,未做具体时间规定;一级护理改为1小时巡视1次;二级护理为2小时巡视1次;三级护理改变3小时巡视1次。

附:

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09-05-31   18: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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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医政发〔2009〕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护士条例》,进一步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我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

       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第三条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

第四条  医院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第五条  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医院分级护理的规章制度、护理规范和工作标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院护理质量管理,规范医院的分级护理工作,对辖区内医院护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护理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  分级护理原则



第七条  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

(一)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二)重症监护患者;

(三)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四)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五)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

(六)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七)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第九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

(一)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二)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四)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第十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

(一)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

(二)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第十一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三级护理:

    (一)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

(二)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第三章           分级护理要点



第十二条 护士应当遵守临床护理技术规范和疾病护理常规,并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按照护理程序开展护理工作。

护士实施的护理工作包括:

(一)密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

(二)正确实施治疗、给药及护理措施,并观察、了解患者的反应;

(三)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提供照顾和帮助;

(四)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三条 对特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

(二)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三)根据医嘱,准确测量出入量;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五)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

(六)实施床旁交接班。

第十四条  对一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五)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五条  对二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

(五)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六条  对三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每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七条  护士在工作中应当关心和爱护患者,发现患者病情变化,应当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护理规章制度、护士岗位职责和行为规范,严格遵守执行护理技术操作规范、疾病护理常规,保证护理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医院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患者、家属对护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析处理,不断改进护理工作。

第二十条  医院应当加强对护理不良事件的报告,及时调查分析,防范不良事件的发生,促进护理质量持续改进。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护理质量控制中心,对辖区内医院的护理工作进行质量评估与检查指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指导原则自2009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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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2-1-4 09:36:19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 表面看是很容易懂的问题 可是总是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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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2-2-13 20:31:05 | 只看该作者

谢谢童话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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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2-3-23 00:27:19 | 只看该作者
谢谢老师,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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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2-3-30 21:51:10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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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2-11-8 15:54:48 | 只看该作者
谢谢童话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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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2-11-16 21:53:01 | 只看该作者
真好,谢谢童话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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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2-11-16 22:36:19 | 只看该作者
努力学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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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2-12-4 18:30:42 | 只看该作者
非常想学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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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2-12-4 19:25:17 | 只看该作者
秋天童话老师,我想学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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