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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民政部对“关于推进区域性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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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7 15:33: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民政部对“关于推进区域性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民函〔2019〕682号
李志强代表:
您提出“关于推进区域性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对于统筹区域养老服务资源,推动发展养老服务,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具有重要参考意义。经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区域性养老服务纳入有关规划
中央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发展顶层设计,“十三五”规划纲要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设立专章;专门制定《“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对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出专门部署。同时,在《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等重要文件中,明确对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推动区域性养老服务发展作出部署。民政部指导有关地区民政厅(局)共同研究制定京津冀等跨区域的养老合作方案。卫生健康委支持农村区域养老中心发展等内容纳入代拟的有关文稿中。
下一步,发展改革委将在研究编制“十四五”规划时积极吸纳代表有关意见。民政部将在谋划“十四五”养老工作时,认真研究您关于制定推进区域性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规划的建议,积极争取将区域性养老服务纳入有关规划,指导有关地区做好跨区域养老服务规划衔接。
二、关于科学谋划跨区域养老服务设施布局
民政部高度重视区域性养老服务设施统筹。积极指导京津冀、长三角、大湾区等养老服务协同发展。同时,大力推动县域养老服务设施建设,2016年,联合发展改革委实施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各地农村敬老院等项目建设,近三年分别安排28亿元、30亿元、31亿元,重点加强县域养老服务等设施建设。2018年会同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印发《深度贫困地区敬老院建设改造行动计划》,以“三区三州”为重点,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推动实现2020年深度贫困地区每个县至少建有1个县级供养服务中心。
下一步,民政部将认真吸纳您的建议,继续指导有关区域养老服务发展,做好有关养老服务科学布局,进一步推动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改革,指导各省份以县为单位加大敬老院设施改造力度,升级(新建)一批县级中心敬老院。积极推广南京等地经验,推动各地成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更好促进本区域内养老服务发展。
三、关于统筹做好区域性养老服务制度衔接
民政部在指导有关区域做好养老合作的同时,着力加大了标准化建设,近年来先后制定了设施建设、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等方面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加强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管,为跨区域养老服务衔接提供了标准规范基础。根据《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指导各地民政部门与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合作,因地制宜建立相关老年照护评估标准和管理办法,为实行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探索经验。
下一步,民政部将认真吸纳您的建议,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养老服务的城乡统筹、区域统筹,推动养老服务平衡发展,继续指导有关地区做好跨区域养老服务制度衔接。
四、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区域性养老服务行业
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养老服务。一是不断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2019年1月2日,民政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法规政策修改和宣传引导,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工作。二是推动完善有关政策制度。提请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等文件,明确政策措施,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三是积极会同出台有关配套措施。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出台《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以市场化为方向,以政府扶持为引导,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社会资源向养老服务领域配置和倾斜。
发展改革委立足职责,出台了一系列专项政策,在价格政策上,出台《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明确要建立健全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机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在创新投融资上,出台《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817号),拓宽社会资本融资渠道;在促进产业发展上,出台《加大力度推动社会领域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行动方案》(发改社会〔2019〕160号),把发展养老服务业作为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重要方面。
财政部积极出台税费优惠政策,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费、个人所得税、行政性收费等方面,均对养老服务做出倾斜;“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10亿元,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出台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意见,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截至2019年3月底,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项目中共有医疗卫生和养老领域项目363个、投资额2681亿元,其中已落地项目224个、投资额1473亿元。
下一步,民政部将吸纳您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着力深化改革,进一步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提供更好环境。一是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9〕5号文件为契机,全面落实养老机构取消许可要求,强化服务监管,加快调整与养老机构许可相关的扶持优惠政策,确保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养老机构既有优惠扶持待遇不减少不降低,各项政策平稳过渡。二是完善发展机制。对同类养老服务,逐步做到营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待遇。不断完善政府购买、委托、PPP等方式,引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不断扩大和优化养老服务供给,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企业,鼓励具有实力的养老企业探索实施跨区域品牌化、连锁化经营。三是强化资金支持。推动各地落实好金融、税费、土地等优惠政策,研究完善养老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继续完善抵押补充贷款管理,强化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和引导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机构和养老项目的支持。
五、关于创新“互联网+养老”智慧养老服务模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开展了有关工作。一是制定出台智慧健康养老产业政策文件。2017年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原卫生计生委共同印发《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工信部联电子〔2017〕25号),明确智慧健康养老产业的思路和举措,构建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加快发展。二是组织编制《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2018年版)》,鼓励智慧养老服务模式创新。三是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促进典型案例推广普及。2017年、2018两年组织开展了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共创建79家示范企业、130个示范街道(乡镇)和29个示范基地。
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继续牵头落实《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积极推进“互联网+养老”智慧养老业务创新与产业发展,推动智慧健康养老技术产品研发,支持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继续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
六、关于打造一批区域性养老服务试点示范项目
为促进养老服务发展,民政部牵头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试点示范工作,主要是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确定240家试点单位,重点在丰富公建民营实施方式、提升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完善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突破;会同财政部深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已经开展三批试点,确定了90个试点地区,共投入资金30亿元,部署了第四批改革试点;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持续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计划,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积极配合医保局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
下一步,民政部将积极吸纳您的建议,在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继续深化有关试点示范工作中充分考虑区域因素。
感谢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 政 部
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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