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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护理] 处理养老服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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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2 14:4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处理养老服务的风险2016-10-24 07:00

“之前子女和我们关系很好,可出了事他们立即就翻脸了,即便我们提前告知了他们老人的病情,可还是没有用,现在反复调解也没有结果,他们还狮子大开口,提出的条件我们根本无力承担。”某养老院院长无奈地说,下一步可能就要走法律程序,和子女在法庭上见了。
养老事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其潜在的风险相当的大,而且存在于养老机构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当纠纷诉讼到法院,这种可能发生的危险实际已经转化为现实,即使赢得了诉讼,却也耗费了相当大的精力。现有相关养老机构案件状况及类型有哪些?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如何规避?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来看看律师怎么说?
养老机构涉及案件的相关类型
房屋租赁、建工合同、供用合同、交通事故赔偿、借贷合同、购销合同;劳动争议、劳动报酬;财产权属、遗赠扶养、委托合同、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监护权纠纷、服务合同纠纷。
养老机构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
1.经验少,处理不当而产生诉讼纠纷
由于我国按照国际数据的标准,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的社会,养老机构近几年的迅速发展。在我这个外行的眼中,以前我熟知的养老机构大约两种,一是养老院,而是敬老院。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的老人,绝大多数都依靠家庭赡养而不肯去养老院,只有五保户等孤寡老人,不得已由福利部门负责照料生活。现在由于人口结构的变化,及人们观念上的改变,我国的养老机构开始迅速发展,机构名称也丰富多彩,但这种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可借鉴经验较少。大家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所以在一些事情上也就容易产生诉讼纠纷。
2.背景不同,民办机构可能会多于公办机构
公办的养老机构相对讲起步早,有社会福利的资金作为依靠,国家不要求其盈利,所以在产生问题后自己能够较为妥善的解决。而民办的养老机构起步晚,又无坚实的后盾,如果不盈利,其机构就有可能无法维持,在利益上的盈亏可能会更多地注重,所以在问题产生后就不一定能够妥善地解决,更容易产生诉讼问题。
3.相关配套的法规不完善
大家对这一问题谈了许多,我就不再过多的赘述,但我想说明的一点是,即使对于养老机构的相关法规出台,也不见得能够完全避免诉讼及损失的发生。就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作参照,医院虽然有该规定标准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但不够构成医疗事故也不意味着医院可以免责,法院在处理时,同样要根据具体情况或者鉴定判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确定是否要赔偿。
4.相关案件中显示出的具体原因
❖送养人不能正确理解人的生老病死的情况
自己不愿承担相应的后果,发泄不满,在被送养人出现摔伤或者死亡时,极力寻找养老机构的过错,引发纠纷。老年人是一个高危人群,生理机能的退化,导致体质健康极其脆弱,以及智力精神方面的变化,由于其自身的这些特点,极容易引起自伤和死亡的发生。
案例:
被送养人在吃饭过程中发生哽噎,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窒息。家属认为是老人因食物而导致的窒息,养老机构的则认为是老人身体疾病的原因导致的窒息。经过医院的检查诊断,老人的气管里存在大量的浓痰,最终法院认为家属主张的老人因食物导致窒息的证据不足,确定老人的死因为身体疾病导致的窒息,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养老机构疏于管理的情况:
案例a:
老人从床上摔下,法院认定设施不完善导致老人摔伤;
案例b:
老人突然死亡,死因不明,长时间没人发现(大约8小时),法院认定,老人为正常死亡,但养老机构应知诱发老人死亡急症的特点,并针对老人的健康状况向老人提出选择入住房间的建议,养老机构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和告知义务,故应承担责任;
案例c:
护理不到位,引发褥疮,有可能相关的规范没有绝对禁止褥疮的发生,但不能成为尽到责任的理由,对于褥疮的发生,通常认为护理得当可以避免其发生,对于护理得当,由于体质原因导致褥疮发生没有确定的依据,故褥疮的发生很大程度上反映护理不到位,从而判定承担责任。
❖第三人(共同居住的被送养人)侵权导致与养老机构责任混合的情况
a.养老机构违反院规,收住精神病人,导致死亡案件的发生;
b.养老机构与侵害人共同承担责任;
c.侵害人承担相应医疗费,侵害人死亡,养老机构承担剩余费用,对于精神抚慰金的给付值得讨论。
处理相关案件的法律原则
总的原则,应当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维护某一群体的权益,不意味着偏向一方,在运用法律、认定证据、依法裁判等反面要公平与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和法官自由心正的空间,会本着一些法律原则出发。养老机构与老年人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养老机构与社会上其他自然人、法人产生纠纷时,养老机构与老人的利益相一致的,代表着老年人的利益;在养老机构与被送养人或送养人发生纠纷时,二者的关系是对立的。不太同意有些代表说的,养老机构是弱势群体,你要看你相对哪一对象而言,一个机构相对一个老人来讲能说是弱势群体吗?不懂法律、没有对策不能算作是弱势群体。
按照上述原因,法院处理相关案件的原则:
1.对于不能正确理解生老病死的送养人,又不能提供依据说明被送养人由于养老机构的责任造成的死亡,法院不会支持其请求。
2.对机构疏于管理的情况,法院会根据过错的大小、后果的轻重具体判令。本着对保护老年人的权益保护,法院有可能会在责任上强调养老机构的责任,对责任的划分,很难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很大程度上依靠法官的心正,这就要求养老机构要有高于规范要求标准与责任心,才可能避免损失的发生。
3.侵权人与养老机构混合的责任,我本人在这方面的认识存在一些困惑。按照法理上的观点,合同违约产生的损失与侵权属于一种竟和,当事人应当选择其一诉讼,但在此情况下,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同时判定似乎也顺理成章,这可能是养老服务合同与他服务性的合同存在性质上的不同造成的。
说到这里,也想谈一谈关于监护的问题。从现有的法律规定,监护人从来都不可能落到养老机构的头上,法律在监护人的确定有明确的规定。监护不仅是义务,也是权利。现在大家争论的问题实际上是要不要给老年的行为能力划分出等级,从而确定监护责任以及产生的相应的后果应当由谁承担的问题。我想这不是在短时间能够得到解决的问题,但养老机构在实践中能否总结出一些渠道迂回解决这一问题。
养老院如何规避养老服务风险,仅提出一些建议(供参考)
及时签署、正确理解和履行合同示范文本
1.一定要签合同
虽说,养老机构与老人和家属有纠纷,如果是人身伤害纠纷,老人和家属可能选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不是合同纠纷,但是,也很有可能出现的纠纷是合同纠纷而不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无论是人身损害赔偿还是合同纠纷,法院审理时都要审查是否签订合同,审查合同内容。因为签订合同,是有规范要求的。《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收养的老人及其近亲属或者送养单位签定收养服务合同”。一个养老服务机构如果与老人连合同都不签,可以想象它的管理和服务肯定都不规范,也将给自身带来巨大风险。
2.明确签约主体是老人
老人家属是共同付款人、担保人或者联系人,代理人。树立老人合同主体的地位,体现对老人人格权的尊重,同时能够避免纠纷。
3.重视老人入住养老院的程序安排
北京市养老服务示范合同第一条就是入住程序,将地方性法规和规范的要求作为入住程序,是当事人的义务。包括四个方面:
《健康状况陈述书》
《体检报告》
自理能力测评
《入住登记表》
4.明确押金的数额,足额收取押金,避免养老院因老人拖欠服务费而导致金钱损失。
我们示范文本中押金的数额是填空的,让养老院自行选择。建议与养老服务时间联系起来确定一个金额填充,不要空在那。
5.明确养老院有妥善安置老人的义务,避免随意处置老人的法律风险。
5.1合同期满后乙方既不提出续订合同又不搬出甲方,则本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甲乙丙三方仍按原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
5.2老人欠费,家属不接,养老院不能直接把老人送回家。一旦出现这种欠费、家属不接老人的情况,养老院一定不要拖延,要及时起诉,避免损失扩大。
6.把遵守养老院规章制度,与其他老人和谐相处作为老人的义务,违反义务要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避免养老院无法解除无视规章制度,不适应集体生活有怪癖的老人的合同。
示范合同:乙方违反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禁止房内吸烟的规定、不服从甲方管理、扰乱他人正常生活、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造成自身伤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后果;由此造成甲方或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入院老人或亲属、甲方职工、来访人员等)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丙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7.明确突发疾病或伤害事故的特殊处理程序,各方的权利义务有边界。
养老院要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这些救助措施是什么,在我们行业里没有操作规范、没有标准的时候,需要由养老院自行制定一个应急预案,让老人和家属签字认可。
示范文本:
7.1如乙方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同时尽自身所能立即采取必要救助措施,及时联系120或999急救车辆;如需到医疗机构急救,甲方应派人陪同。如遇丙方不来医院处理的,甲方无手术签字权,甲方对乙方在医院期间的治疗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丙方不来医院,甲方应尽早与本合同确定的其他联系人取得联系,通报情况。
7.2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负担,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8.解决几类特殊情形的责任分担
8.1解决老人不服从甲方管理、不听甲方劝阻或不接受甲方服务,食用在外自购食品或探视亲友送来的食品等原因造成的损害,责任的承担:由老人承担。遇上述情况,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
8.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因自身身体原因患病的,甲方应在所提供服务和自身能力的范围内积极救治,但对乙方患病或乙方因疾病导致去世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8.3因不可抗力致乙方受到伤害,后果由乙、丙方承担。
9.合同的变更
示范文本: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甲方可以提出变更服务项目方案的建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丙方,乙方和丙方应对新的方案和收费金额进行确认,如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回复。如乙方或丙方收到甲方变更护理方案的书面通知后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且不调整服务项目将导致甲方无法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养老服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健康状况调整服务项目或提出解除合同。若乙方接受甲方调整后的养老服务,乙方和丙方有义务支付调整后的养老服务费用。乙方和丙方拒绝根据调整后的服务项目支付养老服务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已提供的服务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
及时妥当处理纠纷、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处理
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看看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按照最有利于老人的方法。
及时报警或拨打119或999等公共电话。
保留和收集证据:体检报告、就医记录、当时见证人的、出入登记、亲属探视登记(物品、食物登记)、现场照片等。
出现纠纷后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
END
总编:马驰 | 编辑:李蛋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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