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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资讯] 最全盘点!各省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政策要点都在这里,看看你们省是怎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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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 03:47: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编辑:万仁涛(厚朴养老)
本文字数:16800字

2016年12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正式发布,这是一个标志性事件,意味着养老服务市场正式迎来“放管服”时代。此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除港澳台、西藏,浙江省暂缺)陆续出台相应的政策文件,进一步推动各自区域的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今天,笔者将各省级单位出台的有关政策进行梳理,为大家呈现各地区的政策亮点。
01.吉林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018年1月22日正式印发,就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出要求。《实施意见》着重强调要为养老产业发展提供宽松环境
在准入条件上,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境外投资者可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营利性养老机构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补贴政策。非本省投资者举办的养老服务项目与本省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当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加以限制。
在审批环节上,申请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取消手续4项: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许可证》,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审批手续。简化手续3项:对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并且不超过50万元的养老机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对建筑面积低于5000平方米的养老机构免予环评;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前置改后置审批1项:对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机构,在依法先行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后,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在政府服务上,规范审批手续,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
在产业发展上,大力实施“养老+”发展战略,支持养老服务产业与健康、养生、旅游、文化、健身、休闲等产业深度融合,推动养老服务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发展,丰富养老服务产业新模式、新业态。
02.辽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方面,有以下几项措施:
降低准入门槛,放宽外资准入,精简行政审批环节,进一步改进政府服务,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辖区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地方不得以任何名目加以限制。同时进一步放开境外投资者省内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限制。
全省将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03.黑龙江
2018年5月7日,黑龙江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哈尔滨举行。会议要求,要坚持养老事业和产业相结合,努力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格局。下一步,黑龙江省将大力推进改革创新,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要素保障。
一是全面加强改革总体设计,要做到“三个契合”,即养老“放管服”改革与商事制度改革相契合,全面放开养老市场与降低行业准入门槛相契合,产业社会资本和资源要素流动相契合。
二是不断创新完善政策,制定出切合省情实际的一揽子扶持政策。
三是着力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引导更多的养老产业项目向着养老综合体方向迈进,打造具有引领能力的“龙头”企业。四是强化金融和技术支持,努力建立由政府部门主导,银行、券商、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广泛参与的养老金融支持机制,做好产学研对接和成果转化,让技术创新成为养老产业发展的第一驱动力。
04.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
《意见》提出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养老服务网点。同时,鼓励境外投资者在自治区境内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并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环节。《意见》明确,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05.北京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13号),明确将放宽养老服务市场准入条件,降低准入门槛,城六区优先发展老年生活照料等行业。实施意见对放宽准入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
从事养老服务的市场经营主体办理工商登记的,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核定行业,开展连锁经营的,可在同一区级行政区域内通过绿色通道集中办理登记注册。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其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非本市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本市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本市将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专业护理服务机构,研发、生产老年产品用品。境外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政府部门将简化养老机构审批流程,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养老机构审批涉及的有关部门,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并通过网上并联审批平台提高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审批效率。
本市也将建立覆盖本市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通过质量评估、信息公示、价格管理、行业黑名单等制度,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
06.河北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到2020年,河北省养老服务市场将全面放开,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降低准入门槛,放宽外资准入。意见明确,河北将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同时,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全省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另外,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将全省的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信用信息纳入河北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07.山东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提出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意见》指出,要简化养老项目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办事环节,积极稳妥解决老旧养老服务设施问题。养老机构建筑达到三层及以上的,须设置电梯。
在优化市场环境方面,落实优惠扶持政策。各类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小型养老机构,同等享受《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小微企业税费减免、创业补贴、投融资支持等优惠扶持政策。
08.山西
根据山西省政府发布的《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山西将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降低准入门槛,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
山西省将降低养老服务市场准入门槛。按照规定,将实行“先照后证”,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社会力量开放,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同时,对养老机构放宽登记条件。按照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山西还将鼓励外埠资本进入,非本地投资者(含外资)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山西还提出支持PPP模式建设运营养老院。《意见》明确支持在国家政策范围内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运营养老机构,鼓励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在市场化、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融资机制,为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养老服务业提供服务。
09.河南
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河南省将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积极性,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确保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
《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省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信用体系基本建立,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降低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务的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同时,河南省还将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并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鼓励建设社区小型养老院,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
河南省还将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
另外,河南省还将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记录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享受建设运营补贴、债券发行等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10.湖北
近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44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养老服务业要改善结构,突出重点。《意见》围绕简化手续、放宽准入、优化环境和提升能力,制定了以下举措:
一是在简化养老机构审批手续方面,规定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设立养老机构相关房屋验收、环境评价及消防准入等方面作出简化手续规定。
二是在放宽准入方面,提出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首次提出鼓励境外投资者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三是在优化市场环境方面,提出改进政府服务、完善价格机制、促进社会资本参与和行业信用建设措施。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明确责任分工,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开展并联审批等。
四是在提升养老服务发展能力方面,首次提出对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性养老机构应享受与公益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政策。《意见》明确到2020年,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60%以上。
《意见》强调,要把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各市县“十三五”末要加快实现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农村互助照料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全力建设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体系,推动“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培育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发展适老金融服务。
《意见》要求,要切实增强政策保障能力,加强统筹规划,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要加强监管和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11.湖南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其中一大亮点是放宽外资准入。
一、降低准入门槛,放宽外资准入
首先将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辖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其次是放宽外资准入。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专业护理服务机构,研发、生产老年产品用品。及时为外商投资养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其设立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社会资本投资设立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精简行政审批环节
行政收费方面,优惠力度很大。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项目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项目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积极提供上门优质服务,免收有线电视开户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并有其他优惠。
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凡是申请人符合设立条件的,自受理设立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以市场形成为主
对于大家关心的养老服务价格,湖南将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
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采取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四、建立社会养老孵化基地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探索建立全省社会养老孵化基地,为全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提供标准化建设、人才队伍培养、运营模式指导。鼓励和引导各类养老服务企业、机构、组织到孵化基地接受培养,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对孵化基地予以支持。
鼓励外资和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12.安徽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到2020年的发展目标: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床位占比不低于70%,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30%。
意见要求降低准入门槛、精简行政审批环节。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的服务网点,符合养老机构设立条件的,经民政部门核准后,可实行“一照多址”。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30%。
13.江西
江西出台的《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实施意见》包括“深化放管服改革”“突出发展重点”“增强保障能力”三部分。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方面《意见》明确提出:
建立养老服务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禁止对社会资本、非本地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件和准入门槛。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营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老年人专业医养护理服务机构,并与境内投资者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后,在辖区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开展连锁经营的,可在同一管辖行政区域内通过绿色通道集中办理登记注册。
申请人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手续。
14.上海
上海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出台《关于本市养老服务业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意见》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是养老服务业类别更加清晰。明确了养老服务业行业分类,明确“养老服务业企业”工商登记途径。
二是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市场全面开放。养老服务企业可以采用各类企业法人形式。养老机构登记也从原来只能采用有限公司形式,放开到可以采用各类企业法人形式。
三是养老服务企业可选择分类登记。首次明确三种企业类别:养老机构企业、社区养老服务企业、综合养老服务企业。除养老机构企业按照有关法规进行许可外,其他类别的企业均可直接登记。
四是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导向更加明确。社区养老服务企业经营范围和形态更加明晰,有助于促进社区养老服务专业化、市场化发展。
五是综合养老服务企业可以混合多种服务形态,开展养老机构业务、社区养老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明确综合养老服务企业可通过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开展养老机构业务,既实现了企业多种经营,又兼顾了养老机构专营的要求。
15.江苏
2017年8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指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放宽外资准入。支持外资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江苏省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江苏省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享有与省内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的土地政策、税收优惠、财政支持等待遇。
放宽准入条件——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连锁化发展,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放宽外资准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在江苏省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与省内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样的政策待遇,对境外投资者以自建产权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优化审批流程——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加快推行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受理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随着准入条件放宽、审批门槛降低,将会吸引不同社会主体加入到养老机构的兴办当中,多元化的养老服务市场也将更能精准满足不同人群的养老需求。
16.陕西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中获悉的。《意见》自2017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
为解决市场潜力未充分释放问题,《意见》提出,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支持多元投入,鼓励境外、省外投资者在省内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与本省投资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待遇;精简行政审批环节,全面清理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推进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完善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
17.甘肃
12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意见》在放宽准入条件上做了相关规定:
首先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先照后证”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同一许可登记地区设立的服务网点,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的,可实行“一证多址”,经民政部门核准并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上签注后,纳入养老机构统一管理并享受相应的扶持和优惠政策。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当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对此加以限制。
其次,放宽外资准入。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甘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再次,精简行政审批环节。加快推行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审批进度及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再次,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对于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另外,改革养老机构建设运营体制,研究制定促进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相关扶持政策和管理办法,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养老机构。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需要政府兜底保障的特困供养对象及其他困难老年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改制后的公办养老机构或社会办养老机构供养。
18.宁夏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加快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宁夏将通过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等措施,加快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逐步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全区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让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增强群众获得感。
根据宁夏出台的相关实施意见,养老服务市场的准入门槛降低。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要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辖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境外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区内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上述意见规定,在精简审批环节方面,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9.青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从五个方面提出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主要任务。
一是放宽准入条件。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先照后证”的程序执行。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简化优化养老机构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避免重复审查。放宽外资准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省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并与境内投资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二是优化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审批报建手续,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开展并联审批。逐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到2020年全省范围内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加强养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
三是大力提升居家社区养老生活品质。稳步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通过运营补贴或星级评定等方式,培育和扶持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运营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对个人建设小型社区养老机构的给予相应的补贴政策。大力提升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农村牧区因地制宜,在满足农村特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支持乡镇特困供养机构向社会开放,提高运营效益。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加快推进社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优先改造困难老年人家庭。
四是全力建设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体系。积极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建立医养结合绿色通道,大力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促进老年产品用品升级,发展适老金融服务。
五是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各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避免养老服务业领域出现各种违法行为。
20.新疆
为促进全疆养老服务业更快发展,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不断提升养老服务水平,自治区结合全区实际出台了《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鼓励区外投资者建养老机构
《意见》提出,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充分发挥政府的牵引作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扶持优惠政策,降低社会力量创办养老机构的门槛,对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本地投资者和非本地投资者实施同等的扶持政策。
鼓励区外投资者在疆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当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对此加以限制。
二、全面清理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
《意见》提出,要全面清理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主动公开许可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加快推行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三、养老服务行业将设“黑名单”
《意见》提出,要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加强与全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市和信用监管。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四、安全稳定更受重视
《意见》提出,各地要将养老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当地维护社会稳定总体工作,按照自治区反恐维稳工作要求,全面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养老机构安全防范;同时,加强养老老机构、养老设施的服务、消防、卫生等安全管理,定期对辖区内的养老机构进行安全检查。公安部门要依法加强养老机构消防监督工作,督促养老机构落实法定消防安全职责,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21.重庆
2017年11月7日,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62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市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意见》指出,将通过降低准入门槛、放宽投资准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手续、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和加强行业信用建设7项措施深化改革,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具体来看,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于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同时,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机制将不断健全,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
22.云南
云南省政府发布《云南省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实施方案》。该省将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承包、一院两制、“互联网+”等模式,带动社会资本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产品,促进养老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
全面落实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政策性文件,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服务机构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进一步降低门槛,增加优质产品,提高服务供给水平。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创新养老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承包、一院两制、“互联网+”等模式,带动社会资金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产品,促进养老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
23.贵州
2018年4月1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指出,降低准入门槛,对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放宽外资准入,按照国家规定,鼓励境外投资者在黔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站、专业护理服务机构,并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24.四川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要求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大力繁荣养老市场,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
为此,四川将降低准入门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均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到四川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四川还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四川还将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对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其基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行政区域内价格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
25.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129号)提出,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更加丰富,供给结构更加合理,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护理型床位占总数30%以上。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兴产业。
在放宽行业准入方面,《意见》提出: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先照后证”、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等便利化登记程序。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可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直接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推动符合条件的度假村、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场所转型为养老机构。区外资本在我区举办养老机构与本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支持社区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等新兴养老业态发展。
进一步改进政府服务。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快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办理审批,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监管和价格水平监测分析。对于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按非营利原则区分政府兜底保障对象和社会服务对象,实行政府补贴、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支持政府全额或部分投资兴建的养老设施实施公建民营和公办民营改革,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专门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企业。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公建民营和公办民营养老机构享受民办养老机构相关补贴政策。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
26.广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8〕3号)提出,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营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香港、澳门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在本省举办养老机构的,应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主管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登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实施意见提出,采用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养老服务项目,经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区域布局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简化相关报建文件内容和审批程序。
实施意见提出,出台关于养老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办法,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设立养老服务类的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养老机构免予环评。简化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以及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等为老服务型医疗机构设立的审批手续。养老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可依法先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后,再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实施意见提出,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后,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相关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27.福建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加快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
降低准入门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均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非本省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本省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闽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精简行政审批环节。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优化简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手续。养老机构审批涉及的有关部门应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建立网上并联审批平台,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审批效率。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改革公办养老设施运营体制。进一步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系改革,推行公建民营、公办民营、服务外包等,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全省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对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对公建公营养老机构的床位费和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养老服务收费由养老机构依据实际发生成本,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PPP)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由运营方依据合作协议等合理确定。价格主管部门要进行必要的监管,依法查处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以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
28.海南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提出要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积极性,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
意见强调,改进政府服务,加快推行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养老机构审批涉及的有关部门,应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
此外,完善价格机制。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制定海南省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到2020年,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60%以上。
2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台《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新兵办发〔2017〕183号),提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具体措施如下:
一是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
充分发挥行政的推动作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扶持优惠政策,降低社会力量创办养老机构的门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力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发展环境,对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本地投资者和非本地投资者实施同等的扶持政策。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兵团、师市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疆内外投资者在兵团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兵团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师市、团场不得以任何名目对此加以限制。
二是精简行政审批环节。
要全面清理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主动公开许可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加快推行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支持社区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等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消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既保障安全、又方便合理的养老机构设立和管理配套办法。
三是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兵团发展改革和民政部门要结合南北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辖区内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对于兵、师市、团场直接运营的养老机构,除政策法规规定的供养对象外,参照当地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辖区内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以扣除行政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确定服务收费标准;对于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负责部门: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四是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各师市对现有、在建和新建的公办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光荣院、老年养护楼和社会福利园区等民政供养服务机构,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公益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和完成有意愿特困对象集中供养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和委托管理、服务外包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服务。各师市要按照试点先行、积极培育、总结经验的原则,将符合一定条件的供养机构及时纳入改革范畴,可以整个机构改,也可以分床位改,做到成熟一个、改革一个。兵团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完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办法,对财政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等运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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