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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资讯] 河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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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1 10:09: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基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经河南省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注册的各类不同等级、不同规模的养老服务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89-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15980-1995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GB15981-1995消毒与灭菌效果评价方法与标准
GB15982-1995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JGJ122-1999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食品加工、销售、饮食业卫生五四制1960年卫生部、商业部发布。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1986年3月15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小组发布。
医院药剂管理办法1989年2月27日卫生部发布。
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3月9日卫生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4年1月1日卫生部发布。
消毒管理办法1994年1月4日卫生部发布。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2001年2月6日民政部发布。
消毒技术规范1999年9月29日卫生部发布。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2000年12月6日卫生部发布。
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60号)2001年3月2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养老服务机构
3.1.1 老年公寓
实行家庭式的生活方式,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
3.1.2 托老所
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的机构。
3.1.3 养老院(老年社会福利院)
为老年人提供以日常生活照料为主及多种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3.1.4 敬老院
以街道、乡(镇)“三无”“五保老年人”入住为主,同时为社会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的机构。
3.1.5 老年护理院
为需要护理服务的老年人提供以生活照料、疾病康复护理为主的机构。
3.2 老年人的定义
3.2.1 老年人是指60及60岁以上的老年人。
3.2.2 生活自理的老年人是指通过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测试,独立活动能力良好,无需他人帮助的老年人。
3.2.3 生活半自理的老年人是指通过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测试,具有部分独立活动能力,需要部分、具体的帮助或指导的老年人。
3.2.4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是指通过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测试,没有任何独立活动能力,全部日常生活皆需要他人代其操持的老年人。
3.3 养老服务定义
3.3.1 个人生活照料服务
为老年人个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服务。
3.3.2 老年护理服务
通过护理干预,为老年人提供连续、综合的健康及医疗照护。
3.3.3 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通过语言、文字等媒介,使老年人的认识、情感和态度有所变化,更好地适应环境,保持和增进身心健康。
3.3.4 安全保护服务
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
3.3.5 环境卫生服务
为老年人保持居室及外部环境的清洁卫生。
3.3.6 休闲娱乐服务
为老年人开展各种类型、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3.3.7 协助医疗护理服务
协助医疗、护理人员,完成职责范围内的简单的医疗护理工作。
3.3.8 医疗保健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康复、医疗方面的综合性卫生服务。
3.3.9 家居生活照料服务
为家居的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
3.3.10 膳食服务
根据营养学、卫生学要求,为老年人提供均衡饮食。
3.3.11 洗衣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衣物送洗、送回服务。
3.3.12 物业管理维修服务
提供水、电、取暖、降温、排污、房屋和设备的维修、保养保障生活设施完好
3.3.13 陪同就医服务
协助监护人陪送老人到医院就医。
3.3.14 咨询服务
通过举办各种形式、多种内容的活动,解答疑难问题。
3.3.15 通讯服务
提供通讯设备,保证老年人与家人和社会的联系。
3.3.16 送餐服务
将餐饮送到老人房间。
3.3.17 教育服务
有计划的对老年人开展各种形式、有教育作用的活动。
3.3.18 购物服务
根据老年人需求,协助或帮助老年人购买生活用品。
3.3.19 代办服务
代读、代写、帮助处理老年人的各种文书资料,受老年人委托代领各种物品。
3.3.20 交通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交通的便利。

4 要求

4.1 养老服务机构基本设施设备
根据JGJ122-1999老年建筑设计规范提供无障碍设施并按《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第五部分执行。养老服务机构对设施设备进行适当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处于完好有效状态,满足提供服务的要求。

4.2 养老服务合同评审
4.2.1 养老服务合同评审的目的是明确老年人和监护人的服务要求及应履行的义务,确定养老服务机构满足服务要求的能力和老年人及监护人履行义务的能力,确保合同的可执行性。
4.2.2 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合同评审程序,一般性服务合同由业务主管负责人审批,重大项目由养老服务机构法人审批。
4.2.3 养老服务合同评审包括与服务相关要求的确定,相关要求的评审过程,有效的沟通和合同的修订。
4.2.4 与服务相关要求的确定包括为入住老年人要求提供的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的确定、老年人和监护人应履行义务的确定。
4.2.5 与服务有关的要求的评审过程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内部审核程序,评审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要求。评审应在养老服务机构向老年人做出提供服务的承诺之前进行。并应确保:
4.2.5.1 服务要求明确规定。
4.2.5.2 与以前表述不一致的合同的要求予以解决。对老年人的要求进行确认。
4.2.5.3 养老服务机构有能力满足规定的要求。
4.2.5.4 评审结果及评审后所采取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
4.2.5.5 若老年人提供的要求没有形成文件,养老机构在接受老年人要求前应进行有效的沟通;包括要明确规定一定的沟通时间,以便老年人或监护人对服务信息、合同的处理(包括对其修改部分)提出意见和建议。
4.2.6 合同的修订包括对合同的内容、服务的要求的修订。任何合同的修订应经过双方协商解决。修改后的合同按《合同评审程序》重新进行评审或会审。
4.2.7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合同订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执行。
4.2.8 养老服务机构应将合同样式交上级主管机关备案,或使用合同范本,以确认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要求。
4.2.9 修改后的合同经审批后,若与提供服务有关要求发生变更,养老服务机构应由经办部门或专人负责跟踪,确保相关文件得到及时修改,及时传达到有关部门,确保相关人员知道已变更的要求,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当发现不能确保履行合同或超越合同规定的范围时,应立即与老年人、监护人联系协商解决。
4.2.10 所有的合同评审、会审修改记录均按《合同评审程序》要求做到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
4.3 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
4.3.1 老年公寓
服务范围:个人生活照料服务、老年护理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环境卫生服务、休闲娱乐服务、协助医疗护理服务、医疗保健服务、家居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洗衣服务、物业管理维修服务、陪同就医服务、咨询服务、通讯服务、送餐服务、教育服务、购物服务、代办服务、交通服务共20项服务。
4.3.2 托老所
服务范围:个人生活照料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环境卫生服务、休闲娱乐服务、膳食服务、陪同就医服务、通讯服务、送餐服务、交通服务共10项服务。
4.3.3 养老院
服务范围:个人生活照料服务、老年护理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环境卫生服务、休闲娱乐服务、协助医疗护理服务、医疗保健服务、膳食服务、洗衣服务、物业管理维修服务、陪同就医服务、咨询服务、通讯服务、教育服务、购物服务、送餐服务、代办服务共18项服务。
4.3.4 农村敬老院
服务范围:个人照料服务、老年护理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环境卫生服务、休闲娱乐服务、协助医疗护理服务、医疗保健服务、膳食服务、洗衣服务、物业管理维修服务、购物服务共12项服务。
4.3.5 老年护理院
服务范围:老年护理服务、个人生活照料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环境卫生服务、协助医疗护理服务、医疗保健服务、膳食服务、洗衣服务、物业管理维修服务、陪同就医服务、咨询服务、通讯服务、送餐服务、交通服务共15项服务。
4.4 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
4.4.1 个人生活照料服务
4.4.1.1 养老服务机构个人生活照料服务为入住的老年人提供持续性照顾,以确保老年人享有舒适、清洁的日常生活为目的。
4.4.1.2 个人生活照料服务的范围包括老年人个人清洁卫生、穿衣、修饰、饮食起居、入厕、口腔清洁、皮肤清洁护理、褥疮预防、便溺护理。
4.4.1.3 个人清洁卫生包括洗脸、洗手、洗头(包括床上洗头)、洗脚、按摩、拍背、协助整理个人物品、清洁平整床铺、更换床单。
4.4.1.4 穿衣包括协助穿衣、帮助扣扣子、更换衣物、整理衣物。
4.4.1.5 修饰包括梳头、化妆、协助化妆、剪指甲、修面。
4.4.1.6 饮食起居协助用膳、饮水或喂饭、鼻管喂食。
4.4.1.7 入厕包括定时提醒入厕、使用便盆、尿壶,协助入厕排便、排尿。
4.4.1.8 口腔清洁包括刷牙、漱口、协助清洁口腔、假牙的处理。
4.4.1.9 皮肤清洁护理包括清洗会阴,擦洗胸背部、腿部,沐浴(包括人工和使用工具协助洗澡)。
4.4.1.10 褥疮预防包括保持床单的干燥,定时更换卧位、翻身,减轻皮肤受压状况,清洁皮肤、会阴部,清洁平整床铺,更换床单。
4.4.1.11 便溺护理包括协助大小便失禁、尿潴留或便秘、腹泻的老年人排便、排尿,实施人工排便,清洗、更换尿布。
4.4.1.12 个人生活照料服务应由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按《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4.2.3执行。
4.4.1.13 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提供个人生活照料服务的服务流程或程序和操作规范。
4.4.1.14 养老服务机构应向老年人及监护人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个人生活照料服务的须知。
4.4.1.15 对个人生活照料服务应保留提供服务的文件或记录。
4.4.1.16 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个人生活照料服务检查程序和要求,保证服务质量。
4.4.2 老年护理服务
4.4.2.1 养老服务机构老年护理服务以满足入住机构的老年人健康和医疗照护需求为目的。
4.4.2.2 老年护理服务管理应根据养老服务机构的性质、入住老年人整体评估结果,对其实行分类管理,根据老年人的护理问题,开展护理服务,采取护理的措施,达到护理目标。
4.4.2.3 老年护理服务范围包括老年社区护理、基础护理、老年专科疾病护理、老年心理护理、老年康复指导、老年期健康教育、健康咨询、护理技术操作、院内感染控制、临终护理等工作。
4.4.2.4 老年社区护理包括老年人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生活方式指导、老年人自我防护、老年人慢性病的防治。
4.4.2.5 基础护理包括老年人的清洁护理、饮食护理、排泄护理和基础护理技术。
4.4.2.6 老年专科护理包括老年专科疾病护理及技术操作。
4.4.2.7 老年心理护理包括老年人心理卫生教育、老年人心理问题评估、实施老年心理护理干预措施。
4.4.2.8 老年康复指导包括传授老年期自我护理技术、老年病并发症康复预防和指导如何使用康复治疗技术。
4.4.2.9 老年期健康教育包括传播老年期健康知识、矫正不良健康行为。
4.4.2.10 健康咨询包括老年病的预防、康复,老年期的营养、心理卫生和社会活动等咨询服务。
4.4.2.11 院内感染控制包括采取预防性措施、监测及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4.4.2.12 护理技术操作包括基础护理技术操作、老年专科护理技术操作、急救技术操作。
4.4.2.13 临终护理包括解除临终期老年人的疼痛和困难、提高临终期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做好临终期老年人的心理护理、死亡教育和家属的心理精神支持。
4.4.2.14 养老服务机构中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管理、老年护理服务的人员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护士和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证书的养老护理员担任。(养老护理员只能在注册护士指导下担任老年护理服务中的基础护理工作)
4.4.2.15 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注册护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执行。
4.4.2.16 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配备必要的护理服务设备。
4.4.2.17 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老年护理服务流程或程序及保障安全护理服务的防护措施,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护理技术操作规范、保障安全护理服务的防护设备。
4.4.2.18 养老服务机构应向老年人及监护人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须知。
4.4.2.19 养老服务机构应与老年人或监护人确认需要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内容,并按《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32.8.11执行,为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
4.4.2.20 注册护士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检查指导养老护理员工作,以保证生活照料服务质量。
4.4.2.21 注册护士对老年人异常生命体征、病情变化、特殊心理变化、重要的社会家庭变化、服务范围的调整应按《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执行,保留提供服务的文件、及书写记录。
4.4.2.22 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老年护理服务检查程序和要求,保证服务质量。
4.4.3 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4.4.3.1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心理/精神支持服务以满足老年期特殊心理需求为目的。
4.4.3.2 心理/精神支持服务范围包括访视、访谈、危机处理、咨询活动。
4.4.3.3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应注意保护老年人的隐私权,提供必要的服务场所。
4.4.3.4 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危机处理程序,通过评估,及时发现心理问题,按程序处理问题。
4.4.3.5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心理/精神支持服务按《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第三部分执行。
4.4.3.6 提供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的人员由社会工作者、医护人员或高级护理员担任。
4.4.3.7 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心理/精神支持服务流程或程序。
4.4.3.8 养老服务机构应向老年人及监护人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的须知。
4.4.3.9 对老年人提供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应保留提供服务文件或记录。
4.4.3.10 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心理/精神支持服务检查程序和要求,保证服务质量。
4.4.4 安全保护服务
4.4.4.1 提供安全保护服务以预防为主,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达到避免或减少对老年人伤害的目的。
4.4.4.2 提供安全保护服务范围包括提供安全设施、使用约束物品、改善老年人生活环境、采取预防措施。
4.4.4.3 提供安全设施包括提供床档、防护垫、安全标识、安全扶手紧急呼救系统,按《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第五部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第五部分执行。
4.4.4.4 使用约束物品包括使用约束带、约束衣、约束手套。
4.4.4.5 采取安全预防措施包括评估老年人不安全的因素,制定意外灾害、常见意外的预防方案,定期检查安全程序落实情况。
4.4.4.6 安全保护服务应由取得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4.4.4.7 养老服务机构应具备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必要的服务设施、设备按《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第四、五部分执行。
4.4.4.8 只有在防止老年人可能伤害自已或伤害他人,防止老年人跌倒、坠床,防止老年人除去尿袋、鼻饲管、尿布、衣服和其他危险因素情况下,才能使用约束物品。
4.4.4.9 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提供安全保护服务的流程或程序。
4.4.4.10 养老服务机构应向老年人及监护人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协助医疗护理服务的须知。
4.4.4.11 使用约束物品前应得到执业医师或注册护士及监护人的书面认可,保留提供服务的文件或记录。
4.4.4.12 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安全保护服务的检查程序,在实施保护性服务的同时,检查确认安全保护服务的及时、准确、有效和无医源性损伤并记录。
4.4.5 环境卫生服务
4.4.5.1 环境卫生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舒适、清洁、安全的养老环境。
4.4.5.2 环境卫生服务包括老年人居室、室外的环境的清洁卫生。
4.4.5.3 养老服务机构内的环境卫生服务应由取得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4.4.5.4 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环境卫生服务的流程或程序,按要求提供环境卫生服务。
4.4.5.5 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实施环境卫生服务的检查程序和要求,保证服务质量。
4.4.6 休闲娱乐服务
4.4.6.1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休闲娱乐服务以满足老年人休闲娱乐需求为目的。
4.4.6.2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休闲娱乐服务范围包括开展各种休闲娱乐活动。如棋、牌、器械、体育运动活动、书法、绘画、唱歌、戏曲、趣味活动,参观游览。
4.4.6.3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休闲娱乐服务,配备必要的休闲娱乐设施设备应按《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第三部分、第五部分规定执行。
4.4.6.4 提供休闲娱乐服务的人员应由社会工作者、职业治疗师、康复护士、养老护理员、相关专业人士担任。
4.4.6.5 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休闲娱乐服务流程或程序。
4.4.6.6 养老服务机构应向老年人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休闲娱乐服务的须知。
4.4.6.7 对老年人提供休闲娱乐服务应保留提供服务文件或记录。
4.4.6.8 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休闲娱乐服务检查程序,保证服务质量。
4.4.7 协助医疗护理服务
4.4.7.1 提供协助医疗护理服务的目的是在医生和护士的指导下完成简单的医疗护理照顾服务。
4.4.7.2 协助医疗护理服务包括观察老年人日常生活情况变化;协助老年人服药、协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进行肢体活动;搬运;协助老年人使用助行器具;完成标本的收集送检;协助进行并发症的预防;完成物品的清洁、消毒,协助做好院内感染的预防工作。
4.4.7.3 观察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情况变化包括观察老年人生常见老年疾病症状变化,一般心理反应和社会家庭变化情况。
4.4.7.4 协助老年人服药应在医护人员指导下,协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正确服用药品。注意药品正确、剂量正确、给药时间正确、给药途径正确,不得擅自给老年人服用任何药品。
4.4.7.5 协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进行肢体活动包括协助老年人采取适当舒适的体位、协助进行胶体被动运动。
4.4.7.6 协助老年人使用助行器包括协助老年人使用拐杖、步行器、支架、轮椅。
4.4.7.7 标本的收集送检包括协助采集、留取标本和送检标本。
4.4.7.8 搬运包括协助老年人转移至床头、床边,协助下床,协助坐轮椅,利用移位板,徒手搬运、器具搬运。
4.4.7.9 协助进行并发症的预防包括协助预防各系统的并发症。
4.4.7.10 协助做好院内感染的预防工作包括老年人个人物品和环境的清洁、消毒及污物的处理,按《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消毒卫生标准》、执行。
4.4.7.11 协助医疗护理服务应由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4.4.7.12 养老服务机构应具备协助医疗护理服务必要的服务设备。(助行器、轮椅、平车、大小便器、标本收集器皿、其它辅助器具)。
4.4.7.13 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提供协助医疗护理服务流程或程序。
4.4.7.14 养老服务机构应向老年人及监护人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协助医疗护理服务的须知。
4.4.7.15 对老年人提供协助医疗护理服务应保留提供服务的文件或记录。
4.4.7.16 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协助医疗护理服务检查程序和要求,保证服务质量。
4.4.8 医疗保健服务
4.4.8.1 养老服务机构内的医疗保健服务应以满足入住老年人基本医疗需求为目的。
4.4.8.2 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范围包括为入住的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社区保健、健康咨询康复指导、预防保健工作。
4.4.8.3 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包括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老年专科医疗保健,维持或改善老年人身心状态,减轻病痛,做好老立人常见病、多发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和院前急救工作和转院工作,为临终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
4.4.8.4 养老服务机构中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人员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
4.4.8.5 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执业医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第二章第十六条和第三章规定执行。
4.4.8.6 养老服务机构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能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4.4.8.7 养老服务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配备医疗保健服务必要的设备。
4.4.8.8 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流程或程序及保障医疗安全的具体措施,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范。
4.4.8.9 养老服务机构应向老年人及监护人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协助医疗护理服务的须知。
4.4.8.10 养老服务机构应在老年人入住后48小时内应为其建立、填写健康档案,并按《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四章执行。老年人个人健康档案包括以问题记录和以预防为导向的周期性健康记录,由基本资料、问题目录、问题描述、病情流程表、周期性健康检查记录组成。根据老年人健康情况定期记录。
4.4.8.11 老年人的体检要求按《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3.3.2条款执行。
4.4.8.12 药品的安全使用、验收、储存等管理由执业医师负责,按《医院药剂管理办法》第四、五、六章执行(此条款适用设医务室的养老服务机构)。
4.4.8.13 执业医师实施医疗保健服务按《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四章执行,保留服务提供文件、处方及记录(此条款适用设医务室的养老服务机构)。
4.4.8.14 执行医师实施医疗保健服务前应得到老年人或监护人的确认,并定期与老年人或监护人沟通,以确保老年人医疗保健服务需求得到满足并有记录。
4.4.8.15 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实施医疗保健服务的检查程序和要求,保证服务质量。
4.4.9 家居生活照料服务
4.4.9.1 家居生活照料服务以使老年人能在居住的环境中得到健康照料,帮助老年人和家庭提高自我照顾的能力为目的。
4.4.9.2 家居生活照料服务包括指导家务的管理,协助维持家庭生活,帮助老年人进行日常生活照料。
4.4.9.3 家居生活照料服务应由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4.4.9.4 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家居生活照料服务的流程或程序。
4.4.9.5 养老服务机构应向老年人及监护人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家居生活照料服务的须知。
4.4.9.6 对老年人提供家居生活照料服务应保留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4.4.9.7 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实施家居生活照料服务的检查程序和要求,保证服务质量。
4.4.10 膳食服务
4.4.10.1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膳食服务应根据营养学、卫生学要求、老年人生活、地域特点、民族、宗教习惯制定菜谱,为老年人提供营养丰富、全面合理的均衡饮食为目的。
4.4.10.2 提供膳食服务的范围包括食物的采购、处理、储存、烹饪、供应过程,以及提供适宜的就餐环境和为老年人提供一日三餐及食品的卫生监控管理。
4.4.10.3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膳食服务应配备的必要设施设备,按《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第三部分、第五部分执行。
4.4.10.4 提供膳食服务的厨师应由取得厨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4.4.10.5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食品的卫生、加工食品设备的卫生、食品卫生管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章、第四章、第六章执行。
4.4.10.6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膳食服务的要求按《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第三部分、第五部分执行。
4.4.10.7 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提供膳食服务不同环节的流程或程序。
4.4.10.8 养老服务机构应向老年人及监护人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膳食服务的须知。
4.4.10.9 对老年人提供膳食服务应保留提供服务文件或记录。
4.4.10.10 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膳食服务检查程序和要求,保证服务质量。
4.4.11 洗衣服务
4.4.11.1 洗衣服务以满足老年人清洁衣物的需求为目的。
4.4.11.2 洗衣服务包括签约提供送洗及送回服务的整个服务过程。
4.4.11.3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洗衣服务配备设施设备的要求按《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第三部分、第五部分执行。
4.4.11.4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洗衣服务,完成衣物的分类、清洁、消毒、洗涤、整理过程按《消毒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4.4.11.5 提供洗衣服务时,老年人的衣物应标识清楚,做到准确无误、清洁、折叠后送还给老年人。
4.4.11.6 洗衣服务由经过培训的洗衣员或养老护理员担任。
4.4.11.7 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洗衣服务(机洗或手洗)流程或程序。
4.4.11.8 养老服务机构应向老年人及监护人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洗衣服务的须知。
4.4.11.9 对老年人提供洗衣服务应保留提供服务文件或记录。
4.4.11.10 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洗衣服务检查程序和要求,保证服务质量。
4.4.12 物业管理维修服务
4.4.12.1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物业管理维修服务以满足入住的老年人日常生活基本需求、为老年人提供适合老年人生活特点、安全、舒适、方便的生活环境为目的。
4.4.12.2 物业管理维修服务范围包括提供水、电、取暖、降温、排污、消防、通讯项目的维修、保养。保障生活设施完好。
4.4.12.3 养老服务机构如自身不能提供物业管理维修服务,与社区物业管理部门建立服务合同,保障养老服务机构生活服务设施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4.4.12.4 养老服务机构设计规模配备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设备。
4.4.12.5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物业管理维修服务按《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第五部分执行。
4.4.12.6 提供物业管理维修服务由各种具有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电工、水暖工、电梯工、锅炉工)。
4.4.12.7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物业管理维修服务应制定服务流程或程序,具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物业管理维修服务技术操作规范。
4.4.12.8 养老服务机构应向老年人及监护人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物业管理维修服务的须知。
4.4.12.9 对老年人提供物业管理维修服务应保留提供服务文件或记录。
4.4.12.10 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物业管理维修服务检查程序和要求,保证服务质量。
4.4.13 陪同就医服务
4.4.13.1 陪同就医服务以协助监护人满足老年人基本医疗需求为目的。
4.4.13.2 陪同就医服务是协助监护人陪同老年人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4.4.13.3 提供陪同就医服务的人员由受过培训的社会工作者、义工或养老护理员担任。
4.4.13.4 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陪同就医服务的流程或程序。
4.4.13.5 养老服务机构应向老年人及监护人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陪同就医服务的须知。
4.4.13.6 对老年人提供陪同就医服务应保留提供服务的文件或记录。
4.4.13.7 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实施陪同就医服务检查程序和要求,保证服务质量。
4.4.14 咨询服务
4.4.14.1 提供咨询服务以帮助老年人解决各种疑难问题,获取各种信息为目的。
4.4.14.2 咨询服务包括开展法律、心理、医疗、护理、康复、教育、服务信息方面咨询。
4.4.14.3 提供咨询服务应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场地、设备)。
4.4.14.4 提供咨询服务人员应由社会工作者、各类专业人员担任。
4.4.14.5 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咨询服务流程或程序。
4.4.14.6 养老服务机构应向老年人及监护人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咨询服务的须知。
4.4.14.7 对老年人提供咨询服务应保留提供服务的文件或记录。
4.4.14.8 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咨询服务检查程序和要求,保证服务质量。
4.4.15 通讯服务
4.4.15.1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通讯服务以满足老年人与家人和社会保持紧密的联系需求为目的。
4.4.15.2 提供通讯服务范围包括为老年人和监护人提供通讯便利、用不同的通讯手段协助联系亲友或监护人。
4.4.15.3 提供通讯服务应配备通信设备按《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第五部分规定执行。
4.4.15.4 养老服务机构协助老年人完成通讯服务的人员由社会工作者、义工、医护人员、养老护理员担任。
4.4.15.5 对入住的老年人存在通讯交往困难的,养老服务机构应指定专人协助联系亲友或监护人。
4.4.15.6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通讯服务应制定服务流程或程序。
4.4.15.7 养老服务机构应向老年人及监护人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通讯服务的须知。
4.4.15.8 对老年人提供通讯服务应保留提供服务的文件或记录。
4.4.15.9 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通讯服务检查程序和要求,保证服务质量。
4.4.16 送餐服务
4.4.16.1 送餐服务以满足老年人将饮食送到房间的服务需求为目的。
4.4.16.2 送餐服务范围包括为无法独立购物或准备膳食的老年人提供一日三餐的饮食。
4.4.16.3 提供送餐服务应具备必要的保温、保鲜设备及交通工具,保证及时、准确、安全地将餐饮送到老年人房间。
4.4.16.4 送餐服务人员由取得养老护理员或家政服务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4.4.16.5 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送餐服务的流程或程序。
4.4.16.6 养老服务机构应向老年人或监护人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送餐服务的须知。
4.4.16.7 对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应保留提供服务的文件或记录。
4.4.16.8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送餐服务应制定送餐服务检查程序和要求,保证服务质量。
4.4.17 教育服务
4.4.17.1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教育服务以满足老年人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与社会交往的需求为目的。
4.4.17.2 提供教育服务的范围包括开展各类知识讲座(健康知识、时事教育、绘画技巧、音乐常识、照相技术、运动知识、电脑知识),举办各种老年学校。
4.4.17.3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教育服务应由义工或聘请各类专业人员担任。
4.4.17.4 提供教育服务应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场地、教材、教学设备)。
4.4.17.5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教育服务应通过评估老年人服务需求,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
4.4.17.6 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教育服务流程或程序。
4.4.17.7 养老服务机构应向老年人或监护人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教育服务须知。
4.4.17.8 对老年人提供教育服务应保留提供服务的文件或记录。
4.4.17.9 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教育服务的检查程序,保证服务质量。
4.4.18 购物服务
4.4.18.1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购物服务的目的是帮助老年人解决购物不便,满足老年人的社会交往需求。
4.4.18.2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购物服务的范围包括为老年人代购物品或陪同购物。
4.4.18.3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购物服务过程应准确记录购买的品种、清点钱物,按照约定要求购物,做到当面清点核实并签字。
4.4.18.4 陪同老年人购物时应随时注意老年人的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4.4.18.5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购物服务的人员由养老护理员或指定专人担任。
4.4.18.6 养老服务机构须制定购物一服务流程或程序。
4.4.18.7 养老服务机构应向老年人或监护人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购物服务须知。
4.4.18.8 对老年人提供购物服务应保留提供服务的文件或记录。
4.4.18.9 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购物服务的检查程序,保证服务质量。
4.4.19 代办服务
4.4.19.1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代办服务以是帮助老年人解除信笺、文书书写或领取物品、交纳费用的困难,满足老年人与社会交往的需求为目的。
4.4.19.2 代办服务范围包括代读、代写书信,帮助处理老年人的各种文件,代领、代缴各种物品和费用。
4.4.19.3 提供代办服务由社会工作者、义工、养老护理员或指定专人担任。
4.4.19.4 提供代办服务过程时应做到保护老年人的隐私,不向他人谈论老年人的家庭情况或钱物。代领、代缴各种物品和费用时准确记录物品的种类、清点钱物,按照约定要求完成服务,做到当面清点核实并签字。
4.4.19.5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应制定代办服务服务流程或程序。
4.4.19.6 养老服务机构应向老年人或监护人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代办服务的须知。
4.4.19.7 对老年人提供代办服务应保留提供服务的文件或记录。
4.4.19.8 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代办服务检查程序和要求,保证服务质量。
4.4.20 交通服务
4.4.20.1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交通服务以方便老年人及监护人交通往来为目的。
4.4.20.2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交通服务范围包括定时接送老年人及监护人。
4.4.20.3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交通服务可自备车辆完成人员接送,保证服务对象得到快捷、方便、安全交通的服务。
4.4.20.4 提供交通服务的人员应由取得国家正式驾驶执照的人员担任。
4.4.20.5 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交通服务流程或程序。
4.4.20.6 养老服务机构应向老年人及监护人用文字或图片说明详细的地理位置、交通状况,提供交通服务的须知。
4.4.20.7 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交通服务检查程序和要求,保证服务的质量。

5 养老服务机构质量控制规范

依照河南省养老机构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维护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制定质量控制标准,建立质量管理监督组织或专人管理,每年对员工进行素质教育和质量标准培训,使用质量控制的方法,对各项服务进行监控,有效避免因服务提供方或服务人员的责任使老年人受到损失或伤害,满足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质量管理控制管理的重点是直接为老年人服务的医疗、护理、生活照料,膳食和物业管理维修部门。
5.1 个人生活照料服务
5.1.1 提供个人生活照料服务的人员资质符合要求,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证书。
5.1.2 有提供个人生活照料服务流程或程序、制度和人员职责。
5.1.3 有提供个人生活照料服务技术操作规范,按要求提供服务。
5.1.4 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有个人生活照料计划,按需服务。
5.1.5 有文字或图表说明提供个人生活照料服务的范围、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服务须知。
5.1.6 对老年人做到四无:无褥疮、无坠床、无烫伤、无跌伤。五关心:关心老年人的饮食、卫生、安全、睡眠、排泄。六洁:皮肤、口腔、头发、手足、指(趾)甲、会阴部清洁。七知道:知道每位老年人的姓名、个人生活照料的重点、个人爱好、所患疾病情况、家庭情况、使用药品治疗情况、精神心理情况。老年人居室做到室内清洁、整齐,空气新鲜、无异味。提供服务完成率100%,褥疮发生率0,老年人和监护人满意率80%。
5.1.7 对老年人生活照料服务应保留提供服务文件和记录。
5.1.8 定期根据检查程序对个人生活照料服务做到每日自查、每周重点检查、每月进行效果评估有记录。
5.2 老年护理服务
5.2.1 提供老年护理人员资质符合要求,注册护士有执照或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范围符合要求。
5.2.2 有提供老年护理的各项服务流程或程序、人员职责和护理制度,有国家制定的或认可的护理技术常规。
5.2.3 有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范围、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服务须知。
5.2.4 护理设备数量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要求。
5.2.5 提供的老年护理服务范围符合养老服务机构性质和入住老年人需求,对老年人实施分类管理,按需服务,个案管理。
5.2.6 对入住老年人〔特别是对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的老年人)有明确的护理目标、定期修改护理计划,落实护理措施;有护理评估记录:包括老年人入住时、入住中、有无危险因素。
5.2.7 正确执行医嘱,对各种治疗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和无菌技术要求。
5.2.8 观察老年人的各种反应有定期记录,记录要求准确无误、符合行业要求。
5.2.9 完成健康教育指导和慢性病管理要求(包括服药指导、不健康行为矫正,普及卫生知识)有计划、有时间安排、有落实办法、有实施记录。
5.2.10 达到8项护理服务基础质量目标:落实护理措施100%,基础护理合格率90%,褥疮发生率(0)(入院前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恶液质晚期等不可避免者例外,有记录。)、院内感染发生率15%,常规物品消毒合格率100%,记录合格率90%,护士技术操作合格率90%,严重护理缺陷(0)。
5.2.11 对养老护理员工作有每周定期检查计划、记录和每月培训指导计划、记录。
5.2.12 每位注册护士有技术档案和继续教育学分册、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25分,做到按期注册。
5.2.13 定期根据检查程序对老年护理服务进行效果评估有记录。
5.3 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5.3.1 提供心理/精神支持服务人员资质符合要求,有相关专业证书或高级养老护理员职业证书。
5.3.2 有开展心理/精神支持服务流程或程序、制度和人员职责。
5.3.3 有提供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的场地和设备。
5.3.4 有心理/精神支持危急处理程序,发现危机及时报告,按程序处理,有处理措施有记录。
5.3.5 对需要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的老年人定期进行评估有量表有记录,有防范措施。
5.3.6 提供服务完成率100%。
5.3.7 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拱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服务须知。
5.3.8 定期根据检查程序对心理/精神支持服务进行效果评估有记录。
5.4 安全保护服务
5.4.1 提供安全保护服务的人员资质符合要求,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证书。
5.4.2 有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流程或程序、制度和人员职责。
5.4.3 有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必要的服务设施、设备和适合老年人的安全设施、约束物品。
5.4.4 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情况符合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适应范围,有执业医师、注册护士或监护人确认实施安全保护服务的文字记录。
5.4.5 有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技术操作规范,按要求提供服务。
5.4.6 有提供安全保护服务的记录。
5.4.7 做到服务提供及时、准确、有效、无医源性创伤。
5.4.8 定期根据检查程序对安全保护服务进行效果评估有记录。
5.5 环境卫生服务
5.5.1 提供环境卫生服务人员资质符合要求,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证书。
5.5.2 有提供环境卫生服务流程或程序、制度和人员职责。
5.5.3 有提供环境卫生服务的设备。
5.5.4 环境卫生做到:无积存垃圾、无卫生死角、无纸屑、无灰尘、物品摆放整齐。
5.5.5 定期根据检查程序对环境卫生服务进行效果评估有记录。
5.6 休闲娱乐服务
5.6.1 提供休闲娱乐服务人员资质符合要求。
5.6.2 有开展休闲娱乐服务流程或程序、制度和人员职责。
5.6.3 有提供休闲娱乐服务必要的设施设备(场地、设施、设备)。
5.6.4 提供的休闲娱乐服务项目必须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
5.6.5 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休闲娱乐服务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服务须知。
5.6.6 有提供休闲娱乐服务的记录。
5.6.7 定期根据检查程序对休闲娱乐服务进行效果评估有记录。
5.7 协助医疗护理服务
5.7.1 提供协助医疗护理服务的人员资质符合要求,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证书。
5.7.2 有提供协助医疗护理服务流程或程序、制度和人员职责。
5.7.3 有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协助医疗护理服务范围、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服务须知。
5.7.4 具备协助医疗护理服务必要的服务设备。(助行器、轮椅、平车、大小便器、标本收集器皿、其它辅助器具)。
5.7.5 有提供协助医疗护理服务技术操作规范,按要求提供服务;协助服务及时,准确,掌握必要的医疗护理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技术操作合格率≥85%。
5.7.6 有提供协助医疗护理服务的记录,记录完整、反映问题及时,描述准确。
5.7.7 提供服务完成率100%,老年人满意率≥80%。
5.7.8 定期根据检查程序对协助医疗护理服务进行效果评估有记录。
5.8 医疗保健服务
5.8.1 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人员资质符合要求,执业医师有医师执照、执业活动范围和地点符合要求。
5.8.2 有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流程或程序,有国家认可的医疗技术规范和诊疗常规、有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制度(包括医疗保健服务的程序、诊疗制度、药品管理制度、巡视制度、抢救制度、安全医疗制度)和人员职责。
5.8.3 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设备数量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要求。
5.8.4 有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医疗保健服务范围、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服务须知。
5.8.5 每位老年人健康档案完整,各项目书写无空项,老年人身心状态描写准确属实,健康档案合格率≥80%。
5.8.6 通过评估为老年人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能符合老年人的实际需求。
5.8.7 能及时完成本机构内老年人慢性病、常见病的管理和院前抢救。
5.8.8 根据老年人的情况按时完成查房有记录,及时处理老年人发生的健康问题,落实率≥90%。
5.8.9 每年对入住老年人进行体格检查一次,并有记录。
5.8.10 医疗保健服务过程记录及时、填写准确,3年内不得销毁。
5.8.11 医疗用物定人保管、定时核对消毒、定点放置、定量供应。毒麻药品贵重仪器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药品做到内用药和外用药分类放置、标签清楚、账实物相符、定时清点登记处方合格率≥90%。
5.8.12 定期根据检查程序对医疗保健服务进行效果评估有记录。
5.9 家居生活照料服务
5.9.1 提供家居生活照料服务人员资质符合要求,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证书。
5.9.2 有提供家居生活照料服务流程或程序、制度和人员职责。
5.9.3 有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家居生活照料服务的范围、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服务须知。
5.9.4 根据不同需求对每个家庭有服务计划,按计划提供服务,提供服务完成率100%,老年人满意率≥80%。
5.9.5 定期根据检查程序对家居生活照料服务进行效果评估有记录。
5.10 膳食服务
5.10.1 提供膳食服务的厨师资质符合要求,有厨师职业证书。
5.10.2 有提供膳食服务流程或程序、制度和人员职责。
5.10.3 膳食服务设备数量应满足最低老年人的生活需求(冰箱、冰柜、保温设备、消毒设备、必要的炊事用具和餐桌椅)。
5.10.4 有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膳食服务范围、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每周的食谱及服务须知,并根据老年人生理需求提供多种膳食服务。
5.10.5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搞好食品的储存、运输、加工、制作的环节管理,严防食物污染。从原料到成品实行“三不”制度: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的原料、库房保管员不收腐烂变质的原料、厨师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加工成品。从食堂发出的食品,必须做到洁净、无毒、无致病菌、无寄生虫、无腐败变质、无杂质。成品(食物)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品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5.10.6 严格执行国家及省规定的餐具消毒卫生标准。餐具保持清洁、定期消毒,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不得使用化学消毒剂消毒餐具)。
5.10.7 提供膳食服务的人员管理:必须经体检后才能从事膳食服务工作,有健康合格证,传染病人不得从事膳食工作,每半年定期体格检查一次有记录。
5.10.8 注意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每周换洗二次工作服,勤洗衣服及被褥。
5.10.9 从事膳食服务工作的人员穿戴好工作服及工作帽后方可进入操作间,穿工作服不得离岗去其他岗位。
5.10.10 保持食堂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做到“四定”: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争取做到消灭苍蝇、老鼠、蟑螂其他害虫及孽生条件。
5.10.11 食物中毒率0,老年人满意率≥80%。
5.10.12 定期根据检查程序对膳食服务进行效果评估有记录。
5.11 洗衣服务
5.11.1 提供洗衣服务人员资质符合要求。
5.11.2 有开展洗衣服务流程或程序、制度和人员职责。
5.11.3 有提供洗衣服务必要的设施设备(洗衣机等)和场地。
5.11.4 洗衣场地布局合理,洁污分开,通风良好。物流由污到洁,顺行通过,不得逆行。
5.11.5 指定地点收集污物,不在老年人居室清点污物,做到污物专车、专线运输。运送车辆洁污分开,每日清洗消毒有记录。
5.11.6 衣物分类清洗,被血液、体液污染的衣物单独洗涤,先消毒、后清洗。传染病污染的衣物,封闭运输,先消毒后清洗。消毒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经试纸检测消毒一般物品有效氯含量≥250mg/L。消毒污染物品有效氯含量≥500mg/L。煮沸消毒时间为20-30分钟。洗涤剂的洗涤时间为1小时。
5.11.7 老年人衣物有标识,洗涤物品做到无污渍、无破损,整理折叠、准确无误,有记录。
5.11.8 有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洗衣服务范围、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服务须知,提供服务完成率100%,老年人满意率≥80%。
5.11.9 定期根据检查程序对洗衣服务进行效果评估有记录。
5.12 物业管理维修服务
5.12.1 提供物业管理维修服务人员资质符合要求,有各种专业资格证书。
5.12.2 有提供物业管理维修服务流程或程序、技术操作规范、制度(包括一般物资有定额管理程序,采购、验收、入库、发放、报废制度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人员职责。
5.12.3 有根据设计规模配备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设备(水、电、供暖(不低于16℃)、降温(不超过28℃)、消防设备、报警)设备完好率≥90%;或有与有关部门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5.12.4 有用文字或图片说明的提供物业管理维修服务范围、时间、地点、人员、服务须知。
5.12.5 有实施物业管理维修服务检查程序和实施服务后的维修记录,并有改进措施,生活设施当日修复率≥90%。
5.12.6 对压力容器有检验合格许可证书并按时完成年检。
5.12.7 做到环境安静、安全、清洁、绿化(绿化面积达到40%)。
5.12.8 公共区域有明显标志,方便老年人识别。
5.12.9 定期根据检查程序对物业管理维修服务进行效果评估有记录。
5.13 陪同就医服务
5.13.1 提供陪同就医服务人员资质符合要求。
5.13.2 有提供陪同就医服务流程或程序、制度和人员职责。
5.13.3 有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陪同就医服务范围、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服务须知。
5.13.4 提供服务有记录,完成率100%,老年人满意率≥80%。
5.13.5 根据老年人疾病情况,备有应急措施。
5.13.6 定期根据检查程序对陪同就医服务进行效果评估有记录。
5.14 咨询服务
5.14.1 提供咨询服务的人员资质符合要求,有从事所咨询专业的中、高级证书。
5.14.2 有开展咨询服务的服务流程或程序、制度和人员职责。
5.14.3 有进行咨询必备的场地和设备。
5.14.4 有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咨询服务内容、时间、地点、人员和服务须知。
5.14.5 有提供咨询服务和评估服务的记录。
5.14.6 定期根据检查程序对咨询服务进行效果评估有记录。
5.15 送餐服务
5.15.1 提供送餐服务人员资质符合要求。
5.15.2 有提供送餐服务流程或程序、制度和人员职责。
5.15.3 备有保温、保鲜设备及交通工具。
5.15.4 有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送餐服务范围、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服务须知。
5.15.5 提供服务完成率100%,老年人满意率≥80%。
5.15.6 定期根据检查程序对送餐服务进行效果评估有记录。
5.16 教育服务
5.16.1 提供教育服务人员资质符合要求。
5.16.2 有开展教育服务流程或程序、制度和人员职责。
5.16.3 有提供教育服务必要的设施设备(场地、教材、教学设备)。
5.16.4 有提供教育服务的教学安排、教师名单、学员花名册、教学和评估教学的记录。
5.16.5 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教育服务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服务须知。
5.16.6 有提供教育服务的记录。
5.16.7 定期根据检查程序对教育服务进行效果评估有记录。
5.17 购物服务
5.17.1 提供购物服务人员资质符合要求。
5.17.2 有开展购物服务流程或程序、制度和人员职责。
5.17.3 提供购物服务做到有约定、有记录、有核对、有签字、有检查。
5.17.4 提供服务完成率100%。
5.17.5 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咨询服务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服务须知。
5.17.6 有提供购物服务的记录。
5.17.7 定期根据检查程序对购物服务进行效果评估有记录。
5.18 通讯服务
5.18.1 提供通讯服务人员资质符合要求。
5.18.2 有提供通讯服务流程或程序、制度和人员职责。
5.18.3 有提供通讯服务设备(至少有一部供老年人使用的电话)。
5.18.4 对通讯交往困难的老年人明确有专人负责、记录完整。
5.18.5 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通讯服务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服务须知。
5.18.6 对通讯设备定期检查,通讯设施当日修复率≥90%,保证通讯畅通。
5.18.7 定期根据检查程序对通讯服务进行效果评估有记录。
5.19 代办服务
5.19.1 提供代办服务人员资质符合要求。
5.19.2 有提供代办服务流程或程序、制度和人员职责。
5.19.3 有提供代办服务的申请和提供服务记录,提供服务完成率100%,服务对象满意率≥80%。
5.19.4 用文字或图片说明提供代办服务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服务须知。
5.19.5 定期根据检查程序对代办服务进行效果评估有记录。
5.20 交通服务
5.20.1 提供交通服务人员资质符合要求,有国家正式驾驶执照。
5.20.2 有开展交通服务流程或程序、制度和人员职责。
5.20.3 有文字或图片说明(介绍详细的地理位置、交通状况,提供交通服务范围、时间、地点、人员、安全须知)。
5.20.4 自备车辆提供交通服务有定期车辆检修记录,车辆完好率≥90%。
5.20.5 提供服务完成率100%。
5.20.6 定期根据检查程序对交通服务进行效果评估有记录。

6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定与改进

6.1 服务质量的评定
6.1.1 开展自评
养老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自评。自评的内容是:规范服务、准时上岗,恪尽职守,服务及时,落实职责,着装整齐,挂牌上岗,首问负责,处理准确,操作严格,规章落实,语言文明,态度诚恳,分类管理,合理收费,方便老人,全面服务,居室整洁,服务到位,环境清洁,布局有序,健康咨询,老人满意。
6.1.2 开展服务对象评定
为确保服务质量,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应开展服务对象的评定活动,建立定期评定制度和措施来保证评定工作顺利开展,收集服务对象和群众对服务质量、服务方式、服务力度、服务时间等多角度的服务反馈信息来掌握服务传递的效果,促进服务各方面的持续改进。
6.1.3 开展服务对象评定
6.1.3.1 定期召开住院老年人评选“最满意的工作人员”。
6.1.3.2 定期召开住院老年人座谈会。
6.1.3.3 填写“住院老年人满意度调查表”满意率达到≥90%。
6.1.3.4 设立“征求意见箱”。
6.1.3.5 建立老人共同管理委员会。
6.2 不合格服务的改进
6.2.1 持续改进
6.2.1.1 养老服务机构重视并不断提高质量管理的有效性,以贯彻优质服务和实现服务管理、质量管理目标。
6.2.1.2 通过纠正措施的控制、策划并实施日常的改进。
6.2.1.3 通过对质量方针和目标的策划及确定,提出预期目标和总体要求;通过检查结果、信。息反馈和数据分析,明确改进的目标,确定改进的方案;通过预防措施及管理评审,实施改进评价改进结果,从而促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6.2.2 纠正措施
6.2.2.1 养老服务机构编制并保持不合格纠正措施的程序,以防止不合格服务的重复出现。
6.2.2.2 养老服务机构需采取纠正措施方面包括:
6.2.2.2.1 导致服务对象投诉或不满意的不合格服务。
6.2.2.2.2 服务设计缺陷或质量检查发现不合格现象。
6.2.2.2.3 提供的物品或设施的不合格。
6.2.2.3 采取纠正措施的程序包括:
6.2.2.3.1 提出纠正措施,描述不合格事实。
6.2.2.3.2 调查并分析导致不合格服务的原因。
6.2.2.3.3 确定并采取消除不合格服务的纠正措施。
6.2.2.3.4 验证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6.2.3 预防措施
6.2.3.1 养老服务机构编制并保持预防措施的程序,以消除潜在不合格服务的原因,防止不合格服务的发生。
6.2.3.2 采取预防措施的程序包括:
6.2.3.2.1 定期统计分析信息,包括服务对象的反馈意见、服务过程记录、安全隐患。
6.2.3.2.2 统计分析相关信息,提出潜在的不合格服务现象。
6.2.3.2.3 调查和分析潜在的不合格服务的原因。
6.2.3.2.4 确定并记录消除不合格服务的预防措施。
6.2.3.2.5 验证预防措施的有效性并提交管理部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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