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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法人及管理者在护士配置上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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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0 14:06: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医院法人及管理者在护士配置上的法律责任
     -----距离《2007年发布护士条例,人力配置达1;0。4还有30天》
  
   各医疗机构法人及管理者应注意:

中国《护士条例》于2007年5、12日执行,文件规定了护士人力配置的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配置护士的数量不能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1;0。4),没有达到的要在本条例执行之日起,三年内达到配置要求。(2008。5。12---2011。5。12)
条例罚则规定:
“对达不到标准的医疗机构,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卫生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您的医院如果护士配置没有达到,在2011年5月12日,国家会执行相关法规,病人会因护士人手不够没有得到安全照顾,而投诉医院将自己的生命置于危险之中,护士会因某些安全和超负荷的维权问题投诉医院侵犯护士的合法权益,医院会因为护士配置不够而关停医院或科室。
如果国务院和卫生部能执行自己发的文件,说话算数!
一、床护配置与病人安全法律责任:
李庆功老师的“医院风险管理“书中有个案例:
一位手术病人刀口遗落纱布,在调查护士事故发生原因时,护士说因为医院最近病人多,自己被调到门诊和循环科支援,回到手术室后,可能有点不适应。安全委员会在核实中发现医院连续两周医院病人增加30%,却没有增加护士数量,要查看这位洗手护士的聘任合同上写的是什么执业范围?如果是手术护士,法人只承担顾主责任,如果不是手术室执业范围,院长要承担法人责任。但因为病人增加30%,而没有增加护士,院长必须承担法人责任!
  我们国内很多医院严重护士配置不足,甚至很多医院床护配置为1;2。9---3,6,更严重者循环病房40张床,还有CCU的情况下,只有13位护士,发生了病人去卫生间猝死,患者及医生却怪护士,家属说没告诉留陪护,医生说,为什么不让家属在留陪护上签字,忙的要飞起来的护士,在发生了这样事情时压力更大,可谁也没有投诉医院配置不够,使病人处于危险之中,如果病人这样投诉了,护士人手不够是没有什么解释的。
  即使医院因为某些原因解决了这个问题,但护士配置不足的危险因素是诸多不安全因素中最关键的问题,即使是1;0。4也是我们国家30年前的规定,与国际及病人目前需要,与医学科学的发展也是极不相适应的。
国际多个国家的科学研究,以及我们开展的优质护理服务示范活动研究,一位护士适合外科护理一级病人4—5位、二级病人12—15位。如果高于这个数字就是不安全和作不到位的。
二、  护理管理者在护士配置中的法律责任
任何一个等级医院的护理部主任都承担着医院护理管理最直接的责任,护理部主任最重要的岗位职责就是合理调配临床护理人员,保证医院病人得到安全优质的护理。护理部主任要动态的掌握全院病人的数量及疾病程度,根据病人的具体需要调整和配备护理人员,护士长和科主任要科学有效的安排护士人力,在病人数量及病情满足不了需要时,及时请求支援,绝不能为了经济分配,以病人的生命安全做抵注。
护理部主任即要及时掌握和了解全院的护士配置与病人情况,也要听取临床护士长、科主任的报告和要求,根据病人需要随时给予需要的科室人力支援及合理配置护士,在临床科室病人增加到30%时,必须增加护士数量,否则发生病人安全及护患矛盾,护理部要承担管理责任。
护理部应根据《护士条例》的规定,给院长做出三年配置护士的计划方案,防止护士配置没有计划,为院长作好参谋,在国家检查规定落实情况时,造成应急成堆招聘护士,影响护士梯队以及护理质量,以及医院管理职业作为缺欠,给医院护理人力资源管理造成历史遗留困难。

三、  医院法人在护士配置中的法律责任:
无论是公立医院还是私立医院,作为医院法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管理医院,目前国家对于医院的管理中,各项管理都非常严格,各种执法检查不断,有很多检查和规定过于细致重复,使得医院法人在医院运行和管理中受到束缚,有时没有发展和创新的空间,这是需要国家及相关不断完善和总结经验的。
   但对于医院医务人员配置与病人安全的管理执法问题,特别对于与病人安全最直接相关的护士配置问题却缺少严格的执法管理,国际上很多国家对于护士配置有严格的规定,一所医院是否能开业以及通过检查,护士人力配置是医院最基本的达标条件,向我们有的明确配置不够或造假人数不足为奇。日本甚至按照床护比确定医院的收费标准,因此,护士配置的执法问题势必提到医疗机构评价和执法的最重要的项目指标中。
   医院法人应当本着安全营业,善待病人,爱护护士的角度,按照国家要求以及病人情况,至少将护士配置达到1;0。4,如果开展生活照顾应达到1;0。6,而且为了病人得到更科学的分层次的护理,要配置相应的专业护理员,以利于病人得到质量保证的生活照顾和专业的疾病护理。
   多数国立大医院因为效益及法人的法律意识较高,护理部主任管理能力及沟通能力的原因,护士配置已经达到国家要求,甚至有的院长非常信任和关心护士工作,主动征求护理人力需要,只要临床及护理部提出,或发现医院病人增加,效益明显提高,即能考虑到病人及治疗增加,所以只要提出护理人力问题,院长一定给予解决。也有部分法人护士人力配置法律意识淡漠,尽敢在最危险的护士配置问题上节约才力、才力,将个人及医院,将病人的生命安全置于危险之中。
凡是能担任院长的管理者,都是尽力让医院发展,而病人安全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保证合理人力配置,是医院安全发展最重要的条件,
四、  护士配置一定与为临床支持系统完善相结合:
任何一位管理者都懂得,以病人为中心的的道理,医院开展病人服务、优质服务决不是护士一个团队的工作,护士人力配置要和全院为临床一线,为病人机密结合起来,作为一名院长,如果不能使医院的各个科室都为临床服务,反倒任何人都能调动护士,任何病人的需要都要护士离开病人去承担,那就是医院管理的悲哀和失败,,作为院长要积极倡导、建立全体员工为临床,全体医护为病人的管理模式与阵容,任何一种让医护人员跑外的行为,都是相关科室没有尽到职责的行为,只有大家都为一线了,护士就该将病人优质护理到位,医院只有建立了这样一个良性为病人服务的整体氛围,护士的配置才叫真正到位,医院的病人满意度才能真正提升,医院经济才有来源,员工效益才能提高,院长的岗位才做的精彩,院长的管理才有职业作为。

总之国务院,〈护士条例倒记时还有8个月,如果您还置护士配置短缺于不顾,或计划到时间再配够都是极不科学的行为,希望我们大家共同增强法律意识,安全管理医院,爱护护士、尊重护士,尽早执行国家护士配置规定,科学按照执行国家法规,保证病人安全,保护护士的职业积极性,稳定护士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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