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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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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23 字体:[[url=]大[/url][url=]中[/url][url=]小[/url]] 来源:民政部网站
索 引 号
00001854-5/2025-00136
主题分类
规范性文件
信息来源
养老服务司
发布日期
2025-07-23
公文名称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
主 题 词
失能老年人 消费补贴
文    号
民发〔202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提振养老服务消费,推动新时代新征程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等文件部署,现就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聚焦惠民生、促消费,发挥财政资金示范带动作用,挖掘养老服务消费潜力,以更好满足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刚需和推动养老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现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相互促进。

二、补贴内容

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经统一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以下简称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为补贴对象。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二)补贴项目

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等。其中,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参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见附件),后续将根据实施情况对清单内容适时进行调整。各地针对上述补贴项目已有补贴政策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本项目做好衔接。

(三)资金安排

补贴资金总体按照9:1原则实行央地共担。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中央承担比例分别为85%、90%、95%。各省份根据中央财政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省以下补贴资金分担办法由省级财政确定。

(四)补贴形式

补贴资金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

(五)补贴标准

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在人均每月最高抵扣额度范围内,抵扣比例一般为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30%-60%,具体抵扣比例和额度将在电子消费券中载明。民政部、财政部将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相关抵扣比例和额度等。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对于其符合此次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

(六)实施期限

各个地区的项目实施期限为12个自然月。2025年7月起,在浙江省、山东省、重庆市以及辽宁省沈阳市、安徽省滁州市、江西省新余市、四川省成都市等地先行开展项目试点。根据试点情况,由民政部、财政部于2025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

三、补贴流程

(一)个人申请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线上注册个人账号,并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为不便通过线上方式申请的老年人提供线下协助申请服务。

(二)能力评估

各地民政部门应当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本通知印发前12个月内已经被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可不再重新评估,各地民政部门应在本通知印发后及时将上述老年人能力评估数据与“民政通”对接。

(三)电子消费券发放

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通过“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首月电子消费券。后续每个自然月的第一天,向老年人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电子消费券有效期为1个月,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

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其本人、代办人以及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民政通”或其他方式告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经确认后,将于次月停发电子消费券。

(四)电子消费券核销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进行养老服务消费时,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比例抵扣相应金额。

老年人接受机构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将入住协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将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单据、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

(五)资金结算

县级民政部门原则上应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复审;县级财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复审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各地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全额抵扣,并参照上述流程进行结算;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或由地方统筹安排。

四、机构要求

电子消费券适用于自愿参与、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其中,养老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且具有收住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能力;承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括养老服务,且具有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民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应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关于评估主体的有关要求,且不能参与提供由本项目补贴的养老服务。正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不得纳入电子消费券适用机构范围。

各地民政部门要合理确定、及时更新参加项目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名单,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相关机构参与项目,不得以资金能力等为由限制其参与。

五、信息管理

(一)平台管理

各地要做好本地区已有信息管理系统与“民政通”对接工作,通过“民政通”进行项目审核结算、监督管理等。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使用“民政通”进行服务记录、消费核销、结算申请等。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通过“民政通”进行电子消费券领取、服务下单等。

(二)信息监测

各地民政部门要做好项目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使用等工作,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动态监测项目信息变化,定期开展相关数据汇总分析,为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及时调整优化实施方案提供必要支持。

六、监督管理

(一)资金监管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风险防范措施,守牢资金使用红线底线,一旦发现经营主体或失能老年人不符合有关资格要求,或存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要及时收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民政部加强对地方开展项目的全链条督促指导,构建线上异常交易预警系统,通过大数据比对核验等方式,对异常交易进行预警,防范虚假交易、骗补套补等行为。财政部门要对资金拨付不及时、不到位等情况及时督促,严防中央财政资金被挤占挪用。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项目与长期护理保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等工作的有效衔接,避免重复享受相关待遇。

(二)评估监管

各地民政部门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时,要坚持自愿申请原则,合理确定评估时间,对本地区老年人能力评估数据进行审核把关,提升评估质量和评估效率。要与评估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加强对被评估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禁止评估机构私自泄露评估结果。对评估行为不规范的机构,予以纠正并视情与其解除委托关系,依法追究责任。

(三)服务监管

各地民政部门应通过线上线下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养老服务质量的抽查检查,防范出现虚假服务、以次充好等行为。要组织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相关诚信承诺书,对发现存在“先涨价后抵扣”等行为的,要及时取消其参加项目资格,并追缴资金,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民政部门作为本地区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等作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安排专门力量,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人员培训,确保项目稳妥、顺利推进。各地财政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和资金使用全流程的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二)强化过程管理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效果、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自评自查,按季度及时上报项目实施情况。民政部、财政部要综合“民政通”相关数据、各地自评自查结果等,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定期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后续优化项目设计、完善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地民政、财政部门不得限制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的付款方式和支付凭证类型,不得以参加项目为由要求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采购新的支付设备。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民政部门要因地制宜积极开展项目组织实施培训和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发布会、促消费活动、媒体报道、互联网传播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养老服务消费季”等活动,深入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一线宣传项目,积极发挥养老服务领域社会组织作用,不断扩大项目影响力,推动相关补贴措施家喻户晓,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2025年7月16日

附件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
序号
类别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服务参考时长(次)
1
评估服务
失能等级评估
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国家标准为老年人开展能力评估服务
20-60
分钟
2
聘用服务
聘用养老护理员
全职或兼职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养老服务
1个月或按天计算
3
个性化服务
服务包
根据老年人需求情况提供包括“六助”、基础照护服务等在内的打包式服务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4
生活照料服务
助餐
上门送餐、鼻饲服务等
10-30分钟
5
助浴
上门擦浴、洗浴,门店助浴等
20-60分钟
6
助洁
头面部、手足部、口腔等清洁护理,理发等
20-40分钟
7
助行
室内移位、室外助行等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8
助急
紧急呼叫、紧急转介等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9
助医
陪同就医、治疗陪伴等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0
基础照护服务
排泄护理
二便护理、排气护理等
10-30分钟
11
护理协助
协助和指导翻身、拍背、褥疮预防等
5-30分钟
12
康复护理
康复评估、计划制定、康复指导、康复训练等
5-30分钟
13
探访关爱服务
上门探访
了解掌握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精神状况、安全情况、卫生状况、居室环境、服务需求等基本情况
5-30分钟
14
健康管理服务
常规生理指数监测
监测血压、血糖等
5-1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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