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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青岛:2019全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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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9 03:41: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青岛:2019全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改工作方案

                           

根据《全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改工作方案》,结合我市清理摸底阶段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为加快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医养结合示范市建设,制定如下整改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抓好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整改、提升民生工作水平的决策部署,对照省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和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有关要求,在全市集中开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改工作,重点整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未编制、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机制未实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和已建成养老服务设施未登记移交、未有效利用问题。争取到2019年6月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全面建立;到2019年年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机制和区(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全部编制完成;2020年年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达标率达到80%以上。

二、工作安排

  市民政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老龄办成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改工作组,指导推动全市清查整治工作开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整改方案阶段(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各区(市)针对前期清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结合本方案提出的整改主要任务,指导整改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阶段任务、工作步骤和措施,确保保质、保量完成省政府提出各项工作任务和要求。各区(市)整改方案于2019年4月底前报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组。

(二)整改落实阶段(2019年5月至2020年11月)。各区(市)根据各自制定的整改方案,组织推动集中整改工作。各区(市)整改落实情况,每季度末上报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组。

   (三)总结报告阶段(2020年12月)。各区(市)对清查整治工作进行总结,于2020年12月1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组,由工作组汇总后报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组。

 三、主要任务

   (一)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市政府同意授权,青岛市民政局印发了《青岛市养老设施发展规划2015-2020年》(青民福〔2016〕3号),明确了青岛养老床位总量规划指标、青岛养老机构床位规划指标、青岛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城市社区)规划指标、青岛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社区)规划指标、青岛区(市)级老年人活动中心规划指标、青岛市示范性日间照料中心规划表,附录了青岛市养老机构空间布局图、青岛市保障型养老机构空间布局图、青岛市高端养老机构空间布局图。

青岛市规划局依据省市有关规定发布试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2017版)》(青规字〔2017〕46号)。本《标准及导则》适用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1408)平方公里。城市公共设施和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要符合本《标准及导则》的有关要求。《标准及导则》其中明确:“新建城区住宅项目,应同步配建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准面积的老年人服务设施,既有城区改造住宅项目,应同步配建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建准面积的老年人服务设施”。

《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明确:“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民政部门编制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指标。”、“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

各区(市)依据以上精神和要求,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未完成编制或编制不符合要求的于2019年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

(二)建立实行“四同步”机制。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7〕32号)明确,“规划部门在提出居住项目的土地储备供应规划条件时,应同步提出配建养老设施的相关要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将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配建养老设施的相关要求一并作为划拨或出让的前提条件,在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养老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关条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在新建住宅小区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申请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由所在区(市)民政部门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目前,我市市级层面已将工程竣工综合验收下放到各区(市)。各区(市)依据以上精神和要求落实“四同步”机制,未落实要求的,于2019年6月底前建立实行“四同步”机制。

   (三)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达标。《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明确,“城市新建居住区(含居住小区、组团,下同),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居住区和老城区中未达到居住区规模的居民片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十五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不到前列标准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解决。”、“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占地不少于二亩、建筑面积不少于四百平方米、床位不少于二十张的标准建设。”

鲁政发〔2014〕11号、鲁政发〔2017〕21号和鲁政办字〔2016〕22号文件明确“社区人口规模在1—1.5万人、1.5—3万人、3—5万人的社区,应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

各区(市)依据以上精神和要求,积极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达标,未达标的,要根据当地养老服务需求和发展实际,首先从需求集中的社区和具备条件的社区抓起,争取到2020年年底配套达标率达到80%以上。

(四)规范养老服务设施使用。《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明确,“以划拨方式用地、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有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所在地的区(市)民政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以划拨方式用地的其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建设单位代为配建或者建成后回购,并将产权移交所在地的区(市)民政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以出让方式用地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区(市)人民政府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后回购,并将产权移交所在地的区(市)民政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区(市)、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的方式,选择家政、物业等企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举办、运营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侵占、破坏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因公共利益需要搬迁、拆除的,应当征求市、区(市)民政部门的意见,并根据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予以重建或者易地建设”。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7〕32号)明确,“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

鲁政办字〔2018〕18号文件关于“配套建设和调剂配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政府已经资助建成的公有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在不变更产权关系的前提下,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根据实际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养老专业服务组织使用,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各区(市)依据以上精神和要求,对已建成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规定由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专房专用的,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统一登记管理,尽快委托专业组织运营服务;被挤占挪用的,要先登记,再根据整改要求逐步清退,纳入统一管理。

四、保障措施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有力举措,科学规划和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事关民生福祉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区(市)承担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改属地责任,要认真落实省市党委政府解决民生突出问题的部署要求,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和重点工作督查范围,加强对清查整改工作的领导,抓好清查整改工作落实。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职尽责,合力推动清查整改工作,切实解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促进全市养老服务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同配合,严格按照整改方案确定的任务和时间节点,推动整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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