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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解读:关于发展和规范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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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8 16:16: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解读:关于发展和规范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12-26
  • 来源:
  • 浏览量: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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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1部委合发的《关于印发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0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活动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22号)精神,促进居家护理服务安全、规范、科学、健康发展,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发展和规范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现对有关政策要点说明如下:
一、背景情况
今年6月,“网约护士”引发社会和业内广泛关注。“网约护士”在互联网背景下出现,其本质是通过互联网派出护士开展居家护理服务。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满足了部分患者健康需求,但诸多问题也亟待规范,如:互联网平台作为居家护理服务派出方,其诊疗活动无法律依据;护士作为居家护理服务提供方,其执业行为无法律依据,且存在安全隐患;患者作为居家护理服务的需求方,所接受的服务无相应规范、服务质量缺乏质量监管,发生纠纷时申诉渠道不畅通等。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服务主体和服务性质。
医疗机构是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的服务主体。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是指实体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派出本机构执业护士为患者提供居家护理的一种服务模式,让人民群众享受到“互联网+医疗健康”创新成果带来的实惠,是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组成部分。
(二)明确管理原则。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质量安全为要义、以改革发展为动力三大原则,改革与改善并举,管理与服务结合,进一步完善护理服务体系,创新护理服务模式,拓展护理服务领域,加大基层护理服务供给,加强质量监督管理,依法依规为人民群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护理服务。
(三)明晰机构、平台、人员三方资质
1.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向发证机关申请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登记后可在发证机关辖区范围内开展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
2.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依托的信息平台可由医疗机构独立设置,也可与第三方以签署协议的形式合作建立,其服务端需显示实体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等信息。
3.从业护士。提供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的护士应有3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具备护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在派出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护士不得提供居家护理服务。
(四)明确服务范围
依据安全、必要、有效、医疗风险低、易操作实施、消毒隔离达标、不易发生不良反应等原则,经专家论证,制定《北京市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项目目录(2018版)》(详见附件)。提供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要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对服务对象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估后实施。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涉及药品的,需有在本市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在本市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且经药师审验合格。互联网居家护理不得涉及含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对失能、半失能、高龄老人等重点人群和家庭病床建床患者开展的上门医疗护理服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明确服务流程过程管理
包括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从业人员岗前培训考核、完善居家护理事前评估、规范居家护理服务行为、强化信息安全管理等五项主要措施。通过加强服务流程的过程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六)明确规范发展保障机制
1.做好资源衔接,落实分级诊疗。提出将各区基层护理机构(护理院、护理中心、护理站等)纳入医联体,护理站可在家庭医生开具的医嘱下开展护理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与护理站建立合作服务关系,鼓励基层医疗机构承接二、三级医院出院患者延续护理服务需求,实现护理资源上下贯通和患者上下转诊,构建连续护理服务格局。
2.规范设置审批,鼓励社会办医。提出鼓励社会资本在本市设置护理院、护理站等医疗机构,发展居家护理,依法依规为群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护理服务。明确护理站诊疗科目、服务方式登记内容。
3.加强能力建设,防范执业风险。要求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岗位能力培训和考核,提升从业能力。鼓励二、三级医院高年资护士、专科护士以个人或护士工作室等团队形式通过实体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探索慢病个案护理、健康管理等护理服务模式。医疗机构要通过规范互联网护理服务实名认证、加强信息审核、完善服务流程、购买商业保险、居家护理过程监测等方式,防范护士居家护理风险,保障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4.完善价格机制,推动护理产业发展。互联网护理服务价格按照医疗机构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形成多层次价格体系相互补充的格局。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现行医疗护理项目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新增项目价格实行动态管理,新增项目在初期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价格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开展情况适时组织评估论证工作,制定公布价格。非公立非营利医疗机构开展项目按照现行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或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非公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根据供需双方需求,自行设立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所需交通费用,由医疗机构事先告知,据实收取。
5.严格监督管理,依法保障各方权益。明确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患者与医疗机构在居家护理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时,医患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途径解决。行业协会应根据各自职能,充分发挥作用,加强行业监督和自律,维护护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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