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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护理有风险,言行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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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8-6-26 23:36:0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xrzhgs0211 于 2018-6-26 23:42 编辑

[警示]--护理有风险,言行须谨慎


中国护理之声助理编辑  xrzhgs0211  高丽荣

导 语
    护理安全是指实施护理的全过程中,病人不发生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损害、障碍、缺陷或死亡。护理安全无小事,护士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任何的细小问题都可能是“导火索”,甚至是“定时炸弹”。现在分享几个与护理相关的案例。
案例1:无声的告知
    患者,男性,45岁。因“发热”就诊,医嘱予“头孢哌酮输液”。在输液室做完皮试后12分钟,患者在医院门口晕倒。由于患者体胖等原因,最后复苏没有成功,患者死亡。家属起诉医院,但院方认为输液室的墙上挂着“皮试者不得远离”等提醒标识,已尽告知义务。
最后的判决:告知不符合法律规定。
争议的理由:1、告知应该有声,贴在墙上的系无声告知;2、告知不醒目。3、告知意思不明确。
思      考:临床上做皮试是很常见的操作,做皮试也有发生过敏性休克的可能,如抢救不及时就有死亡的可能。以后是不是做皮试 也要签知情同意书?这个是需要管理者考虑的问题。


案例2: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患者,女性,72岁。因“腰痛”在某医院理疗。理疗结束后继续在诊疗床上卧床休息。此时已是下班时间(17:10)。护士打开紫外线灯消毒治疗室,但并未注意到治疗室内还有患者没有离开。而此时的患者知道护士在用紫外线消毒,但她心里想着消消毒对自己的身体也有好处,因此并未告诉护士自己还在治疗室。当晚患者出现眼部不适,来医院就诊后诊断为:电光性眼炎,角膜结膜急性损伤。
最后的判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赔偿责任成立。
争议的理由:1、患者未离场,消毒违规;2、不能以患者未表述视作默认;3、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3:护理行为过错
    某女,生育双胞胎,分别重2.4kg、2.6kg,入保温箱。护士将小体重儿沐浴后放回保温箱时手机响起,此时因护士眼神偏离,造成小体重儿头颅触碰保温箱一角,造成5厘米的头皮血肿。后因颅内感染致患儿死亡。
最后的判决:护理行为存在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的理由:1、患儿外伤护士有责任;2、未重视头颅血肿;3、颅内损伤救治不及时。


案例4:隐私保护
    某医院产科有两位产妇在分娩室分娩,其中产妇A已进入4小时,产妇B后入。分娩室外,产妇A丈夫与产妇B丈夫交流经验,让其耐心等待,先去准备一些矿泉水等食物,分娩没有这么快。想不到,话刚说完不到十分钟,护士就呼唤产妇B的丈夫,告知其妻子已分娩,并将婴儿抱给他看过。产妇A的丈夫心急了,明明是他的妻子先进入分娩室,为何反而是后来的先生好了?于是问护士会不会搞错?护士告知:因为经产妇与初产妇不同,经产妇分娩相对就快。让其不要心急。此时,产妇B的丈夫就不明白了,明明他与妻子结婚才9个月多,怎么妻子就是个经产妇了?护士告知他医院有他妻子之前的分娩记录。于是,等产妇B从分娩室回到病房,等来的是丈夫的拳头。6个月后,其妻子拿着离婚协议状告医院。
最后的判决:侵犯隐私权成立
争议的理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案例来源:手术室护理(6.26)

      除过以上案例,各位在平时工作中还有因操作不当或言行激化的案例请大家一起分享学习,通过讨论学习避免在工作中发生类似的事件,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集各家所长,补自家之短。欢迎各位老师跟帖分享、讨论,谢谢!(此举属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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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8-11-4 11:49:41 | 只看该作者
很好的案例,谢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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