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xrzhgs0202 于 2018-6-14 20:08 编辑
[转帖] 导语:护理安全是指实施护理的全过程中,病人不发生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损害、障碍、缺陷或死亡。护理安全无小事,护士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任何的细小问题都可能是“导火索”,甚至是“定时炸弹”。以下几个与护理相关的案例或许大家可以从中得到启发! 案
患者,男性,45岁。因“发热”就诊,医嘱予“头孢哌酮输液”。在输液室做完皮试后12分钟,患者在医院门口晕倒。由于患者体胖等原因,最后复苏没有成功,患者死亡。家属起诉医院,但院方认为输液室的墙上挂着“皮试者不得远离”等提醒标识,已尽告知义务。
最后的判决:
告知不符合法律规定。
争议的理由: 1、告知应该有声,贴在墙上的系无声告知; 2、告知不醒目。 3、告知意思不明确。
思考: 临床上做皮试是很常见的操作,做皮试也有发生过敏性休克的可能,如抢救不及时就有死亡的可能。以后是不是做皮试也要签知情同意书?这个是需要管理者考虑的问题。
患者,女性,72岁。因“腰痛”在某医院理疗。理疗结束后继续在诊疗床上卧床休息。此时已是下班时间(17:10)。护士打开紫外线灯消毒治疗室,但并未注意到治疗室内还有患者没有离开。而此时的患者知道护士在用紫外线消毒,但她心里想着消消毒对自己的身体也有好处,因此并未告诉护士自己还在治疗室。当晚患者出现眼部不适,来医院就诊后诊断为:电光性眼炎,角膜结膜急性损伤。
最后的判决: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赔偿责任成立。
争议的理由: 1、患者未离场,消毒违规; 2、不能以患者未表述视作默认; 3、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某女,生育双胞胎,分别重2.4kg、2.6kg,入保温箱。护士将小体重儿沐浴后放回保温箱时手机响起,此时因护士眼神偏离,造成小体重儿头颅触碰保温箱一角,造成5厘米的头皮血肿。后因颅内感染致患儿死亡。
最后的判决:
护理行为存在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的理由: 1、患儿外伤护士有责任; 2、未重视头颅血肿; 3、颅内损伤救治不及时。
某医院产科有两位产妇在分娩室分娩,其中产妇A已进入4小时,产妇B后入。分娩室外,产妇A丈夫与产妇B丈夫交流经验,让其耐心等待,先去准备一些矿泉水等食物,分娩没有这么快。想不到,话刚说完不到十分钟,护士就呼唤产妇B的丈夫,告知其妻子已分娩,并将婴儿抱给他看过。产妇A的丈夫心急了,明明是他的妻子先进入分娩室,为何反而是后来的先生好了?于是问护士会不会搞错?护士告知:因为经产妇与初产妇不同,经产妇分娩相对就快。让其不要心急。此时,产妇B的丈夫就不明白了,明明他与妻子结婚才9个月多,怎么妻子就是个经产妇了?护士告知他医院有他妻子之前的分娩记录。于是,等产妇B从分娩室回到病房,等来的是丈夫的拳头。6个月后,其妻子拿着离婚协议状告医院。
最后的判决:
侵犯隐私权成立
争议的理由: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个人观点:作为护理工作多年的我,只想说,工作时间越久胆子会越小,是因为我们更明白护理工作的重要性和不可预估性。的确护理工作是小事,但不注意不认真对待每件小事就是大事了。因此我们不仅要有高度的责任心、敬业心、细心、耐心、认真做好护理工作的每一步,还要做好医患沟通,保护患者隐私,保护自己,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文章来源:护士网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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