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开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30号)、自治区财政厅等《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桂财社〔2015〕186号)和《南宁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南府办〔2015〕40号)精神,结合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需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以人为本、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元并举、市场运作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制度完善、快捷便民、服务良好的养老服务模式,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全面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以事定费,坚持公开择优。坚持专业化、市场化运作。坚持立足需求,稳妥实施。不断提高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多样化需求。
二、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推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工作,促进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居家养老服务资源配置和供给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提高全市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多样化需求,促进我市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健康发展。
三、工作职责分工
根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管理的原则,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建立四级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体制。
(一)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主要任务是搭建为老服务平台,引进有资质的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社会企业、社会组织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1.负责起草、完善我市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规章。
2.对各城区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重点是对政府购买服务保障对象服务执行情况的监管)。
3.对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考评,并对政府采购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的数量做出相应调整。
(二)各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主要任务是:
1.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点)。
2.审定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3.审核、拨付本辖区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并于次月15日前核拨至居家养老服务实体。
4.监督指导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5.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事项。
(三)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区民政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
1.对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核。
2.指导协调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开展工作。
3.对本街道(乡镇)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进行汇总、审核,上报城区民政部门。
4.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的各项工作,主要任务是:
1.对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进行资格初审。
2.协助居家养老服务实体与服务对象的对接、沟通,以及服务协议的签订和执行。
3.协助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的选址等相关工作。
4.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宣传。
5.承担政府机关委托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四、服务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服务对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为持有南宁市市区户籍且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具体如下:
1.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城市散居、需介护、介助的“三无”老人。
2.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需介助、介护的失独低收入老人。
3.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需介助、介护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孤寡老人、残疾老人,及享受定期抚恤或定期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4.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需介助、介护且子女不在南宁市市区工作的独居老人。
5.90周岁以上(含90周岁)的高龄老人。
(二)补助标准
1.基本补助。前四类服务对象,每人每月可享受4小时服务,按照25元/小时的养老服务经费标准,每人每年可享受1200元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第五类服务对象,每人每月可享受2小时服务,按照25元/小时的养老服务经费标准,每人每年可享受600元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类别重复者不累加,按照类别最高标准执行)
2.以奖代补。对参与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实体,实行100分制考核评估。
服务前四类人群的满意度达到90分以上的(含90分),对服务实体予以500元/年·人的奖励,满意度达到80分以上的(含80分),对服务实体予以300元/年·人的奖励。
服务第五类人群的满意度达到90以上的(含90分),对服务实体予以300元/年·人的奖励,满意度达到80分以上的(含80分),对服务实体予以200元/年·人的奖励。满意度在80分以下、70分以上(含70分)的,不予以奖励;满意度低于70分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取消资格。(考核评估细则另行制定)
以上2项补助资金,按照《南宁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规定,市、城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开发区补助资金由开发区财政自行承担;各县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地的标准,资金由各县承担。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经费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每2年核定1次并适时进行调整。
五、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服务内容
1.生活照料方面:助餐、起居、助浴、卫生清理、代办业务等服务。
2.医疗保健方面:医疗协助、康复护理、健康咨询等服务。
3.家政方面:安装维修家具家电、清洗、疏通及其他家政类服务。
4.紧急救助服务。
5.精神慰藉方面:精神支持、心理疏导等服务。
6.其他方面:文化体育、法律咨询及其他老年人需求的服务。
(二)基本要求
1.签订协议。服务实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保证服务质量,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2.制定方案。服务实体要制定详细的老年人服务方案,明确服务内容。
3.贴心服务。敬老爱老,态度和蔼,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名誉权。
(三)服务实体要求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实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结构健全,制度完善。
3.具备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8.要建立服务对象的台账。
(四)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要求
1.具备相应的劳动从业资格,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证明。
2.遵纪守法,信守职业道德,熟悉居家养老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具有相应岗位的服务礼仪。
3.提倡使用普通话,语言文明、简洁、清晰。
4.尊老敬老,对老年人富有爱心。
六、申请流程
(一)申请
符合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由本人或家属(无家属或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或其他相关组织)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南宁市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能证明其符合服务条件的相关要件,低保对象须提供低保证。
(二)审核
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申请对象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内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上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时告知原因。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对通过初审的对象进行审核并上报城区民政部门,城区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申请人发放《南宁市居家养老服务告知书》,确定服务时间起始,并将相关情况(申请人基本情况、享受服务起始时间)及时登记入档。
(三)服务
发放《南宁市居家养老服务告知书》后5天内,服务对象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服务实体与服务对象签订协议,服务实体依照协议及时提供服务。
(四)结算
以服务实体的服务月报作为结算依据,市级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城区财政,由城区民政部门统一按时支付给服务对象和服务实体。
七、实施步骤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采取分步实施、阶段运行、稳步推进的方式进行:
(一)政府购买服务保障对象基本信息采集、审核及统计。
(二)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制定。
(三)服务外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由城区民政局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服务实体,并及时与之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服务时间、范围、内容、要求、绩效目标、考核标准、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并将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各县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财政部门要做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保障工作,将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民政等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规范使用,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选择供给主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实体评估机制。项目评估坚持过程与结果评估、短期效果与长远效果评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评估相结合,确保评估全面、客观和科学。民政部门应每半年组织专人或第三方对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的财务运行、服务质量予以监督考评。评估内容包括项目资金规范性使用和专业服务质量评估,评估结果是年度编制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预算安排及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中规定有关居家养老服务实体应接受监督考评、承担考评不合格相关法律后果的具体要求。
本实施方案自2017年 1月1日起实施。
备注:“三无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
介助老人是指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介护老人是指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照我市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孤寡老人是指无配偶,无子女,无人照顾的人,年纪超过60周岁,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重点优抚老人是指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