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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资讯] 民政部对“关于创新举措推动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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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3 11:43: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民政部对“关于创新举措推动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来源: 民政部门户网站  时间:2017-09-21 14:55


民函[2017]965号

买世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创新举措推动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的建议”收悉。该建议问题分析准确、意见建议系统,对今后的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我们将认真研究收纳。经商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计生委,现答复如下:

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截至2016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2.3亿,占总人口的16.7%,其中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口数量达到2400万,而且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每年以1000万左右的速度增加。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2016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32次集体学习、中央深改组第28次会议、第30次会议和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上,先后四次对老龄工作和养老工作作了重要讲话。近年来,国务院先后颁布实施了“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下发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推进医养结合等重要政策文件,今年2月又公布了《“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国发〔2017〕13号)。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发展养老服务和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等问题也做了重要部署。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补齐养老服务体系短板,养老行业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推进养老机构放管服改革,通过取消筹备审批环节、建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先照后证”程序、压缩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审批时限、取消资金证明文件等措施,进一步放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特别是今年初,民政部联合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4个阶段,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统一告知。同时,简化了部分养老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取消了提交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环境影响登记表、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4项证明要求。同时,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管理,健全优惠扶持政策,取得了积极效果。

下一步,民政部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家庭和个人养老作用,加强社会养老,积极运用市场机制,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增加养老服务和市场供给。

一是完善养老设施规划布局。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等文件,提升养老设施的硬件条件和服务质量。结合老年人口规模、养老服务需求,明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将有关内容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加强区域养老服务设施统筹协调,推进城乡养老服务一体化,明确养老机构的刚性配置和功能标准,提升服务设施覆盖率,对规划实施情况建立考核指标和奖惩措施,确保设施规划落地。按照规划要求,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建设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二是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监管。民政部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联合公安部等有关部门重点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审验等问题,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同时,认真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到权责一致,努力实现养老服务领域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工作目标。一是强化养老机构主体责任,指导和督促养老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档案等规章制度,制定突出事件应急预案;特别是要联合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二是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养老机构必须于每年一季度前上报年度工作报告,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应当公布检查结果,对拒不上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重点督促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三是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制度,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将评价结果与补贴发放、项目支持等挂钩,并向社会公布。四是加快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制度,积极开展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鼓励养老机构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养老机构监管信息披露制度,通过联网、公示、收入系统核对等方式,加强对养老机构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管。

三是继续推进长期养老护理保险试点。按照中共中央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有关任务部署,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6年6月印发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选择15个城市组织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从已开展试点城市的具体实践看,制度运行总体平稳,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经济和事务负担得以减轻,失能长期护理的基本需求初步得到了保障,同时还起到了拉动就业、促进照护服务产业发展、优化医疗资源使用效率的作用。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按照工作计划安排,指导地方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抓好地方试点,总结地方经验,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做好顶层设计研究,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同时,将在研究制定社会保险法的配套法规时,进一步推动完善相关制度,构建起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

四是加强护理队伍建设。合理配置养老院人员岗位结构,鼓励有条件地方建立通过岗位补贴、以奖代补等扶持政策,加强以全科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养老护理员为重点的人员队伍建设。完善现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政策,加强基层和一线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继续加大对养老护理员规范化培训的支持力度,完善对养老护理员的职业资格培训补贴政策。着力推进社会工作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鼓励养老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对到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养老机构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按规定办理落户手续,畅通毕业生流动就业渠道。对养老院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是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4号)。民政部、卫生计生委出台了《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6〕340号)、《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52号),在全国90个地区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简化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审查,探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养老院与医疗机构的业务协作机制开始建立,养老院得到了更多医疗护理力量支持。

下一步,将进一步明确医养结合定位,更加重视提高养老服务质量,聚焦在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优势互补上,聚焦在提高老年人长期照护质量上,支持城乡兴建一批面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老年养护院和医养结合的养老设施建设。在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专项行动中同步推进医养结合。指导各地在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中,会同卫生计生部门进一步摸清养老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底数。对已经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养老机构,要指导其规范服务;对尚未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养老机构,主动协调卫生计生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动其整改提升,确保年底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六是大力发展社区养老信息服务。依据《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审计署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加快实施信息惠民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46号)部署,民政部牵头启动实施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试点专项工作。下一步将通过试点专项实施,推动社区实现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为重点的社区信息一体化服务,促进养老信息服务水平大幅提升,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初步建立公共服务、志愿服务和商业服务衔接配套的社区服务体系。坚持有偿、低偿、无偿相结合原则,依托社区信息服务平台,整合社区服务站、社区照料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家政服务中心、养老服务公益组织等提供的各类社会养老服务资源,通过信息化手段,为居家和社区养老的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并逐步实现市场化、社会化运营,实现对居家和社区养老的老年人全覆盖。

感谢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政部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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