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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卫计委:民间中医可获医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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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3 10:33:3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卫计委:民间中医可获医师执业资格

       屠呦呦获得诺贝尔医学奖让中国人对于中医、中药的研究和发展有了崭新的认识,未来国家也计划对真正有技术的中医从业人员给予更多的扶持。


      来自多家媒体的报道内容显示,12月21日,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中医药法(草案)》规定,中医服务人员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组织开展分类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医师资格,并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从事医疗活动


      同时,考虑到中医诊所主要是医师坐堂望闻问切,服务简便,不像西医医疗机构需要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草案将中医诊所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国家卫计委副主任、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作关于草案的说明时指出,上述规定是根据中医服务人员存在师承、家传等培养方式的实际,在充分考虑医疗安全风险的基础上,对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过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开辟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的途径


       现行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涵盖了对中医服务的监管,草案对个别制度作了调整完善,补充规定:以考核方式取得医师资格的,只可在考核、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中医诊所只能开展备案的诊疗范围内的医疗活动,并将诊疗范围等相关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并将超范围执业作为监管重点。


      早在1983年就有对中医药进行立法的提议,因对中医药地位和优势的认识不完全一致,中医药立法一直未提上日程。草案获得表决通过后,我国将迎来首部关于中医药的国家法律。


      草案规定,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为解决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种萎缩明显的问题,草案明确,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相关阅读——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中医药法(草案)》。草案着眼继承和弘扬中医药,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强化政策支持,规定了符合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的中医医师和诊所准入、中药管理、人才培养等制度(文末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读中医药立法有关情况》,欢迎了解)。会议决定,将上述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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