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深入持久开展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10-10
国卫办医函〔2014〕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自全国启动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以下简称活动)以来,医疗卫生系统踊跃参与、开拓创新,提升了医疗卫生系统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改善了人民群众就医感受,活动取得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巩固活动成果,发挥品牌效益,我委决定继续深入持久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巩固成果、突出重点,不断提升活动水平
(一)继续落实各项工作内容和任务指标。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深入持久开展活动,做到常抓不懈、一抓到底。要贯彻落实2013年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视频会议精神,以2013年规定的工作内容和任务分解量化指标为基础,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年度工作内容和考核量化指标,统领年度活动。
(二)继续扩大活动覆盖面。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血液中心(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基础上,将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活动范围,实现医疗卫生系统全覆盖。要结合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特点,细化活动要求和任务指标,做到可评估、可检查,并加大指导和检查力度,保证活动效果。
(三)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科学管理。各医疗机构要加大各项核心制度的落实力度,严格实行手术分级管理,保证手术安全。要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推广实施临床路径,规范诊疗护理行为。加强预约和分诊管理,合理安排患者门诊、检查和住院时间,可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挂号、收费等管理。要持续优化医疗服务流程,减少患者等候,努力缓解群众挂号难、检查难、住院难等问题。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为老年人、残疾人、烈属等人群提供绿色通道,在急诊、住院等方面给予适当优待倾斜。
二、注重加强医疗机构人文关怀,改善患者感受,提高医务人员积极性
(一)加强对患者的人文关怀。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快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各医疗机构要开展医务人员人文关怀知识培训,提高沟通技巧,提升人文素养。要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改善环境设施、提供便民服务,为患者提供生理、心理、精神、社会等多方面人文关怀。要尊重患者的隐私权、知情权和选择权,向住院患者发放入院须知(入院须知参考要点见附件),方便患者及家属获取信息。
(二)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人文关怀。要尊重关心和爱护每一位医务人员,保障其合法权益。要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完善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向临床一线倾斜,提高医务人员收入水平。要加强职业防护和心理辅导,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保护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要鼓励进修学习和培训,完善职务晋升机制,为医务人员创造良好的职业发展空间。要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坚决查处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积极推进信息公开,促进活动深入开展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中心(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等,公开服务信息和本单位开展活动的具体举措,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医疗机构要继续做好院务公开工作,将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服务安全、质量、费用等信息,特别是单病种费用和医疗机构费用控制情况,通过有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院务公开工作的检查和评价,对未按照要求公开相关信息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落实工作要求,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继续落实“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制订深入持久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巩固组织机构,明确年度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开展督导检查。各地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大检查和整改力度,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对态度不积极、工作不力的医疗卫生机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任务落实。
(三)树立行业典型。各地要落实我委关于加大卫生计生工作宣传力度的要求,把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作为活动的重要内容,注重发现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弘扬医疗卫生职业精神。
我委将逐步建立满意度第三方评价机制,听取群众和医务人员的意见建议,并适时组织抽查,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改善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附件:入院须知参考要点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9月17日
附件
入院须知参考要点
一、入、出院办理的时间、流程及所需材料(含医保病人)。
二、负责医师、护士的姓名。
三、住院期间需要遵守的主要规章制度,如患者就餐、探视、请假、安全等。
四、进行检查、治疗、用药、护理时,需要患者配合的注意事项。
五、医药费用缴纳、查询的渠道和方式。
六、关于医德医风建设的主要措施和规定,明确告知本单位是“无红包”医疗机构。
七、患者投诉、举报、建议的渠道和联系方式。
八、作为教学医院需要患者配合的事项。
九、参加医学科研或临床试验的渠道和方式。
十、医疗机构认为应当告知住院患者及其家属的其他事项。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对以上条款进行补充与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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