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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居家老年人康复服务规范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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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4 13:24: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居家老年人康复服务规范
民政部网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家老年人康复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流程、服务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居家老年人的康复服务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4934  食(饮)具卫生消毒标准
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 50867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MZ/T 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SB/T 10944  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居家老年人  home-based elderly
指长期在家居住的老年人。
3.2    
监护人  guardian
指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老年人具有法定监护义务的人员,或老年人在近亲属及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的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员。
3.3    
养老机构  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
3.4 
康复医师  therapist for rehabilitation
是指能够综合、协调地应用医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并利用物理因子和方法(包括电、光、热、声、机械设备和主动活动)诊断、治疗和预防残疾和疾病(包括疼痛),使病、伤、残老年人已经丧失的功能尽可能地得到恢复和重建的执业医师。
3.5 
康复治疗师   rehabilitation therapist
以应用功能训练为主要手段,对患病老年人进行综合康复治疗,恢复或改善其功能,提高其生活质量的专业人员。
3.6 
养老护理员  gerontological caregiver
对老年人生活进行照料、护理的服务人员。
3.7 
压疮  pressureulcers
或称压力性溃疡、褥疮,是由于局部组织长期受压,发生持续缺血、缺氧、营养不良而致组织溃烂坏死。
3.8 
压疮预防  pressure ulcer prevention
一切有助于改善老年人血液循环,减轻局部皮肤受压,防止压疮发生的有效措施。
4 基本要求
4.1 机构要求
4.1.1 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营业执照等证件均要明示。
4.1.2 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基础设施,服务环境安全、卫生、整洁。
4.1.3 公共标识设置应符合GB/T 10001.1-2012的规定。
4.1.4 应配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4.1.5 选用专业养老护理员,并定期对其进行技能培训。
4.1.6 对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4.1.7 应建立完善的文件、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并做好老年人资料的保密工作。
4.2 人员要求
4.2.1 基本要求
4.2.1.1 资格要求
4.2.1.1.1 具备合法的劳动职业资格,并按照国家和行业要求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4.2.1.1.2 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4.2.1.1.3 持有有效的健康状况证明。
4.2.1.2 行为举止规范
4.2.1.2.1 端庄、大方,着装统一、佩戴工号牌。
4.2.1.2.2 使用普通话,语调语速适当,语言简洁、准确。
4.2.1.2.3 主动服务,符合相应岗位的服务礼仪规范。
4.2.1.2.4 尊重、善待老年人,保护老年人隐私。
4.2.2 岗位技能
4.2.2.1 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了解居家养老工作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
——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相应的管理工作经验;
——掌握康复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基本工作流程;
——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
4.2.2.2 服务人员
4.2.2.2.1 康复医师
康复医师应满足下列要求:
——具有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具有康复医疗相关工作经验;
——遵守国家有关执业注册与从业行为规范的规定;
——专兼职均可。
4.2.2.2.2 康复治疗师
康复治疗师应满足下列要求:
——具有国家康复治疗师资格证书;
——具有康复治疗相关工作经验;
——遵守相关从业行为规范的规定;
——专兼职均可。
4.2.2.2.3 护士
护士应满足下列要求:
——具有国家执业护士资格证书;
——具有康复相关工作经验;
——遵守国家有关执业注册与从业行为规范的规定;
——专兼职均可。
4.2.2.2.4 养老护理员
养老护理员应具备以下要求:
——具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爱心;
——在职责许可范围内开展护理工作;
——专兼职均可。
4.3 设施设备
居家养老康复服务设施设备及用品应至少包括:
——血压计、体温计、急救箱等基本生命体征检测设备及用品;
——进食器具、洗漱用具、理发器具等日常生活辅助设备及用品;
——拐杖、助行架、穿戴支架等步行训练辅助设备及器具;
——握力计、哑铃、沙袋等肌力增强训练辅助设备及用品;
——肩关节练习器、肘关节练习器、踝关节练习器等关节活动训练辅助设备及器具。
5 服务内容与要求
5.1 基础康复服务
5.1.1 基本生命体征检测
养老护理员通过专门设备定时为老年人(尤其是糖尿病患者、高血压患者)提供血压、心率、体温以及血糖等重要生理指标的测量服务,并详细记录测量数据。
5.1.2 用药提醒
养老护理员应严格按照康复医师的医嘱要求,为患有脑卒中、高血压、糖尿病等常见病症的老年人提供用药提醒服务,并协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正确服用药品,确保药品种类、剂量、给药时间、给药途径正确,观察和询问老年人服药后的变化,并及时记录和反馈。
5.1.3 压疮预防
5.1.3.1 养老护理员应对卧床老年人及时清洁皮肤,保持皮肤清洁、干燥。
5.1.3.2 应保持卧床老年人床单的清洁、干燥、平整,无渣屑、无皱褶。
5.1.3.3 对长期卧床和坐轮椅的老年人,应酌情正确使用减压用品。定时更换体位,注意动作轻柔,避免造成老年人身体不适。因病情不能更换体位者,应先上报并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积极处理,并做好详细记录。
5.2 运动功能康复
5.2.1 基本要求
5.2.1.1 康复医师和康复治疗师对接受运动康复的老年人进行功能评定,确定康复项目,设计运动量和运动时间。
5.2.1.2 养老护理员在康复治疗师的指导下,依据康复计划,借助步行器、拐杖、轮椅、哑铃等运动器械,辅助老年人进行主动运动、主动助力运动和被动运动,运动过程中应注意安全防护,防止跌倒或其他意外发生。
5.2.2 康复内容
5.2.2.1 床上翻身
针对存在肢体障碍的老年人(如偏瘫者),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由养老护理员对老年人进行翻身训练,主要利用健侧肢体力量的帮助,借助惯性向患侧或健侧进行翻身,并注意保障安全。
5.2.2.2 桥式运动
养老护理员应按照双桥和单桥两种运动形式对老年人进行运动康复,双桥运动形式为:老年人仰卧,双腿屈曲,然后伸髋,抬臀,并保持;单桥运动形式为:老年人患腿屈曲,伸直健腿,然后伸髋,抬臀,并保持。
5.2.2.3 坐位训练
养老护理员按照坐位平衡训练、由坐位到站起训练、由站立到坐下训练、坐位下的患肢持重训练、坐位下的上肢训练等方式对老年人进行坐位康复训练。
5.2.2.4 站位训练
养老护理员按照站立训练、站位下屈膝训练、膝关节稳定性控制训练等方式对老年人进行站位康复训练。
5.2.2.5 步行训练
养老护理员按照手杖步行、独立步行、上下楼梯训练等方式对老年人进行步行康复训练。
5.2.2.6 关节活动训练
关节活动训练主要包括:
——老年人在康复治疗师的指导下,由养老护理员辅助进行主动运动训练和被动运动训练;
——养老护理员动作应轻柔、缓慢,防止出现骨折、肌肉拉伤等继发损伤;
——活动顺序由远心端到近心端,由小关节到大关节;
——关节有急性炎症、肿胀、异常活动时,应中止运动与训练。
5.2.2.7 肌力增强训练
养老护理员按照主动运动、抗阻运动、主动辅助运动三种形式对老年人进行肌力增强训练。
5.2.2.8 平衡协调训练
5.2.2.8.1 平衡协调训练的方式主要包括:保持坐位的平衡训练、保持膝手位的平衡训练、跪位平衡训练、单膝立位平衡训练、保持立位平衡训练。
5.2.2.8.2 老年人进行平衡训练时应注意:
——在训练时,养老护理员可通过镜子协助老年人进行姿势矫正;
——养老护理员随时发出指令,如“向左”、“向右”等声音刺激;
——在康复治疗师的指导下,养老护理员可通过诱发姿势反射协助老年人训练平衡能力。
5.3 言语障碍康复
5.3.1 基本要求
5.3.1.1 康复医师应全面了解老年人的身体状况、疾病程度,与老年人及监护人充分沟通,了解老年人言语障碍情况。
5.3.1.2 养老护理员根据老年人的基本情况与康复医师制定的康复计划,形成适合老年人的言语训练方案,内容包括训练目标、训练内容、方法和时间等。
5.3.1.3 养老护理员在实施言语训练前,应向老年人说明训练的目的、方法和时间;训练内容及时间安排适当,可根据老年人的反应适时调整训练的内容、训练量和难易程度,使其避免疲劳或出现过多错误。
5.3.1.4 在训练过程中,养老护理员应观察老年人训练的反应,及时给予反馈,强化正确的反应,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若发现老年人出现异常,应立即停止训练。
5.3.2 康复内容
5.3.2.1 发音器官锻炼
养老护理员指导老年人进行发音器官锻炼,特别是舌的运动(例如,向前伸舌、舌向左右侧运动、卷舌、舌在口内旋转),以改善舌尖,舌根运动灵活程度。
5.3.2.2 语言训练
养老护理员指出某一语言的发音部位,示教口型,发出正确读音,引导老年人模仿,在训练过程中查出老年人难发的音和易错的音,进行引导,也可通过个别辅导法,包括音素分解法和拼音法进行训练。
5.4 日常生活能力康复
5.4.1 进食
5.4.1.1 创造良好的进食环境
养老护理员为老年人营造良好的进食环境和愉快的身心状态,去除干扰因素,避免进食过程中进行不急需的医疗和护理操作,调整好进食体位,缓解疼痛。
5.4.1.2 选择适宜的饮食种类
养老护理员在康复医师、护士的指导下,根据老年人对食物的偏好、疾病种类、咀嚼和吞咽能力以及每日康复运动强度等因素合理搭配食物,调配营养丰富、适合老年人的饮食。
5.4.1.3 使用自助器和协助进食
养老护理员应鼓励老年人借助特殊进食器具自主进食,必要时指导和帮助老年人学习使用专用器具。对不能自主进食的老年人,养老护理员应给予一定帮助,协助老年人完成进食。
5.4.2 排泄
5.4.2.1 心理辅助
养老护理员应及时了解老年人的心理状态,尊重和理解老年人,给予合理的解释和安慰,以缓解老年人因排泄需求而出现的窘迫、焦虑等不良情绪,使其积极配合功能训练。
5.4.2.2 排泄功能训练
养老护理员辅助老年人进行肠道护理和膀胱功能训练,应为不能如厕排泄的老年人提供有利于排泄的便器,并给予屏风遮挡,保持室内空气清新,定期开窗通风。
5.4.2.3 皮肤清洁
排泄后,注意保持老年人局部皮肤清洁、干燥,经常清洗会阴和肛门周围。
5.4.3 个人卫生
5.4.3.1 养老护理员对老年人进行个人卫生相关训练前,应向老年人解释训练内容、目的、意义、要求,取得老年人的理解和配合。
5.4.3.2 养老护理员应督促老年人积极主动参与训练,对于不能独立完成个人卫生清洁者,应协助老年人每天定时清洁口腔、皮肤,保持头发清洁。
5.4.3.3 养老护理员通过床上洗头、床上擦浴、温水擦浴、浴室洗澡等方式,协助老年人进行洗浴护理和训练。
5.4.3.4 在个人卫生护理过程中,养老护理员应注意观察老年人的生命体征(包括血压、脉搏、呼吸、体温等)以及其他病情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监护人及康复医师。
5.4.4 穿衣
5.4.4.1 进行穿衣训练的老年人应具有一定的坐位平衡能力和控制能力,坐位不平衡时,养老护理员应给予支持。
5.4.4.2 养老护理员应协助老年人选择宽松、轻便、舒适、方便穿脱的衣物进行穿衣训练。
5.4.4.3 训练衣物的纽扣、拉链应改造为尼龙搭扣、按扣或松紧带,鼓励使用辅助性用具,例如纽扣牵引器、拉链拉环等。
5.4.4.4 穿衣训练时应按照先脱后穿的顺序进行。单侧偏瘫的老年人穿前开襟的衣服时,先穿患肢,再穿健肢;脱衣时先脱健肢,再脱患肢。
5.4.5 体位转移
5.4.5.1 根据老年人的用力程度,养老护理员应按照主动转移、被动转移、助动转移三种方式进行体位转移训练。
5.4.5.2 进行体位转移训练的范围和方式应符合康复方案的规定,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以不妨碍老年人康复为前提,选择符合病情、康复治疗目的和护理需求的体位和体位转移方式。
5.4.5.3 养老护理员应向老年人及监护人说明体位转移的原因、目的和要求,取得老年人的理解和配合,并注意观察老年人的皮肤情况,例如,有无压疮、出血点、皮肤温度和色泽的变化等。
5.4.5.4 体位转移动作应轻稳、协调。养老护理员应鼓励老年人最大限度发挥身体残存功能,在外力辅助下配合完成体位转移训练。对使用导尿管及其他各种引流管的老年人,应事先固定好各种导管通路,以防滑脱、扭曲、打折,影响正常引流。
5.4.5.5 体位转移后,养老护理员应注意协助老年人保持体位正确、稳定、舒适和安全,可用支撑物保持身体姿势和位置。
5.4.5.6 体位转移的训练方法主要包括:
——翻身法,包括向健侧翻身、向患侧翻身两种方式;
——移向床头训练法;
——仰卧位和坐位转换法,包括从仰卧位到平坐位、从平坐位到仰卧位两种方式;
——从椅坐位到站立位训练法;
——床与轮椅之间的体位转移法,包括从床上到轮椅的转移、从轮椅到床上的转移两种方式。
6 服务流程
6.1 服务接待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接待平台,以及时接受客户的咨询和预订信息,接待流程为:
a)  了解客户基本需求;
b)  记录客户基本情况;
c)  介绍服务机构能够提供的服务内容;
d)  接待平台收到客户的服务需求信息时,应做好记录,并及时给予反馈。
6.2 能力评估
由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护士组成康复小组,通过对老年人及其监护人进行询问,充分了解老年人的病史、生活习惯、家庭情况、患病(致残)过程、治疗经过、康复经历、现在功能残存情况、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心理状态及有无并发症等方面的情况,对老年人的各项功能的恢复能力进行评估,并做好详细记录。
6.3 计划制定
康复小组根据老年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康复计划,具体实施方案应包括:
a)  服务的具体内容;
b)  服务方式;
c)  操作规程、规范;
d)  服务过程需要的设施设备及相关工具;
e)  特殊情况的处理。
6.4 签订服务合同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和老年人或其监护人三方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a)  服务机构和老年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联系方式;
b)  开展居家养老康复服务的地点、方式和期限;
c)  居家养老康复服务的内容;
d)  服务报酬及支付形式;
e)  客户及老年人财物、安全的保障约定;
f)  养老护理员服务期间安全保障的约定;
g)  对服务提供过程中突发紧急状况的处理约定;
h)  违约责任;
i)  合同的终止、变更、续订和解除的条件;
j)  约定的其他事项。
6.5 提供服务
签约养老护理员应按照康复方案、约定服务的内容和具体要求,结合老年人的具体情况,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做好服务过程各项记录。
6.6 突发状况处理
若出现突发情况(例如,老年人跌倒、心绞痛发作、昏迷、抽搐等),养老护理员应迅速与120取得联系,并告知其亲属或监护人;同时采取适当的现场处置措施,及时向服务机构进行汇报,并协助后续处理。
6.7 服务结束
签约服务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结束服务时,养老护理员应主动与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接任的养老护理员做好交接工作,并征求老年人意见。交接记录及客户意见应及时提交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留存。
7 服务评价与改进
7.1 服务评价
7.1.1 评价方式
7.1.1.1 服务机构建立自我评价机制,对康复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应按照GB/T 19001-2008的规定建立服务质量检查与考核制度;
——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录入服务项目、服务时间等信息形成电子档案,定期分析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服务质量评价;
——建立服务质量投诉机制,对服务质量投诉的处理程序参照GB/T 17242-1998的规定执行。
7.1.1.2 建立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的通过电话回访、入户调查等形式进行服务满意度调查。
7.1.2 评价内容
对服务质量的评价包括但不限于:
——服务时间的准确率;
——服务项目的完成情况;
——服务人员的着装、服务态度、服务用语、行为规范;
——服务对象及其监护人的满意度;
——投诉事项处理情况(包括投诉处理时间、结果反馈时限等方面)。
7.2 服务改进
7.2.1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采取措施,对出现的不合格或不当服务进行纠正,消除或降低此类服务给老年人造成的不良影响。
7.2.2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分析产生不合格或不当服务的原因,修改或重新制定康复方案,根据方案进行整改,并跟踪评价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7.2.3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通过信息的收集与分析,不断创新服务与管理,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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