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老年人康复服务规范 Home-based elderly rehabilitation service standard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15)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居家老年人康复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家老年人康复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流程、服务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居家老年人的康复服务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4934 食(饮)具卫生消毒标准 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 50867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MZ/T 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SB/T 10944 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居家老年人 home-based elderly 指长期在家居住的老年人。 3.2 监护人 guardian 指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老年人具有法定监护义务的人员,或老年人在近亲属及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的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员。 3.3 养老机构 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 3.4 康复医师 therapist for rehabilitation 是指能够综合、协调地应用医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并利用物理因子和方法(包括电、光、热、声、机械设备和主动活动)诊断、治疗和预防残疾和疾病(包括疼痛),使病、伤、残老年人已经丧失的功能尽可能地得到恢复和重建的执业医师。 3.5 康复治疗师 rehabilitation therapist 以应用功能训练为主要手段,对患病老年人进行综合康复治疗,恢复或改善其功能,提高其生活质量的专业人员。 3.6 养老护理员 gerontological caregiver 对老年人生活进行照料、护理的服务人员。 3.7 压疮 pressureulcers 或称压力性溃疡、褥疮,是由于局部组织长期受压,发生持续缺血、缺氧、营养不良而致组织溃烂坏死。 3.8 压疮预防 pressure ulcer prevention 一切有助于改善老年人血液循环,减轻局部皮肤受压,防止压疮发生的有效措施。 4 基本要求 4.1 机构要求 4.1.1 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营业执照等证件均要明示。 4.1.2 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基础设施,服务环境安全、卫生、整洁。 4.1.3 公共标识设置应符合GB/T 10001.1-2012的规定。 4.1.4 应配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4.1.5 选用专业养老护理员,并定期对其进行技能培训。 4.1.6 对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4.1.7 应建立完善的文件、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并做好老年人资料的保密工作。 4.2 人员要求 4.2.1 基本要求 4.2.1.1 资格要求 4.2.1.1.1 具备合法的劳动职业资格,并按照国家和行业要求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4.2.1.1.2 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4.2.1.1.3 持有有效的健康状况证明。 4.2.1.2 行为举止规范 4.2.1.2.1 端庄、大方,着装统一、佩戴工号牌。 4.2.1.2.2 使用普通话,语调语速适当,语言简洁、准确。 4.2.1.2.3 主动服务,符合相应岗位的服务礼仪规范。 4.2.1.2.4 尊重、善待老年人,保护老年人隐私。 4.2.2 岗位技能 4.2.2.1 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了解居家养老工作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 ——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相应的管理工作经验; ——掌握康复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基本工作流程; ——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 4.2.2.2 服务人员 4.2.2.2.1 康复医师 康复医师应满足下列要求: ——具有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具有康复医疗相关工作经验; ——遵守国家有关执业注册与从业行为规范的规定; ——专兼职均可。 4.2.2.2.2 康复治疗师 康复治疗师应满足下列要求: ——具有国家康复治疗师资格证书; ——具有康复治疗相关工作经验; ——遵守相关从业行为规范的规定; ——专兼职均可。 4.2.2.2.3 护士 护士应满足下列要求: ——具有国家执业护士资格证书; ——具有康复相关工作经验; ——遵守国家有关执业注册与从业行为规范的规定; ——专兼职均可。 4.2.2.2.4 养老护理员 养老护理员应具备以下要求: ——具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爱心; ——在职责许可范围内开展护理工作; ——专兼职均可。 4.3 设施设备 居家养老康复服务设施设备及用品应至少包括: ——血压计、体温计、急救箱等基本生命体征检测设备及用品; ——进食器具、洗漱用具、理发器具等日常生活辅助设备及用品; ——拐杖、助行架、穿戴支架等步行训练辅助设备及器具; ——握力计、哑铃、沙袋等肌力增强训练辅助设备及用品; ——肩关节练习器、肘关节练习器、踝关节练习器等关节活动训练辅助设备及器具。 5 服务内容与要求 5.1 基础康复服务 5.1.1 基本生命体征检测 养老护理员通过专门设备定时为老年人(尤其是糖尿病患者、高血压患者)提供血压、心率、体温以及血糖等重要生理指标的测量服务,并详细记录测量数据。 5.1.2 用药提醒 养老护理员应严格按照康复医师的医嘱要求,为患有脑卒中、高血压、糖尿病等常见病症的老年人提供用药提醒服务,并协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正确服用药品,确保药品种类、剂量、给药时间、给药途径正确,观察和询问老年人服药后的变化,并及时记录和反馈。 5.1.3 压疮预防 5.1.3.1 养老护理员应对卧床老年人及时清洁皮肤,保持皮肤清洁、干燥。 5.1.3.2 应保持卧床老年人床单的清洁、干燥、平整,无渣屑、无皱褶。 5.1.3.3 对长期卧床和坐轮椅的老年人,应酌情正确使用减压用品。定时更换体位,注意动作轻柔,避免造成老年人身体不适。因病情不能更换体位者,应先上报并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积极处理,并做好详细记录。 5.2 运动功能康复 5.2.1 基本要求 5.2.1.1 康复医师和康复治疗师对接受运动康复的老年人进行功能评定,确定康复项目,设计运动量和运动时间。 5.2.1.2 养老护理员在康复治疗师的指导下,依据康复计划,借助步行器、拐杖、轮椅、哑铃等运动器械,辅助老年人进行主动运动、主动助力运动和被动运动,运动过程中应注意安全防护,防止跌倒或其他意外发生。 5.2.2 康复内容 5.2.2.1 床上翻身 针对存在肢体障碍的老年人(如偏瘫者),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由养老护理员对老年人进行翻身训练,主要利用健侧肢体力量的帮助,借助惯性向患侧或健侧进行翻身,并注意保障安全。 5.2.2.2 桥式运动 养老护理员应按照双桥和单桥两种运动形式对老年人进行运动康复,双桥运动形式为:老年人仰卧,双腿屈曲,然后伸髋,抬臀,并保持;单桥运动形式为:老年人患腿屈曲,伸直健腿,然后伸髋,抬臀,并保持。 5.2.2.3 坐位训练 养老护理员按照坐位平衡训练、由坐位到站起训练、由站立到坐下训练、坐位下的患肢持重训练、坐位下的上肢训练等方式对老年人进行坐位康复训练。 5.2.2.4 站位训练 养老护理员按照站立训练、站位下屈膝训练、膝关节稳定性控制训练等方式对老年人进行站位康复训练。 5.2.2.5 步行训练 养老护理员按照手杖步行、独立步行、上下楼梯训练等方式对老年人进行步行康复训练。 5.2.2.6 关节活动训练 关节活动训练主要包括: ——老年人在康复治疗师的指导下,由养老护理员辅助进行主动运动训练和被动运动训练; ——养老护理员动作应轻柔、缓慢,防止出现骨折、肌肉拉伤等继发损伤; ——活动顺序由远心端到近心端,由小关节到大关节; ——关节有急性炎症、肿胀、异常活动时,应中止运动与训练。 5.2.2.7 肌力增强训练 养老护理员按照主动运动、抗阻运动、主动辅助运动三种形式对老年人进行肌力增强训练。 5.2.2.8 平衡协调训练 5.2.2.8.1 平衡协调训练的方式主要包括:保持坐位的平衡训练、保持膝手位的平衡训练、跪位平衡训练、单膝立位平衡训练、保持立位平衡训练。 5.2.2.8.2 老年人进行平衡训练时应注意: ——在训练时,养老护理员可通过镜子协助老年人进行姿势矫正; ——养老护理员随时发出指令,如“向左”、“向右”等声音刺激; ——在康复治疗师的指导下,养老护理员可通过诱发姿势反射协助老年人训练平衡能力。 5.3 言语障碍康复 5.3.1 基本要求 5.3.1.1 康复医师应全面了解老年人的身体状况、疾病程度,与老年人及监护人充分沟通,了解老年人言语障碍情况。 5.3.1.2 养老护理员根据老年人的基本情况与康复医师制定的康复计划,形成适合老年人的言语训练方案,内容包括训练目标、训练内容、方法和时间等。 5.3.1.3 养老护理员在实施言语训练前,应向老年人说明训练的目的、方法和时间;训练内容及时间安排适当,可根据老年人的反应适时调整训练的内容、训练量和难易程度,使其避免疲劳或出现过多错误。 5.3.1.4 在训练过程中,养老护理员应观察老年人训练的反应,及时给予反馈,强化正确的反应,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若发现老年人出现异常,应立即停止训练。 5.3.2 康复内容 5.3.2.1 发音器官锻炼 养老护理员指导老年人进行发音器官锻炼,特别是舌的运动(例如,向前伸舌、舌向左右侧运动、卷舌、舌在口内旋转),以改善舌尖,舌根运动灵活程度。 5.3.2.2 语言训练 养老护理员指出某一语言的发音部位,示教口型,发出正确读音,引导老年人模仿,在训练过程中查出老年人难发的音和易错的音,进行引导,也可通过个别辅导法,包括音素分解法和拼音法进行训练。 5.4 日常生活能力康复 5.4.1 进食 5.4.1.1 创造良好的进食环境 养老护理员为老年人营造良好的进食环境和愉快的身心状态,去除干扰因素,避免进食过程中进行不急需的医疗和护理操作,调整好进食体位,缓解疼痛。 5.4.1.2 选择适宜的饮食种类 养老护理员在康复医师、护士的指导下,根据老年人对食物的偏好、疾病种类、咀嚼和吞咽能力以及每日康复运动强度等因素合理搭配食物,调配营养丰富、适合老年人的饮食。 5.4.1.3 使用自助器和协助进食 养老护理员应鼓励老年人借助特殊进食器具自主进食,必要时指导和帮助老年人学习使用专用器具。对不能自主进食的老年人,养老护理员应给予一定帮助,协助老年人完成进食。 5.4.2 排泄 5.4.2.1 心理辅助 养老护理员应及时了解老年人的心理状态,尊重和理解老年人,给予合理的解释和安慰,以缓解老年人因排泄需求而出现的窘迫、焦虑等不良情绪,使其积极配合功能训练。 5.4.2.2 排泄功能训练 养老护理员辅助老年人进行肠道护理和膀胱功能训练,应为不能如厕排泄的老年人提供有利于排泄的便器,并给予屏风遮挡,保持室内空气清新,定期开窗通风。 5.4.2.3 皮肤清洁 排泄后,注意保持老年人局部皮肤清洁、干燥,经常清洗会阴和肛门周围。 5.4.3 个人卫生 5.4.3.1 养老护理员对老年人进行个人卫生相关训练前,应向老年人解释训练内容、目的、意义、要求,取得老年人的理解和配合。 5.4.3.2 养老护理员应督促老年人积极主动参与训练,对于不能独立完成个人卫生清洁者,应协助老年人每天定时清洁口腔、皮肤,保持头发清洁。 5.4.3.3 养老护理员通过床上洗头、床上擦浴、温水擦浴、浴室洗澡等方式,协助老年人进行洗浴护理和训练。 5.4.3.4 在个人卫生护理过程中,养老护理员应注意观察老年人的生命体征(包括血压、脉搏、呼吸、体温等)以及其他病情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监护人及康复医师。 5.4.4 穿衣 5.4.4.1 进行穿衣训练的老年人应具有一定的坐位平衡能力和控制能力,坐位不平衡时,养老护理员应给予支持。 5.4.4.2 养老护理员应协助老年人选择宽松、轻便、舒适、方便穿脱的衣物进行穿衣训练。 5.4.4.3 训练衣物的纽扣、拉链应改造为尼龙搭扣、按扣或松紧带,鼓励使用辅助性用具,例如纽扣牵引器、拉链拉环等。 5.4.4.4 穿衣训练时应按照先脱后穿的顺序进行。单侧偏瘫的老年人穿前开襟的衣服时,先穿患肢,再穿健肢;脱衣时先脱健肢,再脱患肢。 5.4.5 体位转移 5.4.5.1 根据老年人的用力程度,养老护理员应按照主动转移、被动转移、助动转移三种方式进行体位转移训练。 5.4.5.2 进行体位转移训练的范围和方式应符合康复方案的规定,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以不妨碍老年人康复为前提,选择符合病情、康复治疗目的和护理需求的体位和体位转移方式。 5.4.5.3 养老护理员应向老年人及监护人说明体位转移的原因、目的和要求,取得老年人的理解和配合,并注意观察老年人的皮肤情况,例如,有无压疮、出血点、皮肤温度和色泽的变化等。 5.4.5.4 体位转移动作应轻稳、协调。养老护理员应鼓励老年人最大限度发挥身体残存功能,在外力辅助下配合完成体位转移训练。对使用导尿管及其他各种引流管的老年人,应事先固定好各种导管通路,以防滑脱、扭曲、打折,影响正常引流。 5.4.5.5 体位转移后,养老护理员应注意协助老年人保持体位正确、稳定、舒适和安全,可用支撑物保持身体姿势和位置。 5.4.5.6 体位转移的训练方法主要包括: ——翻身法,包括向健侧翻身、向患侧翻身两种方式; ——移向床头训练法; ——仰卧位和坐位转换法,包括从仰卧位到平坐位、从平坐位到仰卧位两种方式; ——从椅坐位到站立位训练法; ——床与轮椅之间的体位转移法,包括从床上到轮椅的转移、从轮椅到床上的转移两种方式。 6 服务流程 6.1 服务接待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接待平台,以及时接受客户的咨询和预订信息,接待流程为: a) 了解客户基本需求; b) 记录客户基本情况; c) 介绍服务机构能够提供的服务内容; d) 接待平台收到客户的服务需求信息时,应做好记录,并及时给予反馈。 6.2 能力评估 由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护士组成康复小组,通过对老年人及其监护人进行询问,充分了解老年人的病史、生活习惯、家庭情况、患病(致残)过程、治疗经过、康复经历、现在功能残存情况、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心理状态及有无并发症等方面的情况,对老年人的各项功能的恢复能力进行评估,并做好详细记录。 6.3 计划制定 康复小组根据老年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康复计划,具体实施方案应包括: a) 服务的具体内容; b) 服务方式; c) 操作规程、规范; d) 服务过程需要的设施设备及相关工具; e) 特殊情况的处理。 6.4 签订服务合同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和老年人或其监护人三方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a) 服务机构和老年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联系方式; b) 开展居家养老康复服务的地点、方式和期限; c) 居家养老康复服务的内容; d) 服务报酬及支付形式; e) 客户及老年人财物、安全的保障约定; f) 养老护理员服务期间安全保障的约定; g) 对服务提供过程中突发紧急状况的处理约定; h) 违约责任; i) 合同的终止、变更、续订和解除的条件; j) 约定的其他事项。 6.5 提供服务 签约养老护理员应按照康复方案、约定服务的内容和具体要求,结合老年人的具体情况,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做好服务过程各项记录。 6.6 突发状况处理 若出现突发情况(例如,老年人跌倒、心绞痛发作、昏迷、抽搐等),养老护理员应迅速与120取得联系,并告知其亲属或监护人;同时采取适当的现场处置措施,及时向服务机构进行汇报,并协助后续处理。 6.7 服务结束 签约服务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结束服务时,养老护理员应主动与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接任的养老护理员做好交接工作,并征求老年人意见。交接记录及客户意见应及时提交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留存。 7 服务评价与改进 7.1 服务评价 7.1.1 评价方式 7.1.1.1 服务机构建立自我评价机制,对康复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应按照GB/T 19001-2008的规定建立服务质量检查与考核制度; ——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录入服务项目、服务时间等信息形成电子档案,定期分析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服务质量评价; ——建立服务质量投诉机制,对服务质量投诉的处理程序参照GB/T 17242-1998的规定执行。 7.1.1.2 建立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的通过电话回访、入户调查等形式进行服务满意度调查。 7.1.2 评价内容 对服务质量的评价包括但不限于: ——服务时间的准确率; ——服务项目的完成情况; ——服务人员的着装、服务态度、服务用语、行为规范; ——服务对象及其监护人的满意度; ——投诉事项处理情况(包括投诉处理时间、结果反馈时限等方面)。 7.2 服务改进 7.2.1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采取措施,对出现的不合格或不当服务进行纠正,消除或降低此类服务给老年人造成的不良影响。 7.2.2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分析产生不合格或不当服务的原因,修改或重新制定康复方案,根据方案进行整改,并跟踪评价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7.2.3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通过信息的收集与分析,不断创新服务与管理,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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