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患者隐私保护制度》要求: 1、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将病人的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包括癌症),在不对病人造成精神心理伤害的前提下 ,由主管医生选择适当的时机如实告诉监护人,特殊情况下应对病人进行精神心理评估后告知。 2、当医护人员在诊疗中发现病人患有性病、传染性疾病等隐私性疾病时,应只向监护人说明疾病性质及程度。
案例一:女性患者,36岁,在三甲医院确诊为肝癌晚期,劝其回乡镇卫生院治疗,患者携出院小结来我院时无家属陪伴。我们书写的床头卡为“肝ca”,住院一周后,患者开始报怨治疗效果不好,每天对护士态度恶劣,但护士们均“避其锋芒”,一天晨医生查房时,质问医生:“我的病你治的好就治,治不好就早点儿给我开转诊(开转诊单多报销10%),莫耽误我的治疗。”医生问她是否知道自己的病情,她答知道,是肝炎。医生瞬间明白她不知道自己的病情,便劝告肝炎与心情有关,望保持心态平和。当天下午患者要求出院,医护并未在意 。一星期后,患者的哥哥来院给她结帐,告知我们患者回家当晚便上吊自杀了,原因是她在百度上查了“CA”的意思就是癌,她又离异,无子女,遂自杀了。我们听后一阵后怕,从此床头卡及病人一览表等公开资料均不写“**CA”,诊断栏都不写诊断了。
案例二:2009年,一男性患者,45岁,因持续高热、腹泻来我院就诊,因十年前有外出卖血史,医生考虑其为HIV感染,在我院查HIV阳性,外送到州中心医院,HIV仍为阳性,告知患者,希望转到有条件的医院去治疗。患者要求出院,放弃治疗。一周后死亡。当时他的两个孩子还在读初中。
案例一我们向她的哥哥道歉时,她哥哥没有投诉,也没有多说什么。但我们很愧疚,因为我们的大意让她的生命又短了一段时间。我们应当在她心态平和时告诉她,或者让她在意的人在适当的时机告诉她。
案例二若不告知患者,而是告诉他的家属,他不会放弃治疗,还可以多活一段时间,这对他的两个孩子来说很重要。
以上两个案例的启示:保护患者隐私不是一定总是去刻意为之,而是在每一次的不经意间。医护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尊重和保护患者隐私的责任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