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标准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管理规范 (DB37/T 1935-2011) 文章来源:山东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7-12-11 06:23:51 浏览次数: 312次网友评论: 0 条 前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民政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山东省民政厅、济南市民政局、青岛市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安华娟、苏道义、王波、原静、王建武、孙莹、李玉山、赵军。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管理规范 1 主要内容与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术语和定义、总则、人员管理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zb71养老护理员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社区居家养老护理员(以下简称护理员) 对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等服务的人员。 3.2 志愿者 自愿贡献自己的时间和精力,义务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人员。 4 总则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以人为本,公平合理、奖惩分明; ——充分调动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感; ——制定从业人员的职业发展规划; ——逐步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 5 人员管理 5.1 人员配备 5.1.1 社区居家养老从业人员主要由管理人员和护理员组成。 5.1.2 各社区可吸纳素质高、有一技之长、愿从事助老服务公益事业的人员组成志愿者队伍,与辖区老年人结成助老服务对子,定期开展为老服务和其他公益性活动,为老年人解决实际问题。 5.2 人员职责 5.2.1 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职责主要包括: ——制定居家养老的各项规章制度; ——做好各类经费的使用; ——对辖区内的老年人进行摸底调查和评估; ——收集居家养老服务信息,作好各项数据的统计; ——招募、培训和管理护理员; ——建立相应的安全机制并制定严格的护理员上岗程序(核实护理员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培训合 格证书和体检健康证明); ——与护理员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有关服务协议; ——向老年人家庭选派护理员; ——收集老年人反馈信息并定期回访; ——对护理员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进行考评; ——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做好巡检记录; ——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宣传与咨询。 5.2.2护理员 护理员主要职责包括: ——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等服务; ——服从工作安排; ——上门服务时应携带统一印制的派工单、统一胸牌、统一服装; ——定期做好服务记录; ——定期进行总结、交流工作,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 5.2.3志愿者 志愿者主要职责包括: ——协助护理员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利用专业知识为老年人提供相关服务。 5.3 人员培训 服务组织应定期对护理员进行上岗培训,培训时限和内容应符合gzb71的相关规定。 5.4 人员考核 服务组织应定期对护理员进行满意度调查,以检验护理员的工作情况和服务质量。 对于优秀的护理员,宜制定相应的奖励或晋级措施。 对于不合格的护理员,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宜采取以下措施: ——批评告诫; ——进行再培训; ——降低其职业等级; ——解除劳动合同,不再继续雇用。 6 人员要求 6.1 管理人员 6.1.1 基本要求 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有一定相关工作经验。 6.1.2 道德规范 管理人员道德规范应包括: ——遵守社会公德; ——具有爱心且责任心强; ——关心、尊重老年人和护理员; ——严格履行服务承诺。 6.1.3 管理技能 管理人员应关注老年人的需求,学习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不断提高管理技能,主要包括: ——具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组织内部规章制度的能力; ——有一定的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管理学、老年人护理等基础知识; ——掌握与老年人、护理员、志愿者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沟通技巧; ——能简单操作计算机,满足工作需求。 6.2 护理员 6.2.1 基本要求 护理员应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并符合gzb71的要求。 6.2.2 道德规范 护理员道德规范应包括: ——遵守社会公德; ——具有爱心且责任心强; ——尊重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宗教信仰; ——保护老年人的个人隐私; ——严格履行服务承诺。 6.2.3 服务技能 6.2.3.1 生活照料 护理员应掌握生活照料的基本知识,根据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对老年人的生活进行照料。 生活照料基本技能应包括: ——老年人居室的日常整理、清洁、消毒; ——帮助老年人清洁个人卫生(如洗头、洗澡、清洁口腔、修剪指甲和整理仪表仪容等); ——衣物的清洗与保养; ——照料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生活; ——科学、合理调配饮食; ——及时、准确配送饮食; ——正确使用基础家用电器、炉具和炊具; ——协助老年人完成正常进食、饮水、排泄和给药; ——对老年人的情况进行观察; ——常见病的预防和陪护; ——老年人出现意外情况时能及时呼叫救援。 6.2.3.2 病人居家护理 护理员应掌握病人居家护理的基本知识,根据老年病人的病情、医嘱及心理特点,照顾其饮食和起居,为老年病人创造清洁、舒适、安全的休养环境。 病人居家护理基本技能应包括: ——老年病人的卫生护理; ——掌握制作流食和半流食的方法; ——掌握体温计、血压计的操作方法; ——掌握冷敷、热敷等护理技术。 6.2.3.3 健康保健指导 护理员应掌握健康保健基本知识,根据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对老年人的生活习惯进行健康保健指导,帮助老年人掌握保健知识,树立健康观念,消除或减轻影响老年人健康的不利因素,预防疾病,促进健康,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健康保健指导基本技能应包括: ——对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和传染病的咨询与预防指导; ——对老年人生活习惯的健康指导。 6.2.3.4 康复护理 护理员应掌握康复护理基本知识,根据老年人疾病特点,按照医护人员的要求,协助老年病人进行康复锻炼。 康复护理基本技能应包括: ——帮助特殊老年人进行肢体被动运动; ——指导老年人使用各类健身器材; ——协助完成个体康复计划的实施; ——协助老年人开展闲暇活动。 6.2.3.5 心理/精神慰藉 护理员应掌握心理/精神慰藉的基本知识,根据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对老年人的心理进行护理指导。 心理/精神慰藉基本技能应包括: ——向老年人讲解心理保健知识; ——观察老年人情绪变化,并能对老年人进行心理疏导; ——与老年人进行情感交流并予以心理支持。 6.2.4 任职条件 6.2.4.1 等级划分 护理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技师四个等级,其划分的依据主要包括: ——受教育的程度; ——培训期限; ——服务技能; ——从业经验。 6.2.4.2 初级护理员 初级护理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应符合gzb71中1.8.2的要求; ——服务技能符合6.2.3.1的规定。 6.2.4.3 中级护理员 中级护理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应符合gzb71中1.8.2的要求; ——服务技能符合6.2.3.1、6.2.3.2、6.2.3.4和6.2.3.5的规定。 6.2.4.4 高级护理员 高级护理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应符合gzb71中1.8.2的要求; ——掌握服务技能,并能指导和培训初、中级护理员。 6.2.4.5 技师 技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应符合gzb71中1.8.2的要求; ——掌握服务技能,指导和培训各级护理员,并能开展护理管理工作。 6.3 志愿者 6.3.1 道德规范 志愿者的道德规范应符合6.2.2的要求; 6.3.2 服务技能 志愿者应尊重老年人生活习惯,为老年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籍等服务。其服务技能主要包括: ——具有一定的老年人护理基本知识; ——具有与老年人的沟通技巧; ——具有专业特长,能用专业知识为老年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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